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8

台灣戰爭史回顧 (277)

台灣總督 Governor-General of TaiwanRE: 將來台灣當局構想 (Conception for Taiwan Authorities) 2012年5月20日中國人馬英九先生就任第13任之所謂「中華民國總統」(不是台灣總統),法理上,和目前處於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毫無關係。事實上,有立場管轄本土台灣人的,並非流亡中華民國總統,是美國總統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所認可,本質為「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之台灣治理當局「行政長官」。國際法理上,美國總統(杜魯們以及其總統職位繼承人)是讓本土台灣人進入中華民國體制內,享有所謂「自由和民主(freedom and democracy)」,參與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對勝選者,美國當局並不承認其為中華民國總統,而是默認為「沒有頭銜(without a title)」之台灣行政長官。流亡中華民國總統當選人順利就任,意味在美國總統「默認」下,兼任美國內法「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台灣治理當局行政長官,繼續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歸屬日本天皇之台灣,並管轄法理上為日本臣民之本土台灣人。
然而,在美日兩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架構內,佔領不得移轉主權而且流亡不得就地合法。結合佔領和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終會將因台灣地位正常化之實現而撤離台灣。由台灣返還日本天皇後所成立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取代台灣關係法第15節(2)所定義之「台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而後續有關天皇行使主權權利之模式,應是參照台灣在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和大日本帝國政府間之關係:
1. 日本海軍大將樺山資紀,就任第1代台灣總督期間,明治29年(1896年)3月30日公佈,於4月1日施行之敕令第88號「台灣總督府條例」(1897年11月1日廢止):
總督在委任之範圍內,統率海陸軍受拓殖務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2. 日本陸軍中將乃木希典,就任第3代台灣總督期間,明治30年(1897年)10月13日公佈,於11月1日施行之敕令第362號「台灣總督府官制」:
總督在委任之範圍內,統率海陸軍受內閣總理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3. 臺灣總督府官制中改正ノ件(大正8年8月20日勅令第393號):
總督受內閣總理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4. 昭和4年(1929年)6月8日公佈敕令第159號「台灣總督府官制修正案」。本令是在公佈之日實施:
第三條中將「內閣總理大臣」改為「拓務大臣」,總督受拓務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
5. 行政簡素化及內外地行政一元化ノ實施ノ為ニスル臺灣總督府官制中改正ノ件(昭和17年11月1日勅令第728號):
昭和17年(1942年)11月1日敕令第728號,第三條中將「拓務大臣」改為「內務大臣」(總督受內務大臣之監督統理諸般之政務)。在同條增加左之一項: 「總督在特定事務受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之監督。」
6. 有關朝鮮總督及台灣總督之監督,昭和17年敕令第729號是於1942年11月1日公佈而即日實施:
為了有關台灣總督府事務統理,內務大臣對台灣總督監督上必要時能予以指示。
7. 外地官署所屬職員ノ身分ニ關スル勅令(昭和21年勅令第287號):
台灣總督府運作是依1946年5月28日所頒布有關「外地官署職員之退官退職關係(外地官廳廢止)」之第287號敕令,正式廢止。
8. 台灣總督府之監督機關為大日本帝國政府,其主務大臣為:
a. 1896年4月1日至1897年10月31日: 拓殖務大臣
b. 1897年11月1日至1929年6月7日  : 內閣總理大臣
c. 1929年6月8日至1942年10月31日: 拓務大臣
d. 1942年11月1日至1946年5月28日: 內務大臣
日本天皇治理台灣期間拓殖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拓務大臣及內務大臣先後代表大日本帝國政府「監督」台灣總督,治理台灣。
目前英聯邦成員包括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等主權獨立國家之政體中,有由總理推薦而由英國女王親任之總督。總督象徵性代表英國女王,總理由總督代表英國女王任命,行使治理權。
有別於澳洲、紐西蘭及加拿大等英聯邦國家之總督任命方式,因為,台灣並非主權獨立國家,是屬於天皇皇土一部分,在體制上,台灣總督應是由日本天皇親自任命,台灣總理則是由台灣總督代表日本天皇任命,監督以行使治理權。
美國總統宣佈終止佔領台灣,將台灣歸還日本天皇後,基於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架構內,無論是大日本帝國憲法,或日本國憲法體制下日本政府之主權權利並不及台灣,日本天皇和台灣系日本臣民間並不存在任何憲法體制下之「日本政府」,而由於台灣總督府官制並無廢除,於是,在日本政府編制外,而直隸天皇之台灣總督府體制內,總督得以無需受日本政府監督或管轄,是根據日本天皇所委任之範圍,統理諸般政務。
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是在美國Virginia, Arlington,分別在台北及高雄設辦事處,對口單位是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日本交流協會會長是在日本東京,可是在台北及高雄設事務所,對口單位是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因此,將來日本天皇可以比照前述模式,台灣總督可在日本東京,另在台北及高雄成立代表處,對口單位是台灣總理轄下之台灣政府,台灣自治於焉可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5/19(馬英九就職流亡十三屆中華民國總統前)2013/12/28 再論
 
參考資料 1:
澳洲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
澳洲總督是澳洲的君主在澳洲的代表。按照現行的澳洲和英國法律,澳洲和英國共有一個君主,而這個君主常駐在英國。因此,澳洲總督在一般情況下行使著國家元首的職務。作為君主的全權代表,總督在法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他也是三軍統帥,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並且有權任命和罷免議會,各部部長和總理。但是,按照英國的西敏制傳統慣例,總督不干涉行政,並按照總理的建議行使權力。
同樣,法理上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從英國在1930年代確認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以後,君主就沒有拒絕過澳洲總理的提名。同樣的,在總督任命的問題上,君主只遵循澳洲總理的意見,而不考慮英國首相和議會的建議。實際上,總督的任命和罷免都掌握在澳洲總理手中。
這些法理上的和慣例上的矛盾有時會造成爭議。在1975年的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以總理無法將預算案通過參議院為由,解散了高夫·惠特拉姆任總理的政府。當時,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決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洲已成為獨立國家,其總督就是元首,而憲政危機必須由澳洲自行解決。約翰·克爾的舉動此後一直被爭議。反對者認為法律上,按照西敏制的慣例,總督不應解散在眾議院擁有多數支持的政府。政治上,反對者認為一個非民選的總督不應有權解散由人民選出的政府。
 
參考資料 2:
紐西蘭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New Zealand)
紐西蘭總督是紐西蘭皇室的全權代表。紐西蘭目前仍然是一個君主立憲國家,國家元首是英國現任女皇伊莉莎白二世陛下。而作為紐西蘭的首席總督,他往往被視為紐西蘭的實際元首。
總督的正式頭銜是:「紐西蘭首席總督暨三軍總司令」。根據在1986年修訂的紐西蘭憲法(《1986年憲法法案》),除了指明由皇室委任的總督是皇室在紐西蘭的全權代表以外,實際上並未有就總督的限期表明。不過,習慣上每位總督的任期都是五年。最近卸任的紐西蘭總督西爾維亞·羅斯·卡特賴特女男爵剛剛在2006年8月4日完結,而她的繼任人阿南德·薩蒂亞南德將會在8月23日宣誓。在這段期間,總督的職務由首席大法官賽恩·伊萊亞斯暫代,直到薩蒂亞南德正式宣誓就任為止。薩蒂亞南德是紐西蘭首位亞裔總督,由前任總理海倫·克拉克向英女皇建議任命。
 
參考資料 3:
加拿大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Canada)
加拿大總督(英語:單數為Governor General,複數為Governors General,法語:Gouverneur général(男)或Gouverneure générale(女))是加拿大君主的代表。由於加拿大的君主亦是英國君主,不是居住在加拿大,所以英國君主會委任一位代表他/她的人。雖然英國君主擁有委任權,英國君主通常會委任加拿大總理提名的人選
加拿大總督只擁有象徵式權力,例如擔任加拿大三軍總司令等,但職責沒有什麼真正的政治權力。大多數的政治權力都是屬於加拿大政府,由總理領導。一般來説,加拿大總督所有的決定都要根據總理的「提議」,跟英國的西敏制傳統一樣的。雖然英國君主是加拿大的元首,英國政府沒有權力向加拿大總督作出任何「提議」而干涉加拿大的內政。
近年,伍冰枝和莊美楷兩位總督任內在某些公共場合中稱自己為「加拿大元首」(Head of State)。2004年,伍冰枝前往法國參與紀念盟國登陸諾曼第海灘的典禮時更在英女皇面前被稱為加拿大元首。由於傳統上,加拿大總督是英國君主在加拿大的代表,此舉令到白金漢宮有所不滿。
加拿大總督的府邸是首都渥太華的Rideau Hall(是加拿大總理府邸的對面)。由1952年起,所有加拿大總督都是加拿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