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的法律意義。2006年「林志昇控美政府案」中,有一段描述「台灣歷史」經過,提到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埃及的開羅開會紀錄,由美國羅斯福總統、英國邱吉爾首相、中國蔣介石主席,三國領袖會談戰後日本領土處理問題,二十七日發表宣言,史稱「開羅宣言」。「林的訴訟文」提到:「the Cairo Declaration signed by ˙˙˙」,這是美國律師Charles H. Camp根據國際法大師Whiteman著作內容的描述,也是常常被法律人引用的權威書籍,所謂「signed by」是一種「告示」的意思,不一定是「簽字」,事實上,就法律面而言,「宣言」只是「政治主張」,沒有經過參眾議院通過,沒有「法律效果」問題,所以,「開羅宣言」簽不簽字無所謂,因為,這只是「政治宣示」而已。
眾所皆知,經台灣學者多年研究「自己證實」,「開羅宣言」無人簽字。但是,對美國或國際上的法律人來說,很多國際法的書籍都以寫「sign by告示」或「issue of發表」來述說,而且,該宣言被1945年7月26日,在德國發表的「波茨坦宣言」第八項規定引用,後來,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決定接受「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並在九月二日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號軍艦簽署「投降文書」,雖然該「宣言內容」沒有被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直接引述,但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舊金山和約是環環相扣的文件,「開羅宣言」的效力,與該宣言「簽不簽名」無關,這是由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所共同遵守,從來沒有人質疑的。
今日台灣,沒有人能提出權威性英文資料﹝如國際知名法學刊物等﹞,得到國際認同,證明完全沒有人簽字的三國領袖「宣言」是無效?要釐清台灣國際法地位有助益的唯一方法是:從各個國際法律的英文刊物、書籍、論文等,搜集這些「錯誤」,並整理出一篇學術性的文章,發表在知名的英文法學雜誌上,讓國際法律人討論,作成「開羅宣言無效」,才是上策。
眾所皆知,經台灣學者多年研究「自己證實」,「開羅宣言」無人簽字。但是,對美國或國際上的法律人來說,很多國際法的書籍都以寫「sign by告示」或「issue of發表」來述說,而且,該宣言被1945年7月26日,在德國發表的「波茨坦宣言」第八項規定引用,後來,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決定接受「波茨坦宣言」,無條件投降,並在九月二日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號軍艦簽署「投降文書」,雖然該「宣言內容」沒有被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直接引述,但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舊金山和約是環環相扣的文件,「開羅宣言」的效力,與該宣言「簽不簽名」無關,這是由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所共同遵守,從來沒有人質疑的。
今日台灣,沒有人能提出權威性英文資料﹝如國際知名法學刊物等﹞,得到國際認同,證明完全沒有人簽字的三國領袖「宣言」是無效?要釐清台灣國際法地位有助益的唯一方法是:從各個國際法律的英文刊物、書籍、論文等,搜集這些「錯誤」,並整理出一篇學術性的文章,發表在知名的英文法學雜誌上,讓國際法律人討論,作成「開羅宣言無效」,才是上策。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7/23初稿 2013/10/29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7/23初稿 2013/10/29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