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

台灣戰爭史回顧 ( 21 )

台灣戰爭史回顧 ( 21 )

日本代表齋藤正樹的震撼2009年5月1日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先生發表:「台灣地位未定」,隨後,當天日本政府也發表:「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領土權,現沒有單獨發表其他言論的立場。」流亡中國在台政權當然非常不爽,又不能發作,痛苦表現,令人好笑。12月2日日本傳來,代表齋藤正樹先生擬請辭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職務,這本來是日本政局轉換,民主黨取代自民黨後的外交人員更替,且因兩年任期已滿,選擇榮退,但絕非是如統派媒體所報導:因「台灣地位未定」發言不當而引咎辭職。齋藤代表之請辭,即使純粹只是政黨輪替,或因任期屆滿因素,然而,日本鳩山政府處理齋藤代表請辭之對策,可視為檢驗其「對華政策」及「對台立場」之指標,是具有重大之政治意涵:

1. 流亡中國人之「中華台北」不是也不能代表台灣。
日本在廢除日華台北和平條約後,是權宜將中華台北政權「視同外國」,以建立非正式 (informal)而官方(official)之日華關係。日本政府支持齋藤代表「台灣地位未定」之發言,等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拘束下,以「不承認」中華台北政權擁有台灣領土主權之方式,履行其在萬國公法 (the Law of Nations)之架構內,「天賦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而這正是台灣地位要邁向正常化之基點,台灣民政府應予以「最高肯定」。日本政府有權利,然並無義務,授與流亡在台中國人以「註記為中國」身份赴日免簽證」。

2. 本土台灣人之「台灣政府」才是也才能代表台灣。 
齋藤代表因「台灣地位未定」發言,刺痛中國殖民政權之要害,而遭冷落之敏感時機,將導致國際社會認為日本政府在向中國人妥協,「默認」中華台北政權擁有台灣領土之主權,其將嚴重妨礙台灣地位之正常化,台灣民政府應予以「嚴重關切」,必要時,考慮控訴日本政府,提醒其對台灣領土尚保有天賦「不可移轉 (inalienable)之主權義務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日本如確實是法治國家,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拘束下,就不應該也無必要,討好中華台北(流亡中國在台北)政權以妥協。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應權宜將「台灣民政府」視同國內組織,以建立「正式 (formal)」而且「非官方(unofficial)」之日台關係。日本政府有權利及義務,讓本土台灣人以「註記為本土台灣」之身份免護照赴日。 

本土台灣人有權利向日本政府提出:阻止台灣被中國所併吞之要求及主張。而日本政府則是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b 放棄由天賦而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所衍生之非天賦而可移轉之「主權權利」後,為能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繼續履行所殘留之「主權義務」,可基於「領土完整原則」,依主權義務所衍生之天賦而不可移轉之「自衛權利 (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se)」,出面要求美國終止中國殖民政權之代理佔領台灣,而依征服權 (right of conquest)親自執行台灣佔領,以代替日本行使台灣領土之「主權權利」,並依戰爭法 (the Laws of War)設立台灣民政府,以起始台灣地位之正常化,從而能制止台灣被中國殖民政權甚或美國出賣予中國。然而,67年來,本土台灣人卻一直忽視了這個天賦以自衛之「抵抗權 (right to resistance)」正是本土台灣人能自政治煉獄解脫之逃生門。

總而言之,齊藤代表有請辭退休之權利,而日本政府也有另派新任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代表之權利,本土台灣人都必須予以尊重,然而,最重要的是本土台灣人也應尊重自己天賦自衛之權利,結合日本友台人士,基於日台本為命運共同體, 呼籲日本政府比照琉球群島以及北方四島,重視並協助台灣領土地位之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09/12/04初稿 2012/12/23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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