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

台灣戰爭史回顧 ( 20 )

台灣戰爭史回顧 ( 20 )

人生中有很多事情是值得奮戰到底,「台灣問題」是每位本土台灣人切身的問題,也是相關後代子孫幸福美滿,台灣人豈能置之不理。2009年8月19日,美國國防新聞標題:「美軍在台救災任務U.S. Forces on Taiwan for Typhoon Relief Mission」,這是由記者wendell minnick所撰寫。 記者提到馬英九在記者會說:「Now our enemy is not necessarily people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 but nature現在我們的敵人不需要來自台灣海峽對岸的人,而是大自然.」可是立刻遭到國防部長陳肇敏當場吐糟,陳說:「the military's primary goal would continue to be the defense of Taiwan from mainland China國防部的主要目標依然是保衛台灣,防禦來自中國的威脅。」第二天,陳肇敏宣布辭職。
這項美軍在台救災任務曾經必須克服中國的政治反對,和來自美國國務院內部的反對,記者形容美國一位情報官員說:「There was a lot of hand-wringing in the State Department over it國務院內部有許多對於這件事的掣肘」,但是,最終美國不是依照「台灣關係法TRA」而來台灣救災,因為該「法」無義務「防衛」台灣領土,也無義務來台救災,TRA所救的是本質為「中國人的殖民台灣政權之People on Taiwan」而已。真正能救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的是「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記者繼續描述國務院官員的話:「We are conducting these operations to assist the people of Taiwan in recovering from this disaster. These operations do not change our policies toward Taiwan o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我們採取這些救災行動,是要幫助本土台灣人從災難中回復原狀,這些救災行動,沒有改變美國在政治上對於台灣,或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策」。
這段話提到the people of Taiwan是來自「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而不是TRA所說的the people on Taiwan,這正是美軍來台的法律根源。美國軍事政府(USMG)依照第四b條,有處分台灣領土內之日本國民「財產Property」之「權利」,另外,美國依照該約第二十三a條,為日本台灣領土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le occupying power」有「佔領權利」,當然也有「佔領義務」,因此,依「國際法」,美國有「義務」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之「生命及財產」,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美國是有義務「保衛」台灣領土,當然包含「救災」。
國務院官員又說:「In this situation, China has not lost its bark, but how can it criticize when it is offering to send similar assistance to Taiwan and after Taiwan and the U.S. assisted in recovery from last year's Chengdu earthquake?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沒有停止叫囂,但是,中國自己忘記,也在提供相同的協助給予台灣,況且,台灣和美國都一起協助過去年的成都地震復原工作,這種情形下,中國竟然還能夠批評什麼嗎?」這段話,很有意思,表達了兩件事,一、台灣與中國是兩個不相同的個體,互不相干,可以互助,這個很好。二、美國依照當年「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有「義務」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之「生命及財產」,當然包含「救災」。中國與美國對台灣的角力, 輸與贏立刻明顯見真章。由「災變」衍生為「事變」,莫克拉颱風帶來大雨,嚴重重襲台灣南部,美軍「登陸」,中國「跳腳」,馬政權無能形象「昭然若揭」,突顯了台灣地位正常化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國際媒體「鏡頭」之前,馬團隊赴災區,皆戴文圖並茂之「Taiwan」帽子,其上並無「中華民國旗幟或字眼」,故意誤導世人以為「馬政府是台灣政府」,加上,美軍登台,媒體稱是「台美斷交三十年之首次」,也再誤導世人以為中華民國是台灣。美國1979年1月1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建交公報」,承認其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而流亡中的中華民國則由原先被美國承認為合法中國,依照「台灣關係法」改稱「台灣治理當局」,而這個「當局」,真正的角色則是以「中國人殖民台灣的政權」身分,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繼續執行「台灣佔領」。由此可見,「美華」之間事實從未「斷交」,而是一另類方式「聯誼」,現在,「台美」之間尚未「建交」,何來「台美」斷交之說?「中國人殖民台灣的政權」對外自稱「Taiwan」,而不敢稱是「中華民國」,對內實施中華民國憲法而自稱「中華民國」,以威壓台灣人並進行去台灣化。「中華民國」以兩面手法去「欺騙」國際社會,在外人面前裝「台灣門面」,對內卻「打壓台灣」,本土台灣人有義務去揭發其「台灣假面具」。
美國是在「一個中國政策」及「美中三個聯合公報」架構,與中國進行邦交,無渋台灣地位,這是明確的。美總統Obama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於今年四月一日在倫敦會談,「認同」西藏是中國領土之一部份,然而,並沒有「認同」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事實上,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沒有任何一位美國總統「曾」或「敢」違背該條約稱「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也沒有任何簽約國包括台灣宗主國日本,有權稱「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因非該約之簽約國,雖然可僅管「放話」,只能以「宣示」來自我膨脹,毫無「法理依據與效果」。
就算法國總統Sarkozy「認同」中國主張稱「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也沒有用,因為,台灣主權在「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架構下,日本並無權利以「處分」台灣,依照1895年4月17日「日清」所簽之「Treaty of Shimonoseki馬關條約」,大清是「永久」而且「全部權利」之方式將台灣領土(包括Formosa和The Pescadores)讓予日本天皇。而依照拜1943年12月1日所放送之「Cairo Communique開羅公報」,所必須歸還予中華民國的領土,是包括從日本「竊取」之台灣領土,然而,日本所有的領土中,只有存在一個自「大清」因「割讓」而取得的台灣,並不存在一個自「中國」因「偷竊」而取得之台灣,因為「割讓」是合法的,而「偷竊」是非法的,因此,「合法割讓的台灣」不等於「非法偷竊的台灣」,日本領土中,沒有存在一個自中國非法偷竊取得之台灣,當然無從歸還予中華民國。
依照1951年9月8日所簽定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所放棄的是「日本台灣(Japanese Taiwan)」之「主權權利(領土權)」,一樣的「台灣」,因為歷史的演變,而有不同含義的「內涵」,讓本土台灣人不容易輕易理解。「舊金山和平條約中之Japanese Taiwan」不等於「開羅公報之Taiwan」(是為False Taiwan錯誤觀念的台灣)也不等於「馬關條約中之Taiwan」(是為Chinese Taiwan大清的殖民地台灣)。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09/08/23出稿 2012/12/20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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