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51)
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福爾摩莎」不等於「台灣」的時代。(之1)
大清帝國1683年「征服」鄭氏王朝,佔領台灣島,經過204年後,直到1887年才完成台灣建省,也就是說,台灣被併入大清帝國的版圖。日清甲午戰爭後,1895年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雖說是將「台灣全島」永久割讓予日本,問題是,1895年為止,大清對台灣領土之有效管轄並未及於「全部台灣島」,只是僅僅侷限於「漢人屯墾區」,包括東岸之宜蘭地區Komalan西岸之淡水地區Tam-sui彰化地區Chang-hua嘉義地區Kia-i台南地區Tai-nan以及鳳山地區Feng-shan等六個地區,這些地區是大清朝廷所可以「宣示」和「管轄」之領土,這些地區都是漢人移民而且願意被大清教化之「平地原住民」,法理上,也就是所謂「大清臣民」居住在「中國領土Chinese territory」,除此以外,整個台灣島上之其他住民不願意接受大清之統治,當然不是(非)大清臣民。
觀察1874年時代的大清帝國之地圖,顯示大清所宣示台灣領土之範圍,僅為狹窄條狀之台灣西岸地帶West coast,以及台灣島北端Northern tip,換言之,大清能夠管轄之地區不到台灣全島之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的台灣土地之佔領只是名義上(nominal)而非實質上(actual),也就是國際法所說的殖民地(colony),台灣島是當時大清帝國版圖拓展下之海外殖民地。
大清帝國的台灣省所涵蓋之範圍是福爾摩莎(Formosa)之一部份,福爾摩莎包含Chinese territory(大清台灣省)加上Mountain country(蕃地或稱高砂地區),自1683年至1895年止共212年,大清帝國從沒有管轄過「蕃地(化外之地)」,當年1544年葡萄牙人所讚嘆「美麗之島Formosa」並不是1895年馬關條約所稱的「台灣全島」,這個理由很容易的瞭解清楚,大清帝國根本沒有對「福爾摩莎」建構「主權」,只是對台灣部分地區具統治管轄權。
依照Griffis, William Elliot. 「The Japanese in Formosa.」Harper’s Weekly no.39(4 May 1895)記載「By the Treaty of Tien-tsin(Jun. 26 1858), Taiwan was opened to commerce, but Mr. Swinhoe found the place quite unsuitable for a port of trade, and the harbor of Tam-sui was selected instead.」「依照(英清)天津條約Taiwan(台灣)開放通商,然而Mr. Swinhoe發現此處非常不適合當作商港,因此,選擇Tam-sui(淡水港)以取代之。」另外,依照(英清)天津條約第十一條:「In addition to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uchow, Ningpo, and Shanghai, opened by the Treaty of Nanking, it is agreed that British subjects may frequent the cities and ports of New Chwang, Tang-Chow, Tai-Wan (Formosa), Chau-Chow (Swatow), and Kiung-Chow (Hainan).」更讓人了解清楚,在1858年時,Taiwan只是Formosa島內之ㄧ個海港城市,到了1885年大清帝國宣佈:「台灣建省」,大清帝國只是將原先隸屬於福建省之「台灣道」獨立出來,而升格為「台灣省」,可是仍然沒有擴大其管轄範圍至「高砂地區(蕃地)」,讓人清楚了解永久割讓台灣給日本之前的一八九五年,「台灣省」之領域不等於Formosa。
1874年,美國駐廈門領事李先德將軍(General C.W. Le Gendre)因為牡丹社事件而擔任日本「征台」部隊之顧問,提出「蕃地無主論」,針對日軍西鄉從道率領軍隊至Formosa島內嚴懲牡丹社,當時西方媒體敘述:This was after assurance had been given at Peiking that the western and southern part of Formosa were not under Chinese jurisdiction. 由這段報導,得知日軍之所以能到Formosa島內攻打牡丹社,是因為大清帝國向日本帝國確認,Formosa島內西部及南部,並不在大清帝國管轄之內。由此更能確定,大清帝國所稱之「台灣」確實不等於「Formosa」。
日本領台之初期,總督府參事持地六三郎,參照當時美國駐台領事J. W. Davison所提供美國政府與印地安鬥爭之經驗,對「高砂區(蕃地)」問題提出意見,J. W. Davison認為Formosa島內之高砂地人「自日本帝國取得台灣(Formosa)以來未曾服從過,持續對帝國主權叛逆狀態」,同時「國家對此叛逆狀態之生蕃擁有討伐權,其生殺予奪,應只在我國家處分權範圍內。」1906年,持地六三郎參與關於「生蕃法律地位」研討會,會議主持人岡松参太朗在會中稱:「生蕃向來為大清帝國化外之民,˙˙˙所以,依據割讓條約,而繼續大清帝國主權之日本帝國也不應視生蕃為臣民。日本帝國與生蕃之間不具憲法上之關係,只有國際法上之關係。」岡松参太朗和1874年美國駐廈門領事李先德將軍之「蕃地無主論」相互呼應,這場研討會得到結論:「最終否定生蕃具有人格與法律地位,連岡松参太朗所稱之國際法上之關係都不存在。」
馬關條約第二b條稱:中國將管轄「台灣全島」之權永久讓與日本帝國。由前面所述分析,大清帝國在Formosa島內可以「管轄」之範圍只限於「台灣省之部分」,因此,馬關條約第二b條應該詮釋為:中國將其「所有台灣省管轄地(台灣全島)之管轄權永久割讓予日本帝國。」因為,大清帝國對於福爾摩莎島內所稱之「高砂地區(蕃地)」從來沒有管轄權,無從割讓。1895年時的Formosa等於大清台灣省管轄地(台灣島)加上高砂地(蕃地),換句話說,Formosa不是台灣全島,大清所認知之「台灣」是不包含其所謂化外之「蕃地」,在英文版之馬關條約大清所割讓之標的為:「full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日文版則為:「台灣全島之主權」,所以,站在日本政府的角度來看:「認為台灣全島應該是Formosa島之全部」,可是,站在大清政府的角度來看:「台灣全島只是Formosa島之一部分」,難怪,當日本帝國開始對台灣領土執行管轄時,自然遭遇「為家園而戰」之「生死存亡」抵抗,日本帝國需征服「高山敵國(mountain country)」之問題,經過七年浴血戰爭,日本帝國才將Formosa全島征服。
1895年馬關條約之前,台灣全島沒有統一之「領主」,沒有整體的「台灣主權建構」,一直都沒有,當時,台灣領土上之住民大概可以區分為「大清臣民」及「非大清臣民」,所謂「大清臣民」就是「大清帝國國民」,也可以稱為「中國籍或支那國籍」,而「非大清臣民」就是「無國籍」,因為「臺灣主權尚未建構」,所以說,日本統治台灣領土以前,台灣領土上居住著兩種人民,「中國籍」和「無國籍」人民。
1895年6月17日,日本「開始在台行政」,提供全體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Formosa)兩年「思考期」,其中包括「中國籍」和「無國籍」人民,兩年思考期後,自願留在台灣領土之原大清臣民(即中國籍)已經不再具有中國籍身分,與原來非大清臣民共同處於「無國籍」狀態,日本統治台灣以後,所有台灣住民並不是自動成為大日本帝國之臣民,而是依照馬關條約規定at the option of Japan由日本政府決定是否承認為「日本臣民」。
接著,敘述殖民地史觀下的領土權。
大清帝國1683年「征服」鄭氏王朝,佔領台灣島,經過204年後,直到1887年才完成台灣建省,也就是說,台灣被併入大清帝國的版圖。日清甲午戰爭後,1895年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雖說是將「台灣全島」永久割讓予日本,問題是,1895年為止,大清對台灣領土之有效管轄並未及於「全部台灣島」,只是僅僅侷限於「漢人屯墾區」,包括東岸之宜蘭地區Komalan西岸之淡水地區Tam-sui彰化地區Chang-hua嘉義地區Kia-i台南地區Tai-nan以及鳳山地區Feng-shan等六個地區,這些地區是大清朝廷所可以「宣示」和「管轄」之領土,這些地區都是漢人移民而且願意被大清教化之「平地原住民」,法理上,也就是所謂「大清臣民」居住在「中國領土Chinese territory」,除此以外,整個台灣島上之其他住民不願意接受大清之統治,當然不是(非)大清臣民。
觀察1874年時代的大清帝國之地圖,顯示大清所宣示台灣領土之範圍,僅為狹窄條狀之台灣西岸地帶West coast,以及台灣島北端Northern tip,換言之,大清能夠管轄之地區不到台灣全島之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的台灣土地之佔領只是名義上(nominal)而非實質上(actual),也就是國際法所說的殖民地(colony),台灣島是當時大清帝國版圖拓展下之海外殖民地。
大清帝國的台灣省所涵蓋之範圍是福爾摩莎(Formosa)之一部份,福爾摩莎包含Chinese territory(大清台灣省)加上Mountain country(蕃地或稱高砂地區),自1683年至1895年止共212年,大清帝國從沒有管轄過「蕃地(化外之地)」,當年1544年葡萄牙人所讚嘆「美麗之島Formosa」並不是1895年馬關條約所稱的「台灣全島」,這個理由很容易的瞭解清楚,大清帝國根本沒有對「福爾摩莎」建構「主權」,只是對台灣部分地區具統治管轄權。
依照Griffis, William Elliot. 「The Japanese in Formosa.」Harper’s Weekly no.39(4 May 1895)記載「By the Treaty of Tien-tsin(Jun. 26 1858), Taiwan was opened to commerce, but Mr. Swinhoe found the place quite unsuitable for a port of trade, and the harbor of Tam-sui was selected instead.」「依照(英清)天津條約Taiwan(台灣)開放通商,然而Mr. Swinhoe發現此處非常不適合當作商港,因此,選擇Tam-sui(淡水港)以取代之。」另外,依照(英清)天津條約第十一條:「In addition to the cities and towns of Canton, Amoy, Fuchow, Ningpo, and Shanghai, opened by the Treaty of Nanking, it is agreed that British subjects may frequent the cities and ports of New Chwang, Tang-Chow, Tai-Wan (Formosa), Chau-Chow (Swatow), and Kiung-Chow (Hainan).」更讓人了解清楚,在1858年時,Taiwan只是Formosa島內之ㄧ個海港城市,到了1885年大清帝國宣佈:「台灣建省」,大清帝國只是將原先隸屬於福建省之「台灣道」獨立出來,而升格為「台灣省」,可是仍然沒有擴大其管轄範圍至「高砂地區(蕃地)」,讓人清楚了解永久割讓台灣給日本之前的一八九五年,「台灣省」之領域不等於Formosa。
1874年,美國駐廈門領事李先德將軍(General C.W. Le Gendre)因為牡丹社事件而擔任日本「征台」部隊之顧問,提出「蕃地無主論」,針對日軍西鄉從道率領軍隊至Formosa島內嚴懲牡丹社,當時西方媒體敘述:This was after assurance had been given at Peiking that the western and southern part of Formosa were not under Chinese jurisdiction. 由這段報導,得知日軍之所以能到Formosa島內攻打牡丹社,是因為大清帝國向日本帝國確認,Formosa島內西部及南部,並不在大清帝國管轄之內。由此更能確定,大清帝國所稱之「台灣」確實不等於「Formosa」。
日本領台之初期,總督府參事持地六三郎,參照當時美國駐台領事J. W. Davison所提供美國政府與印地安鬥爭之經驗,對「高砂區(蕃地)」問題提出意見,J. W. Davison認為Formosa島內之高砂地人「自日本帝國取得台灣(Formosa)以來未曾服從過,持續對帝國主權叛逆狀態」,同時「國家對此叛逆狀態之生蕃擁有討伐權,其生殺予奪,應只在我國家處分權範圍內。」1906年,持地六三郎參與關於「生蕃法律地位」研討會,會議主持人岡松参太朗在會中稱:「生蕃向來為大清帝國化外之民,˙˙˙所以,依據割讓條約,而繼續大清帝國主權之日本帝國也不應視生蕃為臣民。日本帝國與生蕃之間不具憲法上之關係,只有國際法上之關係。」岡松参太朗和1874年美國駐廈門領事李先德將軍之「蕃地無主論」相互呼應,這場研討會得到結論:「最終否定生蕃具有人格與法律地位,連岡松参太朗所稱之國際法上之關係都不存在。」
馬關條約第二b條稱:中國將管轄「台灣全島」之權永久讓與日本帝國。由前面所述分析,大清帝國在Formosa島內可以「管轄」之範圍只限於「台灣省之部分」,因此,馬關條約第二b條應該詮釋為:中國將其「所有台灣省管轄地(台灣全島)之管轄權永久割讓予日本帝國。」因為,大清帝國對於福爾摩莎島內所稱之「高砂地區(蕃地)」從來沒有管轄權,無從割讓。1895年時的Formosa等於大清台灣省管轄地(台灣島)加上高砂地(蕃地),換句話說,Formosa不是台灣全島,大清所認知之「台灣」是不包含其所謂化外之「蕃地」,在英文版之馬關條約大清所割讓之標的為:「full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of Formosa」,日文版則為:「台灣全島之主權」,所以,站在日本政府的角度來看:「認為台灣全島應該是Formosa島之全部」,可是,站在大清政府的角度來看:「台灣全島只是Formosa島之一部分」,難怪,當日本帝國開始對台灣領土執行管轄時,自然遭遇「為家園而戰」之「生死存亡」抵抗,日本帝國需征服「高山敵國(mountain country)」之問題,經過七年浴血戰爭,日本帝國才將Formosa全島征服。
1895年馬關條約之前,台灣全島沒有統一之「領主」,沒有整體的「台灣主權建構」,一直都沒有,當時,台灣領土上之住民大概可以區分為「大清臣民」及「非大清臣民」,所謂「大清臣民」就是「大清帝國國民」,也可以稱為「中國籍或支那國籍」,而「非大清臣民」就是「無國籍」,因為「臺灣主權尚未建構」,所以說,日本統治台灣領土以前,台灣領土上居住著兩種人民,「中國籍」和「無國籍」人民。
1895年6月17日,日本「開始在台行政」,提供全體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Formosa)兩年「思考期」,其中包括「中國籍」和「無國籍」人民,兩年思考期後,自願留在台灣領土之原大清臣民(即中國籍)已經不再具有中國籍身分,與原來非大清臣民共同處於「無國籍」狀態,日本統治台灣以後,所有台灣住民並不是自動成為大日本帝國之臣民,而是依照馬關條約規定at the option of Japan由日本政府決定是否承認為「日本臣民」。
接著,敘述殖民地史觀下的領土權。
觀察古巴(Cuba)被殖民歷史過程,可以對照「Formosa」領土的遭遇,從而研究「真正台灣地位」,進而找出方法,建立屬於Formosa人民自己的「國家」。
On 27 October 1492, Christopher Columbus sighted the island during his first voyage of discovery and claim it for Spain. Cuba subsequently become a Spanish colony to be ruled by the Spanish Governor in Havana,˙˙˙
經過整理,可以發現古巴島變成西班牙殖民地的過程經過,用意比較Formosa島和大清帝國(中國)以及大日本帝國之關連。
一、 發現(discovery):在大航海時代,誰先發現新領土,誰就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
二、 宣示(claim):只要先發現者就可以逕行「宣示」。當哥倫布第一次「發現之旅」航行時,見到古巴島,立刻宣示古巴島是西班牙的,即替西班牙政府宣示其對古巴島之領有。
三、 侵略(invasion):只有口頭宣示領有並不能真正享有領土,因此必須以武力入侵。
四、 征服(conquest):通常入侵者以殘酷及優勢之武力征服當地人的反抗。
五、 控制(control):宗主國完成武力控制階段後,即展開政治控制及管轄。
六、 殖民(settlement):征服者完全掌控後,開始自母國移民至新領地開拓。
這是一般典型殖民地被宗主國統治的過程。
被殖民的特點是:殖民者要先擁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發現權」可以自己取得或透過委託方式取得,有了「發現權」的基礎,殖民者才能取得right to territory, title to territory, 以及claim to territory,換句話說,殖民母國如果只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是不能擁有殖民地的主權,所以不能享有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這種「取得領土」方式,沒有「法理基礎」,被殖民的土地在地球上早已事實存在,只是被野心人士用武力強奪,後來被美國總統改善廢止。大清帝國(中國)自述當初是移民屯墾台灣,沒有經過宣示、侵略、征服、控制手續,其實大部分之「Formosa」領土,並不歸其管轄,「Formosa」不是其(大清或中國)不可分割之領土,這點可以確定。大清帝國割讓的「台灣全島」並非(Formosa島)。
殖民地或主權獨立國家的「認定」?在國際間可以從許多「條約內容」窺視一二,首先先看「1783年9月3日的美英巴黎和約第一條」:
On 27 October 1492, Christopher Columbus sighted the island during his first voyage of discovery and claim it for Spain. Cuba subsequently become a Spanish colony to be ruled by the Spanish Governor in Havana,˙˙˙
經過整理,可以發現古巴島變成西班牙殖民地的過程經過,用意比較Formosa島和大清帝國(中國)以及大日本帝國之關連。
一、 發現(discovery):在大航海時代,誰先發現新領土,誰就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
二、 宣示(claim):只要先發現者就可以逕行「宣示」。當哥倫布第一次「發現之旅」航行時,見到古巴島,立刻宣示古巴島是西班牙的,即替西班牙政府宣示其對古巴島之領有。
三、 侵略(invasion):只有口頭宣示領有並不能真正享有領土,因此必須以武力入侵。
四、 征服(conquest):通常入侵者以殘酷及優勢之武力征服當地人的反抗。
五、 控制(control):宗主國完成武力控制階段後,即展開政治控制及管轄。
六、 殖民(settlement):征服者完全掌控後,開始自母國移民至新領地開拓。
這是一般典型殖民地被宗主國統治的過程。
被殖民的特點是:殖民者要先擁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發現權」可以自己取得或透過委託方式取得,有了「發現權」的基礎,殖民者才能取得right to territory, title to territory, 以及claim to territory,換句話說,殖民母國如果只有發現權(right of discovery)是不能擁有殖民地的主權,所以不能享有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這種「取得領土」方式,沒有「法理基礎」,被殖民的土地在地球上早已事實存在,只是被野心人士用武力強奪,後來被美國總統改善廢止。大清帝國(中國)自述當初是移民屯墾台灣,沒有經過宣示、侵略、征服、控制手續,其實大部分之「Formosa」領土,並不歸其管轄,「Formosa」不是其(大清或中國)不可分割之領土,這點可以確定。大清帝國割讓的「台灣全島」並非(Formosa島)。
殖民地或主權獨立國家的「認定」?在國際間可以從許多「條約內容」窺視一二,首先先看「1783年9月3日的美英巴黎和約第一條」:
Article 1:
His Brittanic Majesty acknowledges the said United States, viz., New Hampshire, Massachusetts Bay, Rhode Island and Providence Plantations, Connecticut, New York, New Jersey, Pennsylvania, Maryland, Virginia, North Carolina, South Carolina and Georgia, to be free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states, that he treats with them as such, and for himself, his heirs, and successors, relinquishes all claims to the government, propriety, and territorial rights of the same and every part thereof.
條文清楚說明美國是英國殖民地,英國國王承認美國是一個享有自由及獨立的國家,同時放棄所有宣示權(relinquishes all claims)、管轄權及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s)。要注意的是:條文並沒有提到主權(sovereignty),這是因為殖民母國(大英帝國),對其所殖民之領土(美洲大陸)並沒有擁有領土之主權(sovereignty),所以英國不能自稱有right of sovereignty,大英帝國對於美洲大陸殖民地之領土是只有right of discovery,而不是right of sovereignty。
再看「1898年12月10日的美西巴黎和約第一條」:
條文清楚說明美國是英國殖民地,英國國王承認美國是一個享有自由及獨立的國家,同時放棄所有宣示權(relinquishes all claims)、管轄權及領土權(territorial rights)。要注意的是:條文並沒有提到主權(sovereignty),這是因為殖民母國(大英帝國),對其所殖民之領土(美洲大陸)並沒有擁有領土之主權(sovereignty),所以英國不能自稱有right of sovereignty,大英帝國對於美洲大陸殖民地之領土是只有right of discovery,而不是right of sovereignty。
再看「1898年12月10日的美西巴黎和約第一條」:
Article 1:
Spain relinquishes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and title to Cuba.
古巴是典型的西班牙殖民地,西班對古巴之殖民是根據right of discovery,而不是right of sovereignty。因為西班牙沒有擁有古巴領土之主權,當然不能自稱有right of sovereignty只能稱有claims of sovereignty。
由「國際條約」可以得知,殖民母國如果要「放棄」其殖民地,只要放棄「宣示為領土relinquish claim to territory」或者放棄「宣示主權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就是相當於殖民地的「領土割讓主權」,因為殖民地的「領有」是claim來的,所以只要放棄claim等同放棄領有該殖民地。應該說,這是殖民地領土移轉的形式跟特色。
拿1898年美西戰後為例,古巴在美國與西班牙承認下,成為擁有主權(sovereignty)的獨立國家,然而,同時被割讓的波多黎各,並沒有被美國「承認」為美國國土,因此,殖民地被割讓後,仍然是殖民地本質不變。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原來殖民地割讓後,變成美國「列島區屬性」:” territories belong to but are not part of the United States.”「領土屬於美國,但並非美國國土之ㄧ部分」。這種情況下,美國對波多黎各領土,並不擁有主權(sovereignty),只有領土權。(情形與日本割讓台灣後,台灣與美國之間情況類似,就是林志昇控美理由)
假設一種情況發生:美國要割讓波多黎各領土時,比照「美英巴黎和約」或「美西巴黎和約」寫條約時,應該寫成: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Puerto Pico 就算完成法理手續。但是,如果要割讓加州時,就不一樣的寫法,因為,加州是美國國土之ㄧ部分,美國對加州領土擁有主權(sovereignty),寫法應該是:cede to ˙˙˙full sovereignty over California.表示美國享有加州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如果只有放棄「主權權利」的話,並不表示主權(sovereignty)自動移轉出去。所以,在「美西巴黎和約」中,西班牙針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等殖民地領土,割讓予美國時,條約寫:cede “islands of 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 to the United States.而不能以cede “full sovereignty over these islands ” to the United States.來表達。
古巴是典型的西班牙殖民地,西班對古巴之殖民是根據right of discovery,而不是right of sovereignty。因為西班牙沒有擁有古巴領土之主權,當然不能自稱有right of sovereignty只能稱有claims of sovereignty。
由「國際條約」可以得知,殖民母國如果要「放棄」其殖民地,只要放棄「宣示為領土relinquish claim to territory」或者放棄「宣示主權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就是相當於殖民地的「領土割讓主權」,因為殖民地的「領有」是claim來的,所以只要放棄claim等同放棄領有該殖民地。應該說,這是殖民地領土移轉的形式跟特色。
拿1898年美西戰後為例,古巴在美國與西班牙承認下,成為擁有主權(sovereignty)的獨立國家,然而,同時被割讓的波多黎各,並沒有被美國「承認」為美國國土,因此,殖民地被割讓後,仍然是殖民地本質不變。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原來殖民地割讓後,變成美國「列島區屬性」:” territories belong to but are not part of the United States.”「領土屬於美國,但並非美國國土之ㄧ部分」。這種情況下,美國對波多黎各領土,並不擁有主權(sovereignty),只有領土權。(情形與日本割讓台灣後,台灣與美國之間情況類似,就是林志昇控美理由)
假設一種情況發生:美國要割讓波多黎各領土時,比照「美英巴黎和約」或「美西巴黎和約」寫條約時,應該寫成:relinquish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Puerto Pico 就算完成法理手續。但是,如果要割讓加州時,就不一樣的寫法,因為,加州是美國國土之ㄧ部分,美國對加州領土擁有主權(sovereignty),寫法應該是:cede to ˙˙˙full sovereignty over California.表示美國享有加州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如果只有放棄「主權權利」的話,並不表示主權(sovereignty)自動移轉出去。所以,在「美西巴黎和約」中,西班牙針對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等殖民地領土,割讓予美國時,條約寫:cede “islands of Puerto Rico, Guam, Philippine” to the United States.而不能以cede “full sovereignty over these islands ” to the United States.來表達。
(待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6/29首發 2013/05/13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6/29首發 2013/05/13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