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琉球具有相同國際地位 (Taiwan and the Ryukyus are on the Same Route)。日本政府是於1912年賦予沖繩島民,而於1919年賦予宮古島及八重山島住民琉球參政權,完成憲法施行,將琉球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本來「琉球編入(合併)」並非日本政府之既定政策,事實上,日本完成琉球地方制度整理,施行府縣制前一年之1908年,有意將琉球編入台灣總督府的直轄新設「南洋道」計劃,時任沖繩縣知事之奈良原繁表明贊同,之前,也曾經非正式出現過如是計劃。琉球地方報當年曾報導稱:「當琉球與台灣被指示合併之時,後藤新平誤認琉球還是赤字經營,予以拒絕而取消。」因此,「南洋道」新設計劃最終並未實現。相對於琉球,台灣在後藤新平任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期間之1904年時,財政已可完全自主,無需日本中央再行補貼。
日本領有台灣時,曾有將琉球視為殖民地,交由「拓殖務省」管轄之計劃,可見1900年代,琉球仍不確定是否被編入(合併)日本?由琉球之地方制度整理管轄,據此結果之參政權,賦予讓原敬意會到:「將台灣編入日本之模式」。原敬認為琉球和內地即使在文化面,多少有差異,無礙於制度面之同化,40至50年是實現同化之目標。事實上,琉球是在1879年廢藩置縣,經40年後之1919年,完成政治面及文化面之完全同化,台灣則是在1895年完成割讓後,比照琉球模式,從學制與地方制度之整理至徵兵制以及參與國會,經50年後之1945年,完成內地延長。
台灣為日本領有後,取代琉球成為日本國南方重鎮。在行政方面,為配合台灣總督府直轄琉球,新設「南洋道」計劃雖未實現,然在國防方面,1944年3月15日編成為日本陸軍第32軍之沖繩守備隊,於1944年9月22日劃歸由台灣軍所擴編之「第十方面軍(第10軍團)」管轄。可見就日本戰略考量台灣和琉球是屬於同一軍區。美軍於1945年4月1日發起沖繩登陸戰役,導致第十方面軍所轄之第32軍全滅。就戰區劃分而言,美軍攻擊32軍沖繩守備隊等同攻擊作戰指揮部在台灣之第十方面軍,因此,琉球被列為太平洋戰區,足以證明台灣亦為太平洋戰區,非美國Stilwell將軍及中國蔣介石元帥所牽強認定之中國戰區。琉球人應感謝後藤新平拒絕台灣總督府直轄琉球,否則,今日琉球歸屬將有如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和中國糾纏不清。
就戰爭過程而言,美軍跳過台灣選擇攻擊琉球,致使琉球為台灣「替死」,就戰爭結果而言,美國縱容中國勢力蹂躪台灣,致使台灣為日本「代罪」。從歷史的軌跡來看,琉球與台灣是先後被日本依明治憲法施行而編入(合併)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琉球是被聯合國委由美國所託管,台灣則是被美國委由中國殖民政權所代管,可說是另類之託管。因此,日本在萬國公法拘束下,對琉球與台灣皆保有不可移轉之天賦主權義務,稱為「殘存主權」。美國是在可租用琉球軍事基地之條件下,於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治理權歸還日本。
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主要是因為無法兌現美軍普天間基地移設縣外或國外之承諾,已於2010年6月2日辭職下台。由此可見,美國絕不允許日本無視過去美日間協議,企圖「過河拆橋」。
二戰期間,任職於台灣總督府之台灣問題專家井出季和太,1950年出版之著書「講和會議台灣歸趨」中主張:「台灣的歸屬應以美國的軍事基地為條件,並以聯合國的委任統治為名義,移交給日本的民政管理,為最合理的措施。」此構想,類似Italian Somaliland被宗主國義大利依1947年2月10日所簽訂之「對義和約」放棄後,在聯合國以讓Somalia在10年內,達成獨立為條件委任下,得以重回義大利治理模式。
可見「放棄」治理是一回事,而放棄後之「恢復治理」又是另一回事。「被迫放棄」是一種懲罰,然而「使能恢復」,則是一種酬勞或策略。因此,所「被迫放棄」治理權,只有聯合國(聯合國成立在後,無權對台灣問題表達。)或征服國是有權使能恢復。故「放棄(renounce)後仍可取回,然非「自動」。
相較於琉球從日本兼併,編入日本,聯合國委由美國託管,以至歸還日本之歷史軌跡,台灣是從讓予日本,編入日本,以至美國委由中國殖民政權代管。台灣之最終地位是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比照琉球模式可在台灣永久租用軍事基地之條件下,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
"people of Taiwan"應和"people of Ryukyu"連結,透過"people of Ryukyu"向日本政府反應"people of Taiwan"對台灣地位正常化心聲。再由日本政府依主權義務,和美國政府協商有關台灣地位之正常化,應是合理而可行之策略。
日本領有台灣時,曾有將琉球視為殖民地,交由「拓殖務省」管轄之計劃,可見1900年代,琉球仍不確定是否被編入(合併)日本?由琉球之地方制度整理管轄,據此結果之參政權,賦予讓原敬意會到:「將台灣編入日本之模式」。原敬認為琉球和內地即使在文化面,多少有差異,無礙於制度面之同化,40至50年是實現同化之目標。事實上,琉球是在1879年廢藩置縣,經40年後之1919年,完成政治面及文化面之完全同化,台灣則是在1895年完成割讓後,比照琉球模式,從學制與地方制度之整理至徵兵制以及參與國會,經50年後之1945年,完成內地延長。
台灣為日本領有後,取代琉球成為日本國南方重鎮。在行政方面,為配合台灣總督府直轄琉球,新設「南洋道」計劃雖未實現,然在國防方面,1944年3月15日編成為日本陸軍第32軍之沖繩守備隊,於1944年9月22日劃歸由台灣軍所擴編之「第十方面軍(第10軍團)」管轄。可見就日本戰略考量台灣和琉球是屬於同一軍區。美軍於1945年4月1日發起沖繩登陸戰役,導致第十方面軍所轄之第32軍全滅。就戰區劃分而言,美軍攻擊32軍沖繩守備隊等同攻擊作戰指揮部在台灣之第十方面軍,因此,琉球被列為太平洋戰區,足以證明台灣亦為太平洋戰區,非美國Stilwell將軍及中國蔣介石元帥所牽強認定之中國戰區。琉球人應感謝後藤新平拒絕台灣總督府直轄琉球,否則,今日琉球歸屬將有如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和中國糾纏不清。
就戰爭過程而言,美軍跳過台灣選擇攻擊琉球,致使琉球為台灣「替死」,就戰爭結果而言,美國縱容中國勢力蹂躪台灣,致使台灣為日本「代罪」。從歷史的軌跡來看,琉球與台灣是先後被日本依明治憲法施行而編入(合併)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琉球是被聯合國委由美國所託管,台灣則是被美國委由中國殖民政權所代管,可說是另類之託管。因此,日本在萬國公法拘束下,對琉球與台灣皆保有不可移轉之天賦主權義務,稱為「殘存主權」。美國是在可租用琉球軍事基地之條件下,於1972年5月15日將琉球治理權歸還日本。
日本前首相鳩山由紀夫,主要是因為無法兌現美軍普天間基地移設縣外或國外之承諾,已於2010年6月2日辭職下台。由此可見,美國絕不允許日本無視過去美日間協議,企圖「過河拆橋」。
二戰期間,任職於台灣總督府之台灣問題專家井出季和太,1950年出版之著書「講和會議台灣歸趨」中主張:「台灣的歸屬應以美國的軍事基地為條件,並以聯合國的委任統治為名義,移交給日本的民政管理,為最合理的措施。」此構想,類似Italian Somaliland被宗主國義大利依1947年2月10日所簽訂之「對義和約」放棄後,在聯合國以讓Somalia在10年內,達成獨立為條件委任下,得以重回義大利治理模式。
可見「放棄」治理是一回事,而放棄後之「恢復治理」又是另一回事。「被迫放棄」是一種懲罰,然而「使能恢復」,則是一種酬勞或策略。因此,所「被迫放棄」治理權,只有聯合國(聯合國成立在後,無權對台灣問題表達。)或征服國是有權使能恢復。故「放棄(renounce)後仍可取回,然非「自動」。
相較於琉球從日本兼併,編入日本,聯合國委由美國託管,以至歸還日本之歷史軌跡,台灣是從讓予日本,編入日本,以至美國委由中國殖民政權代管。台灣之最終地位是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比照琉球模式可在台灣永久租用軍事基地之條件下,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
"people of Taiwan"應和"people of Ryukyu"連結,透過"people of Ryukyu"向日本政府反應"people of Taiwan"對台灣地位正常化心聲。再由日本政府依主權義務,和美國政府協商有關台灣地位之正常化,應是合理而可行之策略。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8/08初稿 2013/11/15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8/08初稿 2013/11/15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