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台灣身分(Restoring Taiwan’s Legal Status)。
1895年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大皇帝將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永遠割讓給大日本帝國天皇,自此,日本天皇(不是日本政府)擁有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1937年日本政府依照萬國公法開始實施皇「皇民化」,1945年宣布實施「明治憲法」於台灣,因此,按照萬國公法規定: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由「殖民地」提升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國土」。
1941年日本政府發動「太平洋戰爭」和「大東亞戰爭」,1945年8月15日天皇宣佈投降,1945年9月2日美總統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由麥克阿瑟將軍宣達,蔣介石元帥代替美國佔領台灣並接受日軍投降,1952年4月28日對日和約生效(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主權權利),其中,戰爭責任是日本政府而非日本天皇,日本天皇依舊擁有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
經過中國人六十八年佔領日本台灣之後,以錯誤的教育,歪曲台灣歷史真相,造成本土台灣人忘記「自己是誰?」,似乎「無知」已經是本土台灣人的疾病。
自從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管轄後,美國總統在每次所謂「台灣大選」結果揭曉後,無論誰勝選,總是制式地恭喜「本土台灣人」成功參與流亡中華民國之總統選舉,卻沒有承認勝選者為總統。事有蹊翹,台灣民政府解釋、探究其緣由:
2012年1月14日,白宮新聞秘書處發佈總統對台灣選舉聲明提及:
Cross-Strait peace, stability and improved relations, in an environment free from intimidation, are of profound import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We hope the impressive efforts that both sides have undertaken in recent years to build cross-Strait ties continue. Such ties and stability in cross-Strait relations have also benefitted U.S.-Taiwan relations.
海峽兩岸在沒有恐嚇環境中,維持和平穩定改善關係,對美國是極為重要。我們希望雙方在最近這幾年來,為建立海峽兩岸連繫所付出令人印象深刻的努力持續下去。海峽兩岸關係像這樣的連繫和穩定,也有助於美台關係。
基於「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美國政府和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並無建立所謂「美台關係」之正當性。以上聲明中所稱「美台關係」指的是:美國當局依政治考量與源於中國國民黨政權,其和中國共產黨政權原本是敵對,而為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執行中國軍事占領之台灣治理局所建立之「代理關係」。美國政府在這個思維內,基於台海和平是「美國利益」,當然會鼓勵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改善關係。美國政府過去是利用中國國民黨牽制中國共產黨,如今則是支持中國國民黨連結中國共產黨,以維持台海和平穩定,於是美國和結合中國占領,及中國流亡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的台灣治理當局代理關係,得以鞏固延續。美國認可中國殖民政權在日本台灣長期代理占領,實際上,等同縱容永久占領而違反「軍事占領不得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
然而別忘了,美國當局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戰爭法設立之「台灣民政府」有法理上之「從屬關係」。鼓勵國共和解,並非美國所可運作以維持台海和平穩定之唯一方法。事實上,美國總統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啟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終止和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關係,而由美國軍事政府親自治理日本台灣,才是維持台海和平最堅固之保證。國共達成和解,一方面固然有助於台海穩定,另一方面,則意味國民政府正式結束流亡。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才能建立真正之美台關係,確保台海和平,符合美國利益。
美國基於一個中國政策,認知中華民國既不是中國也不是國家。因此,美國總統和流亡中華民國總統間,不存在任何法理上或政治上之關係。基於流亡中華民國總統並無管轄本土台灣人之立場,美國總統有責任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任命本質為「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之台灣治理當局「行政長官」以管轄本土台灣人。美國政府讓本土台灣人進入流亡中華民國體制內,享有所謂「自由和民主(freedom and democracy)」,參與流亡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對勝選者,美國總統並不承認為中華民國之總統,而是默認為「沒有頭銜(without a title)」之「台灣行政長官」。美國當局支持本土台灣人參與流亡中華民國之總統大選,卻期盼在台中國人勝選,並非無厘頭(發表支持中國殖民者之言論)。美國總統如將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任命為占領方軍事總督,其實,是違法而荒謬。(由蔡女士的遭遇可知)
2011年12月23日,在日本皇居慶祝明仁天皇78歲華誕之天長節,一般參賀過程,足以確認台灣目前在法理上是美國總統所占領之日本天皇領土,本土台灣人應歸美國軍事政府管轄。因此,即使是由中國占領當局代理管轄,依代理法原則:由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所兼任之台灣行政長官,其所應核發予本土台灣人的,不是中華民國護照,而是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件。
然而,本土台灣人無法期待由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所兼任之台灣行政長官,會代理核發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因此,一改過去是向「美國地方法院」訴請「美國國務院」核發「美國國民護照」,本土台灣人可向「美國軍事法庭」訴請「美國國防部」,比照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核發旅行證件予琉球住民之模式,根據「台灣民政府」所核發之「台灣政府身分證」,親自核發「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台灣,是嚴重違反國際法而為非法。
1895年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大皇帝將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永遠割讓給大日本帝國天皇,自此,日本天皇(不是日本政府)擁有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1937年日本政府依照萬國公法開始實施皇「皇民化」,1945年宣布實施「明治憲法」於台灣,因此,按照萬國公法規定: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由「殖民地」提升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國土」。
1941年日本政府發動「太平洋戰爭」和「大東亞戰爭」,1945年8月15日天皇宣佈投降,1945年9月2日美總統簽署「一般命令第一號」由麥克阿瑟將軍宣達,蔣介石元帥代替美國佔領台灣並接受日軍投降,1952年4月28日對日和約生效(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主權權利),其中,戰爭責任是日本政府而非日本天皇,日本天皇依舊擁有台灣、台灣周邊島嶼和澎湖。
經過中國人六十八年佔領日本台灣之後,以錯誤的教育,歪曲台灣歷史真相,造成本土台灣人忘記「自己是誰?」,似乎「無知」已經是本土台灣人的疾病。
自從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管轄後,美國總統在每次所謂「台灣大選」結果揭曉後,無論誰勝選,總是制式地恭喜「本土台灣人」成功參與流亡中華民國之總統選舉,卻沒有承認勝選者為總統。事有蹊翹,台灣民政府解釋、探究其緣由:
2012年1月14日,白宮新聞秘書處發佈總統對台灣選舉聲明提及:
Cross-Strait peace, stability and improved relations, in an environment free from intimidation, are of profound import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We hope the impressive efforts that both sides have undertaken in recent years to build cross-Strait ties continue. Such ties and stability in cross-Strait relations have also benefitted U.S.-Taiwan relations.
海峽兩岸在沒有恐嚇環境中,維持和平穩定改善關係,對美國是極為重要。我們希望雙方在最近這幾年來,為建立海峽兩岸連繫所付出令人印象深刻的努力持續下去。海峽兩岸關係像這樣的連繫和穩定,也有助於美台關係。
基於「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美國政府和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並無建立所謂「美台關係」之正當性。以上聲明中所稱「美台關係」指的是:美國當局依政治考量與源於中國國民黨政權,其和中國共產黨政權原本是敵對,而為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執行中國軍事占領之台灣治理局所建立之「代理關係」。美國政府在這個思維內,基於台海和平是「美國利益」,當然會鼓勵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改善關係。美國政府過去是利用中國國民黨牽制中國共產黨,如今則是支持中國國民黨連結中國共產黨,以維持台海和平穩定,於是美國和結合中國占領,及中國流亡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的台灣治理當局代理關係,得以鞏固延續。美國認可中國殖民政權在日本台灣長期代理占領,實際上,等同縱容永久占領而違反「軍事占領不得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
然而別忘了,美國當局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戰爭法設立之「台灣民政府」有法理上之「從屬關係」。鼓勵國共和解,並非美國所可運作以維持台海和平穩定之唯一方法。事實上,美國總統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啟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終止和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關係,而由美國軍事政府親自治理日本台灣,才是維持台海和平最堅固之保證。國共達成和解,一方面固然有助於台海穩定,另一方面,則意味國民政府正式結束流亡。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才能建立真正之美台關係,確保台海和平,符合美國利益。
美國基於一個中國政策,認知中華民國既不是中國也不是國家。因此,美國總統和流亡中華民國總統間,不存在任何法理上或政治上之關係。基於流亡中華民國總統並無管轄本土台灣人之立場,美國總統有責任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任命本質為「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之台灣治理當局「行政長官」以管轄本土台灣人。美國政府讓本土台灣人進入流亡中華民國體制內,享有所謂「自由和民主(freedom and democracy)」,參與流亡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對勝選者,美國總統並不承認為中華民國之總統,而是默認為「沒有頭銜(without a title)」之「台灣行政長官」。美國當局支持本土台灣人參與流亡中華民國之總統大選,卻期盼在台中國人勝選,並非無厘頭(發表支持中國殖民者之言論)。美國總統如將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任命為占領方軍事總督,其實,是違法而荒謬。(由蔡女士的遭遇可知)
2011年12月23日,在日本皇居慶祝明仁天皇78歲華誕之天長節,一般參賀過程,足以確認台灣目前在法理上是美國總統所占領之日本天皇領土,本土台灣人應歸美國軍事政府管轄。因此,即使是由中國占領當局代理管轄,依代理法原則:由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所兼任之台灣行政長官,其所應核發予本土台灣人的,不是中華民國護照,而是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件。
然而,本土台灣人無法期待由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所兼任之台灣行政長官,會代理核發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因此,一改過去是向「美國地方法院」訴請「美國國務院」核發「美國國民護照」,本土台灣人可向「美國軍事法庭」訴請「美國國防部」,比照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核發旅行證件予琉球住民之模式,根據「台灣民政府」所核發之「台灣政府身分證」,親自核發「美國軍事政府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被占領方本土台灣人,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台灣,是嚴重違反國際法而為非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1/25初論 2013/06/14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1/25初論 2013/06/14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