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7

台灣戰爭史回顧(55)


台灣戰爭史回顧(55)

美國國防部最高機密文件解密。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管理局US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解除一批極機密文件,其中有美國國防部的一批文件,從1945年3月到1946年3月之間的最高機密文件,其中有一部份標題為「台灣主權」。


美國與伊拉克戰後,最受國際間批評的是「沒有一個很完整的佔領與重建計畫」,也沒有充分與當地人民溝通,造成雖然美國已經協助當地成立民政府,可是社會依然動盪不安;同樣的事情發生在1945年的台灣,從最高機密文件中,令人不禁嘆息,美日太平洋戰後對於台灣的佔領與重建事務,美國根本就缺乏完整的計畫,更遑論接受委託代理美國在台灣地區佔領事宜的蔣介石集團,而與台灣人民的溝通更是付之闕如。

軍事佔領的探討
1945年7月30日的最高機密文件,編號SFE104報告,有代表性的美軍海軍戰爭協調會SATA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原文共有十頁。

這份機密報告,撰寫於美國投擲原子彈的一周前的官方文件,只是很淺顯的討論日本全面投降後,美國要不要在台灣建立軍事政府,或者讓中國直接在台灣建立軍事政府的兩者優劣比較。

按照國際佔領法規定,「軍事政府」是處理和監督佔領地區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事宜,直到佔領結束為止,對於何時結束佔領,一般有兩種不同情況。

以日本本國四島而言,因為沒有渋及領土割讓,所以戰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就是1952年4月28日),日本可以立刻「回復主權」,換言之,日本本國在被佔領期間,其領土主權是被主要佔領權所「握有」,並非「擁有」日本領土主權,因此,所謂日本回復主權的意思,是主要佔領權把主權移交給當地合法的「台灣民政府」。

對台灣、澎湖地區是有個別的投降典禮,所以在佔領事務上是與日本本國分開的,因為台灣、澎湖是牽渋到「領土割讓」的問題,所以佔領結束之判斷依據,是戰後和平條約生效後,「握有」主要佔領權的國家是否移交過戶主權給台灣、澎湖合法的「台灣民政府」。令台灣人頭痛的問題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把台灣割讓出去,卻沒有指定收受國,在這種情形下,台灣會暫時留在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下,直到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之政府性質的方案取代為止。

舊金山和平條約裡美國是被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這也是完全呼應1945年9月2日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之意旨,即美國是整個太平洋戰區的The occupying power ,蔣介石集團被指派到台灣地區實施佔領任務,蔣氏所代表的只是「次要佔領權」而已。

成立「台灣民政府」是美國占領者的責任
最高機密文件清楚說明,有關戰後台灣政府的重新組織是美國的責任,所以,最後決定台灣的權利亦在美國(文件編號SFE 104 附錄B第四項)。

本分機密文件也提到開羅宣言,因為當時戰爭尚未結束,因此,沒有分析該宣言性質只是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退一萬步說,如果中華民國要在戰後要求和平條約履行宣言的「政治主張」,其先決條件是中華民國必須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換句話說,當開羅宣言和波次坦宣言公佈之時,中華民國不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都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這種「法律地位」必須維持不變,直到和平條約草擬、簽署並且生效,中華民國才能有合法理的「期待」,在國際社會同意之下,把台、澎之領土主權交給中華民國,問題是和平條約草擬前,中華民國已經被其他集團所消滅,而成為國際法中的「流亡政府」。

文件的附錄A第四點也提到,如果台灣領土主權移轉之時(在國際法上,是依據和平條約之明確條文當依據),台灣、澎湖的「台灣民政府」功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將會一起被移轉,可是假若台灣地區有大規模暴動,此移轉時間表必定會被延後,或只能一部份一部份的移轉。

中華民國無能力佔領台灣
文件附錄B第二項透露美國對中國的懷疑,認為中華民國是否真有佔領台灣、澎湖的能力?因為中國軍隊很弱同時也不可靠,其效率也差,在台灣如何能建立有效力的軍事政府來負責台灣佔領事宜?實際上,當時美國應該是完全有能力做好直接佔領台灣任務。

文件第三項也指出,中國如果能處理好相關問題的情況之下,或者台灣、澎湖之主權正式移轉給中國時,那麼,作為主要佔領權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應告一段落而退出。至於中華民國佔領台灣,要如何面對台、澎境內之一些革命團體,又是一個變數,中國若不能有效管理台灣澎湖,其不穩定之情況亦可能影響整個亞洲地區,因此,中國也應該依據聯合國憲章,滿足台灣人民對政治方面的渴望。

文件第四項表示,在美國軍事佔領直接管轄台灣期間,應該給予中國政府人員充分參與的機會。

文件第六項特別提到,台灣人民與台灣居民,在日屬台灣之法律規章中,所擁有的權利和利益,要被全部維持,到台灣澎湖主權移轉給中國以後,才能給予更改;在軍事政府佔領期間,對於日屬台澎會產生長遠影響之政策,必須盡量避免。換言之,在台澎之主權移轉之前,維持原來之法律體系(日本憲法要被維持),保障台澎人民之權利應該被優先考量。

最高機密文件的分析
這份美國國防部最高機密文件,雖然是終戰前的一周撰寫,可是總體上可以發現過去沒有被發現的三項事實:
第1、 雖然有開羅宣言之存在,但是台灣領土之主權,必須在正式和平條約裡給予明確過戶才算是「主權移轉」。

第2、 接受日軍投降以後,只是台灣澎湖地區之軍事佔領開始,又依據國際法「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當年「臺灣光復節」絕非事實。

第3、 美國原來對委託中國佔領台灣之能力不看好,也積極研究美國直接佔領台灣的可能性,但是後來基於「台澎地區人民大多是華裔血統」,認為華人理應會善待華人,所以,後來杜魯門總統與中國外交部協商,同意由中國負責台澎地區的佔領,美國最終沒有料到,中國共產黨將蔣介石集團變成流亡到佔領地的流亡政府,後來韓戰爆發,國際間不同意把台澎之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作為「主要佔領權」國的美國,未能監督「次要佔領權」國的中國,在台澎的「交戰國佔領」所作所為,是造成今日台灣的「國家認同混亂」的主要原因,在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佔領沒有正式結束以前,依據戰爭慣例法,該地區的「國防事宜」應該由主要佔領權國負責,被佔領地區的人民,所持之身分證或旅遊證件也應該由主要佔領權國所核發,由這些理由可以充分了解,國際間不願意承認「次要佔領權」國和「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是理所當然,並不是中共打壓,到底台灣與中國是毫無瓜葛。
作者: 林 志 昇 何 瑞 元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7/04/22修定 2013/05/16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