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6

台灣戰爭史回顧(65)

台灣戰爭史回顧(65)

台灣最後的一線生機 (The last Line Hope of Taiwan)。
日台互補 (Complementary Economies of Japan and Taiwan)

2011年8月15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在參拜靖國神社的場合,就媒體記者提問參拜靖國神社理由,石原回應稱:「是為救國而來。」石原知事基於目前的日本政治結構「有重新洗牌的必要」,而於2012年1月27日召開記者會稱:「將結合『國民新黨及奮起日本黨』等日本主流保守勢力,在三月中成立『石原新黨』,共同改變日本的政治。」日本如因石原知事不惜辭去東京都知事,改變日本而再建,則其影響勢必及於台灣。事實上,日本和台灣之間暗藏著錯綜複雜之關係,從法理角度來看,台灣與日本同時存在「死路」和「活路」,探索台灣的「一線生機」,結論如下:

A. 日本戰敗後,日本已經是「法理死路」
因為:1. 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之關係被「舊金山和約」割斷,其演變為:

a. 在1947年5月3日施行之日本國新憲法架構內,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主導,制定之日本國憲法第4條1規定:「日本天皇只能參與有限之政務」:The Emperor shall perform only such acts in matters of state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he shall not have powers related to government. 天皇只能行使本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無關於國政的權能。

b. 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對日舊金山和約架構內被規定: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盟軍承認日本人民對日本及其領海之完整主權。

對日和約第1條(b),是基於日本天皇在日本國憲法第4條1之拘束下,無關於國政之權能,規定盟軍承認由日本人民所組成之日本政府,對日本領土及日本領海之治理權。在日本因對日和約生效而恢復主權國家地位後,日本國會縱然修憲回復天皇主權,將因背離對日和約第1條(b)之原則而無正當性。因此,真正凍結天皇主權的,並非國內法範疇內可被修改之日本國憲法,而是國際法範疇內不可被修改之對日和約。

2. 戰後,因為日本在1945年4月1日天皇宣佈「明治憲法」在台灣實施,自此日本政府和台灣之關係已經演變成: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依第2條(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政府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3. 日本政府和南海諸島之關係 :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依第2條(f):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B. 戰後,因為日本天皇在台實施「日本憲法」,對日和約沒有「處分台灣」,法理上留了一條活路給台灣人民。

1. 因為天皇「詔書」戰後仍然有效,所以日本天皇和台灣之關係仍然存在。

a. 「臺灣政府」將會在日本政府協助下,制定「臺灣基本法(Taiwan Basic Law)」。適用於台灣人民之「台灣基本法」是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規定而修改,經日本天皇批准後施行。透過「臺灣基本法」台灣得以連結日本,互助互補以共榮。

b. 臺灣議會將會設置「參議院」及「眾議院」。

c.原來存在於「臺灣總督府官制」中,部份與日本政府無關之敕令,並無違反舊金山平條約第2條(b)之原則,只是在名稱上需做修改。例如:

臺灣總督府官制,修改為: 臺灣政府官制

第一條:在臺灣總督府設置臺灣總督,總督是管轄臺灣島及澎湖列島。

修改為:在臺灣政府設置臺灣總理,總理是管轄臺灣本島,澎湖列島及新南群島。。

第二條 :總督是天皇親自任命。 

修改為: 總理是天皇親自任命。

d. 日本政府(非天皇)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喪失對台灣之主權權利。然而,需注意的是,對日和約完全無涉日本天皇,並無規定日本天皇讓出台灣或放棄台灣,意味台灣領土所有權仍歸屬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不得治理台灣,並不自動延伸成日本天皇不得治理台灣,沒有任何法律或條約規定日本天皇不得有關於台灣政務之權能。因此,台灣人民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其實並不會因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自動享有或擁有「台灣自治」。 

2. 台灣和南海諸島之關係

a. 1939年3月30日日本政府將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b. 1939年4月18日日本政府發佈「官報第3683號」,其中第720頁載明「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總稱新南群島」,編入台灣高雄州高雄市,歸臺灣總督府管轄。

c. 1945年4月1日日本政府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於台灣全島,將包括新南群島之台灣正式編入日本,完成內地延長。

d.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依第2條(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諸島及西沙諸島之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規定:日本政府不得管轄台灣;而第2條(f)則是規定日本政府不得管轄新南群島。然,和約並無規定日本天皇所親自任命之臺灣總督不得管轄新南群島。 

臺灣總督府並非構成日本政府部門之一,故臺灣總督府絕非日本政府。臺灣總督府官制規定臺灣總督是在日本天皇所授權之日本政府部門監督下,代理日本天皇治理台灣。然而依和約第2條(b)之規定,日本政府是不得管轄台灣,臺灣總督於是得以免受日本政府之監督以治理台灣。日本天皇和台灣乃至南海諸島之「一線生機」關係是超越舊金山和平條約,及日本國憲法之限制,其不但得以活化「台灣民政府」,乃至日本天皇,從而重建台灣和日本之互補關係。

Eamonn Fingleton2012年1月6日在「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發表之意見"The Myth of Japan's Failure (日本失敗之虛構)"提及:

1. Japan’s motivation is clear: food security. With only about one-third as much arable land per capita as China, Japan has long been the world’s largest net food importer.日本政府動機是很明顯的:確保糧食。每人可耕地面積約只有中國三分之一,日本長久以來,是世界最大之淨糧食進口國。

2. Clearly the question of what has really happened to Japan is of first-order geopolitical importance. In a stunning refutation of American conventional wisdom, Japan has not missed a beat in building an ever more sophisticated industrial base.
很清楚地,日本實際上已發生的問題,在地理政治上是第一級重要。美國駁斥傳統智慧,是另人(日本)昏倒在地,日本則是不停地建構越來越複雜的工業基地。

3. Japanese manufacturers have graduated to making so-called producers’ goods. These typically consist of advanced components or materials, or precision production equipment. They may be invisible to the consumer, yet without them the modern world literally would not exist. This sort of manufacturing, which is both highly capital-intensive and highly know-how-intensive, was virtually monopol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1950s and 1960s and constituted the essence of American economic leadership.日本廠商已逐漸轉型,生產所謂製造者產品。這些典型地包括:先進之成分或原料或精密生產設備。其也許是消費者所看不到,然而如果沒有它們,文明世界實在是無法存在。這類兼具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之產業,在1950及1960年代幾乎是被美國所壟斷,而建構美國經濟領導地位之精髓。

日本提供台灣工業技術及商業品牌,台灣則提供日本農業食材及工業產品,因此,日台共同得以互補,同登世界一等國。這完全符合杜勒斯在對日和約簽署前所規劃之日台關係,其為對本土台灣人最有利的台灣願景。對於日本政壇可能發生之變革,「台灣民政府」應順勢準備在法理基礎上和「石原新黨」精確接軌,以共同響應改造日本同時也改造台灣之行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2/07初論 2013/06/06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