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6

台灣戰爭史回顧 (212)

公開美國如何創造「台灣問題」的巧妙模糊(2)(How the USA creates masterful ambiguities regarding the Taiwan question)美國「戰略與擴大」模糊的開始。美國機密檔案的公開。
美國國家檔案與文件管理局US National Archives & Records Administration解除一批極機密文件,其中,美國國防部的文件,從1945年3月到1946年3月之間的最高機密文件,其中有一部份標題為「台灣主權」。1945年7月30日最高機密文件,編號SFE104報告,有代表性的美軍海軍戰爭協調會SATA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這份機密報告,撰寫於美國投擲原子彈的一周前的官方文件,只是很淺顯的討論日本全面投降後,美國要不要在台灣建立軍事政府?或者讓中國直接在台灣建立軍事政府?兩者優劣比較。
按照國際佔領法規定,「軍事政府」是處理和監督佔領地區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事宜,直到佔領結束為止,對於何時結束佔領,一般有兩種不同情況。
以日本本國四島而言,因為沒有渋及領土割讓,所以戰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就是1952年4月28日),日本可以立刻「回復主權」,換言之,日本本國在被佔領期間,其領土主權是被「主要佔領權」所「握有」,並非「擁有」日本領土主權,因此,所謂日本回復主權的意思,是主要佔領權把主權移交給當地合法的「民政府」。
台灣、澎湖地區是有個別的「投降典禮」,所以,在佔領事務上是與日本本國分開的,因為台灣、澎湖是牽渋到「領土割讓」的問題,所以佔領結束之判斷依據,是戰後和平條約生效後,「握有」主要佔領權的國家是否移交過戶主權給台灣、澎湖合法的「民政府」?令台灣人頭痛的問題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把台灣割讓出去,卻沒有指定收受國,在這種情形下,台灣會暫時留在「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下,必須等到「主要佔領權」之軍事政府,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之政府性質的方案取代為止。
舊金山和平條約裡美國是被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這也是完全呼應1945年9月2日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之意旨,即美國是整個太平洋戰區的The occupying power 蔣介石集團只是被指派到台灣地區,實施佔領任務,蔣氏所代表的只是「次要佔領權」而已。
最高機密文件清楚說明,有關戰後「台灣民政府」的重新組織是美國的責任,所以,最後決定台灣的權利亦在美國(文件編號SFE 104 附錄B第四項)。本分機密文件也提到「開羅宣言」,因為當時戰爭尚未結束,因此,沒有分析該宣言性質,只是戰爭期間的「政治主張」,不具「條約」之法律性質。退一萬步說,如果中華民國在戰後,要求和平條約履行宣言的「政治主張」,其先決條件是中華民國必須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換句話說,當開羅宣言和波次坦宣言公佈之時,中華民國不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都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這種「法律地位」必須維持不變,直到和平條約草擬、簽署並且生效,中華民國才能有合法理的「期待」,在國際社會同意之下,把台、澎之領土主權交給中華民國,問題是和平條約草擬前,中華民國已經被其他集團所消滅,而成為國際法中的「流亡政府」。
文件的附錄A第四點也提到,如果台灣領土主權移轉之時(在國際法上,是依據和平條約之明確條文當依據),台灣、澎湖的民政府功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將會一起被移轉,可是假若台灣地區有大規模暴動,此移轉時間表必定會被延後,或只能一部份一部份的移轉。
事實上,中華民國無能力佔領台灣。文件附錄B第二項透露美國對中國的懷疑,認為中華民國是否真有佔領台灣、澎湖的能力?因為中國軍隊很弱同時也不可靠,其效率也差,在台灣如何能建立有效力的軍事政府來負責台灣佔領事宜?實際上,當時美國應該是完全有能力做好直接佔領台灣任務。
文件第三項也指出,中國如果能處理好相關問題的情況之下,或者台灣、澎湖之主權正式移轉給中國時,那麼,作為主要佔領權的美國軍事政府就應告一段落而退出。至於中華民國佔領台灣,要如何面對台、澎境內之一些革命團體,又是一個變數,中國若不能有效管理台灣澎湖,其不穩定之情況亦可能影響整個亞洲地區,因此,中國也應該依據聯合國憲章,滿足台灣人民對政治方面的渴望。
文件第四項表示,在美國軍事佔領直接管轄台灣期間,應該給予中國政府人員充分參與的機會。
文件第六項特別提到,台灣人民與台灣居民,在日屬台灣之法律規章中,所擁有的權利和利益,要被全部維持,到台灣澎湖主權移轉給中國以後,才能給予更改;在軍事政府佔領期間,對於日屬台澎會產生長遠影響之政策,必須盡量避免。換言之,在台澎之主權移轉之前,維持原來之法律體系,保障台澎人民之權利應該被優先考量。
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處理」嚴重失誤。十九世紀初期,美國發揮海上軍事力量,到處擴充領土,特別是美國鄰近領土,對於墨西哥、西班牙的殖民地非常「關心」,也包括阿拉斯加領土蘇聯購買,路易斯安納州向法國購買:殖民地被「割讓」後,還是殖民地,領土是不能經過「割讓」手續變成另一個國家的領土,只夠經由「買賣條約」進行。台灣在「日清馬關條約」中被「割讓」,顯示台灣當時只是國際法中的「中國殖民地」,不是「不可分割的領土」,「台灣主權」的建構,是日本擁有「台灣領土」後,經過八年浴血而戰,才完成「台灣主權」的完整呈現。
美國是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的主要對象,是戰爭法中的「征服者」,造成今日台灣的「失控」(美國或許不承認),追究其原因,就是美國沒有依照「戰爭法」及「代理法」,要求代理其執行「台灣佔領」之中國軍事佔領當局,「主動」在台灣佔領地,協助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設立「台灣民政府」,也造成至今無法宣布「佔領結束」。
美國政府明知依照戰爭法,征服者才能擁有「佔領權利right to occupy」,同時負有「重建義務obligation to rehabilitate」,也包括佔領後,必須由當地台灣人所組成(設立)「民政府」。然而,因為中國內戰,美國為了防堵共產黨的擴散,違反戰爭法,讓中國流亡人民大量移民台灣,讓佔領區人民去當「征服者的兵役」,這種因為政治環境使然,為了征服者的「方便和利益」,縱容且默許「中國軍事政府(警備司令部)」,組織混淆取代「台灣民政府」。
美國政府以「巧妙masterful」的安排,導致68年來台灣地位被「模糊ambiguities」,甚至在與「流亡中華民國在台北」斷交後,製造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TRA」,以「在台灣的台灣人people on Taiwan」偷偷取代了「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欺騙了國際社會,這是所謂的「巧妙模糊masterful ambiguities」,也是造成台灣人今天美國高院所說的:「台灣人沒有國籍、沒有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中in political purgatory」。
蔣介石集團於1950年3月1日復行視事,至1952年4月27日(和平條約生效前),在台灣領土之統治很明確,是屬於太平洋戰後之「軍事佔領」性質,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起,美國政府展開其「台灣地位模糊化」之政治工程(political engineering),其階段分成如下:
一、 戰略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階段。
美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依照第二十三a條規定,以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身分,委託以蔣介石為代表之中國政權代理佔領台灣領土,其代理證據如下:
甲、 美中雙邊防禦條約。1954年12月2日簽署,1955年3月3日生效,1980年1月1日失效。
乙、 臺灣關係法。1979年4月10日批准,1979年1月1日生效,直到今日。
二戰結束後,東西方「冷戰開始」,美國基於「戰略考量」,為了防堵共產黨擴散,借用在中國內戰中被殲滅的流亡中國殘餘軍隊,提供軍事武器與經濟援助,讓流亡中國政權在台灣領土,作為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反共前哨,原本按照國際戰爭法之佔領法理規定,美國在台灣佔領地應該協助本土台灣人建立「台灣民政府」,美國卻刻意「模糊化」,也就是說,美國故意「忽視」本土台灣人,竟然只是讓美國戰略「方便」及「利益」優先,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從此陷入政治煉獄68年。
二、 擴大模糊(pervasive ambiguity)階段。
蔣介石於1975年4月5日在台北暴斃,蔣氏第二代,蔣經國繼任流亡中國在台灣總統於1978年5月20日,美國仍然依循「戰略模糊」執行,蔣氏為了統治台灣,繼續「專制威權」政策,但是,美國開始清楚明瞭,單靠「戰略模糊」,將不足以讓中國人長遠立足於台灣,開始逼迫蔣氏「利用台灣人」,蔣氏明白,如果中國國民黨要在台灣繼續生存,必須歪曲歷史,以及將戰爭法理「擴大模糊」,最上乘的辦法是違反「中國法統」,讓本土台灣人李登輝先生續任為「流亡中國在台北的總統」,將本土台灣人納入「台灣當局」運作,這就是「體制化」。蔣氏在總統任內,任用「台籍人士」謝東閔先生及李登輝先生,尤其是蔣氏末年,指定法理上為日本國民之李登輝先生為副總統,應該不是「偶然」,是標準的「陰謀」,讓台灣人士不再反對「流亡中國政權」,這是「擴大模糊」的第一步。
美國為了「擴大模糊」,第二步將「台灣關係法」內之台灣人,巧妙將台灣人定義為「The people on Taiwan」,混淆國際間對「台灣人」的認定。蔣氏在1987年7月15日死亡,死亡前半年宣布:「解除戒嚴」「解除報禁」「開放黨禁」「開放探親」,施行所謂之「民主化」。
美國在沒有正式宣佈「台灣軍事佔領結束」前,對執行佔領任務的「流亡中國政權」,竟然可以公開違反國際戰爭法,將原本敵對的雙方(台灣與中國),經由殺戮、愚民、恐嚇、冤獄手段,製造民主之假象,以及軍(中國佔領軍)民(本土台灣人)一家的泛圍,創造「併吞」合法化的「藉口」,將台灣「雕塑成」美國所要的「台灣」,請記住:台灣是日本台灣人的台灣 (非主權),任何人都不可能改變,美國總統也一樣。天佑台灣!天佑美國!(待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