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否應編入大日本國土?(Is Taiwan should incorporated territory of Japan?)為何大日本政府選擇「四月ㄧ日」,當作「台灣領土」正式「編入」大日本領土?「4月1日」在大日本國家體制內,有許多廣泛意義,其理由為:
1. 是日本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而為許多公司所效法。
2. 是日本新公司成立日或合併日,近年來也被擇為區域合併日。
3. 是日本社會許多新進員工就職日。
4. 是日本社會許多不動產租賃契約生效日。
5. 是日本學校開學日。
The first day of April has broad significance in Japan. It marks the beginning of the government's fiscal day. Many corporations follow suit. In addition, corporations often form or merge on that date. In recent years, municipalities have preferred it for mergers. On this date, many new employees begin their jobs, and it is the start of many real-estate leases. The school year begins on April 1.
1943年4月1日,南樺太被移管轄,由內地管轄而編入北海地方管轄。1945年4月1日,美軍登陸琉球本島成立「琉球群島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及至1950年12月15日改組為「琉球群島美國平民政府(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USCAR)」。1951年4月1日,美國民政府設立本質為暫時性統治機構之「琉球臨時中央政府(Ryukyu Provisional Central Government)」。1952年4月1日「琉球群島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成立。
戰後,琉球群島被舊金山和約規定,交聯合國託管,轉交美國託管,但是一再發生琉球政府立法和「美國琉球民政府」意見相左,被美國軍事政府無條件否決,琉球人民認為自己有如傀儡政權,引起琉球人民反感,而要求日本政府依「主權義務」和美國政府協商,反應琉球人民要求「回歸日本」心聲。
1. 是日本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而為許多公司所效法。
2. 是日本新公司成立日或合併日,近年來也被擇為區域合併日。
3. 是日本社會許多新進員工就職日。
4. 是日本社會許多不動產租賃契約生效日。
5. 是日本學校開學日。
The first day of April has broad significance in Japan. It marks the beginning of the government's fiscal day. Many corporations follow suit. In addition, corporations often form or merge on that date. In recent years, municipalities have preferred it for mergers. On this date, many new employees begin their jobs, and it is the start of many real-estate leases. The school year begins on April 1.
1943年4月1日,南樺太被移管轄,由內地管轄而編入北海地方管轄。1945年4月1日,美軍登陸琉球本島成立「琉球群島美國軍政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及至1950年12月15日改組為「琉球群島美國平民政府(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USCAR)」。1951年4月1日,美國民政府設立本質為暫時性統治機構之「琉球臨時中央政府(Ryukyu Provisional Central Government)」。1952年4月1日「琉球群島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成立。
戰後,琉球群島被舊金山和約規定,交聯合國託管,轉交美國託管,但是一再發生琉球政府立法和「美國琉球民政府」意見相左,被美國軍事政府無條件否決,琉球人民認為自己有如傀儡政權,引起琉球人民反感,而要求日本政府依「主權義務」和美國政府協商,反應琉球人民要求「回歸日本」心聲。
Joint Statement by President Nixon and Prime Minister Eisaku Sato
Washington, D.C., 21st November, 1969
『6. The Prime Minister emphasized his view that the time had come to respond to the strong desire of the people of Japan on the basis of the friendly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thereby to restore Okinawa to its normal status.』
1969年11月21日,美國總統Nixon與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在美國華府發表聯合聲明,其中第六項聲明:「首相強調他的觀點,稱:應該基於美日間友誼,反應日本人民強烈要求,回復琉球正常地位時候了。」
以上聲明可知,琉球得以回歸日本,並非由「美國琉球民政府」所設立之「琉球政府」,而是由「日本政府」出面和「美國政府」協商,得到結果。美國琉球平民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否決琉球政府「回歸日本」決議。而琉球人民也可依天賦之抵抗權,訴請母國日本行使「主權義務」,在美日兩國間的「友誼及利益」基礎上,和美國協商,以使琉球地位正常化。
針對大日本統治(Japanese rule)統治期間,大日本政府曾經有一段重要敘述,形容大日本政府如何將台灣「編入大日本國土一部分」,如下:
"By 1945, just before Japan lost World II, desperate plans were put in place to incorporate popular represent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Japanese Diet to make Taiwan an integral part of Japan proper."
「一九四五年以前,也就是大日本敗戰前,大日本政府積極安排台灣人代表,參與大日本國會,以使台灣成為大日本國土之一部份。」針對這段敘述,可以更精確地說明:
1945年4月1日,大日本政府依明治憲法第二章:「臣民之權利和義務(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SUBJECTS)」,正式規定在台灣全島實施徵兵令。而且,大日本昭和天皇陛下依明治憲法第三章:「帝國議會(CHAPTER III: THE IMPERIAL DIET)」。天皇正式下詔書:賦予台灣人參政權。國際法上規定:依憲法所及之區域範圍,等同國境所及之區域範圍原則,台灣自此被編入大日本,而成為大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
依照日本國家社會傳統認知,可以知道:
1. 內地:大日本帝國憲法所可及之日本本土。包括:南樺太、千島列島、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伊豆諸島、小笠原諸島、南西諸島、及以上附屬島嶼。
2. 外地:大日本帝國憲法所不及之日本屬地、殖民地、及海外領土等。包括:台灣、朝鮮、關東州、南洋諸島。
以國際社會認知而言,南樺太及北方四島以外之千島列島,曾為大日本所經營之拓殖地。並不是大日本自行將之編入之「內地」,就能轉型成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事實上,日本政府未曾和俄羅斯討論,俄羅斯所佔領之南樺太以及北方四島以外之千島列島主權歸屬。然而,卻對其國土一部份之北方四島領土,則是念念不忘,而相對地,大日本卻將明確已經在1945年4月1日,經由大日本帝國憲法之施行於台灣島,已經適時完成「內地延伸」之台灣視為所謂之「外地」,其居心何在?令人費解?是否有企圖迴避「主權義務」之嫌?
這種情況,有別於當年(一八九五年)大日本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日本天皇自大清帝國所取得台灣領土之割讓為「完全主權(full sovereignty)」,大日本天皇依日韓「併合條約」,自朝鮮所取得朝鮮領土之割讓為「一切主權權利(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即「一切統治權力」,兩者不同,致使朝鮮仍保有其領土「所有權」,因此,朝鮮從未成為大日本領土。所以看來,朝鮮並不因為大日本同樣在1945年4月1日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不能被編為大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a,放棄朝鮮之「一切統治權力後,朝鮮得以收回「一切主權權利」,進而立刻恢復為主權獨立國家。
領土歸屬不能如同日本政府傳統所區分「內地或外地」,這類二分法,實在是不夠嚴謹、不高明,國際法上,可以依其「歸屬及統治」狀態,應該區分如下:
1. 已經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狀態:a. 擁有領土。 b. 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1945年4月1日 後之 大日本台灣、大日本北方四島。
2. 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狀態: a. 擁有領土。 b. 不施行或有施行局部憲法。
實例:1945年4月1日 前之 大日本台灣,目前之美屬波多黎各、關島。
3. 被併合領土(Annexed Territories)
狀態:a. 持有領土。 b. 不施行或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大日本統治時期之朝鮮領土。
4. 暫佔領土(Temporarily Occupied Territories)
狀態: a. 持有領土。 b. 不施行憲法。
實例:美國佔領下之伊拉克,大日本統治時期之關東州及南洋諸島。
5. 永佔領土(Permanently Occupied Territories)
狀態: a. 持有領土。 b. 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流亡中國佔領下之台灣。
6. 拓殖領土(Colonized Territories)
狀態:a. 持有領土。 b. 不施行或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大日本統治時期之南樺太,及大日本北方四島以外之千島列島。
台灣在1945年9月2日,大日本正式投降時點之地位,如果台灣只是大日本之殖民地而非國土一部份,美國以大日本征服者之身份,在既不支持台灣獨立,也將盡力阻止日本勢力進入台灣之「尼克森原則」架構內,有權力比照過去聯合國,將義大利所放棄之Eritrea殖民地,併入Ethiopia模式,而將日本所放棄之台灣殖民地,將如尼克森所願以併入中國,那麼「台灣民政府」設立,將並無空間也不具有正當性,真是天佑台灣。
反之,台灣如在大日本投降時點之地位是大日本之國土一部份,「台灣美國民政府(Unites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aiwan)」以大日本台灣佔領者之身分,依戰爭法比照琉球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模式設立,兼負暫時性統治,以及和日本政府對口任務。所以,台灣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of Taiwan)是完全具有正當性。
『6. The Prime Minister emphasized his view that the time had come to respond to the strong desire of the people of Japan on the basis of the friendly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thereby to restore Okinawa to its normal status.』
1969年11月21日,美國總統Nixon與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在美國華府發表聯合聲明,其中第六項聲明:「首相強調他的觀點,稱:應該基於美日間友誼,反應日本人民強烈要求,回復琉球正常地位時候了。」
以上聲明可知,琉球得以回歸日本,並非由「美國琉球民政府」所設立之「琉球政府」,而是由「日本政府」出面和「美國政府」協商,得到結果。美國琉球平民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否決琉球政府「回歸日本」決議。而琉球人民也可依天賦之抵抗權,訴請母國日本行使「主權義務」,在美日兩國間的「友誼及利益」基礎上,和美國協商,以使琉球地位正常化。
針對大日本統治(Japanese rule)統治期間,大日本政府曾經有一段重要敘述,形容大日本政府如何將台灣「編入大日本國土一部分」,如下:
"By 1945, just before Japan lost World II, desperate plans were put in place to incorporate popular representation of Taiwan into the Japanese Diet to make Taiwan an integral part of Japan proper."
「一九四五年以前,也就是大日本敗戰前,大日本政府積極安排台灣人代表,參與大日本國會,以使台灣成為大日本國土之一部份。」針對這段敘述,可以更精確地說明:
1945年4月1日,大日本政府依明治憲法第二章:「臣民之權利和義務(CHAPTER II: RIGHTS AND DUTIES OF SUBJECTS)」,正式規定在台灣全島實施徵兵令。而且,大日本昭和天皇陛下依明治憲法第三章:「帝國議會(CHAPTER III: THE IMPERIAL DIET)」。天皇正式下詔書:賦予台灣人參政權。國際法上規定:依憲法所及之區域範圍,等同國境所及之區域範圍原則,台灣自此被編入大日本,而成為大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
依照日本國家社會傳統認知,可以知道:
1. 內地:大日本帝國憲法所可及之日本本土。包括:南樺太、千島列島、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伊豆諸島、小笠原諸島、南西諸島、及以上附屬島嶼。
2. 外地:大日本帝國憲法所不及之日本屬地、殖民地、及海外領土等。包括:台灣、朝鮮、關東州、南洋諸島。
以國際社會認知而言,南樺太及北方四島以外之千島列島,曾為大日本所經營之拓殖地。並不是大日本自行將之編入之「內地」,就能轉型成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事實上,日本政府未曾和俄羅斯討論,俄羅斯所佔領之南樺太以及北方四島以外之千島列島主權歸屬。然而,卻對其國土一部份之北方四島領土,則是念念不忘,而相對地,大日本卻將明確已經在1945年4月1日,經由大日本帝國憲法之施行於台灣島,已經適時完成「內地延伸」之台灣視為所謂之「外地」,其居心何在?令人費解?是否有企圖迴避「主權義務」之嫌?
這種情況,有別於當年(一八九五年)大日本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日本天皇自大清帝國所取得台灣領土之割讓為「完全主權(full sovereignty)」,大日本天皇依日韓「併合條約」,自朝鮮所取得朝鮮領土之割讓為「一切主權權利(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即「一切統治權力」,兩者不同,致使朝鮮仍保有其領土「所有權」,因此,朝鮮從未成為大日本領土。所以看來,朝鮮並不因為大日本同樣在1945年4月1日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不能被編為大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a,放棄朝鮮之「一切統治權力後,朝鮮得以收回「一切主權權利」,進而立刻恢復為主權獨立國家。
領土歸屬不能如同日本政府傳統所區分「內地或外地」,這類二分法,實在是不夠嚴謹、不高明,國際法上,可以依其「歸屬及統治」狀態,應該區分如下:
1. 已經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狀態:a. 擁有領土。 b. 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1945年4月1日 後之 大日本台灣、大日本北方四島。
2. 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狀態: a. 擁有領土。 b. 不施行或有施行局部憲法。
實例:1945年4月1日 前之 大日本台灣,目前之美屬波多黎各、關島。
3. 被併合領土(Annexed Territories)
狀態:a. 持有領土。 b. 不施行或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大日本統治時期之朝鮮領土。
4. 暫佔領土(Temporarily Occupied Territories)
狀態: a. 持有領土。 b. 不施行憲法。
實例:美國佔領下之伊拉克,大日本統治時期之關東州及南洋諸島。
5. 永佔領土(Permanently Occupied Territories)
狀態: a. 持有領土。 b. 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流亡中國佔領下之台灣。
6. 拓殖領土(Colonized Territories)
狀態:a. 持有領土。 b. 不施行或有施行完整憲法。
實例:大日本統治時期之南樺太,及大日本北方四島以外之千島列島。
台灣在1945年9月2日,大日本正式投降時點之地位,如果台灣只是大日本之殖民地而非國土一部份,美國以大日本征服者之身份,在既不支持台灣獨立,也將盡力阻止日本勢力進入台灣之「尼克森原則」架構內,有權力比照過去聯合國,將義大利所放棄之Eritrea殖民地,併入Ethiopia模式,而將日本所放棄之台灣殖民地,將如尼克森所願以併入中國,那麼「台灣民政府」設立,將並無空間也不具有正當性,真是天佑台灣。
反之,台灣如在大日本投降時點之地位是大日本之國土一部份,「台灣美國民政府(Unites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aiwan)」以大日本台灣佔領者之身分,依戰爭法比照琉球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模式設立,兼負暫時性統治,以及和日本政府對口任務。所以,台灣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 of Taiwan)是完全具有正當性。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4/29初論 2013/07/10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4/29初論 2013/07/10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