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8-01-01

台灣處分 Taiwan Disposition

美國當局一旦啟動日本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 將會以舊金山和約之「主要佔領權國」立場和身份,,終止中國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對日本台灣之代理佔領,依「征服權」親自對日本台灣行使「佔領權」,設立「在台灣之美國軍事政府」,成為「台灣治理當局(台灣關係法)」後,但是,基於「永久佔領」是違反國際法「國家領土完整原則」,「日本台灣」終將實現地位正常化,這絕對是無可爭議的觀點。
 
台灣最終地位認知的分歧在於:接續「美國軍事政府」的「台灣治理當局」應是台灣住民所組成的「台灣(民)政府」?還是日本天皇所設置的「台灣總督府」? 本文特別對此問題深入探討:


 
1. 「台灣(民)政府」接續「美國軍事政府」之台灣處分


日本台灣法理上是歸屬日本天皇之日本不可分割領土一部份,美國總統如果是支持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將會違反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美國總統如果繼續「架空」日本天皇對台灣的主權權利,,將「台灣治理權」交給台灣住民所組成的「台灣(民)政府」自治,將因台灣不是國際社會所承認的主權國家,台灣人民並不會因「台灣(民)政府」管轄而有「台灣國籍」,在國際社會中仍是無國籍人民,繼續淪於政治煉獄。美國總統如讓台灣住民成為無國籍人民,這也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之1「人人有權享有國籍」的規定。
 
依照法理可知,如果「台灣(民)政府」接續「美國軍事政府」之台灣處分,因為是違反國際法理,無正當性,不可能實現。因此,「台灣(民)政府」將會是屬於「過渡期」的組織,將會轉型為「台灣總督府」


 
2. 「台灣總督府」接續「美國軍事政府」之台灣處分

琉球列島在美軍結束佔領後,美國總統在「萬國公法」規範下,並不是將琉球列島治理權交給琉球住民(people of Ryoukyou)所組成的「琉球政府」,而是交給「日本政府」,由其轄下之「沖繩縣政府」行使治理權,實現「沖繩返還」。
由「沖繩返還」模式,足以知道:美國總統在「萬國公法」規範下,不是將台灣治理權交給台灣住民(people of  taiwan)所組成的「台灣(民)政府」,是交還「日本天皇」,然後,由其轄下之「台灣總督府」行使治理權,實現「台灣返還」。法理身份為被懸置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在「天皇主權」架構內之「台灣總督」恢復管轄後,因恢復「日本國籍」,才會有國際承認之國籍。根據國際法理,「台灣總督府」將會接續「美國軍事政府」之台灣處分,如此才會符合國際法理,有正當性,將會實現。
 
1952年對日和約生效前
,日本政府對所有處於被佔領狀態下,包括「日本本土」等歸屬日本天皇之日本領土,皆不得行使「主權權利」,而由各地區之佔領軍,各自依「佔領權利」行使治理權,善盡「佔領義務」代日本天皇履行「主權義務」。
 
在對日和約生效後
,日本政府對所有「仍然」處於被佔領狀態下,包括「台灣」等歸屬日本天皇之日本領土,皆不得行使「主權權利」,而由各地區之佔領軍,各自依「佔領權利」行使治理權,善盡「佔領義務」代日本天皇履行「主權義務」。
 
美國當局不支持台灣獨立,當然是確知台灣不歸屬中國,也不歸屬台灣人。
在萬國公法拘束下,無論是美國軍事政府親自佔領台灣,或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都必須善盡「佔領義務」,替日本天皇「暫時保管」台灣,不得允許台灣以「任何型式」和中國合併,所謂「不統」,是不可統一、也不得允許台灣以「任何名稱」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所謂「不獨」,是不可獨立。
 
美國當局基於「美國利益」考量,對違反國際法理,主張「自決獨立」的台灣治理當局領導人,即使確實遭政治迫害,也會視若無睹。對遵循國際法理,主張「不統不獨」的台灣治理當局領導人,即使確實有貪贓枉法,也會是視若無睹。然而,我們確知: 所謂「不統不獨」,應只是美國當局對台灣地位在過渡階段權宜之「暫時定位」,並非同意中國殖民政權可以「永久佔領」。
 
處於被佔領狀態下之台灣住民,基於「永久佔領」是違反國際法「國家領土完整原則」,訴求台灣返還日本天皇是合法有正當性,美國當局有立場支持。其他涉及可能變更台灣主權歸屬的任何訴求,皆因不合法而無正當性,美國當局並無立場支持。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