2013-12-31

台灣戰爭史回顧 (286)

敗戰處理Handling the Lost War。國際戰爭法中沒有「贏與輸Win and Lose」的字眼,只有「征服與被征服Conqueror 」 字眼,「本土台灣人」如何處理這問題,應事先設想。
兩國交戰,佔上風之一方需及早規劃占領,而居下風之一方也需及早規劃投降,儘量將損害減少至最低。敗戰處理事關戰敗國命運,探討如下:
A. 德國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有「沙漠之狐」之稱的德國陸軍元帥「隆美爾(Erwin Rommel)」,善用閃電戰術以寡擊眾而致勝。但在1942年10月23日至11月11日,第二次「阿拉曼戰役(Battle of El Alamein)」失敗後,隆美爾部隊的補給狀況每況愈下,面對擁有物資增援的英美聯軍已難以對抗。
隆美爾因奉希特勒命令返回德國,1943年3月9日將非洲集團軍指揮權移交給「阿寧姆將軍(General Hans-Jürgen von Arnim)」,離開北非。1944年2月間,德國敗相明顯,隆美爾同意支持推翻希特勒以「拯救德國(come to the rescue of Germany)」之計劃。
1944年6月6日,即戰爭史上所稱之D-Day,由美國艾森豪將軍任最高指揮官之13國盟軍登陸法國「諾曼地(Normandy)」成功,隆美爾於6月17日,向希特勒報告局勢的不樂觀,並要求其在政治上做出決定,但不被希特勒接受。在盟軍諾曼地登陸順利地進行時,隆美爾曾經對非洲軍的老戰友說:「克魯格元帥與我已發給元首一份最後通牒,說明軍事上我們無法打贏這場戰爭,他必須作一個政治決定. ...... 拒絕的話我就開放西線,英美聯軍必須在俄國人之前抵達柏林。」
隆美爾將軍在盟軍諾曼地登陸成功後,即已預見德軍終將敗戰,與其向施行共產之蘇聯不如向施行民主之美國或英國投降。因此,如能讓英美聯軍在蘇聯紅軍之前抵達柏林,德國即使敗戰也能將損害減至最低,這是最符合德國利益之敗戰處理。
在1944年7月20日刺殺希特勒之政變行動失敗後,希特勒於1944年10月14日讓參與政變之隆美爾選擇服用氰化物自殺。隆美爾其推翻希特勒以救德國之計劃失敗,導致其開放柏林西線讓英美聯軍,得以長驅直入而無血先占柏林之計劃無法實現,以致衍生東西冷戰時期之柏林圍牆。
對於1945年4月16日起始之「柏林戰役(Battle of Berlin)」,盟軍方面, 邱吉爾從政治角度,認為攻佔柏林,可以提高美國和英國在二戰後的國際地位,主張盟軍進攻柏林。然而,由於艾森豪認為不需要為一個戰後,會落在蘇聯手中城市而犧牲大量美軍,因此,盟軍原先計劃空投傘兵到柏林,但最後是放棄參與柏林戰役。
德軍柏林防衛司令魏德林(Helmuth Weidling)於1945年5月2日,向蘇聯紅軍指揮官朱可夫(Vasily Chuikov)投降。部份防衛柏林之德軍則不願向蘇聯投降,而是向西轉進至柏林西北邊、西邊及西南邊,直至5月8日歐戰結束,向英美聯軍投降。魏德林將軍在向蘇聯投降後,被押送至蘇聯,關押在戰俘營,於1955年病死於蘇聯。隆美爾所規劃之敗戰處理,原本是可讓德國敗戰損失減至最低,可惜不能如願,有道是:「但使龍城飛將在,不教胡馬渡陰山」。
B. 日本方面
日本陸軍大將東條英機1941年10月18日出任日本第40任內閣總理大臣後,不到兩個月,於12月8日下令奇襲美國夏威夷珍珠港,開啟了「美日太平洋戰爭」。日軍在戰爭初期,節節勝利而勢如破竹,然而,日本海軍在1942年6月5日至7日間,與美國海軍發生「中途島戰役(Battle of Midway)」失利後,失去主導太平洋戰爭能力,情勢逆轉,致使日軍從攻勢轉為守勢,日本敗戰只是遲早而已。
東條內閣在1942年9月間,向昭和天皇提出「內外地行政一元化」,隨後,即於11月1日依敕令第728號修改之「臺灣總督府官制」,實施「行政簡素化及內外地行政一元化」政策,縮小臺灣總督權限,使受內務大臣監督,逐步廢除台灣之「殖民體制」,即「去殖民地化(decolonize)」,以配合自1937年4月1日推動之「皇民化政策」。其後續所衍生之運作,
1. 1944年9月1日第十八任總督長谷川 清總督離任3個月前,日本政府制定依照萬國公法與日本憲法的「台灣徵兵令」。
2. 1945年2月1日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兼任台灣軍管區司令官。
3. 1945年4月1日盟軍發動「沖繩戰役(Battle of Okinawa)」當天,昭和天皇頒布詔書,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並實施徵兵制。
就法理而言,日本政府是將台灣從可分割之「未編入(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轉型為不可分割之「已編入(合併)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成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日本政府應是眼見日軍大勢已去,緊急展開佈局,將台灣編入為國土一部份,防止台灣因日本敗戰而被割讓出去。
日本政府在敗戰投降前及時將台灣編入日本,以致在萬國公法拘束下,日本政府依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只放棄對台灣之主權權利,並無將台灣主權移轉予任何方,保有對台灣之「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實為高明之敗戰處理,其足以令戰後完全誤解台灣法理地位之日本政府羞愧汗顏。
日本政府敗戰處理,將台灣從原本為可分割之日本殖民地,轉型成不可分割之日本國土一部份,致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國際社會並無承認台灣是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是台灣為主權獨立國家之正當性。結合占領方「流亡中國人(the exiled Chinese on Taiwan)和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之「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在法理上,所有權歸日本天皇之台灣領土,根據中華民國憲法選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明顯違反國際法理,為「荒唐選舉」。
戰勝國是應遵循國際法理以行占領,戰敗國也是應基於國際法理以被占領。處於被占領狀態之台灣,是戰敗國日本之國土一部份,本土台灣人自救之道無他,訴諸法理而已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1/10
201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