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1

台灣戰爭史回顧 (264)

台灣地位之謎?(十)日本天皇還繼續擁有台灣主權嗎?大案是肯定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這是一條,將台灣領土從日本分離出來,可是,也是製造「台灣未定論」的元兇。
如果「舊金山和平條約」,認為台灣法理地位只是如條約擬定者Dulles所描述,認知「台灣是日本殖民地(colony)」,那麼,台灣只是被視為日本的殖民性質之屬地(possession),因此,日本對台灣領土沒有right of sovereignty,最多只能夠claim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或者 claim to territory,所以,只要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就完成台灣與日本的分離手續。
台灣群島領土與琉球群島領土都是戰前日本的合法領土,日本天皇擁有這些領土的right of sovereignty,只要日本沒有renounce right of sovereignty,日本就仍然保有對這些領土之「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只是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並沒有renounce right of sovereignty,表示日本與台灣法理關係還沒有了結,美日「安保條約」還可以將台灣海峽列入美日保護的原因在此,而且世界各國無人抗議。
對於國土的取得或放棄,其充分條件(sufficient)就是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而其必要條件(necessary)則是renounce the right of sovereignty。以朝鮮為例,舊金山和約第二a條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因為朝鮮只是日本的「殖民地」,只要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獨立,朝鮮就可以取得right of sovereignty,等同於Japan renouncing in favor of Korea, the 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Korea. 接著,日本又放棄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所以朝鮮沒有「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的問題。
針對日本領土琉球群島,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將日本母國與琉球群島分離,處理方法就是日本放棄對琉球群島領土之管轄權,將琉球群島交聯合國「託管(trusteeship)」,然後再由美國託管佔領。實際上的操作是:The Ryukyu islands under a United States trusteeship. 這完全等同於Japan renounces in favor of the United Stat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Ryukyu islands.日本將琉球群島領土交予美國託管,和日本政府放棄對琉球群島領土之管轄權而交予美國託管,基本上是一樣的意思。這兩種表達方式中,日本並沒有明示要renounce right of sovereignty,更能證明righ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與right to territory是可以分開處理的,因此,如果日本對琉球群島領土還有「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那麼,同樣屬於日本領土的「台灣群島領土」,同樣的道理,日本也應該還有「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
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日本政府只是放棄對台灣領土之管轄權,法理上不是renounce right of sovereignty,日本對台灣仍然有義務,在「美日安保條約」中已經明顯表達,如果台灣人不願意繼續為「無國籍」而且「不合法的中華民國人」,台灣人已經成立「台灣民政府」,發行「美國台灣佔領區」旅行護照,可以向美國國會爭取「人權」,向日本政府要求協助。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