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專文之六。美國創造「台灣問題」的巧妙模糊(How the USA creates masterful ambiguities regarding the Taiwan question)。解釋為何美國國務院有權解釋「台灣地位現狀」?本土台灣人永遠不會忘記「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台灣人也向盟軍投降,台灣人的「尊嚴」那天開始被中國人踐踏,1947年2月28日發生「中國人對台灣精英大屠殺」,接著「白色恐怖來臨」,警總、調查局四處羅幟台灣人罪名,將台灣人撲殺或監禁,以戰敗國民對待,1949年6月15日中國人宣佈:「以壹元換取台幣四萬元」,從此,本土台灣人民陷入「一窮二白」階段。
台灣已經敗戰68年了,至今台灣人依然處於「沒有國籍、沒有政府」的「政治煉獄」之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2008年3月18日判決、高院2009年4月7日判決),流亡台北的中國政權Chinese Taipei」依然統治著「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美國二戰後的台灣佔領軍事當局製造「台灣關係法」的「冒牌台灣人people on Taiwan」,不只混淆了「國際觀感」,也作弄了「本土台灣人」。
日治台灣後已經超過半個世紀,美國已經歷經八任總統,國會也由民主黨與共和黨分別主導過,整個民主世界與共產世界歷經驚天駭浪的劇變,蘇聯帝國的崩解,中國天安門的鎮壓屠殺,伊拉克的海珊事件,北朝鮮的飛彈核武,這些都經過電視媒體轉播現場呈現世人眼前,幻滅多少人對世界和平的憧憬與幻想,特別是對中國所謂「和平崛起」和「中國威脅論」幾乎同時存在。
台灣內部之變化屬於「物換星移幾度秋」撲朔迷離,諒誰也難懂,在美國壓力下,流亡中國政權放棄「屠殺爛關」政策,厲行政治「中國國民黨」式的民主化,經濟國際化,自由與法治相輔並行化,這期間,陸續解放38年世界記錄的戒嚴令,流亡中國藉用台灣人冒充中國人,選中國人在台灣的總統,陳水扁先生以台灣人身分居然當選「其」總統八年,令在台灣的中國人「莫不以為恥」,當然在事後,以各種理由「追殺」,甚至於「禍延九族」,不足為奇。
西藏流亡政府寄居於印度達蘭薩拉市(Dharamsala City),流亡中國政權寄居於台灣台北市(Chinese Taipei),如果西藏流亡政府在當地「宣示主權」、實施「民主化」「體制化」,再以「模糊化」進而「合法化」,國際間一定以為「西藏人瘋了」,肯定會成為國際級的笑話。台灣人至今不知自己「事實真相」,當然歸咎於「支那愚民政策」、「語言北京化」、「教育中華民族化」,因此,中國人政權(Chinese authority)能夠在台灣領土「執行管轄」任務,一方面是拜「美國征服者」所委託,一方面是對本土台灣人「愚民教育」。基本上,對台灣目前的管轄本質是「軍事政府」,是依照戰爭法執行「軍事佔領的政府」,只不過是因「中華民國」多了一個「流亡政府」身分。
從美日太平洋戰爭之結果而言,中華民國在中國戰區是被日本打敗的,一路撤退到中國四川,在滅亡之際,美國兩顆原子彈投向日本本土,日本投降,日本對太平洋戰區而言是戰敗方,中華民國能夠以「敗軍身分」越區佔領日本台灣完全是「美國征服者」所賜。
美國舊金山和平條約書寫者John Foster Dulles在條約簽署前三天(1951年9月5日),發表 Speech 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將台灣與朝鮮定位為「日本殖民地」,朝鮮是為日本殖民地,法理上完全正確,台灣根據國際條約 (馬關條約)由大清割讓與日本,日本曾經兩次向國際社會「聲明宣示」,國際社會沒有異議,更何況1922年2月6日華盛頓國際裁軍協定第十九條給予證明:臺灣是日本合法國土。John Foster Dulles以殖民地稱呼台灣,不是「有意」就是「犯錯」。演講詞有一段說:「台灣與朝鮮是日本殖民地」。
A peace which limits Japanese territory according to the Potsdam Surrender Terms naturally leads one to ask, can a growing population, now numbering over 80 million, survive on the Japanese home islands? A clue to the correct answer is the fact that when Japan had a vast colonial empire into which the Japanese people could freely emigrate, a few did so. Formosa, a rich, un-crowded land with temperate climate, attracted, in 55 years, a total Japanese population of about 350,000. Korea, under Japanese control since 1905, attracted a total Japanese population of about 650,000. In South Sakhalin there were 350,000 Japanese and in the Kurile Islands about 11,000. Japan's colonies helped assure Japan access to food and raw materials, but they were no population outlet. Japanese, like other people, prefer to live at home. So far as emigration is concerned, the territorial clauses of the treaty do not establish restraints greater that those which 98 percent of the Japanese people voluntarily put upon themselves.
一九六零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Rogers v. Sheng 案,對Formosa地位聲明:
The court described the status of Formosa as follows: "Following World War II, Japan surrendered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resent time, We accept the exercise of Chinese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recogniz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很清楚的証明,最高法院法官聲明是錯誤,錯誤來源正是John Foster Dulles內容與舊金山和約所犯的「錯誤認知」,台灣人應該知道:
The court described the status of Formosa as follows: "Following World War II, Japan surrendered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resent time, We accept the exercise of Chinese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recogniz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很清楚的証明,最高法院法官聲明是錯誤,錯誤來源正是John Foster Dulles內容與舊金山和約所犯的「錯誤認知」,台灣人應該知道:
一、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因為錯誤認知「台灣領土只是日本殖民地」,才會有下列解讀:Japan surrendered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正因為台灣領土是日本國土非殖民地,正確的說法應該是:Japan surrendered 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 of Formosa.
二、 依照美國國務院一直以來的看法:沒有任何條約(包括台北條約),言明將台灣領土之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馬英九先生以林滿紅女士的錯誤解讀是國際笑話。)
三、 當一九六零年時,舊金山和約已經生效八年,台灣實質被流亡中國政權佔領中,是集權與威權統治時代,美國雖然是講究「人權」國家,因為「台灣現實狀況」,美國也只得「接受accept」流亡中國人政權在台灣領土之「威權統治」方式。
四、 美國政府設置「台灣關係法TRA」認定台灣當局(people on Taiwan),以取代中華民國,並不承認實質在台灣領土執行管轄的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領土之主權,且台灣主權與中國政府無渋。
本土台灣人要改變錯誤觀念,才會有光明前途和富庶台灣。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本土台灣人至今沒有國籍,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台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民每天看報紙,其中很多新聞都是假的、社論偏頗、專欄胡說八道、譯稿語意不清、讀者投書斷章取義、編輯以報社立場取樣等等,雖然其內容是東西南北、五花八門,甚麼都談,但是其中寫法,作者有很多對台灣歷史的誤解(中國國民黨教育),所以,讀者始終無法了解真實狀況。經過整理,提出六個常見對台灣歷史的誤解,讓本土台灣人閱讀相關文章時,特別留意,不要被無知的作者誤入歧途。
誤解一:以為1945年戰爭結束,其實只是停戰而已
美日太平洋戰爭是由珍珠港事件開始﹝1941年12月7日﹞,打了四年多,美國最後決定在1945年8月向日本投下二顆原子彈,結果日本無條件投降,9月2日簽署投降書。如此,交戰的行為結束,但是,戰爭還沒有結束,只是停止戰爭而已,在法律上,戰爭一直到和平條約生效才結束。如此,美日雙方的戰爭是1952年4月28日結束(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雙方之戰爭是1952年8月5日結束(台北條約)。
誤解二:以為台灣是被盟軍佔領,其實是美軍政府佔領
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地區的投降典禮上,盟軍的國旗都掛在台北中山堂裡面,如此,很多人自以為聰明的人,認為台灣實際上是被盟軍佔領,而不是被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佔領。但是,這個說法也是不對的。投降典禮歸投降典禮,佔領歸佔領,不應該混為一談。有權利佔領台灣是征服者,征服者是美國。在法律上的佔領事宜必須這樣解釋。美國將佔領台灣任務委託中華民國蔣介時集團來執行,所以,這才是正確的佔領結構。
誤解三:以為流亡政府可以演變其法律地位或就地合法
在和平條約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台灣仍然是日本的主權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1949年12月遷移到台灣時,已經離開其固有法定國土,就變成流亡政府。但是,學者喜歡主張流亡政府像中華民國這樣,仍然可以逐漸演變其法理地位,經過台灣化、民主化、在地化等等,而成為台灣之合法政府。其實不然,在國際法上,流亡政府永遠不能就地合法,除非搬回中國南京。
誤解四:以為有效統治或有效管轄就是等於主權
若談起主權這個議題,學者喜歡自圓其說地提出有效統治,就證明有主權。若進一步問這些學者,主權的詳細內容為何?他們又會提出:主權主要是有效統治。總之,這些學者從來沒有佔領的觀念,在佔領的國際法領域內,有效統治不等於主權,不能混為一談,特別是,對一個領土割讓來說,必須看戰後的條約是怎麼規定的?才能做判斷。
誤解五:以為人民主權就是國家主權或領土主權
其實領土主權與人民主權是兩種不相關的觀念,可說是完全無法用任何數學程式來做一個轉換。人民主權係憲法學裏面的一個領域,但是,領土主權是用在討論國家領土的範圍怎麼形成時使用,例如美國,每一塊領土的所有權,都有條約可以憑證,有的是因為戰爭而獲得,有的是購買的,有的是有合併條約﹝如德州等﹞,有的是損害賠償等種種方式,都有明確的依據。絕對不是說,以強迫手段實施外來體制,在當地人民的身上,這些人民就應該臣服這個外來體制,然後選出政府官員,選後主張已經有人民主權,所以等於有了領土主權……等等。在國際法裡頭,這是很荒謬的。
誤解六:以為軍事佔領會自動消失
到今天為止,學者因為不願意下功夫去研究北美洲、歐洲、亞洲等地區有關佔領的歷史,考證其相關始末的日期,所以仍然對佔領這方面的法理是一竅不通,居然異想天開地以為,軍人走了,佔領結束了,完全不了解其中法理結構,實際上佔領是在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之下所進行的事務。換言之,軍事政府就是佔領體系,軍事政府的啟動,雖然在法律上不一定需要任何明確的宣布,但在結束時,是絕對需要一個明確的憑證,尤其是軍事政府是必須被平民政 civil government 府,取而代之才能結束。美國征服台灣,因此在法律上有其權利與義務佔領台灣﹝包括重建﹞,結果是把這個任務委託蔣介石集團來進行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管轄權,這是天經地義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和第二十三條也完全給予確認,但是到今天為止,尚未由美國總統給予宣告USMG結束。是故,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無論你台灣街上看得到看不到美軍,台灣還是美國的佔領地。台灣當局(台灣關係法所稱)在國際上的活動都要看美國的臉色。(全文完)
誤解一:以為1945年戰爭結束,其實只是停戰而已
美日太平洋戰爭是由珍珠港事件開始﹝1941年12月7日﹞,打了四年多,美國最後決定在1945年8月向日本投下二顆原子彈,結果日本無條件投降,9月2日簽署投降書。如此,交戰的行為結束,但是,戰爭還沒有結束,只是停止戰爭而已,在法律上,戰爭一直到和平條約生效才結束。如此,美日雙方的戰爭是1952年4月28日結束(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雙方之戰爭是1952年8月5日結束(台北條約)。
誤解二:以為台灣是被盟軍佔領,其實是美軍政府佔領
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地區的投降典禮上,盟軍的國旗都掛在台北中山堂裡面,如此,很多人自以為聰明的人,認為台灣實際上是被盟軍佔領,而不是被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佔領。但是,這個說法也是不對的。投降典禮歸投降典禮,佔領歸佔領,不應該混為一談。有權利佔領台灣是征服者,征服者是美國。在法律上的佔領事宜必須這樣解釋。美國將佔領台灣任務委託中華民國蔣介時集團來執行,所以,這才是正確的佔領結構。
誤解三:以為流亡政府可以演變其法律地位或就地合法
在和平條約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台灣仍然是日本的主權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1949年12月遷移到台灣時,已經離開其固有法定國土,就變成流亡政府。但是,學者喜歡主張流亡政府像中華民國這樣,仍然可以逐漸演變其法理地位,經過台灣化、民主化、在地化等等,而成為台灣之合法政府。其實不然,在國際法上,流亡政府永遠不能就地合法,除非搬回中國南京。
誤解四:以為有效統治或有效管轄就是等於主權
若談起主權這個議題,學者喜歡自圓其說地提出有效統治,就證明有主權。若進一步問這些學者,主權的詳細內容為何?他們又會提出:主權主要是有效統治。總之,這些學者從來沒有佔領的觀念,在佔領的國際法領域內,有效統治不等於主權,不能混為一談,特別是,對一個領土割讓來說,必須看戰後的條約是怎麼規定的?才能做判斷。
誤解五:以為人民主權就是國家主權或領土主權
其實領土主權與人民主權是兩種不相關的觀念,可說是完全無法用任何數學程式來做一個轉換。人民主權係憲法學裏面的一個領域,但是,領土主權是用在討論國家領土的範圍怎麼形成時使用,例如美國,每一塊領土的所有權,都有條約可以憑證,有的是因為戰爭而獲得,有的是購買的,有的是有合併條約﹝如德州等﹞,有的是損害賠償等種種方式,都有明確的依據。絕對不是說,以強迫手段實施外來體制,在當地人民的身上,這些人民就應該臣服這個外來體制,然後選出政府官員,選後主張已經有人民主權,所以等於有了領土主權……等等。在國際法裡頭,這是很荒謬的。
誤解六:以為軍事佔領會自動消失
到今天為止,學者因為不願意下功夫去研究北美洲、歐洲、亞洲等地區有關佔領的歷史,考證其相關始末的日期,所以仍然對佔領這方面的法理是一竅不通,居然異想天開地以為,軍人走了,佔領結束了,完全不了解其中法理結構,實際上佔領是在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之下所進行的事務。換言之,軍事政府就是佔領體系,軍事政府的啟動,雖然在法律上不一定需要任何明確的宣布,但在結束時,是絕對需要一個明確的憑證,尤其是軍事政府是必須被平民政 civil government 府,取而代之才能結束。美國征服台灣,因此在法律上有其權利與義務佔領台灣﹝包括重建﹞,結果是把這個任務委託蔣介石集團來進行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管轄權,這是天經地義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和第二十三條也完全給予確認,但是到今天為止,尚未由美國總統給予宣告USMG結束。是故,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無論你台灣街上看得到看不到美軍,台灣還是美國的佔領地。台灣當局(台灣關係法所稱)在國際上的活動都要看美國的臉色。(全文完)
作者: 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2/19初稿 2013/10/03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2/19初稿 2013/10/03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