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9

台灣戰爭史回顧 (309)

各自表述
(Mind Your Own Treatise)
‏目前就讀於美國法學院葛傑夫先生(Jeff Gerr)、台灣女婿何瑞元(Richard Harzell)確實是致力「研究台灣地位」美國人之一、二,然,一如過去美國當局的認知,總是無視日本台灣全島自1945年4月1日起,已因明治憲法之完整施行,而成為適用萬國公法之大日本帝國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卻老是錯誤認知日本台灣仍是日本殖民地,誤認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時點,日本台灣是被盟軍或美軍所「解放」之日本殖民地。

兩位美國人錯誤根據:台灣是涉及被佔領領土之政府公有(public)及住民私有(private)「財產處分」,而完全無涉「領土處分」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推論美國「握有」處分台灣領土之「大權(plenary powers)」,認知美國和中華民國是以「類似託管(quasi-trusteeship)」之方式,共同治理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之日本台灣領土,主張台灣地位目前處於「過渡狀態(interim status)」,「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可經公投程序,行使「自決(self-determination)」以獨立建國,或是錯誤認為台灣是美國的海外一部分,是美國未來的領土。
此種台灣地位論述,雖可迎合部份台灣人民對台灣獨立建國之渴望,然其忽視「征服者行使佔領權之意志,不得逾越萬國公法」和「佔領不得移轉主權」之戰爭法原則,背離美國政府反對「台灣公投」及「不支持台灣獨立」和「美國不擴張領土」的政策,實在看不到有活路的空間可讓法理上為無國籍之台灣人從政治煉獄解放出來。
「台灣民政府」尊重台灣人民對台灣最終地位之各種願景,無論可不可行。各路英雄好漢應各自帶領支持者,為實現願景全力以赴,無需費心爭辯,凡是對的、合乎法理的,總是終將達成目標。善意建議:
1. 主張「革命建國」者,請先站到第一線,帶領支持者發動革命。
2. 主張「自治獨立」者,請先徵求其所認知母國的同意。
3. 主張「自決建國」者,請先爭取行使公投的權利,美國政府反對台灣公投。
4. 主張「台灣建州」者,請設法先讓台灣成為美國的「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積極遊說「美國國會」議員們以尋求支持。
「台灣民政府」是在萬國公法框架內,依「法理論述」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完全循法理推進,主張以「對美政府訴訟」手段,不鼓吹暴力或武力,對「中華民國殖民政權」不合作也不配合,走「正確」的路;不允許參雜任何一廂情願之「願景論述」或「情感論述」, 和萬國公法框架以外之錯誤台灣地位論述,實無交集,因此無爭辯是非之必要,希望本土台灣人共勉之。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