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清敵我界線 Diverged Allegiances。目前本土台灣人對「效忠」的紛歧。
基於「個人之身份(individual status)」是可因發生婚姻或移民,而有所變更,並非所有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皆為美國法院判定的「無國籍」,本土台灣人應該要注意。
「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轄下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將會比照「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管轄下之「琉球政府(琉球民政府)」,核發「琉球護照」之模式所核發「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 for Stateless Formosans)」或稱「台灣護照(Taiwan Passport)」,將只適用於因為是「被佔領方」,而需對「台灣美國軍政府」行「服從(obedience)」之「暫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其身份是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
本土台灣人在台灣達最終地位前,尚無「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問題。因此,「台灣民政府」並不能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原則,將具有外國籍身份者「歸化(naturalize)」,變成無國籍之台灣人,以免除其原本在國民公法上之效忠義務。國籍身份之認定涉及神聖而莊嚴之效忠義務,不容有任何投機及滲透之企圖。這將是發行台灣公民身分證前之警語。
基於「個人之身份(individual status)」是可因發生婚姻或移民,而有所變更,並非所有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皆為美國法院判定的「無國籍」,本土台灣人應該要注意。
「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轄下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將會比照「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管轄下之「琉球政府(琉球民政府)」,核發「琉球護照」之模式所核發「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 for Stateless Formosans)」或稱「台灣護照(Taiwan Passport)」,將只適用於因為是「被佔領方」,而需對「台灣美國軍政府」行「服從(obedience)」之「暫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其身份是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
本土台灣人在台灣達最終地位前,尚無「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問題。因此,「台灣民政府」並不能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原則,將具有外國籍身份者「歸化(naturalize)」,變成無國籍之台灣人,以免除其原本在國民公法上之效忠義務。國籍身份之認定涉及神聖而莊嚴之效忠義務,不容有任何投機及滲透之企圖。這將是發行台灣公民身分證前之警語。
RE: 台灣公民身分認證作業 (Verifying Operations)
1906年日本政府對福爾摩沙島民平均壽命調查結果:男子27.7歲,女子29歲。中國傳統社會未滿三十歲而亡,是謂「夭折」。合理推論,一個由大清帝國雖經營212年,然是瘴癘叢生且瘟疫流行之福爾摩沙島,任何人在清領期間擬移居該島以追求財富,等同追求「夭折」,是自己找死,故肯定非期盼能長命百歲之人類適合移民拓殖之領土。後來,在日本統治初期之1900年,福爾摩沙島上之285萬多人中,絕大多數應是對風土病有抵抗力之本土「平地住民及山地住民」,真正來自中國地區,得以存活下來的,其實是非常有限。1948年11月起,中國人才因國共內戰結果,大量流亡湧入日本之福爾摩沙島。因此,台灣只能被定位為「漢化社會」而非「移民社會」,因此,適用美國移民社會之「屬地主義」,不適用為本土台灣人認證之法源。
「流亡」是基於有恐懼理由(a well-founded fear),而「移民」是基於「為實現夢想(to realize a dream)」,必須離開母國以赴他國定居,兩者有明顯不同的理由。移民者是終將因移民而改為效忠所移民之國,然而,流亡者則未必終將因流亡而改為效忠所流亡之國。兩者性質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由於「在台中國人」六十多年來並無改變其效忠之「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並非「移民」,只是「流亡」日本台灣。
台灣公民身份認證之道無他,依據國際法理而已。「台灣民政府」將會堅持在以萬國公法、戰爭法、國籍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為法源之法理架構,執行「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之身份認證。才能得到佔領國美國之信賴與尊重。
台灣在尚未完成地位正常化之過渡期間,領土「高權(supreme power)」是歸台灣美國軍政府。在為處理善後而存在之「中華台北政府」及依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之「雙政府」體制內,台灣美國軍政府轄下台灣民政府之治理權責,是提供「被佔領方」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其生命和財產之「保護(protection)」,以換取本土台灣人之「效忠(allegiance)」為對價,無涉「在台中國人」之治理。
本土台灣人身份之認證,涉及未來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神聖而莊嚴之「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基於台灣並非中國人之領土,及中國北京語不應是台灣之官方語言,本土台灣人取得公民身份認證之條件為:
1. 需為無國籍之被佔領方人民
「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其在法理上確實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者,需經由身份之認證,以核發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台灣護照)。因移民或婚姻而改變成有國籍身份者除外。
在國共和解及美國解除中國殖民政權對台灣之代理佔領後,在台中國人變成非因佔領、非因流亡、非因移民,是因「非法」滯留在台灣。「台灣民政府」並無立場對任何非法居留者施予「大赦(general amnesty)」,其權責應歸地位正常化後,擁有最終「領土高權」之「台灣政府」。
必須提醒的是,相對於無國籍高砂族住民在日本法理領土內,被日軍降伏後之「歸順(submission)」,有助於境內安定,對本國籍「犯人(criminal)」大赦,是有危害社會安全之風險,而對外國籍「敵人(enemy)」大赦,則是有危害國家安全之風險。因此,在本國領土內大赦有「敵意(enmity)」之外國籍非法居留者雖最省事,然一方面歷史上應無先例,另一方面,包藏禍心勢必會有後患,並非長久之計。有鑑於此,「台灣民政府」應可考量:
A. 柔性勸離
基於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將不再是中國人片面所認知之「中國台灣」,「台灣民政府」站在人道立場,可善意建議在台中國人,回歸已經泯除國共宿怨之中國母國。
B. 定位難民
比照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幕僚於1949年6月23日,所提出之「對台可能行動方針」草案第15項: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 元帥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The Chinese on Taiwan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they wish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they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political refugees." 在台中國人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2. 需具台灣本土語言能力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在其佔領地不得行「直接治理」,以移轉被佔領地之官方語言,企圖永久佔領。因此,中國佔領當局將本土台灣人之共同語言日語,改為華語是非法(違反戰爭法)。在台灣地位正常化前之緩衝期,基於既成事實,多數族群之台灣語,必要時搭配華語,是權宜性共同語言,然是以回復「被懸置(suspended)」之日本語為最終目標。日本語不僅曾經、且將會有助於台灣之文明化及現代化,為萬國公法架構內「合法且正式 (legal and formal)」之台灣官方語言。「台灣民政府」將會增加英文為共同官方語言。
中華民國之「國語」或中國之「普通話」,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因是非法而無正當性。本土台灣人應在台灣本土語言中任選一種語言進行認證。語言所代表的,除了溝通外還有認同。不認同本土語言之台灣人並無資格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台灣民政府」應設法「復育」即將消滅之各種台灣本土語言
3. 需向「台灣民政府」效忠
凡法理上雖是本土台灣人,然因任職於中華民國體制內之軍公教系統而享有特權利益者,除了願改為效忠「台灣民政府」者外,應被「視為」效忠中華民國,歸化為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身份因是已由「被佔領方」轉變成「佔領方」,故喪失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資格。
有別於「中華台北政府」是以「慷他人之慨」方式,提供其「軍公教」國民特權利益,「台灣民政府」將本著「公平正義」原則施行治理,不容許特權利益。參考美國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制度,所領得之老年年金是和所繳納之所得稅金成正比。本土台灣人凡不願認同「台灣民政府」體制者,不勞費心轉換其既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份。「台灣民政府」謹守法理而依自願、意願、合法三原則,執行本土台灣人之身份認證。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5/10初論 2013/05/22再論
「流亡」是基於有恐懼理由(a well-founded fear),而「移民」是基於「為實現夢想(to realize a dream)」,必須離開母國以赴他國定居,兩者有明顯不同的理由。移民者是終將因移民而改為效忠所移民之國,然而,流亡者則未必終將因流亡而改為效忠所流亡之國。兩者性質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由於「在台中國人」六十多年來並無改變其效忠之「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並非「移民」,只是「流亡」日本台灣。
台灣公民身份認證之道無他,依據國際法理而已。「台灣民政府」將會堅持在以萬國公法、戰爭法、國籍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為法源之法理架構,執行「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之身份認證。才能得到佔領國美國之信賴與尊重。
台灣在尚未完成地位正常化之過渡期間,領土「高權(supreme power)」是歸台灣美國軍政府。在為處理善後而存在之「中華台北政府」及依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之「雙政府」體制內,台灣美國軍政府轄下台灣民政府之治理權責,是提供「被佔領方」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其生命和財產之「保護(protection)」,以換取本土台灣人之「效忠(allegiance)」為對價,無涉「在台中國人」之治理。
本土台灣人身份之認證,涉及未來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神聖而莊嚴之「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基於台灣並非中國人之領土,及中國北京語不應是台灣之官方語言,本土台灣人取得公民身份認證之條件為:
1. 需為無國籍之被佔領方人民
「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其在法理上確實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者,需經由身份之認證,以核發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台灣護照)。因移民或婚姻而改變成有國籍身份者除外。
在國共和解及美國解除中國殖民政權對台灣之代理佔領後,在台中國人變成非因佔領、非因流亡、非因移民,是因「非法」滯留在台灣。「台灣民政府」並無立場對任何非法居留者施予「大赦(general amnesty)」,其權責應歸地位正常化後,擁有最終「領土高權」之「台灣政府」。
必須提醒的是,相對於無國籍高砂族住民在日本法理領土內,被日軍降伏後之「歸順(submission)」,有助於境內安定,對本國籍「犯人(criminal)」大赦,是有危害社會安全之風險,而對外國籍「敵人(enemy)」大赦,則是有危害國家安全之風險。因此,在本國領土內大赦有「敵意(enmity)」之外國籍非法居留者雖最省事,然一方面歷史上應無先例,另一方面,包藏禍心勢必會有後患,並非長久之計。有鑑於此,「台灣民政府」應可考量:
A. 柔性勸離
基於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將不再是中國人片面所認知之「中國台灣」,「台灣民政府」站在人道立場,可善意建議在台中國人,回歸已經泯除國共宿怨之中國母國。
B. 定位難民
比照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幕僚於1949年6月23日,所提出之「對台可能行動方針」草案第15項: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 元帥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The Chinese on Taiwan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they wish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they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political refugees." 在台中國人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2. 需具台灣本土語言能力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在其佔領地不得行「直接治理」,以移轉被佔領地之官方語言,企圖永久佔領。因此,中國佔領當局將本土台灣人之共同語言日語,改為華語是非法(違反戰爭法)。在台灣地位正常化前之緩衝期,基於既成事實,多數族群之台灣語,必要時搭配華語,是權宜性共同語言,然是以回復「被懸置(suspended)」之日本語為最終目標。日本語不僅曾經、且將會有助於台灣之文明化及現代化,為萬國公法架構內「合法且正式 (legal and formal)」之台灣官方語言。「台灣民政府」將會增加英文為共同官方語言。
中華民國之「國語」或中國之「普通話」,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因是非法而無正當性。本土台灣人應在台灣本土語言中任選一種語言進行認證。語言所代表的,除了溝通外還有認同。不認同本土語言之台灣人並無資格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台灣民政府」應設法「復育」即將消滅之各種台灣本土語言
3. 需向「台灣民政府」效忠
凡法理上雖是本土台灣人,然因任職於中華民國體制內之軍公教系統而享有特權利益者,除了願改為效忠「台灣民政府」者外,應被「視為」效忠中華民國,歸化為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其身份因是已由「被佔領方」轉變成「佔領方」,故喪失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資格。
有別於「中華台北政府」是以「慷他人之慨」方式,提供其「軍公教」國民特權利益,「台灣民政府」將本著「公平正義」原則施行治理,不容許特權利益。參考美國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制度,所領得之老年年金是和所繳納之所得稅金成正比。本土台灣人凡不願認同「台灣民政府」體制者,不勞費心轉換其既有中華民國國民之身份。「台灣民政府」謹守法理而依自願、意願、合法三原則,執行本土台灣人之身份認證。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5/10初論 2013/05/22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