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美國如何創造「台灣問題」的巧妙模糊(5)(How the USA creates masterful ambiguities regarding the Taiwan question)美國國務院因「政治」,歧視本土台灣人。
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法典3 U.S.C.3169】是經過美國參、眾議院通過的條約,而參議院通過的法律,台灣關係法【美國法典22 U.S.C.第3301至3316款】,是根據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视同憲法,因此美國各行政部門必須遵守。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從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主權、主張和請求權。中華民國沒有被指派擔任收受國,以後的任何其他條約,也沒有將台灣地區領土割讓交給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從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主權、主張和請求權。中華民國沒有被指派擔任收受國,以後的任何其他條約,也沒有將台灣地區領土割讓交給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是為「自動執行」性質,不需要美國國會再立法,就能讓台灣人獲得權利,本條文b款是適用於「不住在美國」的台灣人,台灣人不住在美國者,如果行使本條約,要求獲得美國國民權利或特權【美國移民與歸化局將「國民」定義:「為對國家永久效忠者」】,參照美國法典22 U.S.C. 第212款(2007);【美國國務院外交手冊7 FAM第1113(i)款,將「國民」定義為:「以賦予美國國籍且對美國永久效忠,卻非美國公民的人」】,然而美國政府部門或獨立政府機關,如有其中任職官員,基於台灣人並非美國國民的原因,而否決台灣人的權利或特權時,台灣人可向居住在台灣的美國代表(指美國在台協會)申請美國國民身分證明,以便前往美國入境口岸申請入境,【台灣人有申請美國護照之權,請參照美國法典8 U.S.C.第1101(a)款(22)(2007)】。美國在台協會若有證據,證實台灣人的申請乃是基於善意而提出,並且有實質依據之時,應予核發身分證明。台灣人申請此類證明若遭拒絕,有權向美國國務卿申述,國務卿如果同意美國在台協會不受理,應採取書面方式陳述其拒絕受理的理由,以上是美國法典8U.S.C. 第1503(b)項規定。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b)條,就該和約所涵蓋的領土範圍,指定美國擔任「主要佔領權國」。根據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爭所建立的美國高院判例,西班牙割讓的領土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以及古巴,顯然可見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將持續到實施具法律效力之替代方案(當地美國承認的平民政府)為止。從一九五二年至今,台灣人民尚未成立經美國主要佔領權國所承認的「台灣平民政府」,以取代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管轄權。因此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至今仍然存在。
舊金山和平條約在美國高院「認定有義務讓此條約生效」,是一種「自動執行性質」,美國高院賦予「條約」完整效力之舉動,完全符合美國憲法之最高原則,成為美國最高法律。法院在決定條約是否自動執行時,會檢视該份和約的文字及語言是否顯張當事人的意圖【一九七六年華盛頓特區第九巡迴法庭Diggs v. Richardson,555 F.2d 848,851,180U.S.APP.D.C.376判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與第二十三(a)條說明了法院保護美國私人權利的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a)條,將美國指定為「主要佔領權國」,並且在第四(b)條,進一步確認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美國當然有義務負責任,確保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所佔領之領土之台灣居民的基本責任,司法顯示,自動執行條約為台灣人個人法律權利得以申張的法源【一九七四年華盛頓特區第九巡迴法庭Guerrero v. United States 502 F.2d.90,99判例】。
現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已經受理68年來,台灣人爲美國行政單位不執行(或故意)對台灣人民義務的訴訟,地方法院在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以及高院在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宣布:「台灣人無國籍、無政府,尚生活於政治煉獄之中。」一切依照美國法律繼續進行中,個人已經被中國中央稱為「法理台獨」的首要份子,在此,我等理直氣壯回覆中國:「台灣與中國,井水不犯河水,追求民主自由是我台灣人民的權利,台灣與中國老早恩斷義絕」願天佑台灣。
美國蘭德智庫(RAND Corporation)在二零零七年五月發表《台灣地位解決後的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這是RAND智庫為美國空軍評估的報告。以下是其概要:該報告是想評估台灣地位解決後美中關係的本質。美中關係被「解決方案」與「如何解決」所制約。這份報告分為近程展望與長程可能性兩大部分。
四個和平方案包括:未解決的維持現狀、和平統一、和平獨立以及妥協方案。六個中國武力介入狀態包括:美國介入下的武力統一、美國未介入下的武力統一、美國介入下的武力獨立、美國未介入下的武力獨立、美國介入下的武力未解決、美國未介入下的武力未解決。
但是,比較遺憾的是,該報告未提供台灣現有國際地位之分析。其實,這方面的結論在台灣早已出爐。
多年來,許多學者專家批評美國對台灣之政策相當不合理甚至於充滿矛盾。這些牽制台灣開發各層面國際關係的政策其前提是:台灣、中國與美國的三角關係是以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與一個中國政策來規範。台灣關係法雖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稱呼,美國與中國不贊成其使用,但是基於「不改變現狀」的要求,此法律上的稱呼也不得給予改變。美國說台灣這個「政治體」不獨立,同時也不贊成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在一九七二年上海公報裡,美國「得知」兩岸中國人認為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份,美國不表示異議。美國對此議題的立場是什麼?從來沒有提出來(只是對兩岸中國人的看法不表示異議),但是演變到今天,世界上各個主要的國家以及聯合國所出版之參考書所設計之網頁等均把「台灣」歸類到共產中國之下。各國政治與歷史學者都忽略「共產中國未曾統治台灣一分鐘」的事實,台灣學者所提出的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料似乎都直接送到掩埋場,從不給予積極參考。
而台灣人最渴望的只是要脫離外來政權的統治、正名、制憲,過著和諧快樂的生活,這個目的似乎遙遙無期。從經濟、政治與文化的角度來看,我們不斷地被拖進一個共產中國的大黑洞裡。
始終托著台灣往終極統一的結果邁進的是什麼力量?有台灣人喊著:「台灣與中國統一不符合美國的利益!」或「聯合國憲章是保障台灣民族自決的權利!」或「台灣完全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主權國家』的認定標準!」等等擲地有聲、具有哲學含意的分析,都不造成什麼明顯的效果。那麼,在這樣複雜的政治與法律環境裡,台灣人民要如何掌握自己的前途?特別煩惱的是,美國為台灣所設計的框架,台灣人民要如何突破?
針對這個困境,這幾年有學者提出一個嶄新的論述,認為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是關鍵。依研究,若比較美國墨西哥戰爭後的和平條約,美國西班牙戰爭後的和平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美國相關司法判決與法理,台灣是有歸屬的,所謂「地位未定」的含意,也已經包含「有暫時歸屬」的確定。這個台灣暫時歸屬的單位叫做「美國軍事政府」,也就是說是一個美國軍方所設立的海外佔領體系。如此,台灣今天的國際地位,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至今,是暫時歸為美國軍方的一塊海外領土。依據此國際法上之解讀,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仍是美國的佔領地。
此令人瞠目結舌的論述,必須從頭說起。其中關鍵在於美國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向日本宣戰,且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所有攻打(日屬)台灣地區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是故,美國是台灣之征服者,在國際法上有佔領台灣之義務。結果依據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蔣介石集團被派遣到台澎地區接受日軍投降。只是,「投降儀式」在國際法上並沒有什麼特別意義,重點在於三項事實:(1)佔領何時開始?(2)(主要)佔領權國是哪一國?(3)佔領何時結束?
台灣學者認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投降儀式,是蔣氏集團代表同盟國而舉辦,再順水推舟認為:「蔣氏是代表同盟國佔領台灣。」但是依戰爭法的法理,此推論是有瑕疵,因為,蔣氏或中華民國不是戰爭中的「征服者」,沒有「佔領之權」。正確的解釋應該是投降儀式以後,蔣氏集團是代表(主要)佔領權國佔領台灣。而從美墨戰爭、美西戰爭等之軍史我們會發現,所謂(主要)佔領權國便是「征服者」。台灣的歷史可證明,台灣的征服者是美國,並非中華民國。「征服」在國際法上才能產生處分與支配權。
再者,佔領的管轄體系叫做「軍事政府」。佔領的結束必須是主要佔領權國之軍事政府被一個當地的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所取代。就以美西戰爭為例。至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結束,菲律賓、波多黎各、關島與古巴均有美國聯邦政府所承認之平民政府已經啟動與運作。連美日太平洋戰爭後,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琉球)是由美國聯邦政府所承認之日本民政府所接管。美國軍事政府對舊金山合約第三條區域之管轄則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全部結束。
相反地,美國聯邦政府何時承認台澎地區之任何民政府之啟動與運作?答案是:始終沒有。如此,我們也可以證實:中華民國在台灣是有兩個重疊身份:(1)次要佔領權國,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2)流亡政府,自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起。
總之,台灣人民若要選這樣一個論述,立刻可以要求美國國會對台灣給予正名,並授權台灣人民籌備召開制憲大會。美國總統即使反對台灣獨立,依據國際法與美國憲法,台灣人民仍然可要求做為美國或日本海外自治區(絕非「州」),成立自己之民政府,召開制憲大會。這一切動作並非改變現狀而是釐清現狀,是台灣人民在美國憲法之下的天賦人權。天佑台灣!天佑美國!
中國與台灣已恩斷義絕,日本與台灣還藕斷絲連。美國與台灣有關係存在。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對台灣領土還有「主權義務obligation of sovereignty」,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是雙重能夠阻止台灣領土被「侵犯」或「出賣」的國家,流亡中國政權(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想藉管轄台灣,「故意」讓中國統一或併吞台灣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目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下,台灣領土主權不會被日本移轉給中國(兩個中國)。解鈴仍需繫鈴人,台灣海峽不安定的根本原因就是美國造成,美國將「政治台灣(不是原始台灣)」引進中共政權的敵人中華民國之國民政府「緊密結合」,所以,造成中共想消滅的「國民政府」附身之「政治台灣」無法避免地被捲入漩渦。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對台灣領土還有「主權義務obligation of sovereignty」,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是雙重能夠阻止台灣領土被「侵犯」或「出賣」的國家,流亡中國政權(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想藉管轄台灣,「故意」讓中國統一或併吞台灣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目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下,台灣領土主權不會被日本移轉給中國(兩個中國)。解鈴仍需繫鈴人,台灣海峽不安定的根本原因就是美國造成,美國將「政治台灣(不是原始台灣)」引進中共政權的敵人中華民國之國民政府「緊密結合」,所以,造成中共想消滅的「國民政府」附身之「政治台灣」無法避免地被捲入漩渦。
唯一解套的方法就是:美國要將「政治台灣」與「國民政府」徹底切割分離,「台灣領土」和「中共政權」才能完全絕緣。流亡在台灣領土之中國人政權(free Chinese on Formosa等於台灣關係法裡的people on Taiwan),在美「中」雙邊防禦條約和台灣關係法庇護下,成為美國軍事政府之代理人,而得以在台灣領土「佔領管轄」。
中國的中共多年來一直要求美國「終止台灣關係法」,並說明該法傷害「美中關係」,事實上,一旦臺灣關係法「終止」,目前在台灣領土完全執政之中國國民黨政府(國民政府),馬上變成「不能代表台灣」之組織,回復為「中國佔領軍與流亡政府」狀態,所以,如果美國「有心」讓台灣地位正常化,就會讓「台灣關係法終止Terminate」,台灣地位回到「舊金山和平條約」和「people of Taiwan」,流亡中國政府將會因為「國共和解」而失去「流亡台灣」之正當理由,「中國軍事政府」將因「裁軍廢武」而失去「佔領台灣」之正常能力。
如果美國「台灣地位」官司與「日本台灣國籍」官司進行順利,台灣下一個即將登場的局面,將會是「美國軍事政府」和「台灣民政府」,本文分析如下:
一、 國共和解,與台灣人無涉。
中華民國(流亡中國政府)原先要結束流亡,方法就是「反共復國」,打倒共產黨政權。但是所謂「反攻大陸」,現在已是「明日黃花」,早已走入歷史而成為不可能。現今的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已經達成「和解」,雙方想要泯過去恩仇,完成「中國人」統一,中國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之統一,是代表Chinese on mainland和Chinese on Taiwan海峽兩岸中國人之統一。特別要注意的是:people of Taiwan 和people of China之間並無恩怨,在法理上,台灣領土絕非中國之一部分,故台灣和中國之間並無「統一」問題。
一、 國共和解,與台灣人無涉。
中華民國(流亡中國政府)原先要結束流亡,方法就是「反共復國」,打倒共產黨政權。但是所謂「反攻大陸」,現在已是「明日黃花」,早已走入歷史而成為不可能。現今的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已經達成「和解」,雙方想要泯過去恩仇,完成「中國人」統一,中國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之統一,是代表Chinese on mainland和Chinese on Taiwan海峽兩岸中國人之統一。特別要注意的是:people of Taiwan 和people of China之間並無恩怨,在法理上,台灣領土絕非中國之一部分,故台灣和中國之間並無「統一」問題。
二、裁軍廢武,恢復美國軍事政府(USMG)。
「中國軍事政府(中華民國)」,本來要結束對台灣佔領的方法就是「班師回朝(巢)」,然而,六十餘年來,人事已非,「回中國老窩」成為不可能,美國政府已經要求台灣地區「二零一四年完成募兵制」以符合戰爭法,使中華民國「軍不成軍」,美日軍依照「美日安保條約」接管台灣地區防衛,如果「中國軍事政府」因「裁軍」而解散,「流亡中國政府」因「和解」而結束,象徵太平洋地區回復安全穩定,「台灣關係法」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與必要」。台灣法理地位「攤牌showdown」之時刻已到,台灣人無需「挑戰中華民國」,而是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法理依據,逕向美國及日本「主張」以及「挑戰」對台灣認知。(全文完)
「中國軍事政府(中華民國)」,本來要結束對台灣佔領的方法就是「班師回朝(巢)」,然而,六十餘年來,人事已非,「回中國老窩」成為不可能,美國政府已經要求台灣地區「二零一四年完成募兵制」以符合戰爭法,使中華民國「軍不成軍」,美日軍依照「美日安保條約」接管台灣地區防衛,如果「中國軍事政府」因「裁軍」而解散,「流亡中國政府」因「和解」而結束,象徵太平洋地區回復安全穩定,「台灣關係法」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與必要」。台灣法理地位「攤牌showdown」之時刻已到,台灣人無需「挑戰中華民國」,而是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法理依據,逕向美國及日本「主張」以及「挑戰」對台灣認知。(全文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09/06/15初稿 2013/11/09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09/06/15初稿 201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