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人的真實歷史(2)。美加對於「外國人」之定義。有關「alien 外國人」之國際法定義,美國或加拿大依其憲法規定而有不同:
1. 美國憲法規定:凡非美國之「國民」或「公民」者為外國人。
2. 加拿大憲法授權聯邦政府立法決定「歸化及外國人」。
2. 加拿大憲法授權聯邦政府立法決定「歸化及外國人」。
根據加拿大南部安大略省法院(Ontario Court),針對「the King v. Hayes」判例中提及:
a. 所謂「外國人」之身份認定,不能只憑宣誓,而是必須証明,其出生在不向英皇效忠之地區。
b. 「外國人」在加拿大居住十年後,即使有履行宣誓效忠,然而,卻沒有再進一步取得「歸化證明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者, 其仍會被視為「外國人」。
b. 「外國人」在加拿大居住十年後,即使有履行宣誓效忠,然而,卻沒有再進一步取得「歸化證明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者, 其仍會被視為「外國人」。
「外國人」無論要成為正式之美國或加拿大公民,法律規定:須先宣誓效忠後,取得「歸化證明」,然後得以完成「入籍手續」,進而確認公民身份。由以上美加兩國對「外國人」歸化入籍之法律規定,可以推知:日治時期台灣人歸化日本之證明就是「改日本姓名」以入籍日本。沒有改日本姓名之本土台灣人,入伍後當了日本兵,其只宣誓效忠,而未完成歸化日本之手續,因此戰後,日本政府在法理上,以喪失台灣管轄權為由,而解除本土台灣人其日本國民身份,然而在道義上,應比照本土日本人,以對應曾經為日本效命之台灣日本兵,應該有所補償,才符合公平正義。
流亡中國在台北「國史館」何鳳嬌女士,其所發表之研究報告「戰後初期,臺灣土地接收的糾紛˙˙˙以更改日式姓名的臺人為例」,何女士提及:
1. 「日治末期的改姓名,可說是日治皇民化運動的極致。日本統治者為了進一步同化臺灣人,發起皇民化運動,企圖改造臺灣人,希望臺灣人不論是內在外表,都變成日本人,皇民化運動之目的,就是要將台灣人徹底日本化,使改造成為真正的日本人。改姓名開始後,規定臺灣人更改姓名者,在配給上得與日本人相同。」
2. 「日治時期改用日式姓名,連帶地,土地產權登記等都須變更。而改名後,購進的不動產,在官廳登記簿上,也直接使用日式姓名登記。這些從土地登記臺帳上看,若無特別註明的話,究竟屬於日本人或是臺灣人所有,是無法判明的,戰後,按照規定,日本人在臺一切公私財產都由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人在更改姓名以後,所買的土地,直接以日式姓名登記,而不浮貼籤註以和日本人區分。因此,光由土地臺帳,很難區分是日本人,或是改姓氏的臺灣人。以日本名字登記的土地,部份因為戰後未及時回復中國姓名,被中國官員誤以為是日產,而被接收,致產生糾紛。」
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5年12月12日,所公佈之『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臺灣省政府於1953年廢止,認為逾限而未回復姓名之省民就是日本人,其土地產權當然是日產,理應收歸國有。」
以上研究報告可以推知,無論是由日本「台灣總督府」,或由中國「台灣省政府」之角度來看,在日治時期,已經改日本姓名,而歸化日本之「本島人」,即使因為日本在喪失台灣管轄權後,其法理身份應是:不可被日本政府以任何理由,「剝奪」其日本國籍,因為改名以後之日本人(原台灣人),已經不再是可以被日本政府「解除」國籍。本島人在日治時期更改日式姓名者,其相關財產,學經歷文件,及開業證照等都須申請更改。因此,改日本姓名絕非一時興起之附會風雅,而是慎重選擇後之歸化入籍,日本政府有義務,針對台系日本人之法理身份加以確認。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12/21
2013/12/20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12/21
201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