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9

台灣戰爭史回顧(117)

日本與美國對台灣的秘密檔案之「台灣命運關鍵與未來」。
Dulles在1950年10月26日之會談備忘錄中提及:
「As regar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he United States feels it is appropriate for the United Nations to consider, whether, and if so how, the purpose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could be carried out consistently with the obligations of Article 73 of the UN Charter, which obligations have now been assumed by the nations which were allied against Japan.」 對於台灣,美國以為聯合國應該考慮是否?而且要怎樣,才能讓台灣符合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其義務現已經由和日本敵對之同盟國所承擔,而實現開羅宣言之目的(讓台灣與日本分離)。

有關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之重點如下: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73: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ich have or assum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rritories whose peoples have not yet attain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recognize the principle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territories are paramount, and accept as a sacred trust the obligation to promote to the utmost, within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established by the present Charter, the well-being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se territories, and, to this end: ......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的要義是「聯合國會員國,其承擔領土管理責任,在人民尚未達到完全程度的自治下,應該承認這些土地上住民的利益為最主要的。且應接受,以一個專有的託管責任,促使在國際性和平與安全,建立由當前憲章系統之內,讓這些領土住民有最大福利,為這目的以發展自治政府。」

b. to develop self-government, to take due account of the political aspirations of the peoples, and to assist them in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ir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each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and their varying stages of advancement;

Telegram from the Charge in China (Ranki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ECRET TAIPEI, December 13, 1950):
「While welcoming UNO or other international discussion of “future of Formosa”, I believe we should use every appropriate occasion to reiterate and make clear our position that whatever may be said and done we shall resist and that its legal position can be settled only by Japanese Treaty. These two points are not new but their significance has been beclouded by mention of various less specific alternatives and qualifications involving "international action" et cetera.」
美國駐中國經辦Rankin,1950年12月13日自台北至致電國務卿,提及:
「在歡迎聯合國或其他國際討論『台灣未來』的當時,我認為我方應利用每一個適當場合,反覆地說,並言明我方的立場。無論這些立場是怎麼說?或怎麼做?我方將予以反對,以及台灣法理地位只能決定於對日和約。這兩點並非新意,然而,其重要性已是被各種捲入「國際行動」,較不具體之選項,及資格等說法所遮掩。」

由於美國於1950年11月15日上午,才將「台灣問題」提交聯合國總會,尋求解決,當天中午時分,即因諸多參議員以及駐聯合國代表團一致反對所提交之決議文,有意將台灣移交予共產中國,期能免共產中國之介入韓戰,而有延緩討論「台灣問題」提案之想法。另外,自11月1日起,美軍和中國抗美援朝解放軍在北朝鮮之戰況越趨激烈,導致美國決定,不讓台灣有被聯合國總會判決,而移交予共產中國之可能性。美國政府於12月1日即決定撤案,國務卿並於12月5日致電駐聯合國代表團,正式指示:要建議聯合國總會暫緩將「台灣問題」列入討論,以延至下一(即第六)會期,事實上,之後,美國並未再將「台灣問題」提交予聯合國總會討論,因此,形同撤案,而將「台灣問題」收回,以自行處理。

誠如1950年11月15日之會議記錄提及: 
「Mr. Dulles admitted that our position was very difficult. Formosa was simply one part of our whole policy on the Far East. In his opinion, it was hardly fair to ask the Assembly Delegation to deal with Formosa as a separate matter.」 「Dulles承認美國的處境很困難. 台灣其實是美國在整個遠東政策之一部份。依Dulles之意見,要求與會代表處理台灣有如個案是不適宜的。」

另外,在該會議記錄中也提及: 
「Mr. Dulles pointed out that the basic reason for this text was to take the sting out of our president position in Korea so that its effect would not be so bad on the peoples of Asia.If that was not a legitimate objective, we could take Formosa today and do what we wanted to do.」「Dulles指出:該決議文基本上,是為了去除美國目前在朝鮮處境之痛處,而使其對亞洲人民之影響並不差。如其非為具正當性之目的,美國在今日就能拿下台灣而任憑美國處分。」

為能正確解讀上述Dulles之說法,有必要補充說明如下:
「US Representatives should reaffirm US view restated by Dulles on November 15 that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legitimate interest and concern in having Formosa question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美國駐聯合國代表Dean Acheson,1950年12月5日致國務卿杜勒斯之機密電文,提及:「美國代表們應肯定Dulles在11月15日,所重新聲明之美國觀點,國際社會對讓台灣問題經由和平方法解決,有具正當性之關心及利害關係。」

由上述機密電文內容,可推知原來Dulles所稱之「legitimate objective」(具正當性之目標)是意指「台灣問題應經由和平方法解決」。依照Dulles之說法,當時美國如果不是因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具正當性,美國隨時可取得台灣。因此,美國佔領台灣領土之前提是「台灣問題無法和平解決」。只要國共是處於對立狀態,無論其為「自然而形成」或為「被動所造成」,美國就有佔領台灣之「正當性」。

然而,台灣問題之所謂「和平解決」,在韓戰期間之時空背景下,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蔣政權向毛政權投降。 Dulles於1950年11月15日提交予聯合國總會之決議文,原先是希望經由聯合國總會之判決,將台灣移交予共產中國,以誘阻共產中國之介入韓戰,不料,自1950年11月1日起,美國與共產中國之軍事衝突急遽擴大,而使美國打算以「台灣返還」,誘阻共產中國介入韓戰之希望破滅,故緊急改變主意一百八十度大逆轉,在不願讓台灣淪入共產中國之形勢下,美國決定自行掌控台灣,而不再考慮將台灣問題提交予聯合國總會處理。

1951年1月12日經由Dulles說明,正式決定,在對日和約中只要求日本應「relinquish(renounce) its claim to Formosa」,而不處理未來歸屬問題。將時空倒流至1950年12月間,美國如果沒有適時阻止「台灣問題」被排入聯合國總會第五會期議程,那麼,台灣很有可能會被判決移交予共產中國,冥冥中,真是天佑台灣!儘管台灣已經證實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這是法理事實,問題是Dulles在擬訂對日和約之過程中,自始至終皆將台灣視為日本「殖民地」處理。設使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前,中國之國共政權達成和解,則合理的推想,和約肯定會規定:參照開羅宣言,而日本將台灣割讓予中國。儘管此舉恐有違反萬國公法條約,或協議不得移轉主權義務規定。然而,今天舊金山和平條約已經生效,台灣已確定不移轉予中國。如中國國共政權當時達成和解,儘管已走入歷史之開羅宣言,也已不再有效力以規定台灣應併入經和解而統一之中國,但是可能有如下之情況:

1. 在日本投降之當時點,台灣如為日本國土性質領土,流亡於台北之中國國民黨政府,在與正統中國共產黨政府達成和解後,應該即已失去在台灣流亡之正當性,理應班師回朝,享受他們中國人統一之天倫樂,「台灣關係法」將會是無用武之地。如是,美國將無法永久掌控及軍售台灣以維繫美國利益。美國在戰爭法之架構內,依「征服權right of conquest」即有佔領日本台灣領土之正當性,而沒有另訂台灣關係法之必要。

2. 在日本投降之當時,台灣如果是日本殖民地,中國流亡政權在美國接受下,依照「先占原則」,將日本放棄後之「無主地」,台灣宣示為中國領土,使成為中國人殖民地,一旦國共完成和解,則即使開羅宣言不再有效,台灣仍將可合法地被併入中國,台灣關係法也將因無用武之地,以致影響美國利益。美國佔領台灣領土之正當性, 在對日和約簽訂後,縱然將台灣移交予共產中國,也不能確保和平轉變成「台海和平不能確保」的境界。

台灣關係法能具有正當性地存在的前提是中國國民黨與共產黨對立。越是對立, 則越能軍售予台灣治理當局(流亡中國政權)。即使不對立,也得軍售「臺灣當局」以製造對立。本來國共和解,並不符合美國利益 (American interests),在美國兩手策略之操作下,一方面,鼓勵國共和解以期台海和平,而另一方面,則軍售台灣當局,製造對立,以能掌控台灣.。終於可以理解,美國明知國共自2008年12月15日起,已經實施大三通,而完成大和解,卻又繼續軍售台灣當局,故意激怒中國,因此,合理推想美國現階段之「台灣策略」為:
1. 無論是因故意,或因誤會,將台灣視為前日本殖民地,以避開萬國公法之拘束,而方便美國政策,可盡情掌控台灣。
2. 故意軍售台灣當局製造國共對立,一方面,使美國之掌控台灣,具正當性;一方面,則是使美國可獲得巨額利益。

一個地位不正常的台灣,是非常符合美國利益。然而,其所影響的是造成本土台灣人永久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及政治煉獄中。換句話說,美國是以犧牲本土台灣人之利益,來換取美國自身之利益,問世間公義與公理何在?

戰爭法所規定之佔領義務,及萬國公法所規定之主權義務,才是真正足以保護臺灣之法理依據。台灣關係法並無保護台灣之義務,倒是有軍售台灣之義務,台灣關係法果然是美國用以掌控台灣,從而獲取利益之法寶。

台灣人如果說是處於政治煉獄中,台灣「關」係法就是那把將本土台灣人「關」在政治煉獄的門鎖,唯有解除政治煉獄之門鎖,台灣地位才能邁向正常化。

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重新恢復主權(restore sovereignty),也同時恢復,其對國土一部份之台灣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inalienable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台灣地位,依萬國公法,是日本放棄恢復行使主權權利(restore to exercise the rights of sovereignty)之自治區。原本並非是複雜而難解之台灣問題,主要是因美國將台灣當成前「日本殖民地」處理,致使美國至今不得不將錯就錯,必須製造台海不安定,才能有佔領台灣之正當性。

台灣主權確定不歸屬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無論是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國際社會承認為合法中國),而自1945年10月25日至今(2010年)在台灣持續行使實質管轄權,而被泛稱「中華民國」,事實是面臨下列違法問題:

1.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即自執行台灣佔領後,至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前,中國(ROC)軍事政府代理美國征服者美國杜魯門總統,執行對日本台灣領土佔領任務,而未依戰爭法設立「台灣平民政府」是違反戰爭法。

2. 自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至1971年10月24日離開聯合國之前:
即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至聯合國中國代表權被共產中國取代前,被美國承認為合法中國之流亡中華民國,其身為聯合國會員國兼常任理事國,卻知法違法,未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協助非其領土之台灣佔領地,讓台灣人民成立「台灣自治政府」,是違反聯合國憲章。

3. 自1971年10月25日,至1978年12月31日與美國斷交前:
即聯合國中國代表權被共產中國取代後,至台灣關係法生效前,流亡中華民國雖然已非聯合國會員國,卻依然以美國所承認為合法中國之身份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執行台灣佔領,而並未設立「台灣平民政府」是違反戰爭法。

4. 自1979年1月1日至今2013年:
即臺灣關係法生效後至今,中國殖民政權以台灣治理當局之身份,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執行台灣佔領,而至今尚未設立「台灣民政府」是違反戰爭法。

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台灣關係法用語),在執行台灣佔領之期間,依法理,應協助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或「台灣自治政府」,而不容許創造模擬模糊以企圖「永久佔領」,而在國共和解兩岸泯恩仇後,左看右看,實在找不到流亡中華民國仍有立足台灣領土之空間和理由,套用象棋術語「將軍」或是圍棋術語「叫吃」,以及西洋棋術語「check!」, and the game shall be over,流亡中華民國玩完!天佑台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