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人變更國籍為日本國籍的探討。現任「日本奮起黨」主席日本眾議員平沼糾夫先生,於2010年1月17日,在其日本岡山縣選區後援會致詞時,曾提及現任台裔日籍參議員「蓮舫女士」原本並非日本人,致招惹爭議。事實上,國籍歸屬乃純屬「法理」範疇,任何人之國籍問題,必須依照法理論事。
依平沼糾夫先生之論點,蓮舫女士之父是具「中華民國籍之台灣人」,而其母則是具「日本籍之日本人」,因此,源於父母雙重國籍之蓮舫女士,依日本國籍法之規定,並非是依「歸化法」而成為日本人,而是在1985年,因年滿18歲時, 依「日本國籍選擇」,而放棄中華民國籍後,才真正成為日本人。可是,直到2010年,平沼糾夫先生之認知中,竟然還有「中華民國」之存在,由此推論,日本人事實是配合美國模糊台灣地位之共犯。
從法理之角度來看,參議員蓮舫女士之父,應是出生於日治時期而無改姓名,以歸化日本之台灣本島人士,其在1952年8月5日至1972年9月29日,日本承認日華台北和約之期間,是被日本政府視為「中華民國籍」,而且蓮舫女士1985年選擇國籍時,因為日本已不再承認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籍,故其父應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蓮舫女士在父「無國籍」而母具「日本籍」之情況下,依「世界人權宣言」條款Article 15-1所規定:「每一個人有擁有一個國籍之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之原則,日本國籍是蓮舫女士唯一且必須之選擇,並非是放棄「中華民國籍」而選擇日本籍,這點必須澄清才好。
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有權力執行台灣佔領之美國軍事政府,其依戰爭法應比照琉球及南朝鮮佔領模式,協助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本質上其實是為無任何獨立權能之過渡團體(interim bodies lacking any independent authority),必需服膺「征服者」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民政府」非屬「臨時政府」或 「流亡政府」性質,縱然使轉型成「台灣政府」,而正式取代美國軍事政府,以行使台灣治理管轄權後,並不保証能享有「國家外交權及歸化權」。
美國軍事政府應比照琉球模式,親自或授權「台灣(民)政府」,核發本質為「無國籍旅行證件」之美國台灣護照予本土台灣人。依世界人權宣言之國籍原則,無國籍者是被允許有取得國籍之權利,而有國籍者,則是被允許有移轉成他國籍之權利,然並不被允許移轉成無國籍狀態。
依平沼糾夫先生之論點,蓮舫女士之父是具「中華民國籍之台灣人」,而其母則是具「日本籍之日本人」,因此,源於父母雙重國籍之蓮舫女士,依日本國籍法之規定,並非是依「歸化法」而成為日本人,而是在1985年,因年滿18歲時, 依「日本國籍選擇」,而放棄中華民國籍後,才真正成為日本人。可是,直到2010年,平沼糾夫先生之認知中,竟然還有「中華民國」之存在,由此推論,日本人事實是配合美國模糊台灣地位之共犯。
從法理之角度來看,參議員蓮舫女士之父,應是出生於日治時期而無改姓名,以歸化日本之台灣本島人士,其在1952年8月5日至1972年9月29日,日本承認日華台北和約之期間,是被日本政府視為「中華民國籍」,而且蓮舫女士1985年選擇國籍時,因為日本已不再承認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籍,故其父應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蓮舫女士在父「無國籍」而母具「日本籍」之情況下,依「世界人權宣言」條款Article 15-1所規定:「每一個人有擁有一個國籍之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之原則,日本國籍是蓮舫女士唯一且必須之選擇,並非是放棄「中華民國籍」而選擇日本籍,這點必須澄清才好。
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有權力執行台灣佔領之美國軍事政府,其依戰爭法應比照琉球及南朝鮮佔領模式,協助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本質上其實是為無任何獨立權能之過渡團體(interim bodies lacking any independent authority),必需服膺「征服者」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民政府」非屬「臨時政府」或 「流亡政府」性質,縱然使轉型成「台灣政府」,而正式取代美國軍事政府,以行使台灣治理管轄權後,並不保証能享有「國家外交權及歸化權」。
美國軍事政府應比照琉球模式,親自或授權「台灣(民)政府」,核發本質為「無國籍旅行證件」之美國台灣護照予本土台灣人。依世界人權宣言之國籍原則,無國籍者是被允許有取得國籍之權利,而有國籍者,則是被允許有移轉成他國籍之權利,然並不被允許移轉成無國籍狀態。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4/14初論 2013/06/20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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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4初論 2013/06/20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