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對尖閣主權的講法
美國亞洲事務專家Mark E. Manyin2012年9月25日發表國會研究報告:「尖閣諸島爭議與美國條約義務(U.S. Treaty Obligations)」,提及:美國國會在審議是否同意核准「沖繩返還協定」時,美國國務院官員稱:「尖閣諸島行政權交還日本,並不偏頗宣有該島主權之任何方。」(Department officials asserted that reversion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to Japan did not prejudice any claims to the islands.)
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質問沖繩返還協定,會如何影響尖閣諸島主權之決定?國務卿William Rogers答覆稱:「這個條約毫無影響那些島之法理地位。」 (Secretary of State William Rogers answered that "this treaty does not affect the legal status of those islands at all.")
另外,美國國務院代理法律顧問Robert Starr也在1971年10月20日信中稱:「美國不能增加日本移交行政權給我方前,曾對尖閣諸島所持有之法理權利,美國歸還所取得之權利,也不能減少其他宣有主權方之權利。」(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dd to the legal rights Japan possessed before it transferred administration of the islands to us, nor can the United States, by giving back what it received, diminish the rights of other claimants.)
上述報告內容,可得知:尖閣諸島主權爭議,就美國的立場,是只承認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日本國」對尖閣諸島有行政權。然,對尖閣諸島主權並不預設立場。儘管如此,尖閣諸島在法理上並非無主地,事實上,無論是沖繩返還協定,或舊金山和平條約,皆沒有改變尖閣諸島原本是歸屬日本天皇之法理地位。進一步追究尖閣諸島最終主權歸屬,如下:
1. 中國政府官方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2年9月25日發表「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白皮書,第二節寫著:
(一)日本密謀竊取釣魚島
1984年7月,日本發動甲午戰爭. ........... 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管轄。
日本官方文件顯示,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島,到1895年正式竊占,始終是秘密進行的,從未公開宣示。因此進一步證明其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不具有國際法規定的效力。
(二)釣魚島隨台灣島被迫割讓給日本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與日本簽署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島等作為台灣「附屬島嶼」一併被割讓給日本。1900年,日本將釣魚島改名為「尖閣列島」。
上述說詞得知:中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不承認日本政府1895年1月14日將釣魚島編為日本領土,然,承認釣魚島是依1895年4月17日簽署之馬關條約,隨台灣島永久讓與日本。所謂「日本」是指「大日本帝國」,精確的說法就是「日本天皇」。
2. 日本政府官方見解
日本國外務省,對尖閣諸島領有權之基本見解為:
A. 日本政府1895年1月14日,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原則」,將尖閣諸島編入日本領土。
B. 尖閣諸島是構成傳統南西諸島之一部份。大清帝國依1895年4月17日簽署下關條約,所讓與日本之福爾摩沙及澎湖領土,並不包括尖閣諸島。
上述說詞得知:日本政府官方立場是:日本政府1895年1月14日,將釣魚島編為日本領土,認為1895年4月17日簽署之下關條約,所永久讓與日本天皇之台灣附屬島嶼,並不包括釣魚島。
關於新南群島主權的見解
日本政府1939年3月30日,將新南群島編入領土,歸臺灣總督府管轄,隨即於3月31日,發表將新南群島編入領土並通告美國.。日本駐美國大使館參事須磨弥吉郎(Suma Yakijiro)通告美國政府,基於「新南群島(the Sinnan Islands)」過去為「無主地(no State's land)」,日本政府是遵照國際法規定:「通告佔領意圖(make known the intensions to acquire)」而且「設立某些建物(set up certain establishments)」,宣有新南群島,而「編入(incorporate in)」日本領土。
美國國務卿Cordell Hull於1939年5月17日,回應日本宣告編入新南群島:「日本政府迄今,並無可正當地被認為是建立宣有主權基礎之作為。」(the Japanese Government has heretofore exercised no acts which may properly be regarded as establishing a basis for claim to sovereignty)".
相對於日本政府1939年3月30日,將新南群島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原則」編入領土有向國際社會通告佔領意圖,日本政府1895年1月14日,將清國政府所稱之釣魚島,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原則」編入日本領土後,並無向國際社會通告。中國政府以日本政府未公開宣示,不符合國際法原則為由,至今拒絕承認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
3. 美國政府官方見解
日本媒體時事通信2012年10月3日報導:
根據位於美國加州(Yorba Linda, California)的尼克森圖書館(Richard Nixon Library)所保存,在美日簽署「沖繩返還協定」10天前之1971年6月7日下午,美國總統尼克森與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季辛吉,在白宮討論「沖繩返還」談話錄音檔案,確認日本對尖閣諸島有殘存主權。
残存主権(潜在主権)は、外国施政下にある地域に潜在的に有する主権を指す。
殘存主權(潛在主權)是指對在外國施政下的地區有潛在的主權。
相對於殘存主權,必有完整主權,而既是涉及「主權」,則無論殘存或完整皆為萬國公法所規範,所憑據的是「法理基礎(legal basis)」,非「政治安排(political arrangement)」。 「殘存主權」成立的前提是:必先存在「完整主權」以為「主權本體」。美國政府如是將尖閣諸島當作沖繩之一部份,確認日本有殘存主權。(尖閣諸島を沖縄の一部とみなし日本の「残存主権」が及ぶことを確認していたこと),因此,所謂「日本政府」,就不能不考慮下列兩種情況:
1. 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新日本國」
杜勒斯在1951年9月5日舊金山和平會議演講時,明白表示:和約生效後,原大日本帝國得以恢復主權之領土範圍,依波茨坦公告第8條限制日本主權原則,僅侷限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盟軍所決定之小島,其中包括竹島,然並不包括尖閣諸島。基於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新日本國」,並非琉球列島殘存主權之主權本體,尖閣諸島被當作琉球列島之一部分,日本國當然也非尖閣諸島殘存主權之主權本體。
2. 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大日本帝國」
舊金山和平條約並無明確提及尖閣諸島之處分。然可以確定的是:尖閣諸島原為歸屬日本天皇,適用萬國公法之大日本帝國領土。基於主權義務是天賦不可移轉,日本天皇即使被剝奪對尖閣諸島之主權權利,仍保有主權義務,以為殘存主權。大日本帝國才是尖閣諸島殘存主權之主權本體,更精確地說:是日本天皇,而非新日本國對尖閣諸島有殘存主權。
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新日本國」,購入尖閣諸島國有化,意謂將該等島嶼,從日本天皇主權權利被懸置之大日本帝國殘存領土,移轉成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架構內,日本天皇不得行使主權權利之日本國領土。嚴格說,此舉形同排除日本天皇恢復對尖閣諸島行使主權權利的可能性,其對日本天皇可說是大不敬,並不適當。令人感嘆現今日本國民的心,離日本天皇實在是很遙遠。可以說,當今唯有台灣民政府是在努力為日本天皇討回公道。
大日本帝國依下關條約第2(b)條,所取得之標的,需依英文版詮釋才能完全符合原意。
1895年4月17日所簽訂之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Treaty of Shimonoseki)
英文版: Article 2(b):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 The island of Formosa, together with all islands appertaining or belonging to the said island of Formosa.
無論是漢文版或日文版所稱之「附屬島嶼」,實為模糊之「政治語言」,但是如依「地理語言」,則可清楚地詮釋為:
中國將福爾摩沙島及所有「連接於(being connected with)或歸類為
(being classified as) )該福爾摩沙島之島嶼,永遠且全權讓與日本。
根據下關條約英文版之原意,地理上與台灣島相連接之釣魚島,確實因是台灣附屬島嶼,隨台灣島被永久讓與日本天皇。
中國政府一向是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之戰時聲明(wartime statement),宣有尖閣諸島主權。其中以本質為「開羅公報」之所謂「開羅宣言」最為關鍵。然而,儘管中國政府片面聲稱開羅宣言具有國際法效力,只要美國政府承認日本(天皇)對尖閣諸島有殘存主權,等同否認開羅宣言有效。此時國際現實狀況,日本政府已完全無必要繼續隨中國政府所堅持之開羅宣言起舞,解決尖閣諸島主權爭議的關鍵,其實就在日本政府本身。
日本政府一方面,應修正對尖閣諸島主權官方見解,遵照下關條約英文版之原意:承認地理上與台灣島相連接之釣魚島,是依下關條約隨台灣島讓與日本天皇,成為大日本帝國之尖閣諸島。另一方面,可根據日本媒體所獲得最新解密檔案,美國政府早已承認日本(天皇)對尖閣諸島有殘存主權,等同否認開羅宣言有效。棋局至此,中國政府已完全無主張尖閣諸島主權之正當性。否則,日中兩國政府對尖閣諸島主權之見解南軒北轍,毫無交集,到頭來只能用戰爭解決,這絕非中國目前所樂見的事情。
尖閣諸島無論是在1919年間隨琉球列島,或是於1945年4月1日隨台灣被編為不可分割之日本固有領土,亦即日本國土,美國政府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承認日本(天皇)對琉球列島和尖閣諸島有殘存主權,等同承認日本(天皇)對台灣有殘存主權。因此,提醒美國政府承認尖閣諸島歸屬日本天皇,等同提醒美國政府承認台灣歸屬日本天皇,其有異曲同工之妙,而且有一石兩鳥之效。
台灣民政府要提醒美國政府
目前國際社會中,除了新日本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三方,爭相主張有尖閣諸島主權外,別忘了,還有台灣民政府以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民事政府之立場,主張尖閣諸島最終主權是歸屬日本天皇之第四種見解,具體證據就是:在美國白宮網站中,2012年10月5日所提出之請願連署案。
進一步解讀前所提及Robert Starr說法,可以推論:美國不能增加「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新日本國」,移交行政權給美國前「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大日本帝國」,曾對尖閣諸島所持有之法理權利,美國將所取得尖閣諸島行政權移交給「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新日本國」,也不能減少其他宣有主權方之權利,精確的說法應是:無損「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大日本帝國」,亦即「日本天皇」對尖閣諸島之主權。
就法理而言,「明治憲法架構內之大日本帝國」並不等同「和平憲法架構內之新日本國」,美國政府尚未參透「日本不是日本的日本」之禪機,誤將兩個不同憲法體制之日本混為一談,是衍生「尖閣爭議」之根本源頭。
領土歸屬是決定於「法理」,非「民意」。參與2012年美國白宮網站請願連署案等同直接「登堂入室」,提醒美國政府,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台灣和尖閣諸島都是歸屬日本天皇之大日本帝國殘存領土,和中國完全無關。尖閣諸島主權問題追根究底勢必會牽扯到台灣主權問題。台灣島和尖閣諸島不但地理是相連接,主權也是相連接,美國政府基於大局考量,當然暫時是不宜講清楚、不宜說明白。因此,越多人參與連署,美國政府就越需設法解決問題。
本文謹獻給為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堅持理念不放棄,熱心參與提案連署之同心志士。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10/15 初論 2013/11/20 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10/15 初論 2013/11/20 再論
參考資料 1:
Senkaku (Diaoyu/Diaoyutai) Islands Dispute:
U.S. Treaty Obligations
Mark E. Manyin
Specialist in Asian Affairs
September 25, 2012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7-5700
www.crs.gov R42761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Prepared for Members and Committees of Congress
U.S. Position on the Competing Claims
During Senate deliberations on whether to consent to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the State Department assert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took a neutral position with regard to the competing claims of Japan, China, and Taiwan, despite the return of the islands to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ficials asserted that reversion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to Japan did not prejudice any claims to the islands.
When ask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how 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would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s (Diaoyu/Diaoyutai), Secretary of State William Rogers answered that “this treaty does not affect the legal status of those islands at all.”
In his letter of October 20, 1971, Acting Assistant Legal Adviser Robert Starr stated: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re in disagreement as to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You should know as well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also claimed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s. The United States believes that a return of administrative rights over those islands to Japan, from which the rights were received, can in no way prejudice any underlying claims. The United States cannot add to the legal rights Japan possessed before it transferred administration of the islands to us, nor can the United States, by giving back what it received, diminish the rights of other claimants. The United States has made no claim to the Senkaku Islands and considers that any conflicting claims to the islands ar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Successive U.S. administrations have restated this position of neutrality regarding the claims, particularly during periods when tensions over the islands have flared, as in 1996, 2010, and 2012.
參考資料 2:
2012-10-03 【日媒爆料】美國:「日本對尖閣有殘存主權」
時事通信
1971年6月7日美國總統尼克森(左方)與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季辛吉(右方)於白宮報告確認日本對尖閣有殘存主權
【華盛頓時事】1971年6月美國總統尼克森與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季辛吉確認日本對尖閣有殘存主權,加州的尼克森圖書館留下當時談話的聲音紀錄。
殘存主權是指在外國施政下的地域有潛在的主權,現在歐巴馬政府對於中日尖閣問題採取無涉主權問題的態度。
聲音資料是6月7日下午尼克森與季辛吉在白宮談論10日後沖繩返還協定簽署以及中華民國反對返還日本的尖閣地位問題。
季辛吉說:「1945年日本從台灣撤退,尖閣諸島則和沖繩同樣是殘存。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我們承認日本對沖繩有殘存主權,此時我們對這些島已經做成重大決定。」
關於中華民國的反對,「不作特別交涉,中華民國已經放棄,自然屬於沖繩,這是歷史。」尼克森總統亦稱:「不能破壞返還沖繩這件事情。」贊同季辛吉的說法。
米「尖閣、日本に残存主権」=歴史的経緯踏まえ判断-71年6月の沖縄返還協定前
2012-10-03 時事通信
ホワイトハウスでニクソン米大統領(手前左)に報告を行うキッシンジャー大統領補佐官(同右)=1972年11月、ワシントン(PANA=時事)
【ワシントン時事】1971年6月の沖縄返還協定調印直前、当時のニクソン米大統領とキッシンジャー大統領補佐官(国家安全保障担当)が尖閣諸島を沖縄の一部とみなし日本の「残存主権」が及ぶことを確認していたことが、2日までに分かった。カリフォルニア州のニクソン大統領図書館がこの時のやりとりを記録した音声資料を保存していた。
「残存主権(潜在主権)」は、外国施政下にある地域に潜在的に有する主権を指す。オバマ政権は現在、日中が争う尖閣問題では「主権問題に関与しない」との立場を取っている。
音声資料によれば、ニクソン大統領とキッシンジャー補佐官らは同年6月7日午後、ホワイトハウスの大統領執務室で約20分間、10日後に迫った沖縄返還協定の署名と当時の中華民国(台湾)が日本への返還に反対していた尖閣諸島の地位について検討を行った。
キッシンジャー補佐官はこの中で、45年に日本が台湾から撤退した際、尖閣諸島は「沖縄と共に残された。51年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講和条約で、沖縄の日本の残存主権はわれわれによって認められた。その時にこれらの島々に関する大きな決断は成された」と主張した。
中華民国の反対をめぐっては、講和条約から71年に入るまで尖閣諸島に関する「特別な交渉は一切行われていない。既に(中華民国から)手放され、自動的に沖縄に含まれた。これが(今日までの)歴史だ」と指摘。ニクソン大統領も、沖縄返還交渉を「台無しに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と応じ、同補佐官の意見を支持していた。(2012/10/03-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