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琉球模式」?(What is the Ryukyu Mode?)
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 NOVEMBER 23, 1943,
8 P. M., ROOSEVELT'S VILLA
Chinese Summary Record (Translation)
(5) On Restoration of Territories
The President then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enquired more than once whether China would want the Ryukyus. The Generalissimo replied that China would be agreeable to joint occupation of the Ryukyus by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ventually, joint administration by the two countries under the trusteeship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3年11月23日晚間,羅斯福在其下榻別墅宴,請蔣介石夫婦,由王寵惠所作會議記錄,提及:
(5) 在歸還領土方面。羅斯福總統提到琉球群島的問題,不只一次詢問中國,是否要琉球?元帥答覆稱: 中國會欣然同意,由中國和美國聯合佔領琉球,但是,最終應在國際組織託管下,由美中兩國共管。
以上是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美中領導人之會議記錄。實際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3,所規定之聯合國託管體系下,美國是琉球群島之唯一治理當局(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而無涉中華民國。琉球佔領,由原先有「美中共管」構想,而演變成「美國單獨管」,足以証明羅斯福和蔣介石之開羅會談內容,並非絕對能成為對日和約條款。
另外,台北美國領事館於1946年10月2日,發出機密電報中,提及:
「收到的證據顯示,中國(中華民國)可能終將企圖證明,其對琉球群島擁有主權。」甚至,流亡之中華民國,至今仍不承認,日本對琉球群島之主權,其來有自,然而,這些並不會影響國際社會承認琉球主權歸屬日本。
現在,將琉球和台灣在法制上編入大日本的過程,對照如下:
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 NOVEMBER 23, 1943,
8 P. M., ROOSEVELT'S VILLA
Chinese Summary Record (Translation)
(5) On Restoration of Territories
The President then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enquired more than once whether China would want the Ryukyus. The Generalissimo replied that China would be agreeable to joint occupation of the Ryukyus by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ventually, joint administration by the two countries under the trusteeship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43年11月23日晚間,羅斯福在其下榻別墅宴,請蔣介石夫婦,由王寵惠所作會議記錄,提及:
(5) 在歸還領土方面。羅斯福總統提到琉球群島的問題,不只一次詢問中國,是否要琉球?元帥答覆稱: 中國會欣然同意,由中國和美國聯合佔領琉球,但是,最終應在國際組織託管下,由美中兩國共管。
以上是1943年「開羅會議期間」,美中領導人之會議記錄。實際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3,所規定之聯合國託管體系下,美國是琉球群島之唯一治理當局(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而無涉中華民國。琉球佔領,由原先有「美中共管」構想,而演變成「美國單獨管」,足以証明羅斯福和蔣介石之開羅會談內容,並非絕對能成為對日和約條款。
另外,台北美國領事館於1946年10月2日,發出機密電報中,提及:
「收到的證據顯示,中國(中華民國)可能終將企圖證明,其對琉球群島擁有主權。」甚至,流亡之中華民國,至今仍不承認,日本對琉球群島之主權,其來有自,然而,這些並不會影響國際社會承認琉球主權歸屬日本。
現在,將琉球和台灣在法制上編入大日本的過程,對照如下:
琉球 台灣
1. 領土取得時間 1879年 宣示主權
1895年 確認主權 1895年取得主權
2. 領土取得方式 兼併 割讓
3. 普及國民教育 落實 落實
4. 實施徵兵制 1898年 1945年4月1日
5. 建立地方制度 1909年 完成 完成
6. 賦予參政權 1912年 1945年4月1日
1. 領土取得時間 1879年 宣示主權
1895年 確認主權 1895年取得主權
2. 領土取得方式 兼併 割讓
3. 普及國民教育 落實 落實
4. 實施徵兵制 1898年 1945年4月1日
5. 建立地方制度 1909年 完成 完成
6. 賦予參政權 1912年 1945年4月1日
大日本明治政府於1879年3月11日,執行第二次琉球處分,廢除「琉球藩」,編入鹿兒島縣後,於4月4日宣佈:成立沖繩縣而完成對琉球之兼併。大日本於1879年兼併琉球王國,和美國於1898年兼併夏威夷王國,是如出一轍的動作,儘管是完成領土上之實質兼併,在主權承認方面,仍有爭議。大清帝國是在甲午戰爭敗戰後,隨日清馬關條約之台灣割讓,才讓大清帝國終於承認大日本對琉球之主權。就法理而言,大日本天皇陛下獲得台灣,是較諸獲得琉球,要更有正當性。因此,當大日本政府可依明治憲法,將有取得爭議之琉球,編入(合併)為大日本國土一部份,就更有理由,比照琉球模式,將沒有取得爭議之台灣,也正式編入(合併入)大日本帝國。
以上列表,足以證明台灣在法理上之地位是與琉球,同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而絕非前大日本殖民地。因此,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仍歸屬大日本天皇陛下所有。
就歷史而言,琉球只是曾向中國朝貢之藩屬,而從未是中國領土一部份,卻讓中國誤認對琉球有主權。因此,如果大日本台灣主權對中國讓步,形同提供中國得寸進尺之大好機會,遲早將危及日本對琉球之主權,進而威脅日本本土之安全,日本政府務必三思,以權衡利弊。
Yui Akiko (Author of the The Ryukyu's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Born in Naha City in 1933. In 1951, came to Tokyo using a passport issued by the U.S. military authorities. 當年為文發表「琉球自決權」之作者Yui Akiko,是1933年出生於琉球那霸市,她在1951年間,是持「美國軍事當局」所核發之護照以赴東京。這點雷同,正是「林志昇控美政府案」主要訴求之一。
「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在1950年12月15日,基於長期統治琉球需要,而改組成「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後,於1951年4月1日,設立暫定統治機構性質之「琉球臨時中央政府」,後來,於1952年4月1日因「琉球政府」成立而解散。
對照上述時間表可確認:Yui Akiko是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持由佔領琉球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之「美國軍事當局」所核發護照赴東京。所以,本土台灣人可以比照琉球模式,應該擁有台灣主要佔領權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之「美軍當局護照」,美軍當局應親自(as principal),或委由代理執行台灣佔領,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代理(as agent)核發赴美國及日本均免簽證之「無國籍旅行證件(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s)」,絕不應該是核發「中華民國護照」給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本質有如「代理佔領授權書」之「美國台灣關係法」,所定義之台灣治理當局,美國轄下入出境管理單位,必須承認該「無國籍旅行證件(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s)」護照,並予以通關。
以上列表,足以證明台灣在法理上之地位是與琉球,同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而絕非前大日本殖民地。因此,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仍歸屬大日本天皇陛下所有。
就歷史而言,琉球只是曾向中國朝貢之藩屬,而從未是中國領土一部份,卻讓中國誤認對琉球有主權。因此,如果大日本台灣主權對中國讓步,形同提供中國得寸進尺之大好機會,遲早將危及日本對琉球之主權,進而威脅日本本土之安全,日本政府務必三思,以權衡利弊。
Yui Akiko (Author of the The Ryukyu's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Born in Naha City in 1933. In 1951, came to Tokyo using a passport issued by the U.S. military authorities. 當年為文發表「琉球自決權」之作者Yui Akiko,是1933年出生於琉球那霸市,她在1951年間,是持「美國軍事當局」所核發之護照以赴東京。這點雷同,正是「林志昇控美政府案」主要訴求之一。
「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在1950年12月15日,基於長期統治琉球需要,而改組成「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後,於1951年4月1日,設立暫定統治機構性質之「琉球臨時中央政府」,後來,於1952年4月1日因「琉球政府」成立而解散。
對照上述時間表可確認:Yui Akiko是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持由佔領琉球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之「美國軍事當局」所核發護照赴東京。所以,本土台灣人可以比照琉球模式,應該擁有台灣主要佔領權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之「美軍當局護照」,美軍當局應親自(as principal),或委由代理執行台灣佔領,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代理(as agent)核發赴美國及日本均免簽證之「無國籍旅行證件(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s)」,絕不應該是核發「中華民國護照」給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本質有如「代理佔領授權書」之「美國台灣關係法」,所定義之台灣治理當局,美國轄下入出境管理單位,必須承認該「無國籍旅行證件(Stateless Travel Documents)」護照,並予以通關。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5/17初論 2013/07/11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5/17初論 2013/07/11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