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台灣戰爭法回顧 (198)

替中華民國戒嚴解碼之二,軍事佔領下之戒嚴令?(Martial Law under Military Occupation?)1949年5月19日,本質為中國佔領當局「軍政長官(military governor)」之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警備總司令陳誠,在中國廣州頒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零時起,在本質為「日本台灣(Taiwan, Japan)」佔領地之「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由本質為「台灣治理當局領導人」之「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佈解嚴為止,共持續38年又56天之久。

事實上,1948年12月10日由當時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所發佈之第一次「全國戒嚴令」及在1949年7月7日,由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所發佈之第二次「全國戒嚴令」,所施行之地區中,均明文規定「台灣除外」,可見中華民國所頒布之正式戒嚴令,未曾及於台灣。佔領國軍政府在其佔領地實施所謂「戒嚴令(martial law)」是否有正當性,探討如下:

依戰爭法之「規定(rule)」:

1. "Territory u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is considered foreign."
軍政府所轄之領土被視為外國。
2. "Military Government is exercised over enemy territory; Martial Law over loyal territory of the State enforcing it.
軍政府是運作於敵對之領土,而戒嚴令是運作於施行國之忠誠領土。 
3. "The theatre of military government is necessarily foreign. On the other hand, martial law is purely a domestic fact."
軍政府的舞台必然是國外的。相反地,戒嚴令純粹是國內的事件。 
4. "Military government is placed within the domain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le martial law is within the cognizance of municipal law."
軍政府是被置於國際法之領域內,而戒嚴令是在國內法之認定內。

戒嚴令在體制上,應是由國家元首發佈。然而,1949年5月20日在台灣所實施之「戒嚴令」,並非由當時任中華民國總統之李宗仁,而是由當時兼任「台灣警備總司令」之陳誠所發佈。所謂「戒嚴令」,就是國家在緊急狀態下所行使之「軍事管制」。陳誠在中國廣州對日本台灣佔領地所頒布的如果是「戒嚴令」,一方面,是違反中華民國體制,另一方面,則是違反國際法。在戰爭法之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並無在其佔領地頒布「戒嚴令」以行「軍事管制」之必要性及正當性。所以,陳誠所發佈之該項「法令」,應非屬於國內法範疇內之「戒嚴令」,從戰爭法的角度探究,可以發現如下:

A. Telegram from the Consul at Taipei (Edga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aipei, May 6, 1949
台北領事Edgar1949年5月6日發予國務卿電報:

a. "Question being asked locally why in view McDermott Taiwan statement US Government separately or jointly with others has not made official public approach to Chinese and particularly to Governor Chen here, that, although recognizing interim de facto Chinese administration Taiwan, US and other governments have responsibilities Taipei welfare and cannot disregard recent tendency Chinese to treat Taipei in Unilateral manner endangering peace, welfare natives not yet legally Chinese. Taipei must not be dragged into Chinese civil conflict."
當地有提問,為何按照McDermott的說法,美國政府的台灣聲明,未曾個別地或集體地官方公開接觸中國方面,尤其是此地之陳誠長官,雖然承認中國方面暫時事實治理台灣,美國及其他政府對台北福祉有責任,不能無視近來中國方面以一廂情願之態度,對待台北而危及和平與福祉之趨勢,本地人在法理上尚非中國人,台北不可以被中國內戰拖累。

上述所稱「一廂情願之態度」,應是指中國佔領當局片面陸續接納大量中國難民擁入日本台灣。一方面,不但破壞台灣社會原本已趨穩定之經濟結構,危及本土台灣人之「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讓共產黨有藉口將台灣捲入國共內戰,致破壞台灣領土之和平,危及本土台灣人之「生命安全」。此與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當局,應承擔及履行保護佔領地人民其生命和財產安全之義務是背道而馳,故中國佔領當局是完全「失職(delinquent)而不適任(incompetent)」,以致當時美國政府是有取而代之的構想,然因韓戰爆發而就此作罷。可以理解,中國難民之大量流亡日本台灣,造成台灣和中國間之糾纏不清,導致台灣遭受中國武力威脅,嚴重阻礙台灣地位之正常化。

b. "On April 15 Mr. McDermott stated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exactly the same as that of the Kurile Islands during the war and their final ststus will be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if and when we get one with Japan."
4月15日Mcdermott先生稱:「在戰爭期間,台灣和千島列島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其最終地位是在和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時決定。」
(Not found in Department of State files. received in the Department on May 6.) 國務院於5月6日收到本段資料,但並未收錄於國務院之檔案中。

Michael J. Mcdermott:
Special Assistant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Press Relations
Michael J. Mcdermott: 國務卿之媒體關係特別助理

Mcdermott先生誤會了,實際上,台灣在1945年4月1日已被日本編入為國土之一部份,法理地位是與琉球列島完全相同,並不同於未被日本編入為國土一部份之「北方四島除外之千島列島」拓殖領土。美國國務院不將此段錯誤認知之聲明收錄為國務院之正式檔案,是完全正確的作法。

B. Telegram fr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Counselor of Embassy in China (Clark), at Canton Washington, May 18, 1949
國務卿1949年5月18日,發予駐中國廣東大使館之公使銜參事Clark電報

"Dept's position re status Taiwan made clear in statement by Dept spokesman that final determination must await conclusion peace settlement for Japan." 國務院對有關台灣地位的立場,國務院發言人已於聲明中言明,最終決定必須等到對日和約締結後。

C. Telegram from the Consul at Taipei (Edga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aipei, May 19, 1949
台北領事Edgar1949年5月19日發予國務卿電報

Provincial govermment and Taiwan garrison today jointly proclaimed Martial law here effective May 20. All ports closes except Keelung, Kaohsiung and Makung. Execution for usual offenses."
台灣省政府兼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今日頒布戒嚴令而於5月20日生效。除基隆港、高雄港及馬公港外,所有港口均關閉。針對普通攻擊執行。

美軍於1944年10月12至17日間,對台灣全島進行大規模空襲之「嚴重攻擊」,日本軍方參謀總部次長10月13日,曾以「參電第一五O號」照會台灣軍部,是否要對台灣及琉球戒嚴?台灣軍參謀長則是在16:20時收到電報後,隨即於17:20時以「臺參電第三五三號」之特別緊急電報回電,「台灣本島方面遭美軍空襲,軍官民能協力作戰而民心安定,宣告戒嚴反而刺激民心,招致不利之結果,認為並無必要。」

相對地比較兩者,中國的台灣「戒嚴令」只是針對「普通攻擊(usual offenses)」而執行,足證台灣在當時並非因處於即將遭受「嚴重攻擊(serious offenses)」之非常狀態,而有實施「戒嚴令」之必要。在戰爭法架構內,佔領國軍政府本來就是在執行「軍事管制」狀態,無必要在外國佔領地多此一舉,實施本質為「軍事管制」之戒嚴令。然而,美國並未及時予以制止及糾正,反而放任陳誠實施戒嚴。

以上電報內容可以確定,1949年5月19日陳誠頒布「戒嚴令」之時點:
1. 本土台灣人之法理身份並非中華民國籍。
2. 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並不歸屬中國(PRC/ROC)。

琉球之美國佔領當局和台灣之中國佔領當局,兩者運作相較如下:

A. 琉球佔領者美國當局之運作

1945年4月1日 
成立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1950年12月15日
改組成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1952年4月1日
成立琉球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1972年5月15日
裁撤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B. 台灣佔領者中國當局之運作

1945年9月1日
在中國重慶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Taiwan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Executive Office)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Taiwan Garrison Command Headquarters)」。

1945年10月25日
運作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47年4月22日
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
1947年5月16日
運作台灣省政府。
1949年5月17日
蔣介石自舟山飛抵澎湖馬公。 
1949年5月19日
陳誠在廣州頒布台灣「戒嚴令」。
1949年5月20日
台灣實施「戒嚴令」。 
1949年5月21日
陳誠自廣州飛抵馬公,會見蔣介石。 
1949年5月25日
蔣介石自澎湖馬公飛抵高雄岡山 
1949年6月24日
蔣介石自桃園大溪抵台北,主持東南區軍事會議。
1949年12月10日
蔣介石自四川成都飛抵台北。 
1986年6月25日
美國眾議院通過議案,敦促台灣治理當局,允許建立「真正的反對黨」。 
1986年9月28日
成立民主進步黨。
1987年7月15日
台灣治理當局蔣經國,解除台灣「戒嚴令」後開放黨禁。 
1992年8月1日
裁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結論:

1. 就琉球佔領而言,美軍是在戰勝日本琉球守軍而佔領琉球列島後,成立由「軍政長官(military governor)」統籌管轄,兼可執行「佔領(occupation)和治理(administration)」之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之後為「長期治理」而改組成由「民政長官(governor)」統籌管轄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美國民政府則是循正常的佔領程序,在琉球佔領地,設立由在地人運作之琉球政府。

2. a. 就台灣佔領而言,中國軍隊未曾和日本台灣守軍交戰,只是依盟軍間在戰時所達成之協議,得以分配佔領台灣。1945年9月1日,在中國重慶同時成立本質實為「台灣中國軍政府(Chinese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及本質實為「台灣中國民政府(Chinese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aiwan)」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為首任之「軍政長官兼民政長官」。

b.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無論其被改組為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或衛戌司令部,並無改變其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本質。「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即使是在1947年4月22日被撤銷,改組為「台灣省政府」,並無改變其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本質。

c. 中國佔領當局基於所謂「開羅宣言」,不遵循戰爭法架構內,在佔領地應先成立「佔領國軍政府」,之後再改組為「佔領國民政府」之佔領機制,自行發明「佔領國軍政府和佔領國民政府」並行之「雙政府(dual governments)」,企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軍政長官和民政長官」是可由同一人兼任,或分別由不同人擔任,然而,雙政府制本身存在上位或下位之「位階」問題。

d. 在「開羅宣言」的架構內,中國視台灣為戰後所「光復」之一省,致使「台灣省政府」之位階名正言順是在「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之上。然而,盟軍最高統帥所發佈之「一般命令第一號」架構內,盟軍視台灣為戰後蔣介石元帥被授權以「佔領」之日本領土一部份,依國際法不能承認中國之「台灣省政府」,只能承認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是唯一的台灣佔領當局

在此形勢下,蔣介石在1949年即將流亡時點之身份,如果是已下野之「中國蔣總統」,並不能稱是轉進中國台灣,只能以政治難民的身份流亡日本台灣。然如是授權中之「盟軍蔣元帥」,則是可名正言順逕赴日本台灣,執行佔領任務。而陳誠適時頒布「戒嚴令」確保「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之運作是上位,亦即將中國片面所自認「中國台灣光復」狀態,回復至盟國所公認「日本台灣」之佔領狀態, 創造一個百分百軍事佔領下的日本台灣,讓蔣元帥有赴日本台灣執行佔領之正當性。蔣介石於1950年3月1日之所謂「復行視事」,應可說是正式恢復,得以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盟軍蔣元帥」身份。及至1975年4月5日過逝為止,蓋棺論定其正式的法理身份,應是佔領日本台灣之「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

3. Draft Memorandum Prepared in Policy Planning Staff
Washington, June 23, 1949
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政策企劃幕僚於1949年6月23日所準備「有關台灣之可能行動方向備忘錄草案」中提及: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
元帥應被告知,如果他想要留在島上,將被許與政治難民之身份。

由備忘錄內容可知,陳誠在台灣局面其實並不緊張之情勢下頒布「戒嚴令」,應非考量台灣安危,是為蔣介石元帥安排兵敗內戰之後路,以免被美國方面視為政治難民。因此,陳誠所頒布之所謂「戒嚴令」,非法理上之戒嚴令,而是將「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置於「台灣省政府」之上位,以方便蔣介石元帥軍事佔領日本台灣。台灣從未實施真正的「戒嚴令」,所實施的是真正的「軍事佔領」,而戒嚴令只是落實軍事佔領的藉口而已。

4. 美國政府配合台灣治理當局之政治模糊工程,1987年7月15日「解嚴」後,敦促本質為「中國流亡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建立「反對黨」,並非敦促已成為上位其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政府」依戰爭法,設立「台灣民政府」。台灣治理當局為中國國民黨成立反對黨民主進步黨,形同提供流亡中國政權續佔日本台灣之正當性,致使台灣加速偏離地位正常化之軌道。

5. 本質為「民政長官之台灣省主席」是佔領國在其憲法轄外「領地政府(territorial government)」之官派首長。中華民國憲法之法定領土並不包括台灣。因此,1994年12月3日所舉行之台灣省省長選舉,以及宋楚瑜在1994年12月21日至1998年12月20日之民選省長任期,有片面將台灣併為中華民國一部份之象徵,此舉不但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領土條例,也違反國際法。1998年12月21日之後,藉省虛級化之「精省」名義,取消台灣省省長之民選而回復官派台灣省主席,由台灣省省長之「選舉及職稱」之「空前絕後」,證明中華民國法理上並沒有「台灣省」,設計以掩人耳目之「台灣省政府」,無論如何予以「精簡或凍結」處理,追根究底,為因尚未完成階段性任務,至今仍不可「廢除」之「台灣中國民政府」

當美國以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主要佔領權國」身份,拍板定案台灣最終地位,「台灣省政府」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結束運作後,終將正式「廢除」,而走入歷史。

6. 蔣介石在1949年12月10日,法理上,是以本質為「軍政長官之盟軍蔣元帥」身份,親自執行日本台灣佔領,然而,實際上,一方面,違反國際法將日本台灣佔領地當作中國台灣光復地,運作流亡中國政府體制,另一方面,違反戰爭法,運作早已佈局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和台灣省政府」,分別取代原本應運作戰地政務之「台灣中國軍政府和台灣中國民政府」,閃避中國佔領軍應在其日本台灣佔領地設立「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之責任和義務,企圖在日本台灣領土行「永久佔領(permanent occupation)」。

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在1992年8月1日裁撤後,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政府」成為戰爭法架構內,唯一合法而有義務代理相對應之「台灣美國軍政府」,比照琉球模式,在日本台灣佔領地為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

7. 在中國國民黨及共產黨於2010年6月29日簽訂雙方「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國共和解」之前,基於「反共及人道」理由,美國對流亡日本台灣之國民政府,違反國際法理及慣例之政治操作,尚有藉口,視而不見,然而,在「國共完成」和解之後,國民政府已喪失其在日本台灣流亡之正當性,美國已無任何立場繼續支持流亡政權治理日本台灣,應敦促台灣治理當局移除流亡政府體制,讓久被懸置之「台灣省政府」恢復其「台灣中國民政府」之本來面目,承擔及履行為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之佔領義務。

8. 基於法理事實,中國佔領當局並無立場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對台灣裔日本國民實施「戒嚴令」。中華民國是以光復「中國台灣」之預設立場佔領「日本台灣」,隨順國共內戰不利國民政府之局勢,藉頒布所謂「戒嚴令」,一方面,可混淆並誤導國際社會台灣已回歸中國,另一方面,可將日本台灣回復至1945年10月25日時點之「分配佔領原點」,準備讓已下野之蔣中正總統在國共內戰失利後,能以蔣介石元帥之身份,名正言順而堂堂正正佔領兼流亡日本台灣,然,儘管如此,並無法改變法理上台灣不歸屬中國之事實。由戰爭法角度追究戒嚴,披露「台灣戒嚴」真相,有助於台灣地位之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7/29初稿 2013/10/22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