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8-01-02

台灣戰爭史回顧 (284)

末代日本台灣總督(The Last Governor)。中國人的教科書教導本土台灣人說:「末代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簽日本降書」,事實上,1945年10月25日安藤利吉究竟是以何身份?在台北公會堂簽署日本降書,有責任深入探討研究以免本土台灣人以訛傳訛:
日本海軍大將長谷川清就任台灣總督期間,日本陸軍大將東條英機在1941年10月18日至1944年7月18日,出任日本第40任內閣總理大臣,安藤利吉則是在1941年11月6日,以預備役陸軍中將受徵召任台灣軍司令官,1944年1月間晉升陸軍大將。
日本陸軍大將小磯國昭,1944年7月22日至1945年4月7日,出任日本第41任內閣總理大臣期間,在台灣發生之重大事件有:
A. 1944年9月22日,台灣軍廢止而新編為承擔沖繩、台灣及澎湖地區防衛任務之第10方面軍,由安藤利吉任司令官。
1945年6月20日,沖繩戰役終止3天後之6月23日清晨,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轄下,本質為沖繩守備隊之第32軍司令官牛島滿中將,及參謀長長勇少將切腹自殺身亡,沖繩縣知事島田叡,也自1945年6月26日起失蹤至今。第32軍於美軍登陸沖繩島戰役時,形同全滅。第32軍高級參謀八原博通大佐(上校),在沖繩戰役中生存下來之日軍最高階軍官,儘管其偽裝成英語教師混入民間,仍於1945年7月15日被美軍認出,成為「戰俘(prisoner of war)」 。
依1945年9月2日,頒布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號:
a. 台灣之上級日軍指揮官,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d. 琉球之上級日軍指揮官,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司令投降。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in the Japanese Mandated Islands, Ryukyus, Bonins, and other Pacific Island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U. S. Pacific Fleet.
在日本1945年9月2日正式向盟軍投降之時點,台灣和琉球之上級日軍指揮官,都是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安藤利吉是於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向代表蔣介石元帥之陳儀投降,然未聞其赴琉球,向美國太平洋艦隊司令或其代理人投降。也就是說,美國軍方對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1號d項中之琉球部份,其實並沒有完成受降手續。
日軍第10方面軍為琉球守備隊,是日軍第32軍直屬上級單位,沖繩戰役確定是美日在太平洋地區所發生的戰事之一。基於第10方面軍之防衛任務範圍是包括福爾摩沙島、澎湖群島及琉球列島之太平洋島鍊,與中國毫無關連,美軍攻打執行沖繩防衛任務之日軍第32軍,等同攻打負責防衛沖繩,司令官是在台灣坐鎮指揮之第10方面軍。美國軍方純粹是為配合所謂「開羅宣言」之政治協議,無視日本政府已依國際法將台灣編入日本事實,硬將第10方面軍所駐守,明顯是太平洋戰區之「日本台灣」,扭曲為「中國台灣」以定位為中國戰區。
事實上,安藤利吉並未出席1945年9月9日在南京所舉行之中國戰區受降典禮,是派參謀長諫山春樹中將列席。第10方面軍之最終上級單位是日軍大本營陸軍部,而非中國戰區最高負責人岡村寧次所指揮之支那派遣軍。美國軍方是儘可依片面認知,將包括台灣之任何地區認定為所謂之「中國戰區」。然而,重要的是日本軍方所認定之「中國戰區」,沒有包括台灣,台灣在太平洋戰爭期間確實歸屬日本,因此,只有日本軍方說的才算。
安藤利吉是被陳儀任命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岡村寧次則是被何應欽任命為「中國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長官」。一方面,安藤利吉所領導之第10方面軍,並不受支那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指揮,另一方面,「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安藤利吉,和「中國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長官」岡村寧次間,並無隸屬關係,台灣確定不是中國戰區。
B. 1944年12月1日,第18任台灣總督長谷川清,因大本營陸軍部策動小磯內閣安排,改讓陸軍大將安藤利吉任台灣總督,自行辭職,隨後於12月30日,改任軍事參議院軍事參議官。
1. 就軍事面意義而言:
為施行「軍政民政一元化」,以與美軍決戰台灣,台灣總督由海軍大將長谷川清改為陸軍大將安藤利吉,有助於台灣防衛,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於1944年12月30日兼任第19任台灣總督。
2. 就政治面意義而言:
台灣總督府曾先後在拓殖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及拓務大臣監督下治理台灣。東條內閣依193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皇民化政策」,在1942年9月間向天皇提出「內外地行政一元化」,隨後即於11月1日依敕令第728號所修改「台灣總督府官制」,實施「行政簡素化及內外地行政一元化」政策,縮小台灣總督權限,使受內務大臣監督。逐步廢除台灣之殖民體制,配合「皇民化政策」,在1942年11月1日時點,台灣總督是海軍大將長谷川清,或許是小磯內閣實現東條內閣所提出「內外地行政一元化」主張,運作長谷川總督辭任,意味廢除台灣總督,將台灣「去殖民地化(decolonize)」。
日本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就任第一任台灣總督期間,1896年3月30日公佈,於4月1日施行之敕令第八十八號「台灣總督府條例」(1897年11月1日廢止):
臺灣總督府條例ヲ裁可シ茲ニ之ヲ公布セシム
御名御璽
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內閣總理大臣臨時代理樞密院議長 伯爵 黑田清隆
海 軍 大 臣 侯爵 西鄉從道
陸 軍 大 臣 侯爵 大 山 巖
勅令第八十八號 (官報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總督府條例
第一條 臺灣ニ臺灣總督ヲ置キ臺灣島及澎湖列島ヲ管轄セシム  
在台灣設置台灣總督,管轄台灣島及澎湖列島。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若クハ中將ヲ以テ之ニ充ツ
總督為天皇親自任命,由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
第三條  總督ハ委任ノ範圍內ニ於テ陸海軍ヲ統率シ拓殖務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
總督在委任範圍內統率海陸軍,受拓殖務大臣監督,統理諸般政務。
日本陸軍中將乃木希典就任第三任台灣總督期間,1897年10月13日公佈,於11月1日施行之敕令第三百六十二號「台灣總督府官制」:
朕臺灣總督府官制ヲ裁可シ茲ニ之ヲ公布セシム 御名御璽
明治三十年十月十三日
內閣總理大臣 伯爵 松 方 正 義
海 軍 大臣 侯爵 西 鄉 從 道
陸 軍 大臣 子爵 高島鞆之助
勅令第三百六十二號 (官報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總督府官制
第一條
臺灣總督府ニ臺灣總督ヲ置ク總督ハ臺灣及澎湖列島ヲ管轄ス
在台灣總督府設置台灣總督,總督是管轄台灣島及澎湖列島。
第二條
總督ハ親任トス陸海軍大將若ハ中將ヲ以テ之ニ充ツ
總督為天皇親自任命,由陸海軍大將或中將充任。
第三條 
總督ハ委任ノ範圍內ニ於テ陸海軍ヲ統率シ內閣總理大臣ノ監督ヲ承ケ諸般ノ政務ヲ統理ス
總督在委任範圍內統率海陸軍,受內閣總理大臣監督以統理諸般政務。
太平洋戰爭末期,美國海軍在太平洋火力強大之「機動航空母艦第38任務部隊(The Fast Carrier Task Force 38, TF-38)」,1944年10月10日執行轟炸沖繩任務後,在南下支援美軍重奪菲律賓途中,自1944年10月12至14日間,美軍轟炸機隊從航空母艦起飛,有如定期班機般地轟炸台灣軍需產業,台北也成為美軍頻繁空襲範圍。TF-38任務部隊其後於1945年1月3至4日空襲台灣之日軍機場,安藤利吉大將在台灣戰況危急下,無從專程返回日本內地以被天皇親自任命為台灣總督,由當時之小磯國昭首相所任命。由於美國海軍「第38任務部隊」連續執行對位於太平洋之琉球、台灣及菲律賓之攻擊任務,充分證明台灣是太平洋戰區。
台灣總督是明治憲法下之官僚制度,必須「經天皇親自任命儀式以任命(天皇の親任式を経て任命される)」之親任官。從樺山資紀之為第一任,至長谷川清之為第十八任台灣總督,皆確定是經日本天皇「親任式」所任命。然而,安藤利吉是19任台灣總督中,唯一以負責防衛台灣之日軍指揮官身份,由首相主導任命為總督者。
相對於日本陸軍大將阿部信行,是經昭和天皇親自任命,在1944年7月24日至1945年9月28日間,任第十任朝鮮總督,為朝鮮末代總督。1944年12月30日擔任台灣總督之安藤利吉,並非在「台灣總督官制」架構內,由天皇親自任命之「台灣總督(Taiwan Governor-General)」,倒比較像是循內閣體制所任命之「台灣知事(Taiwan Governor)」,為「非正式」之台灣總督。因此,就體制而言,長谷川清才是台灣正式之末代總督。
C. 1945年2月1日,第10方面軍司令官(參謀長、參謀副長也同樣)兼任台灣軍管區司令官。
台灣軍管區之設立,是實施1944年9月1日所制定「徵兵令」之前置作業。日本政府在長谷川總督任內,應是眼見日軍大勢已去,緊急展開佈局,將台灣編入為國土一部份,防止台灣因日本敗戰,被割讓出去。
D. 1945年4月1日,昭和天皇頒布詔書,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實施徵兵制。
日本政府將台灣從可分割之「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轉型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其軌跡為:
1. 1895年5月8日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日本天皇代表日本國家取得台灣領土。
2. 1931年12月28日
台灣總督府頒布「理蕃政策大綱」,為撫育教化政策。
3. 1935年6月4日
台灣總督府頒布「戶口調查規定」,正式將「生蕃人」改稱為「高砂族」,將「熟蕃人」改稱為「平埔族」。
4. 1937年4月1日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開始推行「內台一如」之同化政策,亦即「皇民化運動」。
5. 1941年12月28日
台灣總督府再次頒布「理蕃政策大綱」,要旨是「理蕃以教化蕃人,謀其生活安定,使受一視同仁之聖德。」
6. 1944年12月1日
廢除台灣總督。基於在國土內並無設置總督之正當性,日本政府要在台灣施行憲法,將台灣編入日本,第一步就是廢除台灣總督。
7. 1945年4月1日 
天皇昭書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於台灣全島,因此日本政府可在台灣實施徵兵。日本政府既已將台灣編入日本,下一步就是正式廢除台灣總督府官制。
8. 1945年10月23日
台灣總督府印行最後一號(第1027號)之台灣總督府官報。其所代表的意義是台灣總督府於1945年10月25日正式停止運作,自即日起日本政府理應廢止台灣總都督府官制
9. 1946年5月28日
依昭和21年敕令第287號「外地官署所属職員の身分に関する勅令」(外地官署職員之退官退職關係),即外地官廳廢止敕令,正式廢除「台灣總督府官制」
在「臺灣總督府官報」方面,日本在1945年9月2日,向盟軍正式投降後仍繼續發行「臺灣總督府官報」,1945年10月23日所印行之第1027號是最後一號「臺灣總督府官報」。
日本における内地(ないち)とは, 大日本帝国憲法下の日本において行政上日本本土(本国)とされる地域で. 內地之於日本,是大日本帝國憲法下,行政上是日本本土之區域。
外地(がいち)とは, 戦前の日本において いわゆる内地以外の統治区域をいう, 属地ともいった. 外地,是戰前日本在所謂內地以外之統治區域,也可說是屬地。
有別於朝鮮是明治憲法所及之「非日本領土(non-Japanese territory)」,台灣是明治憲法所及之「日本領土(Japanese territory)」,是以依法理,是日本內地之延長,並非外地。
1945年10月25日(台灣佔領執行)至1946年5月28日(台灣總督府廢止),這段期間,台灣總督府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定位為被佔領地之「既有政府(existing government)」,為「舊政權(the old regime)」,而中國佔領當局則是「佔領國(occupying power)」
戰爭法架構內「民政當局在被佔領地(civil administration in occupied territory)」之概念:
Replacing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and building a new structure is the most drastic "change of administration, COA". The occupying power should adopt this COA only if the old regime has completely collapsed or is so hostile or poses such a threat to peace and stability that its continued existence cannot be tolerated. 撤換既(原)有政府,建構新組織是最激烈之政權改變。佔領國應只有在如舊政權已徹底瓦解,或有敵意、或對安全及穩定有威脅,以致不得容忍其繼續存在時,才採取這種政權改變。
美軍1945年9月8日佔領南朝鮮後,佔領軍指揮官General Hodge於9月9日受降典禮中,宣佈將完整保留既有包括總督及職員之朝鮮總督府,其有如被佔領地之「民事政府」,後因朝鮮人抗議,才在1945年10月間改由朝鮮人所組成之「朝鮮諮詢會(Korean Advisory Council)」取代。
相對地,安藤利吉1945年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所舉行受降典禮上,向盟軍簽字、投降後,被陳儀任命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負責處理各級政府移交和遣返日本軍人、官吏及僑民事務。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在投降後,已完全喪失治理台灣權責。意謂本質為「既有政府」之台灣總督府已徹底瓦解。在此情況下,依戰爭法,佔領國應在被佔領地另行「建構新組織(to build a new structure)」,取代「既有政府」,不得越俎代庖,迴避設立被佔領地民事政府,而逕行由佔領國直接治理。
1945年12月25日,開始遣送本島日本人。1946年4月13日,安藤利吉其以日本政府任命之台灣總督身份,執行遣送工作已告一段落,其以安藤利吉大將之身份,因盟軍總部已於1946年1月6日發表為戰犯,被逮捕,於是「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隨著解散。在台灣日本官員、軍人及國民之遣送作業,是於1946年4月20日完成。
有關安藤利吉被列為戰犯,從其戰爭經歷探討:
1. 中華民國政府方面
中國國民政府公布日本戰犯名單中,安藤利吉被列為戰犯理由為:「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南方面軍司令官。」
2. 盟軍總部方面
駐日盟軍總部於1946年1月6日,發表安藤利吉為戰犯。
在1940年2月10日至10月5日期間,當時安藤利吉是以陸軍中將任南支那方面軍司令官,以致戰後被中國軍事法庭確定為戰犯嫌疑。至於安藤利吉之所以被盟軍總部列為戰犯,其唯一可能理由是安藤利吉在1945年4月1日至1945年6月20日計81天,沖繩戰役之陸戰(land war)期間,以第10方面軍司令官身份指揮日軍第32軍,琉球守備隊作戰造成盟軍重大傷亡,盟軍是在付出慘重代價後才得到勝利。由駐日盟軍總部之將安藤利吉列為戰犯,足以證明安藤利吉和太平洋戰爭有關,也因此證明駐守台灣之安藤利吉,其所負有防衛任務之台灣和琉球皆是太平洋戰區。
美國之國務、戰爭及海軍部門,1946年2月18日在回覆中國戰區指揮官魏德邁將軍所發電報之電文中提及:
State Department guidance as to the exact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is requested inasmuch as the present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has a direct bearing on handling of the property of Japanese citizens of Formosa who have been or are to be sent to Japan. 由於福爾摩沙之目前法理地位,與已經或將要被送回日本之福爾摩沙日本公民財產處置有直接關係,請求國務院指示福爾摩沙之確切法理地位。
遺憾的是,美國軍方就魏德邁將軍於1946年2月16日電文所提出問題,向美國國務院提出請求至今已65年,美國國務院尚未就「福爾摩沙之目前或確切法理地位」提出任何答覆。
This headquarters until instructions are received to the contrary, will continue the repatriation of Japanese from Formosa in accordance with present plans. Formosa Japs under present plans are in effect placed in same category as Jap nationals being repatriated from China proper. 直至收到相反的指示,這個總部將繼續依目前計劃,從福爾摩沙遣返日本人。在目前計劃下,福爾摩沙日本人實際上是和從中國本土所遣返之日本國民被置於同樣類別。
上述說詞意味,和裔台灣住民也可能因美國軍方即時接獲「相反指示」而免於被遣返命運,是以並非必然得被遣返日本內地不可。其關鍵就是日本政府正式廢止「台灣總督府官制」之時點。
明治憲法在台灣施行後,日本政府廢除台灣總督府之時點,代表的意義:
1. 1945年4月1日(明治憲法施行)至1945年8月14日(天皇宣佈投降前)
此段時間內,台灣還是在「未被佔領(not occupied)」之狀態下,已經是為日本正式之「已編入(合併)領土」。然而因為還在戰爭狀態中,並無改派「知事」治理台灣之空間,是以其為不可行之時點範圍。
2. 1945年8月15日(天皇宣佈投降)至1945年10月24日(台灣佔領執行前)
此段時間內,台灣還是處於「未被正式佔領(not formally occupied)」之狀態下,還是日本正式之「已編入(合併)領土」,然基於日本天皇已宣佈投降,並無改派知事以治理台灣之必要,是以其為不可行之時點範圍。
3. 1945年10月25日(台灣佔領執行)至1947年5月2日(和平憲法施行前)
此段時間內,台灣並非如中國人所稱:「因被解放而回歸中華民國」,相反地,是在「被正式佔領(formally occupied)」狀態下,成為日本正式之「已編入(合併)領土」。中國在台當局,必須從「認知解放中國台灣」修正為「承認佔領日本台灣」,以其為唯一可行之時點範圍。
1945年10月25日安藤利吉向陳儀投降後,台灣地區「第10方面軍司令部」改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第10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改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部長」。台灣地區日本官兵之遣送事宜,由原駐台日本軍方負責處理,與台灣總督府無關。
事實上,由於安藤利吉是以陳儀所任命之「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身份,非以日本方面所任命之「台灣總督」身份,處理遣送日本軍人、官吏及僑民事務。基於台灣總督府在當時即已徹底瓦解而功能盡失,日本政府保留台灣總督府官制已無任作用。自1945年10月25日起,日本政府其實隨時皆可廢除台灣總督府官制。
假如在1945年10月25日至1946年4月20日期間,即廢止台灣總督府官制,完成將台灣編入日本之法律程序,則中國在台當局確定並非「解放中國台灣」而是「佔領日本台灣」,美國依國際法,有義務制止中國佔領軍繼續將日人遣返。 如此一來,會造成遣送作業之困擾。日本政府是選擇在台灣總督府完成日本軍官民之遣送任務後,1946年5月28日才正式廢止台灣總督府官制。是為確保日本在台軍官民能安全遣回日本本土,免遭到中國佔領軍迫害。
台灣總督府官制既是依日本天皇敕令正式肇始,故也唯有依日本天皇敕令能正式廢止。昭和天皇是1945年4月1日頒布詔書,賦予台灣人參政權,致使明治憲法得以完整地施行於台灣。吉田茂就任首相第7天之1946年5月28日,亦即在和平憲法於1947年5月3日施行前,天皇尚可參與國務時及和平條約簽署前,台灣法理上仍為日本領土時,依天皇所頒布之相關敕令,正式廢止台灣總督府官制,等同日本政府在明治憲法架構內,完成將台灣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之法律程序。以致自1946年5月28日起,依國際法,台灣確定是中華民國所佔領之「日本領土」。
日本政府1945年4月1日在台灣施行明治憲法後,台灣成為日本之「已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台灣總督府官制即無繼續存在之正當性及必要性日本昭和天皇若是不能或沒有即時廢止台灣總督府官制,意味台灣仍是未被日本編入(合併)之殖民地,是殖民地才有總督府官制,而總督府官制之存在是殖民地地位之具體證據,台灣命運將大不同。
設置於「非日本領土」上之朝鮮總督府,其廢除所代表的意義是:「朝鮮被解放而脫離日本」。是以朝鮮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而有「朝鮮獨立」之正當性。另一方面,設置於「日本領土」上之台灣總督府,其廢除所代表的意義是:「台灣被編入而歸屬日本」。是以台灣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日本放棄治理台灣而有台灣自治之正當性。」
日本統治台灣57年間(自1895年至1952年),計有10任武官總督,因依大正8年8月20日敕令第393號台灣總督府官制修正案,廢除「台灣總督需由武官就任」之命令,使自1919年10月29日第八任總督田健治郎就任,至1936年9月2日第十六任總督中川健藏離任為止,17年間連續有9任文官總督成為可能。基於台灣總督也可由文官擔任之事實,台灣總督和台灣軍司令官未必是同一人。
日本統治台灣51年間,計有10任武官總督,及因依大正8年8月20日敕令第393號台灣總督府官制修正案,廢除台灣總督需由武官就任之條件,使自1919年10月29日第八任總督田健治郎,就任至1936年9月2日第十六任總督中川健藏離任為止之17年間,連續有9任文官總督成為可能。基於台灣總督也可由文官擔任之事實,台灣總督和台灣軍司令官未必是同一人。
日本陸軍中將明石元二郎於1918年6月6日,被日本天皇任命為第七任台灣總督後,於7月2日晉升陸軍大將,於7月22日到任,並於1919年8月24日,以台灣總督身份兼任首任台灣軍司令官。在此「政務兼軍務」之人事結構下,喪失台灣總督身份,即無資格擔任台灣軍司令官。
反觀安藤利吉是以第10方面軍司令官身份兼任台灣總督。在此「軍務兼政務」所謂「本末顛倒」之人事結構下,安藤利吉即使喪失台灣總督身份並無損及其為第10方面軍司令官之本來身份。投降是交戰國軍方間的事,和行政部門無涉。中國人的文獻稱:「末代總督安藤利吉簽日本降書」,是錯誤的記載,精確的說法應是:「日本第10方面軍司令官陸軍大將安藤利吉簽投降書」,才符合真正的歷史;1945年10月25日,陳儀事實上是以本質為「福爾摩沙中國軍政府」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身份代表盟軍之蔣介石元帥,在日本台灣之台北公會堂(今之中山堂)接受大日本帝國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陸軍大將之投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7/23
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