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7

台灣戰爭史回顧 (232)

尖閣群島地位 The Status of Senkaku Islands 中國流亡在臺灣的殖民政權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2012年7月7日出席台北市中山堂舉辦所謂「七七事變」七十五週年特展開幕典禮時,針對7月4日在尖閣島海域發生之所謂「保釣事件」表示意見,說:
1. 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領土,我國船隻有權進入該海域,外交部已在第一時間向日方表達,不接受日方抗議的立場,希望日本政府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
2.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中日簽訂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割讓台灣和澎湖給日本,割讓前的一月廿一日,日本內閣通過兼併釣魚台列嶼,但未通過天皇飭令發表,所以說:「日本是竊占釣魚台,並不脫離事實。」
這是馬先生在台灣地位的論中首次提到「日本天皇」。"The Pinnacle Islands",是中國方面所稱之「釣魚台列島」,亦即日本方面所直譯之「尖閣諸島」。領土歸屬當然非片面「宣示主權」就算數,是需有依國際法程序有「建構主權」之事實。就上述流亡中華民國總統對尖閣諸島地位所持政治立場,鑑於尖閣諸島歸屬已爭議多年,越演越烈,接近戰爭邊緣,中華民國自1912年1月1日開國以來,尖閣諸島究竟何時在國際上被承認是中華民國領土?有必要追究如下:
以日本國為名義之大日本帝國明治天皇,和以中國為名義之大清帝國光緒皇帝,1895年4月17日簽訂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Treaty of Shimonoseki):
1. 漢文版
第二款二:中國將管理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天皇。
2. 日文版
第二條二:清國は臺灣全島及其の附屬諸島嶼の主權を永遠日本國に割與す.
3. 英文版
Article 2(b):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all islands appertaining or belonging to the said island of Formosa.
英文版條文明白陳述所讓與標的之性質是「領土(territory)而非主權(sovereignty)」。另外,無論是漢文版或日文版譯文中之「附屬島嶼」實為模糊之「政治語言」,如依「地理語言」則可清楚地詮釋為:
中國大皇帝將福爾摩沙島及所有「連接於(being connected with)或歸類為(being classified as)」福爾摩沙島之島嶼,永遠且全權讓與日本大皇帝。
日清兩國1895年4月17日除了簽署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外,兩國之簽約全權代表,也另行簽署下關條約之「議訂專條」: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如有誤會,產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其內容包括: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日本正文、漢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日本正文或漢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就下關條約第2條(b)之台灣處分,中國光緒皇帝讓與日本明治天皇之標的,在漢文版是「管理權」,在日文版是「主權」,在英文版則是「領土」。簽約後,兩國如因各自版本詮釋不同而有爭議,需以英文版為準。因此,所爭議之讓與標的,依英文版確定是:「本質為大清帝國海外拓殖領土之台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
日文版所詮釋之讓與標的性質是「主權」,其實並不完全符合英文版"cede territory(讓與領土)"原意。事實上,大清帝國號稱領有福爾摩沙島212年,然而,管轄範圍僅限於面積佔全島約三分之一,是本質為漢人屯墾區之「臺灣省」,既未能有效治理同在島內之「高山族(mountain peoples)」,統一全島,建構一個「完整福爾摩沙主權(sovereignty over the whole of Formosa)」,也未曾將由福爾摩沙島北部大屯山所延伸,而與福爾摩沙島處於同一「大陸棚(continental shelf)」上之釣魚台列島,編入為清國臺灣省版圖內轄區之一部份。大清帝國事實上並未依國際法程序,建構對福爾摩沙島及釣魚台列島之主權,因此,1895年4月17日之時點,大清帝國對福爾摩沙島及釣魚台列島,其實並無符合國際法之主權。
英文版下關條約第2條(b)條文中之「讓與標的」,是福爾摩沙島的領土而非主權。由漢文版下關條約第二款二可知:大清帝國認知對福爾摩沙島及其附屬島嶼並無主權。所永遠讓與日本之標的是:「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之『領土管理權(right to administer territory)』」意味著:大清帝國承認對台灣並未完成主權建構,依下關條約,將得以建構福爾摩沙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之「管理權」永遠且全權讓與日本。
就「領土讓與」而言,讓與方未必是因擁有該領土主權,而得以讓與。互競無主領土之兩造,也有可能是其中之一方因「放棄主權競爭權(renounce right to compete for sovereignty)」,而將得以建構主權之「管理權」讓與另一方,這應該就是下關條約第二條架構內,中國光緒皇帝將大清帝國包括福爾摩沙及澎湖等不適用萬國公法之海外拓殖領土,讓與日本明治天皇之原意。
大日本帝國政府1895年1月14日,認定尖閣諸島是「無人地(terra nullius)」為由,並無向國際社會「通告(make known)」,即經閣議併為日本領土,其是有爭議之處,並非因明治天皇未發布敕令而是因不符合國際法程序。無論中國明朝或清朝,皆曾頒布「禁海令」嚴格管制轄內人民出海,大明律及大清律例,皆規定中國人不得違禁下海,明清時代中國人漁作範圍依法是不可能及於釣魚台列島海域。相對地,福爾摩沙島和釣魚台列島間之海域,是福爾摩沙住民自古以來,因地緣關係往返從事漁作所自然形成的生活圈。因此,基於釣魚台列島對中國而言,非萬國公法架構內之固有領土,即使中國方面不承認日本將釣魚台列島「私下(unpublicly)」劃為日本領土,視為「竊占」,並不自動意味釣魚台列島是竊自中國。
中國古籍中,確實是有比日本更早「發現(discover)」釣魚台列島之記載。然而,中國方面未曾在發現該島嶼後,將其「宣示為領土(claim to territory)」 ,然後,依「佔領意願(intention to occupy)」,執行「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取得國際社會所承認之「領土佔用權(title to territory)」。中國方面一向宣稱,自古已知釣魚台列島及南海諸島之存在,然而,就國際法理而言,對無主地如只是「發現(discover)」,而無經「宣示(claim)、控制(control)及編入(incorporate)」程序,並不構成「擁有(own)」。
尖閣諸島因地理上為「連接於(appertaining to)」福爾摩沙島之島嶼,確實是中國光緒皇帝依下關條約所讓與日本明治天皇之領土。隨著福爾摩沙島於1945年4月1日被編入日本帝國領土,尖閣諸島也正式被編入為日本天皇所屬之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
日本天皇即使依1945年9月2日簽署之「投降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接受美國總統杜魯門、英國首相邱吉爾及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1945年7月26日發佈之波茨坦公告第8條所提及之「開羅宣言條款將實行(The terms of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包括福爾摩沙和澎湖之台灣及尖閣諸島,也無從被讓與中華民國,理由如下:
1.開羅公報條款中所「將歸還中華民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之標的,是日本所曾竊自中國人之全部領土(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然而,日本領土一部份之台灣及尖閣諸島是經由「讓與」,非「竊占」取得。
2.日本天皇1947年5月3日施行之日本國憲法第4條,已經無簽署條約處分領土之權能,即使同意依開羅公報原則,將台灣及尖閣諸島讓與中華民國也不可能執行。
3.同盟國和日本政府1951年9月8日所簽署之對日和約第1條(b),並不承認日本天皇之主權權利,對日和約第2條,為針對日本政府之「放棄條款」,完全無涉日本天皇。
所謂「inherent territory」,應是由漢文「固有領土」直譯而成之英文。在「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範疇內,「萬國公法(Law of Nations)」定義下之國家:「其不可分割之領土(an integral part)是包括自古以來人民自然生活在一起,所形成之『祖傳領土』,即漢文所謂之固有領土,以及隨領土擴張經同化過程,而施行憲法所編入之『新領土』」。對大日本帝國而言,台灣和尖閣諸島嚴格說並非自古以來之「祖傳領土」,然而確實是萬國公法架構內不可分割之「新領土」。
目前在日本埼玉縣經營不動產事業的栗原國起先生,其對尖閣諸島中魚釣島、久場島、南小島及北小島四島,可繼承或處分之土地權利,事實上,是其以日本國民身份從日本政府所取得之從屬於「領土高權」的「財產物權」。當中國對尖閣諸島之威脅足以影響日本國家安全時,基於日本政府毫無疑問對尖閣諸島是握有「領土高權」,日本政府有立場行使領土高權以「徵收(expropriate)」日本國民所已購買之土地,或制止外國人購買日本土地之交易。尖閣諸島中無私有產權之大正島,是被定位為為日本之「國有地」,即使尖閣諸島全數從國有地變成私有地,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依然是有領土高權。
尖閣諸島是歸屬日本天皇,而「日本天皇皇土是非賣品(the crown land of Japanese Emperor is not for sale)」。日本中央和地方官員有購買天皇所屬尖閣諸島的思維,意味日本國憲法架構內之日本官員心中已經無天皇。日本政府或東京都目前所爭相「購入」之標的,是栗原國起先生所取得尖閣諸島中魚釣島、久場島、南小島及北小島,受日本政府規範之「財產所有權」,而非歸屬日本天皇之「領土所有權」。因此,日本政府稱購買尖閣諸島其實是行使高權「徵收」尖閣諸島土地,方便管理,購買日本固有領土根本是烏龍一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唯一合法中國政府之立場,宣稱擁有尖閣諸島主權,也是誤會一場,而至於中華民國的言論,則是從建國以來至今不曾取得台灣主權,根本和尖閣諸島實在是完全扯不上邊,國際社會並無承認尖閣諸島是歸屬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正當性。
2010年9月,美國歐巴馬政權之國安會資深亞洲事務主任貝德(Jeffery A. Bader)稱:
We do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respective territorial claims of China and Japan towards the Senkaku Islands. But the U.S.-Japan Security Treaty covers all areas administered by Japan, and since the reversion of Okinawa from the U.S. to Japan in 1972, the Senksku Islands have been adminstered by Japan. 美國就中國和日本各自對尖閣諸島之領土主張不持立場。然而,美日安保條約涵蓋所有日本管轄地區,自1972年美國將沖繩歸還日本之後,尖閣諸島是由日本管轄。
美國政府的立場可知,美國政府是承認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包括日本國管轄所及之尖閣諸島,然對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各自宣稱對尖閣諸島有主權,則是不持立場。講清楚說明白,美國政府其實心裡有數,尖閣諸島既不歸屬日本政府也不歸屬包括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就算中國軍力真的強大到足以戰勝美日安保條約架構內之美日聯軍,基於尖閣諸島是歸屬在日本國憲法架構內,無關於國政權能之日本天皇,日本政府根本無從獲得日本天皇授權以處分尖閣諸島。國際間領土爭議即使逾越法理,而訴諸戰爭,戰後和平協議仍得回歸法理基本面執行領土處分。因此,解決領土爭議,法理是上策,戰爭是下策。基於尖閣諸島主權既不歸屬中國人之政府,也不歸屬日本人之政府,是屬於被限制中的「日本天皇」,日中雙方之政府為該領土爭議而開戰,其實是多此一舉,令人好笑,完全沒有必要。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7/17 初論 2013/11/27 再論
 
參考資料1: 
日前官員:釣魚台不屬日本 與中國衝突不智
中廣新聞網 2012年7月14日
日本「朝日新聞」報導,前日本外務省「國際情報局」局長「孫崎 享(Magosaki Ukeru)」,針對釣魚台問題一反政府既有立場表示,釣魚台和它的附屬島嶼,其實並不是日本固有領土。如果日本一意孤行,挑釁中國,將會被國際社會孤立。
報導引述孫崎享的說法,日本在一八九五年的內閣會議中,把所謂的「尖閣諸島」,也就是釣魚台納入「沖繩省」,但他質疑當時日本政府把釣魚台納為領土的正當性孫崎享並解釋,中國早在十四世紀,軍事影響力就已經延伸到釣魚台以及鄰近海域。他說,釣魚台是屬於台灣的,而台灣又屬於中國的,因此,釣魚台應該就是屬於中國的。孫崎享說,釣魚台問題「維持現狀」,對日本最有利,如果中日雙方,因為釣魚台問題而造成衝突升高,日本「必敗無疑」。
孫崎享1966年進入日本外務省,曾經擔任過日本駐伊朗大使、外務省國際情報局長和防衛大學教授,2009年退出政壇。據說曾經接受過毛澤東時代的反帝國主義、以及日中友好的相關教育,在日本政界屬於親中派
參考資料 2:
陸明天軍演 日前外交官:釣魚台爭議最終可能用戰爭解決
NOWnews – 2012年7月9日 上午7:26
記者陳思豪/綜合報導
中日之間有關釣魚台的爭議越演越烈,大陸解放軍海軍已經做出決定,將在明(10)日進行大規模的海上軍事演習。另外日本外務省前條約局局長東鄉和彥,稍早也對此表達相關看法,他認為中日在釣魚島主權上爭議,最終可能要用戰爭來解決問題
綜合媒體報導,中日政界人士及專家,為了尋求釣魚台能有解決方案,特地在第八屆北京─東京論壇上針對此議題展開討論,但日本共同社披露,東鄉和彥在會上指出,雙方已經發生多次摩擦,除了最近的爭議,還有2008年12月大陸船長遭到扣押,他覺得這樣下去,雙方遲早會發生戰爭
此外,共軍海軍也發布東海禁航和禁漁通告,會這樣做的目的,主要就是因應7月10日至7月15日期間登場的演習。
有報導指出,共軍海軍在東海海域進行演習相當罕見,上次受到外界關注,已經是2010年6月的事,當時共軍在舟山至台州以東的東海範圍,進行實彈射擊訓練,回應美韓在黃海舉行聯合軍演。但10日登場的演習,不論規模、實彈射擊範圍,都比2010年還要大。
目前雙方對釣魚台的爭議依舊沒有獲得和緩,日本首相野田佳彥日前表示,日本政府正就購買「有關島嶼」(釣魚台島嶼)並實現「國有化」進行綜合研究。
中共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則在8日晚間強硬回應,表示「中國的神聖領土決不允許任何人拿來買賣。中國政府將繼續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對釣魚島(釣魚台)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
參考資料 3:
2012年7月8日自由時報
〔記者彭顯鈞、翁聿煌/台北報導〕保釣人士攜帶中國五星旗前往釣魚台事發四天後,馬英九總統昨天透過總統府發表看法指出,對於保釣人士未攜帶中華民國國旗卻帶五星旗,「感到不可思議」,強調絕對不能認同這種做法,並已請行政院要求相關機關檢討,防止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總統府副發言人李佳霏轉述,馬總統表示,釣魚台列嶼為中華民國領土,我國船隻有權進入該海域,外交部已在第一時間向日方表達,不接受日方抗議的立場,「我們希望日本政府以和平、理性方式處理」。
馬批日竊占釣魚台 強調寸土不讓立場
馬總統昨天參加台北市中山堂舉辦的七七事變七十五週年特展活動時,措詞強硬地表示,從歷史記載可以證明日本是竊占釣魚台,他雖努力改善台日關係,目前也是兩國關係最好的時刻,但是「為民族大義、國家主權,一寸都不會讓步」。
他表示,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中日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和澎湖給日本,割讓前的一月廿一日,日本內閣通過兼併釣魚台列嶼,但未通過天皇飭令發表,所以說日本是竊占釣魚台,並不脫離事實
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昨提出批判,指在保釣的立場上,看不出來馬英九究竟是代表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他質疑,馬英九在保釣人士攜帶五星旗前往釣魚台海域四天後,才有氣無力地透過總統府表達「不可思議」、「不能認同」的立場;馬英九本人卻在出席七七事變特展時,用極誇張、強烈的語氣強調釣魚台「寸土不讓」、日本「竊占」釣魚台,落差何其大。
馬聲稱不聯中抗日 立委質疑言行不一
蔡其昌強調,馬政府雖多次重申,不會在釣魚台的議題上聯中抗日,但馬英九實際的態度與作為,卻是對中國輕聲細語,對日咬牙切齒,甚至還不斷耗費我國資源替中國宣示主權,難道台灣政府已淪為中國的地方政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