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3

台灣戰爭史回顧(52)


台灣戰爭史回顧(52)

注意:台灣戰爭史回顧 (51) (52) (53) 完全說明 台灣日屬 的 由來 及 法理這次「華府事件」就是不了解 台灣日屬 而導致的行為錯誤,請學員共勉之。
日本天皇完成「台灣主權」建構,「台灣」為何不是國家?(之2)
國家與國家互相「承認」而建立外交關係,國家與其法定領土之間因「承認」與「宣示」而建立內政關係,但是,一個國家能對其領土「宣示」擁有主權(sovereignty),其條件為:
一、 該國家必須是國際社會所「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does enjoy sovereignty)。
二、 該國家領土必須是被國際社會「承認」的該國國土(as integral part)。

拿波多黎各當例子,波多黎各被西班牙宣示為領土,並納入殖民地之前,從來不是西班牙的領土,也不是以主權獨立形式存在,成為西班牙的殖民地以後,同樣沒有被承認是西班牙國土之ㄧ部分,因為,西班牙對波多黎各並不擁有主權,只有領土權。美西戰爭以後,被西班牙以殖民地之地位割讓給美國,事實上,還是存在殖民地的身分和性質,只是被美國憲法以「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視之,並沒有被承認為美國國土之ㄧ部分,美國對波多黎各並不擁有主權,只是領土權。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are essentially colonies, under the supremacy clause, receiving only whatever power are offered by the U.S. congress.未合併領土本質是殖民地,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只享有美國國會所賦予之權利。

The U.S. has no un-incorporated territories (also call “overseas possessions” or “insular areas”)until 1898 but continues to control several of them today. 美國直到1898年以後才有幾個未合併領土(或稱海外屬地或列島區)在美國控制下。(以控制control形容美國和未合併領土間的關係,可以說明未合併領土並非屬於美國國土,本質上仍屬殖民地性質,所以美國對未合併領土不擁有主權。)

台灣四百年來的「被殖民」簡史

荷蘭、西班牙與福爾摩莎的關係
1624年至1662年間,福爾摩莎的部份佔領者荷蘭與西班牙,荷蘭在大航海時代依照「發現(discovery)」「宣示(claim)」「侵略(invasion)」「征服(conquest)」「控制(control)」過程,佔領了台灣(只有南北部),這時的台灣是最典型的荷蘭殖民地,荷蘭人登陸以前,福爾摩莎島上沒有一個統治全島,而可以宣示主權的政府,不擁有full sovereignty,縱然歷史上曾經有所謂「大肚王國」出現,也只不過是台灣局部統治而已,像這種條件下的台灣領土,是最符合成為西方霸權眼中之殖民地,然而,荷蘭在台灣佔領三十八年期間,其範圍始終僅及於台灣南北地區而已,沒能控制全島。其可能原因是:台灣全島瘴癘叢生、開墾不易、缺乏水源再加上距離遙遠,荷蘭母國並未大量移民荷蘭人。所以,台灣對荷蘭而言,並非是荷蘭之殖民地,也非荷蘭國土,充其量台灣只是荷蘭貿易轉口站而已。至於,西班牙人占領台灣島北部,其情況與荷蘭類似。

鄭氏政權和台灣的關係
1662年至1683年,鄭成功「征服」荷蘭人,成功取代荷蘭,經營台灣,目的是尋求安身立命之地,志在反清復明,縱然建立「東寧王國」,其範圍也僅止於台南地區,不足以代表全台灣島,也沒有擁有full sovereignty。鄭氏政權是以「軍團」形式對抗大清帝國而存在台灣,當然不可能自大清國土大量移民開墾台灣島,基本上,台灣不是鄭氏政權之殖民地,也非國土,只是佔領地而已。

大清帝國和台灣之關係
1663年至1895年,鄭成功「征服」荷蘭人後,雙方簽定台灣佔領地的移轉的「條約」,然而,大清帝國「征服」鄭氏政權後,兩造之間並沒有訂立「條約」,大抵上,大清只是要消滅叛軍而來台灣,後來,果真將鄭氏殘餘家軍全數遣返大清國,並且頒佈:禁海令,禁止清國人渡海來台灣,以有造反之機會。大清帝國根本認為台灣是「化外之地、化外之民」,毫無殖民台灣之構想,因此,台灣未曾是清國之殖民地,直到1874年「牡丹社事件」後,大清才驚覺台灣地位重要,於1887年建省,雖然如此,大清對台灣之統治仍然未及於全島,卻將台灣領土全部「承認」,納入大清帝國之版圖,成為大清帝國國土之ㄧ部分,大清擁有「不完全」台灣領土主權,依然大約十年,期間,台灣領土由一個連殖民地都不是的「無主地」,變成大清帝國國土之ㄧ部分,也難怪,1895年馬關條約生效後,日本帝國為了接掌「不完全是大清國土」的福爾摩莎全島,吃盡苦頭。

大日本帝國和台灣的關係
日清甲午戰爭後,簽訂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將台灣領土之完全主權(full sovereignty)永久割讓予日本帝國天皇,依照其條約第二條: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日本天皇是以「條約」取得臺灣領土權,台灣之領土(territory)地位也因而移轉給日本天皇,惟日本天皇因為「條約」限制,一時之間,不能將台灣人全部變成日本臣民,只能以「殖民地」之身分對待台灣人,直到1937年才開始推動「皇民化運動」,因此,日本剛開始「領台」之時,包括日本人都會認為台灣曾是日本之殖民地,其實,就法理而言,這是錯誤的「認知」。

日本天皇並未將台灣依照傳統殖民的程序處理台灣,就是依照「發現(discovery)」「宣示(claim)」「侵略(invasion)」「征服(conquest)」「控制(control)」過程來處理,日本從來沒有發動以殖民為目的的侵台戰爭,日本也不是因為「征服」台灣而取得台灣領土主權,而是透過「合法」的領土條約移轉,如果與「日朝倂合」的過程來相比較,日本是透過「征服」朝鮮而取得朝鮮領土主權,朝鮮領土比較合乎日本殖民地,因為,朝鮮之領土主權(sovereignty)沒有割讓予日本。

台灣領土成為日本國土之ㄧ部份以後,日本才開始以武力「征服」並統一台灣全島,花了七年的工夫,甚至於犧牲了日本近衞師團長‧北白川宮能久親王,有史以來,唯一真正擁有完整台灣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的國家終於完成建構。(待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09/06/29首發 2013/05/13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