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至上 Legality is Paramount
中國方面所釋出的訊息是:「寧願見中華民國殖民政權統治台灣的「事實現狀(de facto status quo」,可以讓中國勉強維持和台灣藕斷絲連的關係,不願見台灣地位依「法理解決(de jure settlement)」,致使中國和台灣徹底切割。」
台灣要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從政治面來看,是過不了「國際承認」之考驗;從法理面來看,是經不起「國際法理」之檢驗。顯然中國政府是多慮了,依「萬國公法」架構內之國際法理,「台灣獨立」不可能實現,「法理台獨」其實是假設性議題,根本無法搞成功,中國政協方面儘可放馬過來和中華民國民進黨接觸,好讓台灣人民能早日看清其真面目。
針對中國方面所在意之所謂「法理台獨」,初步認知易陷於「台灣依國際法理獨立於中國之外」之狹意思維,廣義的解讀則是「台灣依國際法理並非中國一部份」,這就是中國人雖「不願意」然「不得不」接受的「法理台灣」。台灣地位問題是國際間之戰爭結果所致,因此,必須在「國際法理」架構內依「國際程序」解決。
國際法理是台灣地位問題的「照妖鏡」,與台灣地位有關者都將因而現出原形:
1. 中國方面所需面對的事實是:過去,中國政權未曾建構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台灣之完整主權。
2. 台灣方面所需面對的事實是:過去,台灣住民未曾建構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台灣之完整主權。
3. 日本方面所需面對的事實是:日本天皇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保有對台灣之主權義務。
4. 美國方面所需面對的事實是:美國總統在戰爭法架構內,握有對台灣之佔領權利。
依「戰爭法」原則:
依「戰爭法」原則:
"Except as restrained by the laws of nations, the will of the conqueror is the law of the conquered." 除了受制於萬國公法外,,征服者之意志即征服地之法律。
由此可見,征服者必須遵從萬國公法原則,以在征服地執行佔領。
美國憲法是在第1條第8節第10句承認萬國公法:
由此可見,征服者必須遵從萬國公法原則,以在征服地執行佔領。
美國憲法是在第1條第8節第10句承認萬國公法:
Article 1 Section 8 Clause 10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國會將有權界定及懲罰違反萬國公法;
美國總統必須遵守美國憲法,而美國憲法明文規定必須遵守萬國公法及美國所簽署之國際條約。因此,任何代表美國總統處理台灣地位問題之「(華府事件)所謂美方」,也不得背離萬國公法原則也不得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所謂美方」的指示有違反美國憲法,「台灣民政府」完全有立場予以拒絕並糾正,而不是一味配合「所謂美方」演出不法戲碼;
1. 蔣軍霸佔說
自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8日期間,盟軍蔣介石元帥是代表盟軍對台灣執行分配佔領,而自1952年4月28日起,中華民國蔣中正總統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殖民政權,是在「對日和約」第23條(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佔領台灣,成為戰爭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充份證據顯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是以默許或明文方式,認可中華民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台灣。
儘管「所謂美方」基於美國利益,為使美國免於背負處理台灣問題之戰爭責任,而有中華民國殖民政權是「自行霸佔」、而非「代理佔領」台灣的見解,從「代理法」的角度來看,美國和台灣治理當局間存在「代理關係」之證據如下:
A. 台灣屏東琉球籍漁船「廣大興28號」於2013年5月9日,在所謂「台菲重疊經濟海域」,遭菲律賓公務船以武力攻擊的當天,依台灣媒體報導,中華民國外交部即以最急件通知美國。中華民國外交部在台灣治理當局轄下的台灣漁民,遭菲律賓政府轄下的海岸防衛隊武力攻擊事件發生後,立即向美國報備,絕非因美華間有「外交關係」,是因美華間有「代理關係」。在代理法架構內「代理人(agent)」對「本人(principal)」有「告知義務(Duty to notify and give information)」, 代理人遭遇問題當然有義務告知本人。
B. 中華民國海軍紀德艦於2013年5月16日,在所謂「台菲暫定執法線」附近聯合操演執行護漁任務過程中,艦上同時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居下位)」及「美國國旗(居上位)」,意味台灣治理當局之軍艦是「以美國名義」執行本次任務,完全符合代理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代理人)」基於代理佔領義務,必須以「美國軍方(本人)」之名義為護漁之意思表示,直接對「美國軍方(本人)」發生效力。因此,就法理而言,執行本次護漁任務的,其實是「美國軍方」,而菲律賓和美國有軍事同盟關係,菲律賓政府就該護漁操演並無表示抗議。
2. 永久佔領說
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如企圖讓台灣處於「永被佔領(permanently occupied)」狀態,除了違反國際法「領土完整原則」,也違反自然法「良心法則」,不應是美國總統會有的指示。
3. 無視日本說
「所謂美方」2010年特意提供訴求「台灣地位正常化」給「台灣民政府」,包括「歐巴馬宣示就任美國總統」和「二重橋日本皇居」兩幅照片,意味台灣地位問題和美國總統及日本天皇有關。要解決台灣問題,怎麼會無視日本天皇和台灣間之「殘存關係」?而且,怎會企圖移轉台灣主權?這是嚴重違反萬國公法原則, 絕對不會是美國總統的指示。
太平洋戰爭結束以來,歷任美國總統中,尼克森總統是唯一曾企圖出賣台灣給中國,而巧得是:也是唯一被國會彈劾下台的美國總統。美國憲法明文承認萬國公法,美國總統必須遵守。重要的是:「即使是被命令,沒有人必須做違法之事(No one, even though commanded, is bound to do that which is unlawful.)」這是這次「華府事件」的最佳寫照。
台灣(民)政府 對「台灣目前法理地位(the present legal status of Taiwan)」的立場是:「日本天皇保有所有權,美國總統握有佔領權。 美國總統有責任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就是這樣,目前,也只能是這樣。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國會將有權界定及懲罰違反萬國公法;
美國總統必須遵守美國憲法,而美國憲法明文規定必須遵守萬國公法及美國所簽署之國際條約。因此,任何代表美國總統處理台灣地位問題之「(華府事件)所謂美方」,也不得背離萬國公法原則也不得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所謂美方」的指示有違反美國憲法,「台灣民政府」完全有立場予以拒絕並糾正,而不是一味配合「所謂美方」演出不法戲碼;
1. 蔣軍霸佔說
自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8日期間,盟軍蔣介石元帥是代表盟軍對台灣執行分配佔領,而自1952年4月28日起,中華民國蔣中正總統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殖民政權,是在「對日和約」第23條(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佔領台灣,成為戰爭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充份證據顯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是以默許或明文方式,認可中華民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台灣。
儘管「所謂美方」基於美國利益,為使美國免於背負處理台灣問題之戰爭責任,而有中華民國殖民政權是「自行霸佔」、而非「代理佔領」台灣的見解,從「代理法」的角度來看,美國和台灣治理當局間存在「代理關係」之證據如下:
A. 台灣屏東琉球籍漁船「廣大興28號」於2013年5月9日,在所謂「台菲重疊經濟海域」,遭菲律賓公務船以武力攻擊的當天,依台灣媒體報導,中華民國外交部即以最急件通知美國。中華民國外交部在台灣治理當局轄下的台灣漁民,遭菲律賓政府轄下的海岸防衛隊武力攻擊事件發生後,立即向美國報備,絕非因美華間有「外交關係」,是因美華間有「代理關係」。在代理法架構內「代理人(agent)」對「本人(principal)」有「告知義務(Duty to notify and give information)」, 代理人遭遇問題當然有義務告知本人。
B. 中華民國海軍紀德艦於2013年5月16日,在所謂「台菲暫定執法線」附近聯合操演執行護漁任務過程中,艦上同時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居下位)」及「美國國旗(居上位)」,意味台灣治理當局之軍艦是「以美國名義」執行本次任務,完全符合代理法架構內「台灣治理當局(代理人)」基於代理佔領義務,必須以「美國軍方(本人)」之名義為護漁之意思表示,直接對「美國軍方(本人)」發生效力。因此,就法理而言,執行本次護漁任務的,其實是「美國軍方」,而菲律賓和美國有軍事同盟關係,菲律賓政府就該護漁操演並無表示抗議。
2. 永久佔領說
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如企圖讓台灣處於「永被佔領(permanently occupied)」狀態,除了違反國際法「領土完整原則」,也違反自然法「良心法則」,不應是美國總統會有的指示。
3. 無視日本說
「所謂美方」2010年特意提供訴求「台灣地位正常化」給「台灣民政府」,包括「歐巴馬宣示就任美國總統」和「二重橋日本皇居」兩幅照片,意味台灣地位問題和美國總統及日本天皇有關。要解決台灣問題,怎麼會無視日本天皇和台灣間之「殘存關係」?而且,怎會企圖移轉台灣主權?這是嚴重違反萬國公法原則, 絕對不會是美國總統的指示。
太平洋戰爭結束以來,歷任美國總統中,尼克森總統是唯一曾企圖出賣台灣給中國,而巧得是:也是唯一被國會彈劾下台的美國總統。美國憲法明文承認萬國公法,美國總統必須遵守。重要的是:「即使是被命令,沒有人必須做違法之事(No one, even though commanded, is bound to do that which is unlawful.)」這是這次「華府事件」的最佳寫照。
台灣(民)政府 對「台灣目前法理地位(the present legal status of Taiwan)」的立場是:「日本天皇保有所有權,美國總統握有佔領權。 美國總統有責任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就是這樣,目前,也只能是這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5/27
參考資料: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5/27
參考資料:
聖經馬 太 福 音 13:24-46有一段話:
Chinese Union Version (Traditional) (CUV)
24 耶 穌 又 設 個 比 喻 對 他 們 說 : 天 國 好 像 人 撒 好 種 在 田 裡 ,
25 及 至 人 睡 覺 的 時 候 , 有 仇 敵 來 , 將 稗 子 撒 在 麥 子 裡 就 走 了 。
26 到 長 苗 吐 穗 的 時 候 , 稗 子 也 顯 出 來 。
27 田 主 的 僕 人 來 告 訴 他 說 : 主 阿 , 你 不 是 撒 好 種 在 田 裡 麼 ? 從 那 裡 來 的 稗 子 呢 ?
28 主 人 說 : 這 是 仇 敵 做 的 。 僕 人 說 : 你 要 我 們 去 薅 出 來 麼 ?
29 主 人 說 : 不 必 , 恐 怕 薅 稗 子 , 連 麥 子 也 拔 出 來 。
30 容 這 兩 樣 一 齊 長 , 等 著 收 割 。 當 收 割 的 時 候 , 我 要 對 收 割 的 人 說 , 先 將 稗 子 薅 出 來 , 捆 成 捆 , 留 著 燒 ; 惟 有 麥 子 要 收 在 倉 裡 。
【2013/05/23 聯合報╱特派記者林則宏/北京報導】
Chinese Union Version (Traditional) (CUV)
24 耶 穌 又 設 個 比 喻 對 他 們 說 : 天 國 好 像 人 撒 好 種 在 田 裡 ,
25 及 至 人 睡 覺 的 時 候 , 有 仇 敵 來 , 將 稗 子 撒 在 麥 子 裡 就 走 了 。
26 到 長 苗 吐 穗 的 時 候 , 稗 子 也 顯 出 來 。
27 田 主 的 僕 人 來 告 訴 他 說 : 主 阿 , 你 不 是 撒 好 種 在 田 裡 麼 ? 從 那 裡 來 的 稗 子 呢 ?
28 主 人 說 : 這 是 仇 敵 做 的 。 僕 人 說 : 你 要 我 們 去 薅 出 來 麼 ?
29 主 人 說 : 不 必 , 恐 怕 薅 稗 子 , 連 麥 子 也 拔 出 來 。
30 容 這 兩 樣 一 齊 長 , 等 著 收 割 。 當 收 割 的 時 候 , 我 要 對 收 割 的 人 說 , 先 將 稗 子 薅 出 來 , 捆 成 捆 , 留 著 燒 ; 惟 有 麥 子 要 收 在 倉 裡 。
【2013/05/23 聯合報╱特派記者林則宏/北京報導】
不搞法理台獨 就與民進黨接觸
大陸政協主席俞正聲昨天指出,只要民進黨不再主張台獨,「我們就會跟他們接觸」,大陸會跟台灣贊成一個中國的各方面人士接觸,也沒有黨派偏見。
他指出,兩岸和平發展有底線,不能搞台獨。他也問,民進黨敢不敢說「不搞法理台獨」?至少不會去破壞九二共識。他相信台灣同胞對大陸的底線很清楚,像陳水扁那樣想搞法理台獨,兩岸關係會發生逆轉。
俞正聲說,只要不搞台獨,其他形式都只是兩岸關係前進中的一些波瀾,總是會解決的;兩岸和平發展的大趨勢不會有大的反覆。但現實問題要處理好,他對兩岸關係的未來是樂觀的。
【特派記者林則宏/北京報導】大陸政協主席俞正聲昨天指出,馬先生說「不統、不獨、不武」,他贊成「不獨」,但海峽兩岸的中華民族總是希望國家最終能夠統一,反覆講「不統」這幾個字,未免有點傷人心。
【特派記者林則宏/北京報導】大陸政協主席俞正聲昨天指出,馬先生說「不統、不獨、不武」,他贊成「不獨」,但海峽兩岸的中華民族總是希望國家最終能夠統一,反覆講「不統」這幾個字,未免有點傷人心。
俞正聲指出,前陣子看到,台日漁權簽定後,台灣海巡部門有人說如果大陸的漁船去,就要趕走,這就很傷人心,這話不是一個相向而行的說法,有點背向而行。他說:「大陸船去,不要說趕走兩字,兩岸同胞妥善處理嘛。」
針對日前台灣方面表示,文化交流要兩岸政府達成協議,俞正聲說,「這不是逼著要大陸承認海峽兩岸是兩個政府嗎?」促進文化交流對兩岸有什麼不好?可以增進相互瞭解。
他說,這些事情做了,環境好了,就有利於討論合情合理的安排。他說:「要討論就要創造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