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

台灣戰爭史回顧 ( 18 )

台灣戰爭史回顧 ( 18 )

台灣自治國的概念。"Nation-building refers to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or structuring a national  identity using the power of the state."「建國是以國家力量,建構國家認同之過程。」"Originally, nation-building referred to the efforts of newly-independent nations, notably the nations of Africa, to reshape colonial territories including the creation of superficial national paraphernalia such as flags, anthems, national days, national stadiums, national airlines, national languages, and national myths."「最早的建國概念,原本是有關新獨立國家,特別是非洲國家,重塑殖民地領土之努力,包括創造國旗、國歌、國定紀念日、國家廣場、國家航空、國家語言以及國家神話等國家形象行頭。」
 
依國際法則,建國之前提是獨立。
也就是說,必須先存在一個為國際社會所「承認」之新獨立國家,才有後續之「建國」方略。因此,台灣要能建國之前提是:必須先存在一個國際社會所承認之「台灣國」,換句話說,如果依「自決原則」,宣佈台灣獨立,必須要能獲得國際社會承認。
 
台灣為萬國公法架構內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而且,台灣和日本事實分離,礙於「國際承認」問題,意味著台灣不可能依自決原則,行使「公投」,而據此片面宣佈自治以建國。任何民族皆可自決而「建國」,問題是:辛苦所建之國,必須要能獲得國際社會承認。而最關鍵,也是非辦不可之手續,就是向國際社會正式「宣佈獨立」,而在此之前,即使是所謂「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頂多也只能稱是「準國家(quasi-state)或假國家(pseudo-state)」。
 
台灣「獨派」企圖寄生在已腐朽之中華民國體制內,以淌渾水而無視常態之國際法則,以為只要透過如「公投」之類的總統選舉,而無需宣佈獨立,即可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是自欺欺人之誤導。
台灣地位非關選舉或公投之結果。台灣要能成為主權國家,就必須有以公投(referendum)為導向之結果,作為基礎,才可發佈「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問題是:如何認定參與公投之資格?這是一大挑戰!由於台灣已和日本事實分離,所謂台灣獨立,其重點是「向美國以及國際社會表達獨立意向」,而非「從那裡獨立?」。利比亞依1947年2月10日,簽訂對義和約,被義大利放棄後,於
1951年12月24日,在英法執行聯合國託管之狀態下,宣佈「獨立」,而成為國際社會所承認之主權獨立國家。利比亞在宗主國從缺狀態下宣佈獨立,足以証明獨立宣言,並非和有無宗主國,而是和有無獨立意向有絕對相關。
 
"Iraqi Kurdistan was de facto independent from the central Iraqi government between the Persian Gulf War and the
 Iraq War, but could not declare statehood out of fear of losing international support." 伊拉克庫德族,是於波斯灣戰爭及伊拉克戰爭期間,事實獨立於伊拉克中央政府之外,然而,畏於失去國際援助,不能或不敢宣佈獨立。
 
上述實例推知,台灣要成為「國家」,就必須向國際社會宣佈「獨立」。台灣人如企圖以逾越美國對台灣佔領權利,以及日本對台灣主權義務方式,片面發佈在國際法上效力有如條約之「獨立宣言」,將不會獲得美國和日本支持,遑論承認。如果台灣在因「獨立」,致孤立無援之情況下,會讓中國有可乘機會,以武力併吞。東帝汶(East Timor)於
1975年11月28日宣佈獨立,然在9天後,12月7日即遭覬覦許久之「鄰國」印尼軍隊,入侵而遭併吞達24年之久。有此前車之鑑,台灣縱然確定不歸屬中國,宣佈台灣「獨立」,仍將導致虎視眈眈之中國惡鄰,以武力併吞台灣,更何況有論述稱台灣主權歸屬中國,如其為「真」,那麼主張台灣應宣佈獨立,和中國分離,簡直就是「自找死路」之集體自殺行為。美國一再提醒台灣人,不能公投自決以獨立。主張台灣應獨立,無論以何種方式, 即使是依天賦不可剝奪之「自決權利」而公投,等同企圖將台灣推入火坑。
 
而有關「國際承認」之形式,可以歸納如下:
 
1. 是依法理而予承認:例如俄羅斯之承認Kosovo是Serbia領土。
 
2. 非依法理而予承認:例如土耳其之承認Northern Cyprus獨立。
    再如美國之承認Kosovo獨立。也如澳洲之承認印尼併吞Esat Timor。
3. 是依法理而不承認:如美國之不承認Northern Cyprus獨立。
    再如Serbia之不承認Kosovo獨立。又如俄羅斯之不承認Kosovo獨立。
4. 非依法理而不承認:如俄羅斯不願承認北方四島是日本固有國土。
    再如日本之不便承認台灣是日本國土一部份。
 
俄羅斯總理Vladimir Putin(普丁),曾於
2008年2月14日總統任期屆滿前,最後一次年度記者會中,批評歐洲及美國承認於2008年2月17日,片面宣佈獨立之「科索沃(Kosovo)」,然而,卻不承認於1983年11月15日,也是片面宣佈獨立之Northern Cyprus,是標準的「雙重標準(double standards)」,諷刺的是,俄羅斯在批評歐美有雙重標準時,一方面承認科索沃是塞爾維亞(Serbia)領土之一部份,而另一方面,卻不願承認「北方四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之一部份,同樣是雙重標準。正如Putin所言:
"Other countries look after their interests. We consider it appropriate to look after our interests."「其他國家關照他們的利益。我方認為關照我們的利益是適當的。」
 
所以,本土台灣人可以得知:「承認」完全是一種「政治運作」而無涉「義務」。
美國及日本無義務承認台灣獨立,正如同俄羅斯及塞爾維亞無義務承認科索沃獨立。每個國家是基於各自「利益考量」,而非基於包括「自決原則」之普世人道考量而運作「承認問題」。
 
Putin complained: "International law doesn't guard the interests of small countries." Putin曾經抱怨:「小國之利益,並不受國際法保護而抱不平。」Putin道出國際社會皆是在以本國最大利益考量下,選擇性「依法理或是不依法理」,盤算其外交方針之真實面。然而,縱使企圖要迴避法理,只要法條仍然存在,無論民法或國際法,最終仍將得回歸法理軌道。堅持法理之正當性,終將獲得最後之勝利,這就是普世價值。聯合國設立之目的,就是要依國際社會所共同遵守之法則,以維護世界和平。由此可推知,無論是要以中華民國之名義重返聯合國,或是要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皆會因不符國際法理,絕不可能實現,雖然無奈,也是沒有辦法。
 
Serbia政府放話稱:”It is clear to everyone that
 Serbia will never recognize that quasi-state in Kosovo."「任何人都清楚,塞爾維亞將永不承認那個在科索沃之準國家。」相較於Kosovo(科索沃),台灣領土只是長期因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之「事實佔領(de facto occupation)」,而被誤認是「事實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其實,連「準國家(quasi-state)」之地位都不是,頂多只可稱得上是個「假國家(pseudo-state)」。Kosovo片面宣佈獨立,在宗主國Serbia以及俄羅斯堅決不予承認情況下,就算是得到歐洲主要國家和美國承認,至今仍未能被接納為聯合國之會員國。可見美國單方面支持與承認,並非萬靈丹。台灣如效仿Kosovo片面宣佈獨立,美日兩國將不會支持,而且中國將堅決反對之情勢下,等不及加入聯合國,就將因中國入侵而被併吞。主張台灣獨立,先不論是出發點是善意或惡意,將讓本土台灣人下更深一層煉獄,而萬劫不復,因此,要求「獨立」是不負責任之說法。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秘書長
2010/05/16初稿 2012/12/14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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