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7

台灣戰爭史回顧(115)

日本與美國對台灣的秘密檔案之「台灣地位真相」。
Telegram from the Ambassador in France(Bruce)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ECRET, PRIORITY, Paris, November 22, 1951—5:00 PM
「˙˙˙That we believed Japanese would want to work out with Chinese Nationalists property claims under Article IV of multilateral, representation and related questions and that from such informal talks, preliminary consideration might develop referring and agreement which would not be concluded until after Japan had regained regain its sovereignty. The secretary said it was not a question of ‘recognition’ but of practical realities. Eden indicated he had no objection to Japanese discussing practical problems with authorities of Formosa. But that he was concerned with political aspects; he could not approve any move looking toward recognition of the Nationalists as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in particular he believed it most important that no relationship develop between Japan and Formosa which could give rise to suspicion that the latter might return to control of the former or that we were going back on the Cairo Declaration. The Secretary agreed and commented that we were thinking in terms of a treaty or agreement which recognized the realitie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position.」
1951年11月22日,美國駐法國大使Bruce從巴黎致國務卿密電,提及:「我方認為,日本政府會因為多邊條約第四條之財產請求、代表性以及相關問題想要與中國政府解決,而由如此非正式之會談,或許將發展令日本在恢復主權後,才得以簽訂雙邊條約之初步考量。國務卿宣稱,這並非是「承認」,而是現實問題,英國外相Eden表示不反對日本和台灣當局洽談實際問題,但是在意的是政治問題。他不贊成將任何國民政府(台灣當局)承認為中國政府之行為,尤其,他認為最重要的是:日本和台灣之間所發展之關係,不可讓人有台灣將來會回歸日本控制,或回到開羅宣言台灣將歸屬中國之疑慮,國務卿同意,並稱我方會在研擬條約或協議時,會清楚說明中國國民政府之實質狀況。」

以上英國、法國、印度、美國以及日本對台灣的秘密檔案中,令人感觸良多,本土台灣人沒有政治家,沒有外交家,只有一些以感情為主的「專家和學者」,這些從來沒有國際觀的人,竟然主導台灣的「地位發展」68年,因此,可以作下列之正確推論:
(一)證明了日本投降後至恢復主權地位前,沒有權利將台灣領土移轉予中國。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向盟軍遞交投降書,至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期間,國家主權是處於「懸置suspended」狀態,因此,所從事之外交活動是不被承認為「正式formal」,就連日本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訂後,和中華民國協商日本政府和人民,在台灣財產問題之會談都被視為「非正式informal」,所以,中華民國宣稱台灣於1945年10月25日回歸中國,根本是不合法理、是荒唐之說。

(二)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恢復主權與國家地位,享有自主之外交權,美英兩國之共同立場是: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後續之雙邊條約(台北條約)時:

1、 台灣不得回到日本控制(英國外相艾登(Eden)疑慮中華民國會將台灣領土之管轄權歸還給日本):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只是規定日本放棄(renounce)並不是「永久放棄renounce in perpetuity」在台灣領土行使主權權利。當和約生效後,日本和被美國承認為合法中國之中華民國簽訂雙邊條約時(台北條約),雙方是以主權國家地位之名義,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外交「自主self-determination」原則下,英國外相艾登(Eden)質疑中華民國會將台灣領土之管轄權歸還給日本,不是沒有道理。

2、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日本在簽約後,後續之任何條約不可以「賦予」對方,任何比原來條約更多之利益,當然也沒有規定不能從對方「取得」利益,雖然實際上是不可能發生。

3、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後,已經按照規定放棄台灣領土主權權利,因此,同盟國已經終結對日本之懲罰。然而,「放棄」並非等同「永久放棄」,對日和約並沒有規定「放棄」後不得取回,事實上,觀察琉球群島的處理方式可以知道,日本將琉球交給美國託管,也可解釋為:有指定接受者之「放棄」,是一種「暫時放棄」性質。

4、 一九六九年美國總統尼克森和日本佐藤首相之「美日尼佐公報」,公佈有關琉球群島將「返還」日本,一九七二年尼克森和中國總理周恩來之「上海公報」後有「尼周密談」,討論有關是否「承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份?周恩來依如英國外相艾登一樣,兩人同樣憂心日本勢力會重新進入台灣,英國與中國之所以「煩惱」,因為法理上是可能的,必須用「政治」去阻止與阻擋。

5、 如果台灣領土不存在中國因素,擁有台灣領土佔有全的美國,在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要求下,日本可以依照主權義務與美國征服者針對台灣地位(比照琉球返還案例)進行協商,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放棄(renounce)「主動」處理台灣問題的「權利」。然而,如果本土台灣人主張「台灣自治」,日本則可以「被動」履行其「義務」,這些都是符合「萬國公法」的,而且跟任何條約都沒有牴觸。

6、 現在結論,日本必須有美國之協助,才有履行義務之「能力」,所以,可以理解日本政府對台灣地位所持官方見解是:「沒有單獨認定的立場」。日本雖無主動認定的「權利」,然而卻有被動配合的「義務」。

7、 既然,現今台灣地位美國「不願認定」,日本「不能獨自認定」,中國「無法認定」,本土台灣人也就得以「自我認定」,必須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對台灣地位作「認定和主張」,才能獲得美國與日本之協助,無論是「台灣自治」或「回歸日本」,只有美國承認之台灣平民政府有權執行。

(三)台灣不得割讓給中國(英國外相艾登(Eden)疑慮日本將台灣領土割讓給中國)。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後,開羅宣言即已走入歷史,也就是說,自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起,台灣地位和開羅宣言無關,英國外相疑慮日本在與中華民國簽訂雙邊和約時,依照開羅宣言將台灣割讓給中國,但是,雙邊條約受制於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事實上是不會發生。

(四)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三條之目的是為了懲罰日本,卻使本土臺灣人民成最大的受害者,依照「國際自然法natural law」,本土台灣人可行使「天賦自衛權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se」,向美國日本訴求台灣地位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