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1945年10月25日(台灣佔領執行)至1946年5月28日(台灣總督府運作廢止)的這段期間,台灣總督府在戰爭法架構內,是定位為被佔領地之「既有政府(exsisting government)」,是為「舊政權(the old regime)」,中國佔領當局則是「佔領國(occupying power)」。
依戰爭法架構內「民政當局在被佔領地(civil administration in occupied territory)」之概念:
Replacing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and building a new structure is the most drastic "change of administration, COA". The occupying power should adopt this COA only if the old regime has completely collapsed or is so hostile or poses such a threat to peace and stability that its continued existence cannot be tolerated. 撤換既有政府,建構新組織是最激烈之政權改變。佔領國應只有在如舊政權已徹底瓦解,或有敵意,或對安全及穩定有威脅,以致不得容忍其繼續存在時,才採取這種政權改變。
美軍1945年9月8日佔領南朝鮮後,佔領軍指揮官General Hodge於9月9日之受降典禮中,宣佈將完整保留既有包括總督及職員之朝鮮總督府,其有如被佔領地之「民政府」,後因朝鮮人抗議,才在1945年10月間改由朝鮮人所組成之「朝鮮諮詢會(Korean Advisory Council)」取代。
相對地,安藤利吉1945年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所舉行受降典禮上,向盟軍簽字投降後,被陳儀任命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負責處理各級政府移交和遣送日本軍人、官吏及僑民之事務。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在投降後,已完全喪失治理台灣之權責。意謂本質為「既有政府」之台灣總督府已徹底瓦解。在此情況下,依戰爭法,佔領國應在被佔領地另行「建構新組織(to build a new structure)」,取代「既有政府」,不得越俎代庖,,迴避設立被佔領地「民事政府」,逕行由佔領國直接治理。
1945年12月25日,開始遣送內地日本人。1946年4月13日,安藤利吉以日本政府任命之台灣總督身份,執行遣送工作已告一段落,而其以安藤利吉大將之身份,則因盟軍總部已於1946年1月6日發表為戰犯,被逮捕,於是「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隨著解散。在台灣日本官員、軍人及國民之遣送作業,於1946年4月20日完成。
依戰爭法架構內「民政當局在被佔領地(civil administration in occupied territory)」之概念:
Replacing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and building a new structure is the most drastic "change of administration, COA". The occupying power should adopt this COA only if the old regime has completely collapsed or is so hostile or poses such a threat to peace and stability that its continued existence cannot be tolerated. 撤換既有政府,建構新組織是最激烈之政權改變。佔領國應只有在如舊政權已徹底瓦解,或有敵意,或對安全及穩定有威脅,以致不得容忍其繼續存在時,才採取這種政權改變。
美軍1945年9月8日佔領南朝鮮後,佔領軍指揮官General Hodge於9月9日之受降典禮中,宣佈將完整保留既有包括總督及職員之朝鮮總督府,其有如被佔領地之「民政府」,後因朝鮮人抗議,才在1945年10月間改由朝鮮人所組成之「朝鮮諮詢會(Korean Advisory Council)」取代。
相對地,安藤利吉1945年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所舉行受降典禮上,向盟軍簽字投降後,被陳儀任命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負責處理各級政府移交和遣送日本軍人、官吏及僑民之事務。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在投降後,已完全喪失治理台灣之權責。意謂本質為「既有政府」之台灣總督府已徹底瓦解。在此情況下,依戰爭法,佔領國應在被佔領地另行「建構新組織(to build a new structure)」,取代「既有政府」,不得越俎代庖,,迴避設立被佔領地「民事政府」,逕行由佔領國直接治理。
1945年12月25日,開始遣送內地日本人。1946年4月13日,安藤利吉以日本政府任命之台灣總督身份,執行遣送工作已告一段落,而其以安藤利吉大將之身份,則因盟軍總部已於1946年1月6日發表為戰犯,被逮捕,於是「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隨著解散。在台灣日本官員、軍人及國民之遣送作業,於1946年4月20日完成。
有關安藤利吉之被列為「戰犯」,從其戰爭經歷探討如下:
1. 中華民國政府方面
在中國國民政府所公布的日本戰犯名單中,安藤利吉被列為戰犯理由為:「戰時曾任日軍中國派遣軍華南方面軍司令官。」
2. 盟軍總部方面
駐日盟軍總部於1946年1月6日發表安藤利吉為戰犯。
1940年2月10日至10月5日期間,當時安藤利吉是以陸軍中將任南支那方面軍司令官,以致戰後被中國軍事法庭確定為戰犯嫌疑。至於安藤利吉之所以被盟軍總部列為戰犯,其唯一可能理由是安藤利吉在1945年4月1日至1945年6月20日,計81天沖繩戰役之「陸戰(land war)」期間,以第10方面軍司令官身份指揮日軍第32軍琉球守備隊作戰,造成盟軍重大傷亡,盟軍是在付出慘重代價後,才得到勝利。由駐日盟軍總部將安藤利吉列為戰犯,足以證明安藤利吉和太平洋戰爭有關,因此證明駐守台灣之安藤利吉,所負有防衛任務之台灣和琉球,皆是太平洋戰區。
美國之國務、戰爭及海軍部門,1946年2月18日回覆中國戰區指揮官魏德邁將軍所發電報之電文中,提及:
State Department guidance as to the exact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is requested inasmuch as the present legal status of Formosa has a direct bearing on handling of the property of Japanese citizens of Formosa who have been or are to be sent to Japan. 由於福爾摩沙之目前法理地位,與已經或將要被送回日本之福爾摩沙日本公民財產處置有直接關係,請求國務院指示福爾摩沙之確切法理地位。
遺憾的是,美國軍方就魏德邁將軍於1946年2月16日電文所提出問題,向美國國務院提出請求至今已68年,美國國務院尚未就「福爾摩沙之目前或確切法理地位」,提出任何答覆。
This headquarters until instructions are received to the contrary, will continue the repatriation of Japanese from Formosa in accordance with present plans. Formosa Japs under present plans are in effect placed in same category as Jap nationals being repatriated from China proper. 直至收到相反的指示,這個總部將繼續依目前計劃從福爾摩沙遣返日本人。在目前計劃下,福爾摩沙日本人,實際上是和從中國本土所遣返之日本國民被置於同樣類別。
上述說詞,和裔台灣住民也可能因美國軍方即時接獲「相反指示」,免於被遣返之命運,是以並非必然得被遣返日本內地不可。關鍵就是日本天皇正式廢止「台灣總督府運作」之時點。明治憲法在台灣施行後,日本天皇廢除台灣總督府運作之時點,所代表的意義:
1. 1945年4月1日(明治憲法施行)至1945年8月14日(天皇宣佈投降前)
如是,則台灣是在「未被佔領(not occupied)」狀態下,成為日本正式之「已編入領土」。然,戰爭狀態中並無改派知事以治理台灣之空間,是以其為不可行之時點範圍。
2. 1945年8月15日(天皇宣佈投降)至1945年10月24日(台灣佔領執行前)
如是,則台灣是在「未被正式佔領(not formally occupied)」狀態下,成為日本正式之「已編入領土」,然,基於日本天皇已宣佈投降,無改派知事以治理台灣之必要,是以其為不可行之時點範圍。
3. 1945年10月25日(台灣佔領執行)至1947年5月2日(和平憲法施行前)
如是,則台灣並非如坊間文獻所解讀,因被解放而「回歸中華民國」,相反地,是在「被正式佔領(formally occupied)」狀態下,成為日本正式之「已編入領土」。中國在台當局就必須從「認知解放中國台灣」修正為「承認佔領日本台灣」,是以其為唯一可行之時點範圍。
1945年10月25日安藤利吉向陳儀投降後,台灣地區「第10方面軍司令部」改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而第10方面軍司令安藤利吉改為「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連絡部部長」。台灣地區日本官兵之遣送事宜,是由原駐台日本軍方負責處理,與台灣總督府無關。
事實上,由於安藤利吉是以陳儀所任命之「台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聯絡部部長」身份,非以日本方面所任命之「台灣總督」身份處理遣送日本軍人、官吏及僑民事務。基於台灣總督府在當時即已徹底瓦解而功能盡失,自1945年10月25日起,日本天皇其實隨時皆可廢止台灣總督府之運作。
如在1945年10月25日至1946年4月20日期間,即廢止台灣總督府運作,以完成將台灣編入日本之法律程序,則中國在台當局確定並非「解放中國台灣」,而是「佔領日本台灣」,美國依國際法有義務制止中國佔領軍繼續將日人遣返。如此,會造成遣送作業之矛盾。日本政府是選擇在日本軍官民遣送完成後之1946年5月28日,才正式廢止台灣總督府運作。因此可以推論,是為確保日本在台之軍官民能安全遣回日本本土,以免遭到中國佔領軍迫害。
台灣總督府運作既是依日本天皇敕令正式肇始,故也唯有依日本天皇敕令能正式廢止。昭和天皇是於1945年4月1日頒布詔書,賦予台灣人參政權,致使明治憲法得以完整地施行於台灣。吉田茂就任首相第7天之1946年5月28日, 亦即在和平憲法於1947年5月3日施行前,天皇尚可參與國務及和平條約簽署前,台灣法理上仍為日本領土時,依天皇所頒布之相關敕令,正式廢止台灣總督府運作,其等同日本政府在明治憲法架構內,完成將台灣編入為日本國土一部份之法律程序,以致自1946年5月28日起依國際法,台灣確定是中華民國所佔領之「日本領土」。
日本政府於1945年4月1日在台灣施行明治憲法後,台灣既已成為日本之
「已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台灣總督府即無繼續運作之正當性及必要性。日本昭和天皇若是不能或沒有即時廢止台灣總督府運作,意味台灣仍是未被日本編入之殖民地,是殖民地才有總督府運作,而總督府運作是殖民地地位之具體證據,則台灣命運將大不同。
設置於「非日本領土」上之朝鮮總督府,其運作廢止所代表的意義是:「朝鮮被解放,而脫離日本。」是以朝鮮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而有「獨立」之正當性。另一方面,設置於「日本領土」上之台灣總督府,其運作廢止所代表的意義是:「台灣被編入而歸屬日本。」是以台灣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日本放棄治理台灣」而有「自治」之正當性。
日本統治台灣50年間,計有10任武官總督,及因依大正8年8月20日敕令第393號台灣總督府官制修正案,廢除台灣總督需由武官就任之條件,而使自1919年10月29日第八任總督田健治郎,就任至1936年9月2日第十六任總督中川健藏離任為止之17年間,連續有9任文官總督成為可能。基於台灣總督也可由文官擔任之事實,台灣總督和台灣軍司令官未必是同一人
日本陸軍中將明石元二郎於1918年6月6日,被日本天皇任命為第七任台灣總督後,於7月2日晉升陸軍大將,而於7月22日到任,並於1919年8月24日,以台灣總督身份兼任首任台灣軍司令官。在此「政務兼軍務」之人事結構下,喪失台灣總督身份,即無資格擔任台灣軍司令官。
反觀安藤利吉是以第10方面軍司令官身份兼任台灣總督。在此「軍務兼政務」互相混砸,真是所謂的「本末顛倒」之人事結構下,安藤利吉即使喪失台灣總督身份,並無損及其為第10方面軍司令官之本來身份。
投降是交戰國軍方間的事,和行政部門無涉。因此,坊間有文獻稱「末代總督安藤利吉簽日本降書」,然而精確的說法應是:「日本第10方面軍司令官陸軍大將安藤利吉簽投降書」。1945年10月25日陳儀事實上是以本質為「福爾摩沙中國軍政府」之所謂「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身份,代表盟軍之蔣介石元帥,在日本台灣之台北公會堂(今之中山堂)接受大日本帝國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陸軍大將投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6/26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