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

台灣戰爭史回顧 ( 15 )

台灣戰爭史回顧 ( 15 )

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將日本琉球交給聯合國託管,聯合國委託美國執行託管任務,1969年11月12日美總統尼克森與日本首相佐藤President Nixon and Prime Minister Eisaku Sato在華盛頓(Washington D.C.)簽署「琉球返還」協議(Nixon-Sato Communique),終於在1972年5月15日日本琉球歸還給日本,至於日本台灣,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規定日本「放棄」臺灣主權權利(非主權),美國轉交中國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代理佔領,直到今日。

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有「天賦的人權權利inherent human right」,這是「不可移轉的權利inalienable right 」,依照「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原則,本土台灣人可以向大日本帝國提出「人權訴求humanitarian appeal」,要求「確認本土台灣人的大日本國籍」,這是因為美國司法機構已經表明「台灣人無國籍」,可是,大日本國目前在舊金山和約第一條(b)的限制下,不能有所作為。反而新日本政府(改憲後)保有對台「剰餘主權」,有「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r inalienable obligation of sovereignty 」。

美國在軍事上是「日本台灣征服者conquering state」,應該「暫時」發放本土台灣人「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而這個任務可以由新日本政府替台灣人向美國政府提出。美國以「征服者」身分,有「權利」向其代理者「台灣治理當局Chinese Taipei」,下達履行「佔領義務」,「台灣治理當局Chinese Taipei」是由原來中國軍事政府(警備總司令部)延伸演變成為中國殖民政權,特別在美國政府支持下,有演變成「永久性」之「軍事佔領」,但是,「佔領權利」並不是天賦而不可移轉之「權利」,只有日本因為是自己的國土台灣,而具備天賦之主權義務「資格」,可以替台灣提醒「美國」,「尊重舊金山和平條約」精神,在戰爭法之架構下,結束對台灣「軍事佔領」,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

針對「軍事政府」之概念,目前在台灣領土之地位(status)或狀態都與「軍事佔領」息息相關,其國際法規範如下:
  1. 交戰國中,在敵方領土內設立「軍事政府」,事實上,是一種敵對之非武力戰爭行為。
  2. 在敵方政權確實被驅逐(ousted)後,軍事政府之宣告可以「宣告proclaim」,然而不是非宣告不可。
  3. 在國際法的架構下,軍事政府是依照「戰爭法」執行佔領地之統治。(包括立法、司法、行政)。
  4. 軍事政府設立後,對敵方之佔領地,不是只有交戰國之「權利」,還有「責任」。
  5. 依照國際法「萬國公法」規定,佔領軍可將敵國之「主權權利」移轉予「征服者」,無論是因為「入侵佔領」或「征服佔領」,軍事政府之指揮官只受制於「征服國政府」或「國際法」。

《軍事政府和戒嚴法》(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書中,在1914年美國出版的第三版中,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 有非常清楚的解釋「軍事政府」何時停止運作,作者強調:「軍事政府將會持續運作,直到被具有正式效力的方案所取代為止。」事實上,從軍事歷史的判決慣例也可以找到答案,1848年7月4日生效的美國與墨西哥戰後《Guadalupe Hidalgo和平條約》,其中第五條,墨西哥將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因此,有人以『和平條約生效,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USMG)在加利福尼亞正式結束?』向法院提出訴訟,結果185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 57 U.S.164 案中判決:
「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而成立,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能夠為這塊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美國軍事政府在加利福尼亞,直到1849年12月20日才被「民政府」取代。

William Birkhimer書中提及,美國緬因州之Castine、 Maine地區,曾經在1814年9月1日被英軍佔領,至1815年4月英軍撤離,在這八個月期間,英軍在Castine、 Maine地區行使完全之「主權權利」,因此,美國對Castine、 Maine地區之主權當然是暫時處於「懸置suspended」或「懸空limbo」狀態。
Castine, Maine, was occupied by the British September 1st, 1814, and retained by them until after the treaty of peace. April, 1815. By this conquest and military occupation, the enemy acquired that firm possession which enabled him to exercise the fullest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hat place. The sovereign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ver the territory was, for the time being, of course, suspended.

這些占領區依照美英間所簽之和平條約,英國歸還美國佔領地區,英軍於1815年4四月撤離時,帶走佔領Castine期間所徵收之關稅,一共一萬零七百五十英磅。This territory was return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Treaty ofGhent. The British left in April 1815, at which time, they took 10,750 pounds obtained from tariff duties at Catine. 

英軍對美國國土之佔領案例,可以說明「主權權利」是可以因為佔領而轉移,但是美國對Catine之「主權義務」並無法轉移,所以,美國在英軍依照和平條約撤離Catine後,因再度取得Catine之「主權權利」而得以恢復行使「主權」。

美國總統是美軍憲法上的總指揮官Power of President as Commander-in-Chief,是美軍軍事行動之總決策者,就美日太平洋戰爭的結果而言,美國是日本之「征服者conquering states」,法理上,美國總統杜魯門是日本的「征服者conqueror」,而麥克阿瑟只是「打贏winner」,而不是「征服者」。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09/09/15稿  2012/12/0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