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2

台灣戰爭史回顧(90)

短評:
Paul Maas於2012年4月3日發表這篇文章,寫得真好,完全深入台灣領土地位及本土台灣人身份的根本問題,只是部份用詞、用字有些瑕疵(作者是美國人),讀起來較吃力。但是,再三讀過後,令人毛骨悚然,作者是完全支持「日屬美占」論述,文筆間的語氣,彷彿是在透露美國政府「應該說」然並「不方便說」的訊息。「日台共同聯盟」預備會議甫於4月2日結束後,本文的出現或有玄機,讓眾多中國網特慌亂,建議本土台灣人進一步深度了解本文。

本土台灣人確實因是「為日本代罪」而至今淪於「政治煉獄」(美國判例),有賴日本人民發揮草莽武士精神,挺身而出拔刀相助,要求日本國會提醒日本政府應設法還本土台灣人公道。然而,本土台灣人該自我檢討的是,本土台灣人如無徹底覺悟應「效忠日本天皇」,如何期待日本天皇出手相助,脫離政治煉獄。
短評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有關日本台灣被長久佔領問題的探討。日本國恥台灣島。
佔領期間主權權力由佔領者代為行使。同樣的,佔領期間主權義務由佔領者代為行使。可見日本天皇雖然持續擁有本島法理主權,法理無誤,其基於暫時軍事佔領現狀下,不得干涉乃不得表達意見或建議。天皇有關美麗寶島本島主權義務唯有美同盟得以實施為之。可見佔領不是部份性質,而是全面性質之佔領。

美已建議乃有效說服本島國際美同盟,盟軍軍事政府華戰區日天皇本島主權所屬本島暫時軍事佔領軍事政府當局,廢除強制徵兵制度,善改為自願參與防衛本島不被中華主權吞掉。

就算之前徵兵與國際人道法有違,武裝衝突法相關救濟措施,並非會使得島民除了譴責訴求救濟之表達以外之任何有效救濟管道。

佔領期間,被佔領之日天皇陛下,不得行使其主權,無論主權權力(本委任日本政府行使後由條約時,日府已棄權其天皇代理委任治理權無誤)或主權義務(國民保護等事項),乃無權譴責美國同盟如何實施佔領。目前,日方無論天皇或其府都未訴求國際紅十字會或瑞士等國,代為擔任國際人道法所允許之有關本島同盟軍事佔領現狀中之意見表達角色者。

台灣島不屬台灣島民,乃不屬中華民國得單獨或片面而獨立管轄之。陳唐山博士以前曾陳述自由地區選民民選同盟總督,公開表達曾經遵守了美白宮訓令,足以證明,本島尚無屬中華民國領土管轄。與世界衛生大會時,美衛生部長聲稱:聯合國任何機關無權片面認定台灣最終主權歸屬問題,顯然,美有權表達,而該表達不是干涉中華內政事項。

中華民國外交部企圖申請參與聯合國依台灣名義,美等表達不妥,顯然係公開告知島民,本島不屬台灣島民擁有,中華民國對於島民及本島而言,並非自然相關獨立主權國。台灣不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就算美國內法「台灣關係法」,規範術語定義時,適用了台灣為法律術語詞彙,得包含台灣島民,法人,台灣本島地理用語,或前被美承認為流亡中之唯一合法中國大陸地區政權所稱中華民國。台灣地位不複雜,該島屬日天皇法理主權所屬,尚未轉移,目前處於二戰戰勝者,暫時軍事政府佔領中,主要首席戰勝國得以高于而片面處份,或棄權而恢復天皇直接治理,或基於二戰間日方行為為戰時行為,予以不理會為之。大法官已認定島民屬二戰間日本國籍,但未充份解釋所謂日本國籍,為純粹被保護之國民,還是已由中華承認?

1945年4月1日,天皇已完全接納而歸化了島民,為全面日本人、完整日本公民國籍者。舊金山和約術語適用國民非公民國籍者術語,因此此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處理或認定。國民與公民之不同國籍權力,享有於不同國內法制度有著不同處理,解釋,內涵等。民眾越來越參與主權行使,享有公民身份非純粹王子(或佔領者)保護之國民而已。

日本目前尚有持續因二戰被佔領之國籍者,這些本島島民是否為日本公民還是純粹國民,不是日本天皇可以表達立場於本島上得有效之自然結果。但在盟軍所規範之日本上,天皇確實得以遵守同盟已告知中華民國外交部之外交備忘錄所稱本島島民是日本國籍者,當時同盟之法理敵人,目前持續被佔領中,會到日本已解放佔領之自由地區時,得以恢復本島為日本公民國籍者之全權無誤。日本國會不能管理本島,因同盟持續管轄,但不代表日本國會不能恢復,在日本大陸地區之本島島民參與國會之公民權國籍特權與豁免權。天皇及日府無法在台灣干涉同盟佔領行為,但在日本天皇乃日府完全有義務,使得本島島民在該日時得以自然恢復其本擁有之日本公民國籍全權之行使。台灣島民是日本人。顯然兩岸對於中華血緣得持有日本國籍需要多了解,及台灣島民血緣大多與中華民族無任何歷史文化通婚血緣基因關係之事實。

日本基於膽小,基於二戰重大罪名之承認,無願意協助日天皇代罪羔羊群日台島民,可憐的本島島民為日天皇罪名不得不持續贖罪。是種犧牲,是身為日本人之台灣島民應珍惜之機會。同盟沒有要求日本賠償被逼迫賣淫者,奴隸,童工,等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武裝衝突法之日本二戰行為事項,同盟唯一懲罰天皇之持續性質方式係同盟繼續暫時軍事佔領日天皇本島,使得在台灣之島民不得被享有日本人之身份民權等,而基於該國恥持續中,天皇乃日國會無願意還原真相,無願意協助同屬一國之兩區區民取的日本可以輕易恢復之在日平等公民權。

島民該譴責的是忽略自己國民在同盟持續暫時軍事佔領中,所為日本全體被犧牲日本人榮耀,自律,之代罪羔羊群本土台灣島民。但既然本土島民確實已是日本國籍者,同盟當然得以佔領,得以代為懲罰全日,而島民乃天皇及日本不得不謙虛承擔。作戰是有輸贏,美同盟戰勝了日本及日台灣,顯然得以長久長久的佔領。佔領期間在佔領區域被佔領者不得被視為國際人道法所稱被保護(術語所稱國民)者以外之日本公民權者國籍,但完全可以在日本享有該權無誤。

無能,無膽量的,是日本國會,日本天皇,日本國。忘記了,背叛了,犧牲了自己的島民係日作為,日府於米日通商條約明文同意舊金山和約棄權治理本島者排斥自通商條約平等對待全體日本人以外之特例,倒楣島民,是日本人,是日本公民國籍者,但不得行使該國籍與該公民權於自己所屬本島上,因日無條件投降乃恢復行使獨立主權國主權後日持續於條約同意排斥本島島民為日本二等國民之代罪羔羊群體。

台灣各別政黨急的去抱中國大腿,正是我們同盟應樂意看到之情形,係教訓原來很有自律之日本人們,作戰會有代價,佔領之國恥不會輕易停止或終止。佔領了美託付管理區域菲律賓,關島,阿拉斯加領土,係日本及台灣之作為,別以為美同盟欠債日本人台灣島民。228您們受難者家屬已接收補償,中國民進黨已依法把補償改為賠償,有效銷毀了整個228之集體請求權,或本可以主張之任何剩餘救濟權,228已不得再消費,而受難者從未要求美國防,或司法單位追究任何元凶責任者。日本也未邁向得以適用之國際人道法,所允許於暫時軍事佔領中之救濟意思表達措施採用。台灣是被背叛的,被其法理主權持續所在者所背叛的,被日本天皇背叛,而犧牲者之代罪羔羊群體。

戰爭暴力坎坷,有者原本日本人願意假裝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同盟戰勝國民以便多一包米而已,日本公民權,日本國籍,日本人之尊嚴就這樣輕易被台灣人踐踏出賣。。。被背叛的不只是台灣島民,島民也背叛了應在暫時軍事佔領中持續效忠之天皇,是完全披露了作戰暴力之國恥。。。

中國共產黨面對該國恥時,應記住,美同盟不會允許中共亂來。。。受到美同盟所持續保護之日本人,台灣島民也許得有一天在其所屬島嶼上,再度享有日本人自律尊嚴公民權行使之恢復,為家訓野蠻無自律之中華民族,挑釁主動作戰係國恥。。。維持現狀才是高明,恢復原狀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六十年的日本國恥,或許美同盟指揮權得以終止,或許代罪羔羊群體已記取教訓了,或許台灣島民得以再度享有作為日本人之尊嚴,實施自律之民情,改善本島亂象來源,自各個家庭開始,遵守自律,遵守他人,遵守公共領域。。。台灣島民要終止同盟軍事佔領,應虛心檢討自己輕易出賣日本,為一包米之歷史事實,虛心檢討,為何本島家家戶戶無須遵守土地歸屬,禮貌讓人,路邊行路權等基本文明社會基礎。。。

台灣島民目前不配作為日本人,因完全看不出島民任何自律在。。。毫無疑問,此狀態係被洗腦成功所導致,佔領間佔領者本有義務告知,被佔領者其持續效忠所需之對象,及其所謂為國民之語意係被佔領,而必要保護之自然人而已。。。中華民國(台灣)國民係不得不被同盟保護之日本人,或日本所屬島嶼所在地上之自然人居民而已。。。

本土台灣人顯然不是台灣人,更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是日本人,是同盟持續佔領中之代罪羔羊群體。。。身為日本人島民應謙虛,虛心檢討,認罪,認輸。。。開始自律。。。做個像樣的日本人。。。日本人不只是民權公民權,也是行為自律表達文化成熟表達效忠於心之行為。。。本土台灣人要恢復作為日本人,需要配得上才對。。。並且需要不配作中華民族一份。。。建議自自律開始做起來。。。讓日本、中國、中華的人看到本土台灣人可以自律,可以學到戰爭失敗佔領結果教訓。。。而不是看到本土台灣人樂意出賣自己的天皇,出賣自己國家,出賣自己姓氏,出賣自己民族歸屬,出賣自己島嶼,出賣自己語言,出賣自己自律道德信仰,出賣自己環境,出賣自己良知,盜版、盜版再盜版,而是可以有自律,有尊嚴,可以作驕傲自滿的台灣島民日本人。。。

這樣,中國人、中華人都一定會氣死的,沒錯,但二戰畢竟不是中共戰勝了日本,是美國忽略所謂戰爭法,而大膽大型消滅日本人,導致日天皇不得不無條件投降,不得不忍受島民持續被當作代罪羔羊群體。。。當然美國人需要顧及亞洲人愛面子的事實,所以以上言論,美國不便提出。。。此言論為「不夠外交」。。。子女無須戴安全帽的島民,不要高喊冤枉,自己不珍惜環境,生命,等很明顯。。。

要記住:「被戰敗不是國恥,不知道被戰敗才是。」

作者: Paul maas drpaulmaas
美國法律博士 現住在台灣台南
2012年4月3日初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