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gumentations on the Status of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二戰前,原屬日本領土之南海諸島,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處分」辦法,今天,引起東南亞各國紛爭,甚至條約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國務卿克林頓夫人,發表:「要依照國際法解決紛爭」,針對法理探討如下:
A. 日本法律文獻
1. 南沙諸島行政區分是依昭和13年(1938年)12月23日,日本內閣「外甲第116號」閣議決定,改稱新南群島,編為日本台灣高雄市之一部份。
A. 日本法律文獻
1. 南沙諸島行政區分是依昭和13年(1938年)12月23日,日本內閣「外甲第116號」閣議決定,改稱新南群島,編為日本台灣高雄市之一部份。
2.『昭和14年3月30日付no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ni yori, 新南群島ga大日本帝國no領土toshite, 台灣高雄市ni編入shita.』
依照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台灣總督府佈達(公佈)第31號:新南群島為編入大日本帝國台灣高雄市領土。
3. 依臺灣總督府於1944年所出版之最後一冊統計書:『臺灣總督府第四十六統計書』,在『土地部分』明確記載:
臺灣全島 = 臺灣本島 + 澎湖島 + 新南群島
臺灣全島的極南及極西,都是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
B. 漢文文獻
1. 1939年3月30日,日軍佔領南沙太平島。
臺灣全島 = 臺灣本島 + 澎湖島 + 新南群島
臺灣全島的極南及極西,都是高雄州高雄市新南群島。
B. 漢文文獻
1. 1939年3月30日,日軍佔領南沙太平島。
2. 1939年4月9日 , 日軍將盤據在太平島法國軍隊及越南漁民全數驅離。
3. 1939年4月28日,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宣佈『西沙諸島(平田群島)及南沙諸島』之各島,更改島名,統稱「新南群島」,編入日本國台灣高雄州高雄市。
綜合以上文獻記錄,足以確定:『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至1944年已確定是日本台灣高雄州高雄市一部份。』
C. 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
Article 2(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依文獻記載,無論「新南群島」其依何法令?或在何時點?被編入台灣高雄州, 地理上南海諸島主權若確實是像滿洲之歸屬中國,則日本對其並無處分權。但是根據和約Article 2(f)條文內容來看,足以推論盟軍承認由「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所組成之「新南群島」,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署之時點,是歸屬日本無誤。
就法理而言,無論是於1937年間被編入台灣台北州之「尖閣諸島(釣魚台)」,或是1937年9月間,被編入台灣澎湖廳之「東沙諸島」,或是1939年4月間,被編入台灣高雄州之「新南群島」,事實上,根據國際法規定已經皆隨著台灣1945年4月1日,被編入日本(肇因憲法實施),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
在1945年4月1日之時點,就主權擁有(to own sovereignty)觀點而言,日本對台灣之主權,是及於個別為國土一部份之福爾摩沙島、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澎湖群島和東沙諸島。然而,就主權運作(to exercise sovereignty)觀點而言,日本對福爾摩沙(Formosa)之主權權利,是及於其轄內之尖閣諸島、 南沙諸島、西沙諸島,而對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則是及於其轄內之東沙諸島。
所以,在1952年4月28日之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b)放棄恢復對「福爾摩沙(Formosa)及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對「福爾摩沙(Formosa)」和其轄內之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及「澎湖(the Pescadores)」和其轄內之東沙諸島,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其中,福爾摩沙島、澎湖群島及東沙諸島,美國杜魯門政府已在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委由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流亡中華民國)」代理佔領至今。至於尖閣諸島(釣魚台),尼克森政府則是已於1972年5月15日,將其政策性當做琉球列島一部份,歸還予日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方面,目前是由對日多邊和約簽署國菲律賓、越南、印尼,對日雙邊和約簽署國之「流亡中華民國」及非對日和約簽署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汶萊,依照「先占原則」各自對在日軍勢力撤離後,佔領島礁後,宣示主權。
事實證明,南海諸島1945年4月1日已經隨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並非國際法所定義之無主地。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萬國公法對南海諸島有「剩餘主權」,美國則有「法理佔領權」。因此,日本才是真正主權國,而美國則是佔領國。日本依和約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南海諸島之主權權利後,美國對於有關國家在南海諸島之佔領,除了保留「追討權(right to recover)」外,當然也有權將南海諸島比照尖閣諸島歸還予日本。
D. 結論
1. 中國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而言,對無人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以及編入(incorporate)」之程序,並不能構成「領有(own)」,中國需要更新的藉口或實力,才能再這問題爭議開口。
3. 1939年4月28日,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宣佈『西沙諸島(平田群島)及南沙諸島』之各島,更改島名,統稱「新南群島」,編入日本國台灣高雄州高雄市。
綜合以上文獻記錄,足以確定:『包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新南群島,至1944年已確定是日本台灣高雄州高雄市一部份。』
C. 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
Article 2(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依文獻記載,無論「新南群島」其依何法令?或在何時點?被編入台灣高雄州, 地理上南海諸島主權若確實是像滿洲之歸屬中國,則日本對其並無處分權。但是根據和約Article 2(f)條文內容來看,足以推論盟軍承認由「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所組成之「新南群島」,在1951年9月8日和約簽署之時點,是歸屬日本無誤。
就法理而言,無論是於1937年間被編入台灣台北州之「尖閣諸島(釣魚台)」,或是1937年9月間,被編入台灣澎湖廳之「東沙諸島」,或是1939年4月間,被編入台灣高雄州之「新南群島」,事實上,根據國際法規定已經皆隨著台灣1945年4月1日,被編入日本(肇因憲法實施),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
在1945年4月1日之時點,就主權擁有(to own sovereignty)觀點而言,日本對台灣之主權,是及於個別為國土一部份之福爾摩沙島、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澎湖群島和東沙諸島。然而,就主權運作(to exercise sovereignty)觀點而言,日本對福爾摩沙(Formosa)之主權權利,是及於其轄內之尖閣諸島、 南沙諸島、西沙諸島,而對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則是及於其轄內之東沙諸島。
所以,在1952年4月28日之時點,美國依和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在日本依Article 2(b)放棄恢復對「福爾摩沙(Formosa)及澎湖(the Pescadores)」之主權權利後,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基於「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而對「福爾摩沙(Formosa)」和其轄內之尖閣諸島、南沙諸島、西沙諸島及「澎湖(the Pescadores)」和其轄內之東沙諸島,享有「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
其中,福爾摩沙島、澎湖群島及東沙諸島,美國杜魯門政府已在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委由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流亡中華民國)」代理佔領至今。至於尖閣諸島(釣魚台),尼克森政府則是已於1972年5月15日,將其政策性當做琉球列島一部份,歸還予日本。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方面,目前是由對日多邊和約簽署國菲律賓、越南、印尼,對日雙邊和約簽署國之「流亡中華民國」及非對日和約簽署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馬來西亞、汶萊,依照「先占原則」各自對在日軍勢力撤離後,佔領島礁後,宣示主權。
事實證明,南海諸島1945年4月1日已經隨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並非國際法所定義之無主地。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依萬國公法對南海諸島有「剩餘主權」,美國則有「法理佔領權」。因此,日本才是真正主權國,而美國則是佔領國。日本依和約Article 2(f)放棄恢復對南海諸島之主權權利後,美國對於有關國家在南海諸島之佔領,除了保留「追討權(right to recover)」外,當然也有權將南海諸島比照尖閣諸島歸還予日本。
D. 結論
1. 中國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而言,對無人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以及編入(incorporate)」之程序,並不能構成「領有(own)」,中國需要更新的藉口或實力,才能再這問題爭議開口。
2. 尖閣列島(釣魚台列島),因地理上確實為「連接於(appertaining to)」福爾摩沙島之島嶼,明顯且明確是中國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讓與日本之領土。
3. 中國必須承認中國依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將管理「臺灣全島、釣魚台列島、澎湖群島之權」已經永遠讓與日本。因此,中國必須承認日本在1937年將尖閣諸島編入台北州宜蘭郡的事實,以及1945年4月1日日本將台灣編入日本國土。此外,東沙諸島、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也皆因被編入台灣,而同時被編入日本領土。
4. 基於萬國公法拘束,日本領土中只有台灣是來自中國「因讓與而取得」,而無「因偷竊而取得」之領土,開羅公報有關「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之戰時協議,, 事實上,無法實現(shall be but could not be carried out)且不能實現。
5. 基於萬國公法拘束對日多邊和約,並無法規定日本將其對「福爾摩沙島連同尖閣諸島、澎湖群島、連同東沙諸島、以及南沙諸島、連同西沙諸島」等的新南群島主權讓與任何方,頂多只能放棄「主權權利」。就法理而言,對於上述諸島, 毫無疑問,日本是仍保有「剩餘主權」之主權國,而美國則是佔領國。南海爭議所涉及的應不只是各國之「利益競爭」,也涉及「歸屬確認」。可以理解日本政府對南海問題不能毫不關心,以及美國政府不支持任何國家對南海諸島宣有主權的立場,究其原因就是如此。
6. 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如就地理而言是屬福爾摩沙列島,而非琉球列島一部份。如就法理而言,則確實是在編入台北州宜蘭郡後,直至和約生效之時點,並未移籍,因此,稱尖閣諸島(釣魚台)歸屬台灣才是正解。但是要清楚明白這裏的「台灣」,並非是「中國台灣省、亦非台灣國,而是日本台灣。」然而,美國尼克森政府刻意將尖閣諸島當做琉球列島之一部份,隨著「琉球返還」,一併歸還給日本後,已經編入沖繩縣石垣市。
7. 就法理而言,日本宣佈「承認」尖閣諸島(釣魚台)是日本固有國土,「等同承認」台灣是日本固有國土。這是針對「歷史及法理事實」之「承認(recognition)」,並非針對「政治立場」之「主張(claim)」。基於在法律上「承認」並不等同「主張」,因此沒有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的問題: "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本放棄宣有台灣)之規定。在此形勢下,美國必須承認對日本台灣有法理佔領權,從而承認:『依戰爭法有權利及責任,在日本台灣佔領地,比照琉球佔領模式設立台灣美國軍政府,以及「承認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
8. 1945年4月1日,當時戰火正酣,日本天皇和內閣大臣依照國際法運作「台灣編入」日本國土,不但被征服日本之美國忽視,同時也被「執行編入」之日本官員「遺忘」,不論是否「故意」,這種對自己國土的「態度」,造成讓中國得以趁虛而入,致造成至今仍無法解決台灣問題、尖閣爭議及南海爭議之根本原因。 事實上,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美國依萬國公法是完全有立場,在符合美國利益前提下決定「何者(which)?何時(when)?如何(how)?」,以逐一完成條約所期望的「日屬美占台灣領土」地位正常化。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01/11初稿 2013/01/18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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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初稿 2013/01/18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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