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0

台灣戰爭史回顧(69)

台灣戰爭史回顧(69)

台灣旅行證件不是台灣護照。台灣(民)政府將會發行美軍事政府的「台灣旅行證件」,不是「台灣護照」因為「護照」是主權獨立國家的證明文件,而「旅行證件」是被佔領地的「旅行文件」。2011年12月20日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政權之所謂「移民署」邀請中華航空、長榮航空、國泰航空和遠東航空等4家航空公司,以及航空警察局、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等隊伍,一起進行真偽證照辨識達人比賽,自稱包括所謂「台灣民政府護照」等千奇百怪的護照為假護照,當然統統不能用。就此活動駁斥如下:

1. 台灣民政府不會發行所謂「台灣民政府護照」

依戰爭慣例,被占領領土住民應是持以「征服國或主要占領權國」軍政府本人名義所核發之「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無論本質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占領日本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或是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治理民事之台灣民政府,皆無立場以代理人名義,自行核發旅行證件予本土台灣人。本土台灣人被迫拿「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國境,是違法、是一種政治煉獄,本土台灣人至今仍然渾渾噩噩,個人為凸顯這種中國和美國聯合「壓榨」行為,堅拒領取「流亡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護照」。 

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並不存在「台灣民政府護照」,這是完全沒有戰爭法概念之「流亡中華民國移民署」自言自語,其實是多慮了。依代理法原則,「台灣民政府」是無立場核發「台灣民政府護照」予本土台灣人。除非,美國軍事政府下令要求,因此,基於同樣的理由,中國殖民政權也是無立場核發中華民國護照予本土台灣人。就在2011年12月20日當天,150名「台灣民政府成員」絕大多數是持「中華民國護照」赴日本東京,這是無奈,也是沒有辦法;本土台灣人在取得台灣美國軍政府所核發之旅行證件前,此乃權宜而並非合法。

基於中華民國在目前國際社會並不被承認為主權國家,中華民國護照本身的效力都有爭議,還嘲笑其他之所謂假護照,五十步笑百步,真是令人噴飯。 

2. 流亡中華民國在台灣「移民署」是非法組織

美國「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Judge) Robert J. Tuider,就有關出生在美國,而養成在台灣之台灣裔美國公民,請求「解除涉及效忠美國之安全顧慮(security clearance)」之訴訟案,2011年1月31日判決文中,對台灣的認知提及:
In 1949, two million refugees fled from a civil war in mainland China to Taiwan. That same year, Communists in mainland China establish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or China), and Chiang Kai-shek established a separate, provisional capital for his government in Taipei, Taiwan於1949年,兩百萬難民逃避中國內戰而到台灣。就在同一年,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蔣介石政府在台灣台北,另行建立一個臨時首都。
依美國法院判決,組成所謂「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中之「在台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在國際法上之定位,是為逃避中國內戰而流亡日本台灣的「難民(refugees)」,並非「移民(immigrants)」。 
Convention (IV)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Geneva, 12 August 1949. 
Part III: Status and treatment of protected persons 
Section III: Occupied territories
於1949年8月12日所採用之日內瓦第四公約,是關於戰爭期間平民之保護。第三部份: 受保護人民之身份及對待 
第三節: 被佔領領土

ARTICLE 49:
Individual or mass forcible transfers, as well as deportations of protected persons from occupied territory to the territory of the Occupying Power or to that of any other country, occupied or not, are prohibited, regardless of their motive. The Occupying Power shall not deport or transfer parts of its own civilian population into the territory it occupies.

第49條:
個人或集體強制遷移,如同將受保護人民從被佔領領土放逐至佔領國之領土,或至任何其他被佔領或非被佔領國家之領土,無論其動機為何?是被禁止的。佔領國是不得將該國之部份平民人口放逐,或遷移至其所佔領之領土

This means that settlements are prohibited. The occupying power cannot confiscate land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for the sol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 settlements for its nationals. The occupying power also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eserve and maintain the demographic and social configuration of the occupied territory, which may entail restricting even voluntary migrations. 

其意謂殖民是被禁止的。佔領國不得只是為了替其國民建立殖民,而在被佔領領土沒收土地。佔領國也有責任保存及維持被佔領地之人口及社會結構,即使是自願遷移也需要限制。

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規定,自1948年11月起,包括中華民國軍官民之蔣介石集團流亡,至蔣介石元帥所占領之日本台灣,是明確違反國際法。

結合「軍事佔領和政治流亡」之「中國殖民(難民)」經由中國「移入」日本台灣,改變當地原本之人口及社會結構,導致當地之「民族特性消滅(the extinguishing of the ethnic identity)」,以及包括「語言消滅(linguicide)等之文化消滅(ethnocide)」,其藉改變民族特性以「變種」之罪行,並不亞於違反國際法之「滅種(genocide)罪行」。

台灣「目前法理地位」已很明確,是美國總統所占領之日本天皇領土。將台灣變成中華民國,是涉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日本台灣「就地合法」,而將中華民國變成台灣,則涉及中國軍事占領當局在日本台灣「永久占領」,明顯違反國際法則。而結合占領和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成立所謂「移民署」,是企圖就地合法及永久占領,以殖民之具體證據,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之規定,為非法組織。退萬步言,縱然美國國務院願意幫忙「蔣邦」的忙,請問美國國防部願意嗎?美國總統願意嗎?國際社會願意嗎?更重要的是:本土台灣人誓死反對到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1/06初論 2013/06/10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