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戰爭始末。 (From the Commencement to the End of the State of War)RE: 紀念諾曼地登陸68周年(1944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1907年10月18日在荷蘭海牙所簽署「有關開戰之海牙第三公約(Hague Convention III relative to the Opening of Hostilities)
第1條:The contracting Powers recognize that hostilities between themselves must not commence without previous and explicit warning, in the form either of a declaration of war, giving reasons, or of an ultimatum with conditional declaration of war. 簽署國承認,相互間敵對必須以宣告戰爭,說明理由,或最後通牒有條件宣戰之形式,事先且明白警告才可開始戰爭。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稱是於1941年12月9日,而蘇聯則是於1945年8月8日,對大日本帝國宣戰。相對地,大日本帝國對中華民國及蘇聯則是並未以宣戰回應。然而,基於片面宣戰即是開戰,中華民國或蘇聯對大日本帝國宣戰後,敵對之兩國即進入「戰爭狀態(the state of war)」。交戰之兩國,在戰爭尾聲時如皆還存在,則雙方必須同意結束戰爭,進而協議簽署「正式宣告(formal declaration)」,即可結束戰爭狀態。(太平洋戰爭於1952年4月28日和平條約生效後正式結束。)
就戰爭法而言,「敵對雙方若不宣而戰,是可被解釋成海盜行為(Failing a declaration of war, a state's hostile actions against another may be construed as piracy.)」,但是,只要其中一方片面向對方宣告開戰,即進入戰爭狀態。相對地,只要戰勝方片面宣告終戰,即可結束戰爭狀態,無需另行簽訂和平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歐洲戰場方面,德軍統帥部代表於1945年5月8日在柏林簽署投降書,正式向盟軍無條件投降後,美國對德國並無要求簽訂可能以割地賠款為懲罰之和平條約,反而依以當時美國國務卿命名之「馬歇爾計劃(the Marshall Plan)」經濟援助德國復興。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51年10月19日依美國國會所通過之「聯合決議(joint resolution)」,宣告結束與德國之戰爭狀態,這是片面宣告結束戰爭之實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參加對大日本帝國作戰之同盟國中,未參與「對日多邊和約」簽署之蘇聯及中華民國,是各自和日本經由「雙邊協議」結束戰爭狀態:
A. 中華民國和日本間之終戰
在太平洋戰爭爆發當時,中華民國境內有蔣介石行政院長所主導在重慶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毛澤東所主導在延安之中國共產黨政府,及汪精衛所主導在南京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總共有三個以中國為名義之政府。其中蔣介石國民政府及毛澤東共產黨政府是加入同盟國陣營,對抗以德意日為主之軸心國,汪精衛國民政府及位於中國東北之溥儀滿洲國政府,則是加入軸心國陣營,對抗美英蘇為主之同盟國。因此,太平洋戰爭期間,並非所有的「中國政府」都和大日本帝國為敵。
太平洋戰爭1941年12月8日爆發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林森隨即於12月9日發佈:
1. 對日宣戰佈告:其中提及:「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2. 對德意宣戰佈告:其中提及:「茲正式宣布,自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中國對德意志、意大利兩國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及對德意宣戰佈告內容,對照之下,對日宣戰佈告是「沒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戰書」,無法得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究竟自何時起開始和大日本帝國進入戰爭狀態。該「宣戰佈告」因不符合國際法之規定,所以「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既是以「無效的宣戰書」向大日本帝國宣戰,大日本帝國政府當然可基於不承認而不予回應,於是形同日華間並無正式處於戰爭狀態。既無正式開戰,就無需正式終戰,戰後並無簽署和平條約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儘管如此,日華和平條約如是非簽不可,則基於蔣介石所主導在重慶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曾對大日本帝國發佈宣戰佈告,是唯一有立場代表中國和大日本帝國簽署日華和平條約之中國政府。
1948年5月20日,依「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第一任總統及副總統正式就職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而自1949年12月7日起流亡至中國軍事政府佔領中之大日本帝國台灣台北。大日本帝國政府與「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簽署之日華「台北和約」,在1952年8月5日生效後,中華民國與大日本帝國間即結束戰爭狀態。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稱是於1941年12月9日,而蘇聯則是於1945年8月8日,對大日本帝國宣戰。相對地,大日本帝國對中華民國及蘇聯則是並未以宣戰回應。然而,基於片面宣戰即是開戰,中華民國或蘇聯對大日本帝國宣戰後,敵對之兩國即進入「戰爭狀態(the state of war)」。交戰之兩國,在戰爭尾聲時如皆還存在,則雙方必須同意結束戰爭,進而協議簽署「正式宣告(formal declaration)」,即可結束戰爭狀態。(太平洋戰爭於1952年4月28日和平條約生效後正式結束。)
就戰爭法而言,「敵對雙方若不宣而戰,是可被解釋成海盜行為(Failing a declaration of war, a state's hostile actions against another may be construed as piracy.)」,但是,只要其中一方片面向對方宣告開戰,即進入戰爭狀態。相對地,只要戰勝方片面宣告終戰,即可結束戰爭狀態,無需另行簽訂和平條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在歐洲戰場方面,德軍統帥部代表於1945年5月8日在柏林簽署投降書,正式向盟軍無條件投降後,美國對德國並無要求簽訂可能以割地賠款為懲罰之和平條約,反而依以當時美國國務卿命名之「馬歇爾計劃(the Marshall Plan)」經濟援助德國復興。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51年10月19日依美國國會所通過之「聯合決議(joint resolution)」,宣告結束與德國之戰爭狀態,這是片面宣告結束戰爭之實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參加對大日本帝國作戰之同盟國中,未參與「對日多邊和約」簽署之蘇聯及中華民國,是各自和日本經由「雙邊協議」結束戰爭狀態:
A. 中華民國和日本間之終戰
在太平洋戰爭爆發當時,中華民國境內有蔣介石行政院長所主導在重慶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毛澤東所主導在延安之中國共產黨政府,及汪精衛所主導在南京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總共有三個以中國為名義之政府。其中蔣介石國民政府及毛澤東共產黨政府是加入同盟國陣營,對抗以德意日為主之軸心國,汪精衛國民政府及位於中國東北之溥儀滿洲國政府,則是加入軸心國陣營,對抗美英蘇為主之同盟國。因此,太平洋戰爭期間,並非所有的「中國政府」都和大日本帝國為敵。
太平洋戰爭1941年12月8日爆發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林森隨即於12月9日發佈:
1. 對日宣戰佈告:其中提及:「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2. 對德意宣戰佈告:其中提及:「茲正式宣布,自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中國對德意志、意大利兩國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
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及對德意宣戰佈告內容,對照之下,對日宣戰佈告是「沒有表明生效日期的宣戰書」,無法得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究竟自何時起開始和大日本帝國進入戰爭狀態。該「宣戰佈告」因不符合國際法之規定,所以「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既是以「無效的宣戰書」向大日本帝國宣戰,大日本帝國政府當然可基於不承認而不予回應,於是形同日華間並無正式處於戰爭狀態。既無正式開戰,就無需正式終戰,戰後並無簽署和平條約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儘管如此,日華和平條約如是非簽不可,則基於蔣介石所主導在重慶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曾對大日本帝國發佈宣戰佈告,是唯一有立場代表中國和大日本帝國簽署日華和平條約之中國政府。
1948年5月20日,依「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第一任總統及副總統正式就職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而自1949年12月7日起流亡至中國軍事政府佔領中之大日本帝國台灣台北。大日本帝國政府與「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簽署之日華「台北和約」,在1952年8月5日生效後,中華民國與大日本帝國間即結束戰爭狀態。
ARTICLE I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enters into force.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ARTICLE IV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ARTICLE X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第十條 為了本約,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所有住民與前屬臺灣及澎湖住民和其後裔;
1972年4月13日,日本國方面之民社黨訪中代表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之中日友好協會代表團發佈共同聲明。民社黨方面聲明如下(民社党側は次のように声明した):
両国間の戦争状態を終結させ、平和条約を締結し、国交を回復するためには、まずつぎの基本的原則を認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為儘速終結兩國間之戰爭狀態、簽訂和平條約、回復邦交,首先應承認以下之基本原則(日中復交三原則)。
其中第3項:
日華条約は不法であり、無効であって、破棄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華「台北和約」為非法、無效,應廢止。
日本國之民社黨訪中代表團是搞錯了。1949年10月1日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曾對波茨坦公告第8條架構內之日本國宣戰,兩國間既未曾宣告戰爭狀態開始,也就無宣告戰爭狀態結束之必要,遑論簽訂和平條約。就國際法而言,大日本帝國政府和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已於1952年8月5日,因日華「台北和約」生效而結束戰爭狀態。
依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主權原則,所擬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對台灣住民無處分權之日本國政府,並不等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在簽署日華和平條約之時點對台灣住民有處分權之大日本帝國政府,因此並無立場代表大日本帝國廢除日華台北和約,以促成1972年9月29日發佈「日中共同聲明」。
日本國政府為能順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邦交,片面宣告廢止日華「台北和約」,其實只是一場無必要之政治秀。日華「台北和約」既已於1952年4月28日簽訂,則在1952年8月5日生效後,確實是合法有效之國際條約,其之所以「成為無效(become null and void)」,嚴格來說,並非因日本國恪守「日中復交原則」廢除,而是蔣介石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政府,依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能代表中國後,因簽署和約之其中一方,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已不復存在,並無繼續成立國際條約之正當性而成為無效,所涉及之法律效應如下:
1. 大日本帝國依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條,和曾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民國結束戰爭狀態後,並不因日華「台北和約」成為無效而自動恢復日華間之戰爭狀態。未來日本再建後之大日本國政府,並無需和未曾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補簽和平條約。
2. 縱然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依日華「台北和約」第4條而成為無效,並無法改變自1945年4月1日起,在法理上,台灣領土已成為萬國公法架構內日本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因為台灣住民已成為日本臣民之「既成事實」,任何人皆無法改變。
3. 日華「台北和約」在法理上是已於1971年10月25日成為無效,於是,「為了本約(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而擬定之和約第10條,理應隨和約之廢止而失效。儘管如此,法理身份為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至今並無任何法律根據(for the purpose of nothing),仍被權宜當做「中華民國國民」。
B. 蘇聯和日本間之終戰
蘇聯1991年12月26日解體後,俄羅斯繼承前蘇聯對原本就在俄羅斯境內的北方四島之權利和義務。然而,相對地,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國所能行使主權權利之領土範圍,並不包括北方四島。
日本國和蘇聯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簽署「日蘇共同宣言(Soviet–Japanese Joint Declaration)」於1956年12月12日生效後,日蘇兩國即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外交關係。然而,日本國和蘇聯間之戰爭雖已結束,大日本帝國固有領土北方四島仍在繼承蘇聯國際權利及國際義務之俄羅斯佔領下。基於佔領意味存在敵意,俄羅斯和大日本帝國尚需簽署「和平條約」才能真正結束戰爭狀態。至於「領土問題」,簽訂「和平條約」並非唯一可行之解決方式。
現任俄羅斯總統普廷(Vladimir Putin)在2000年任俄羅斯代理總統期間,曾建議日俄雙方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分別處理,是高明而可行之見解。蘇聯的立場是:「蘇日間存在的不是『領土問題』,而是『領土劃界問題』」。所謂領土問題,亦即領土歸屬問題涉及萬國公法。而可以劃界的領土則是萬國公法架構外之拓殖地,過去,大清帝國與俄羅斯帝國間曾就所爭議之拓殖領土,多次簽署劃界條約。北方四島依日俄兩國於1855年2月7日所簽署之「下田條約(Treaty of Shimoda)」,確定是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歸屬日本天皇而為明治憲法體制下之日本固有領土。
日本國政府在北方四島問題所堅持的基本方針則是:「簽署日俄和平條約,解決北方四島歸屬問題。」亦即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一併處理。然而,蘇聯是於1945年8月8日向大日本帝國宣戰後,立即追認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後,有關日蘇和平條約理應由大日本帝國和蘇聯協商。問題是,大日本帝國解體後,在波茨坦公告第8條架構內,主權不及於北方四島之日本國政府,並無和蘇聯解體後,繼承蘇聯對北方四島佔領權之俄羅斯政府簽署和平條約之立場。
「就戰爭結果而言(as a result of the war)」,蘇聯軍隊是「戰勝(win)」大日本帝國軍隊,美國總統則是「征服(conquer)」大日本帝國。因此,大日本帝國於1945年9月2日向盟軍正式投降後,盟軍應是依「日本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門之意志,決定對大日本帝國之佔領。
法理上,是歸屬日本天皇之北方四島,依1945年9月2日所發佈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號(e),鄰接日本本島諸小島之日本上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區陸軍總指揮官投降。(Th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its senior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main islands of Japan, minor islands adjacent thereto, Korea south of 38 degrees north latitude, and the Philippine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Army Forces in the Pacific.) 就地理位置而言,北方四島是有被歸類為「鄰接北海道諸小島」之正當性.。大日本帝國政府,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c),放棄對北方四島之主權權利後,法理佔領權原本是歸美國軍事政府之北方四島,可說是在美國總統默許下,繼續由蘇聯乃至俄羅斯代理佔領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之架構內,目前美國依第2條(b)及第2條(c),分別是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中的日本台灣,及俄羅斯代理佔領中的日本北方四島之主要佔領權國。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在和約生效後,只適用於波茨坦公告第8條所限制之日本領土範圍,並不適用於台灣、琉球和北方四島,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北方四島保有主權義務之日本天皇,在明治憲法體制下能行使主權權利,派代表訴請美國政府出面和俄羅斯政府協商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其「前提」是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日本國政府對「台灣民政府」致力台灣地位正常化,如只是袖手旁觀而不聞不問,是自絕於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北方四島問題繼續陷入僵局。台灣和北方四島之法理地位及事實狀態,是如出一轍。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是在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由未來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台灣政府代表日本天皇,依國際法理訴請美國終止俄羅斯對北方四島之代理佔領權,然後,親自佔領,循琉球返還程序,依日美協議實現地位正常化,無完全涉日俄和平條約。因此,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分別處理,對日俄雙方而言,是最實際而可行之方式。
在歐洲戰場,以美國、英國及加拿大軍隊為主組所成之盟軍,1944年6月6日在氣候不佳而海相惡劣之狀況下,以「大君主作戰(Operation Overlord)」為行動代號,展開「諾曼地登陸(the Invasion of Normandy)」,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盟軍在歐洲西線戰場發起之一場關鍵戰役。戰爭的結果是德軍於1945年5月8日在柏林正式向盟軍投降。蘇聯則是依美英蘇三國領袖於1945年2月11日所共同簽署之「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 在德國投降三個月後之1945年8月8日,對大日本帝國宣戰。
設使盟軍「大君主作戰」之作戰計劃因氣象因素而延後,則依德國隆美爾將軍之計劃完成戰力補強後之德軍,在隆美爾將軍指揮下,盟軍未必能順利登陸成功。德軍即使終將戰敗,向盟軍投降之時點勢必會延後,而此將順延蘇聯對大日本帝國宣戰之時點。德國如比大日本帝國更晚向盟軍投降,則蘇聯依「雅爾達協議」根本沒有向大日本帝國宣戰的機會,遑論佔領北方四島。如此,則依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號(e)之規定,北方四島應是由美軍親自佔領,輪不到俄軍。盟軍執行諾曼地登陸之時點,不但影響德國命運,也連帶影響北方四島命運。因此,1944年6月6日這一天,無論是對德國或大日本帝國,都可說是影響戰爭結果之「最長的一日(the longest day)」。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enters into force.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
ARTICLE IV
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December 9,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ARTICLE X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a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第十條 為了本約,中華民國國民應被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所有住民與前屬臺灣及澎湖住民和其後裔;
1972年4月13日,日本國方面之民社黨訪中代表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之中日友好協會代表團發佈共同聲明。民社黨方面聲明如下(民社党側は次のように声明した):
両国間の戦争状態を終結させ、平和条約を締結し、国交を回復するためには、まずつぎの基本的原則を認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為儘速終結兩國間之戰爭狀態、簽訂和平條約、回復邦交,首先應承認以下之基本原則(日中復交三原則)。
其中第3項:
日華条約は不法であり、無効であって、破棄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華「台北和約」為非法、無效,應廢止。
日本國之民社黨訪中代表團是搞錯了。1949年10月1日成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未曾對波茨坦公告第8條架構內之日本國宣戰,兩國間既未曾宣告戰爭狀態開始,也就無宣告戰爭狀態結束之必要,遑論簽訂和平條約。就國際法而言,大日本帝國政府和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已於1952年8月5日,因日華「台北和約」生效而結束戰爭狀態。
依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主權原則,所擬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對台灣住民無處分權之日本國政府,並不等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在簽署日華和平條約之時點對台灣住民有處分權之大日本帝國政府,因此並無立場代表大日本帝國廢除日華台北和約,以促成1972年9月29日發佈「日中共同聲明」。
日本國政府為能順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邦交,片面宣告廢止日華「台北和約」,其實只是一場無必要之政治秀。日華「台北和約」既已於1952年4月28日簽訂,則在1952年8月5日生效後,確實是合法有效之國際條約,其之所以「成為無效(become null and void)」,嚴格來說,並非因日本國恪守「日中復交原則」廢除,而是蔣介石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政府,依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能代表中國後,因簽署和約之其中一方,代表中國之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社會已不復存在,並無繼續成立國際條約之正當性而成為無效,所涉及之法律效應如下:
1. 大日本帝國依1952年8月5日生效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條,和曾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民國結束戰爭狀態後,並不因日華「台北和約」成為無效而自動恢復日華間之戰爭狀態。未來日本再建後之大日本國政府,並無需和未曾代表中國對日宣戰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補簽和平條約。
2. 縱然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依日華「台北和約」第4條而成為無效,並無法改變自1945年4月1日起,在法理上,台灣領土已成為萬國公法架構內日本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因為台灣住民已成為日本臣民之「既成事實」,任何人皆無法改變。
3. 日華「台北和約」在法理上是已於1971年10月25日成為無效,於是,「為了本約(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而擬定之和約第10條,理應隨和約之廢止而失效。儘管如此,法理身份為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至今並無任何法律根據(for the purpose of nothing),仍被權宜當做「中華民國國民」。
B. 蘇聯和日本間之終戰
蘇聯1991年12月26日解體後,俄羅斯繼承前蘇聯對原本就在俄羅斯境內的北方四島之權利和義務。然而,相對地,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國所能行使主權權利之領土範圍,並不包括北方四島。
日本國和蘇聯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簽署「日蘇共同宣言(Soviet–Japanese Joint Declaration)」於1956年12月12日生效後,日蘇兩國即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外交關係。然而,日本國和蘇聯間之戰爭雖已結束,大日本帝國固有領土北方四島仍在繼承蘇聯國際權利及國際義務之俄羅斯佔領下。基於佔領意味存在敵意,俄羅斯和大日本帝國尚需簽署「和平條約」才能真正結束戰爭狀態。至於「領土問題」,簽訂「和平條約」並非唯一可行之解決方式。
現任俄羅斯總統普廷(Vladimir Putin)在2000年任俄羅斯代理總統期間,曾建議日俄雙方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分別處理,是高明而可行之見解。蘇聯的立場是:「蘇日間存在的不是『領土問題』,而是『領土劃界問題』」。所謂領土問題,亦即領土歸屬問題涉及萬國公法。而可以劃界的領土則是萬國公法架構外之拓殖地,過去,大清帝國與俄羅斯帝國間曾就所爭議之拓殖領土,多次簽署劃界條約。北方四島依日俄兩國於1855年2月7日所簽署之「下田條約(Treaty of Shimoda)」,確定是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歸屬日本天皇而為明治憲法體制下之日本固有領土。
日本國政府在北方四島問題所堅持的基本方針則是:「簽署日俄和平條約,解決北方四島歸屬問題。」亦即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一併處理。然而,蘇聯是於1945年8月8日向大日本帝國宣戰後,立即追認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後,有關日蘇和平條約理應由大日本帝國和蘇聯協商。問題是,大日本帝國解體後,在波茨坦公告第8條架構內,主權不及於北方四島之日本國政府,並無和蘇聯解體後,繼承蘇聯對北方四島佔領權之俄羅斯政府簽署和平條約之立場。
「就戰爭結果而言(as a result of the war)」,蘇聯軍隊是「戰勝(win)」大日本帝國軍隊,美國總統則是「征服(conquer)」大日本帝國。因此,大日本帝國於1945年9月2日向盟軍正式投降後,盟軍應是依「日本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門之意志,決定對大日本帝國之佔領。
法理上,是歸屬日本天皇之北方四島,依1945年9月2日所發佈之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號(e),鄰接日本本島諸小島之日本上級指揮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美國太平洋區陸軍總指揮官投降。(Th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its senior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main islands of Japan, minor islands adjacent thereto, Korea south of 38 degrees north latitude, and the Philippine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Army Forces in the Pacific.) 就地理位置而言,北方四島是有被歸類為「鄰接北海道諸小島」之正當性.。大日本帝國政府,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c),放棄對北方四島之主權權利後,法理佔領權原本是歸美國軍事政府之北方四島,可說是在美國總統默許下,繼續由蘇聯乃至俄羅斯代理佔領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之架構內,目前美國依第2條(b)及第2條(c),分別是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中的日本台灣,及俄羅斯代理佔領中的日本北方四島之主要佔領權國。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在和約生效後,只適用於波茨坦公告第8條所限制之日本領土範圍,並不適用於台灣、琉球和北方四島,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北方四島保有主權義務之日本天皇,在明治憲法體制下能行使主權權利,派代表訴請美國政府出面和俄羅斯政府協商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其「前提」是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日本國政府對「台灣民政府」致力台灣地位正常化,如只是袖手旁觀而不聞不問,是自絕於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北方四島問題繼續陷入僵局。台灣和北方四島之法理地位及事實狀態,是如出一轍。北方四島地位正常化,是在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由未來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台灣政府代表日本天皇,依國際法理訴請美國終止俄羅斯對北方四島之代理佔領權,然後,親自佔領,循琉球返還程序,依日美協議實現地位正常化,無完全涉日俄和平條約。因此,將和平條約與領土問題分別處理,對日俄雙方而言,是最實際而可行之方式。
在歐洲戰場,以美國、英國及加拿大軍隊為主組所成之盟軍,1944年6月6日在氣候不佳而海相惡劣之狀況下,以「大君主作戰(Operation Overlord)」為行動代號,展開「諾曼地登陸(the Invasion of Normandy)」,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盟軍在歐洲西線戰場發起之一場關鍵戰役。戰爭的結果是德軍於1945年5月8日在柏林正式向盟軍投降。蘇聯則是依美英蘇三國領袖於1945年2月11日所共同簽署之「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 在德國投降三個月後之1945年8月8日,對大日本帝國宣戰。
設使盟軍「大君主作戰」之作戰計劃因氣象因素而延後,則依德國隆美爾將軍之計劃完成戰力補強後之德軍,在隆美爾將軍指揮下,盟軍未必能順利登陸成功。德軍即使終將戰敗,向盟軍投降之時點勢必會延後,而此將順延蘇聯對大日本帝國宣戰之時點。德國如比大日本帝國更晚向盟軍投降,則蘇聯依「雅爾達協議」根本沒有向大日本帝國宣戰的機會,遑論佔領北方四島。如此,則依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號(e)之規定,北方四島應是由美軍親自佔領,輪不到俄軍。盟軍執行諾曼地登陸之時點,不但影響德國命運,也連帶影響北方四島命運。因此,1944年6月6日這一天,無論是對德國或大日本帝國,都可說是影響戰爭結果之「最長的一日(the longest day)」。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0/4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