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台灣戰爭史回顧(71)

台灣戰爭史回顧(71)

中國人的台灣佔領Chinese Occupation of Taiwan。日本天皇投降後,中國人的政權對日本台灣佔領,可分成兩個階段:

1. 分配佔領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蔣介石元帥是依建構在戰時盟軍間,所達成分配協議,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日本的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門對台灣,如同蘇聯對北朝鮮,以及美國對南朝鮮和琉球,執行受降後佔領並設立軍政府。在「分配佔領」架構內,杜魯門總統和蔣介石元帥間,不存在任何法理關係。 台灣中國軍政府是聽命於中國政府,受制於國際法。基於「應需而變(subject to change)」,美國方面在1949年間,曾考慮「訴諸武力」解除中國佔領政權對台灣治理權之構想,後因韓戰爆發而做作罷。

2. 代理佔領 (1952年4月28日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蔣介石政權是在和約Article 23(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之「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得以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台灣美國軍政府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依美國政府「反共政策」和中國殖民政權間建立代理關係。事實上,美國並無需「訴諸武力」而是藉由「調整政策」,即可解除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日本台灣。

結合「佔領及流亡」之中國在台殖民政權,其中「流亡政府」統治台灣身分是非法。然而,「台灣中國軍政府」轉型後之「台灣中國民政府」其佔領治理台灣則是合法。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和解後,中國殖民政權因已失去在台流亡之正當性,還原成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仍受國際法及代理法拘束之中國佔領政權。正因為「中國佔領政權」是「依法佔領日本台灣」,美國才得以無需「訴諸武力」,在美國利益考量下,應可「依法解除台灣代理佔領」,讓台灣回復其正常地位(to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0/25初論 2013/06/13再論
資料補充:
中情局文件:台灣地位未定
美國中央情報局在一九四九年三月撰寫的一份機密文件指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的一部分,法律地位有待對日和約來解決。美國和英國雖然在波茨坦宣言中確認了開羅宣言,蘇聯也接受開羅宣言,但美國和任何一個強權都沒有正式承認中國併入台灣。 

歐習會受到全球注目,華府學者預期習近平將主動向歐巴馬提出台灣問題。不過中情局的文件顯示,美國不但在一九四九年時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而且認為台灣如果落入中國共產黨手中,對美國安全有不利的戰略意涵。

台灣和美國對於台灣地位未定論一直都有許多討論。小布希時代的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韋德寧曾在二○○七年時公開表示,「台灣或者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美國政府對這個問題的立場是「中華民國多年來都是一個未解決、留待解決的議題」。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中心主任卜睿哲隨後解釋,美國從一九五○年之後談到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指台灣這塊領土的主權未定,而非指中華民國政府。美國在一九七九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認知其對台灣領土的主張,可是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

「台灣在法律上不是中華民國的」

中情局在一九九三年八月公布的這份文件說,「目前台灣在法律上不是中華民國(Chinese Republic)的一部分,其地位有待對日和約解決。」不過台灣自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後已在中國行政管理之下。
這件文件表示,中國對台灣立場的依據:一是軍事控制;二是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的開羅宣言,美日和中國會中宣布有意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美英並在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宣言中確認開羅宣言。但是沒有任何強權正式承認台灣被中國併入,直到對日和約完成,台灣的法律地位仍是被佔領的領土。

美等未正式承認台灣被中併入

機密文件顯示,美國當時考慮過支持台灣人脫離中國的利弊。文件表示,台灣人當時對中國政府極度不滿,希望脫離中國大陸的統治,雖無意立即獨立,但可能尋求聯合國託管或美國保護。
但中情局也指出,台灣人實力太弱,要叛離國民黨政府很難。就算一個非共產黨的台灣政權設立,也無法長久抵抗中國共產黨政府的壓力。美國在當中左右為難,無論站在台灣人或國民黨政府的那邊,都會招致另一方的反對與仇視,而且支持台灣人就要從國民政府手中奪過政權。美國要採取行動影響台灣的前途,可能給中共和蘇聯更多反美的宣傳子彈。由於中國普遍接受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是個事實,中國共產黨可能愈來愈支持這個立場。 自由時報報導0608
  

中國人的台灣佔領Chinese Occupation of Taiwan。日本天皇投降後,中國人的政權對日本台灣佔領,可分成兩個階段:

1. 分配佔領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蔣介石元帥是依建構在戰時盟軍間,所達成分配協議,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日本的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門對台灣,如同蘇聯對北朝鮮,以及美國對南朝鮮和琉球,執行受降後佔領並設立軍政府。在「分配佔領」架構內,杜魯門總統和蔣介石元帥間,不存在任何法理關係。 台灣中國軍政府是聽命於中國政府,受制於國際法。基於「應需而變(subject to change)」,美國方面在1949年間,曾考慮「訴諸武力」解除中國佔領政權對台灣治理權之構想,後因韓戰爆發而做作罷。

2. 代理佔領 (1952年4月28日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蔣介石政權是在和約Article 23(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之「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得以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台灣美國軍政府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依美國政府「反共政策」和中國殖民政權間建立代理關係。事實上,美國並無需「訴諸武力」而是藉由「調整政策」,即可解除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日本台灣。

結合「佔領及流亡」之中國在台殖民政權,其中「流亡政府」統治台灣身分是非法。然而,「台灣中國軍政府」轉型後之「台灣中國民政府」其佔領治理台灣則是合法。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和解後,中國殖民政權因已失去在台流亡之正當性,還原成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仍受國際法及代理法拘束之中國佔領政權。正因為「中國佔領政權」是「依法佔領日本台灣」,美國才得以無需「訴諸武力」,在美國利益考量下,應可「依法解除台灣代理佔領」,讓台灣回復其正常地位(to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0/25初論 2013/06/13再論
資料補充:
中情局文件:台灣地位未定
美國中央情報局在一九四九年三月撰寫的一份機密文件指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的一部分,法律地位有待對日和約來解決。美國和英國雖然在波茨坦宣言中確認了開羅宣言,蘇聯也接受開羅宣言,但美國和任何一個強權都沒有正式承認中國併入台灣。 

歐習會受到全球注目,華府學者預期習近平將主動向歐巴馬提出台灣問題。不過中情局的文件顯示,美國不但在一九四九年時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而且認為台灣如果落入中國共產黨手中,對美國安全有不利的戰略意涵。

台灣和美國對於台灣地位未定論一直都有許多討論。小布希時代的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韋德寧曾在二○○七年時公開表示,「台灣或者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美國政府對這個問題的立場是「中華民國多年來都是一個未解決、留待解決的議題」。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中心主任卜睿哲隨後解釋,美國從一九五○年之後談到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指台灣這塊領土的主權未定,而非指中華民國政府。美國在一九七九年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認知其對台灣領土的主張,可是美國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

「台灣在法律上不是中華民國的」

中情局在一九九三年八月公布的這份文件說,「目前台灣在法律上不是中華民國(Chinese Republic)的一部分,其地位有待對日和約解決。」不過台灣自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後已在中國行政管理之下。
這件文件表示,中國對台灣立場的依據:一是軍事控制;二是一九四三年十一月的開羅宣言,美日和中國會中宣布有意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美英並在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宣言中確認開羅宣言。但是沒有任何強權正式承認台灣被中國併入,直到對日和約完成,台灣的法律地位仍是被佔領的領土。

美等未正式承認台灣被中併入

機密文件顯示,美國當時考慮過支持台灣人脫離中國的利弊。文件表示,台灣人當時對中國政府極度不滿,希望脫離中國大陸的統治,雖無意立即獨立,但可能尋求聯合國託管或美國保護。
但中情局也指出,台灣人實力太弱,要叛離國民黨政府很難。就算一個非共產黨的台灣政權設立,也無法長久抵抗中國共產黨政府的壓力。美國在當中左右為難,無論站在台灣人或國民黨政府的那邊,都會招致另一方的反對與仇視,而且支持台灣人就要從國民政府手中奪過政權。美國要採取行動影響台灣的前途,可能給中共和蘇聯更多反美的宣傳子彈。由於中國普遍接受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是個事實,中國共產黨可能愈來愈支持這個立場。 自由時報報導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