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人之皇民化與台灣住民(The people of Taiwan becoming imperial subjects)
1. 所謂本土台灣人「皇民化(becoming imperial subjects)」,是指1937年起,皇國依法令將新領有皇土之人民(本土台灣人)歸化為效忠天皇之「皇民(the imperial subjects)」。
1. 所謂本土台灣人「皇民化(becoming imperial subjects)」,是指1937年起,皇國依法令將新領有皇土之人民(本土台灣人)歸化為效忠天皇之「皇民(the imperial subjects)」。
本土台灣人中,有因台灣總督府於1940年2月11日之皇紀紀元2600年紀念日,所頒布之「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而完成皇民化者,從此成為自願效忠天皇之皇民。因此,在明治憲法第18條架構內,依「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自願成為天皇臣民之本土台灣人,毫無疑問,為當然之日本臣民。
在明治憲法之架構內,皇民效忠日本天皇就是效忠皇國日本。皇民是因效忠「日本天皇」而效忠「日本政府」。因此,日本政府即使因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喪失其對台灣之管轄權,並無礙及皇民對日本天皇之效忠(註:對日和約沒有規定)。在法律規訂上,一方面,所有皇民(本土台灣人)並不因日本敗戰而改變其對天皇應盡之效忠義務,而另一方面,日本天皇並無放棄台灣領土所有權,台裔皇民其在明治憲法第18條架構內之日本臣民身份,應該是比照其他和裔皇民, 有權利在和平憲法第10條架構內,轉型成日本國民身份,是以有恢復日本國籍,維持對天皇效忠之正當性。
2. 本土台灣人如無改日本姓名以完成皇民化,表示其並尚無意願向天皇效忠。及至1945年4月1日,日本政府依明治憲法之施行而將台灣編入日本後,當時生活在台灣的居民,才得以在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第5條架構內,成為應效忠「日本政府」,乃至應效忠「日本天皇」之日本臣民。基於非皇民之台灣人,是因需效忠日本政府而需效忠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喪失台灣管轄權後,以台灣人無需向日本政府效忠為由,取消台灣人日本國籍。無需效忠日本即無持日本國籍之正當性。
日本政府依1952年4月28日簽訂,而於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平條約Article 10,基於已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喪失台灣管轄權,法理上台灣人無需再效忠日本政府,依世界人權宣言Article 15-1之「國籍權利(right to nationality)」原則,台灣人原先應對日本之效忠「被視為移轉(deemed as being transferred)」予中華民國。於是,台灣人因需轉為對中華民國效忠而被日本政府視為有中華民國國籍,相對地同時喪失日本國籍。然而,日本政府於1979年9月29日發佈「日中共同聲明」後,因已不再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廢除日華台北和平條約,以致無立場將台灣人繼續「視為(deem as)」中華民國國民。
就法理觀點而言,本土台灣人自1979年9月29日至今,因戰爭失敗需要在佔領期間「順從」以「暫時效忠」,並非「最終效忠」代理美國佔領日本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而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論點,完全有正當性。然而,法理無國籍意味法理上無所效忠,並「非必然」得以恢復原先之國籍。非皇民之台灣人在台灣領土達最終地位前,在戰爭法架構內,應是暫時效忠法理上因征服日本事實而握有台灣佔領權之美國總統,換取美國保護。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1/1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