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5

台灣戰爭史回顧 (162)

霧社事件 (Musha Jiken)。「賽德克-巴萊」電影將原本單純因文化隔閡導致之衝突,被「中國˙台北」媒體誤導成有反日意味之「霧社事件」,中國原來高高興興答應讓本片「登陸」上映,後來發現本片居然暗藏本土台灣人反對外來政權統治,尤其片中台灣人英勇殺敵、砍頭鏡頭逼真,讓中國人感到顫慄不已,中國媒體開始大力批判,令人印象深刻。有必要回顧本人所書台灣高砂族之「福爾摩莎的故事」,讓本土台灣人回味。

「Make no mistake」,1930年間在為禁止漢人進入而設置之「人止關」內,所發生霧社事件和中華民國是毫無瓜葛。莫那魯道並非為悍衛中華民國而反抗日本,將莫納魯道列為中華民國體制內「國民革命忠烈祠」奉祀之對象,是不倫不類而且莫名其妙。霧社事件只是日本治理福爾摩沙島,建構主權過程中所發生之偶發事件,非計劃性之反日運動,之後,台灣高砂義勇軍招募及運作,足證日本對福爾摩沙島之治理,不為霧社事件所挫。
日本政府將台灣從可分割(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轉型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軌跡為:

1. 1895年5月8日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日本天皇接受台灣領土為天皇
     皇土。


2. 1931年12月28日 
     台灣總督府頒布「理蕃政策大綱」,為撫育教化政策。 

3. 1935年6月4日
     台灣總督府頒布「戶口調查規定」,正式將「生蕃人」改稱為「高砂
     族」,將
「熟蕃人」改稱為「平埔族」。

4. 1937年4月1日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開始推行「內台一如」之同化政策,亦即「皇民化
     運動」。


5. 1941年12月28日
     台灣總督府再次頒布「理蕃政策大綱」,要旨是「理蕃以教化蕃
     人」,謀其生活安定,使受一視同仁之聖德。


6. 1944年12月1日
     廢除台灣總督,基於在國土內並無設置總督之正當性,日本政府要在
     台灣施行憲法以將台灣編入日本,第一步就是廢除台灣總督。
 

7. 1945年4月1日 
     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於台灣全島,因此日本政府可在台灣實施徵兵。
     而日本政府既已將台灣編入日本,下一步就是正式廢除台灣總督府官
     制。


8. 1945年10月23日
     台灣總督府印行最後一號(第1027號)之台灣總督府官報,所代表意義
     是台灣總督府1945年10月25日正式停止運作,自即日起,日本政府理
     應廢止台灣總都督府官制。


9. 1946年5月28日
     依昭和21年敕令第287號「外地官署所属職員の身分に関する勅令(外
     地官署職員之退官退職關係)」,即外地官廳廢止敕令,正式廢除「台
     灣總督府官制」。
福爾摩莎的故事
失去蹤影的高砂人
一八九五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清「馬關條約」,日本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向國際社會宣佈:「台灣始政」。日本萬萬沒有想到,大清帝國永久割讓「台灣全島」,竟然只有全島三分之ㄧ,漢人開墾地區,另外「生蕃(原住民)」的高砂人所屬的三分之二地區,則是大清帝國所說的「化外之民」,完全不是大清帝國所能掌握,大清竟然能將不是自己領土之「地區」割讓給日本,難怪日本接受後,吃盡苦頭。
一九零六年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1906-1915)之參事持地六三郎,參加由岡松参太朗所主持「台灣生蕃法律地位」研討會,這場研討會得到結論:「否定生蕃具有人格與法律地位,連國際法上之關係都不存在。」總督府開始由北部逐一部落鎮壓,一九一五年宣布討伐完成。
大清帝國將固守山中原住民稱為「生蕃」,駐平地已經同化者稱為「熟蕃」,日本將其統稱為「高砂族」,日本官方對原住民習慣、信仰一無所知,歧視、態度傲慢,加上缺乏共通語言,基於不信任日本人,以及對自己民族處境絕望,終於在一九三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爆發國際知名的「霧社事件」,泰雅族分支塞德克族人黎明前奇襲各霧社的警察駐在所,如大洪水般衝進霧社公學校,將在運動場上,準備迎接小學校運動會的大批兒童與日本家長,正聚集在一起時,番刀呼嘯,喊聲與慘叫聲同時響起,只要是日本人,大人或小孩,一律不能倖免,結果死了一百三十四人。隔天,日本派警察與軍隊展開恐怖殘忍報復,塞德克族遭全面討伐,祖先相傳土地與文化被沒收,幾乎滅族。
十七世紀以來,原住民的土地被移民而來的漢人,以各種不同方法,包括搶奪騙拐而剝奪,逐漸被趕到山中,二零零九的今天,這些南島語族的憨厚族人,被認定分別有阿美、泰雅、布農、排灣、魯凱、卑南、達悟、邵、賽夏、郮、葛瑪蘭、太魯閣等族,大約現存四十二萬人。
前日本台灣警察鷲巢敦哉於昭和十三年(一九三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行《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書中有如下的一段話:「除非住在蕃山,否則無法體會其淒慘;只要深夜起來小解,舉目四望即感受良深」,半夜起床小解,會有失頭的危險,短短一段話,把另「一個臺灣」描畫得異常逼真。派駐在「蕃山」的日本籍警察居然都生活在心驚膽跳的日子中,當時的高砂族人肯定不是「日本臣民」,一九三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的「霧社事件」,源於「種族歧視」與「文化差異」而造成的「偶發事件」,並非「計畫性」的抗日之「政治事件」,事件前,霧社其實是總督「理蕃政策重點地區」,儘管如此,還是爆發大規模的反抗,事件後,總督府修正對「高砂人」的歧視政策,加速皇民化教育。就歷史軌跡告訴台灣人,霧社事件是不幸的烙痕,但是高砂人的身分卻有了轉機。
日本皇軍和知鷹二参謀建議將高砂人納入皇軍,由於在「霧社事件」時,高砂族人表現山地叢林作戰的驚人戰鬥力及能力,動員高砂人赴南洋熱帶雨林,同時依照國際法讓高砂族人成為日本臣民,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一批由高砂人組成的「高砂義勇隊」,以「軍伕」身分被派赴南洋協助日軍作戰,原先,日本人因不了解高砂族人習性,以為高砂族是野蠻民族,而抱持戒心,但是,由於高砂義勇軍表現優異,贏得日本人之信賴和尊敬,因此,日本人對高砂族有好評:
一九四四年(昭和十九年)九月一日,日本發佈「徵兵令」,自隔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開啟內地日本人和台灣人,與高砂人無差別兵役制度,法理上,高砂族人之身分,已經毫無疑問和台灣人及內地日本人一樣,都被視為「日本臣民」,啟先,當一九四三年高砂人被日本軍部要求,組成「高砂義勇隊」及「高砂挺身報國隊」,高砂族人很熱情地爭相報名參加義勇隊的甄選,軍部被高砂人比內地日本人,更具一死抱國精神感動,這種更具古代日本武士般之重視名譽、視死如歸,為了完成任務,不惜犧牲生命之英勇身段及能力,讓日本人完全臣服,從一九四四年起,被採用為日本正規軍,在南洋各地都有出色的表現,特別是,高砂族人與日本人相處良好,一起哼歌、開玩笑、抱持同樣的夢入睡。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因為美國兩顆原子彈而無條件投降,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公佈:「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宣布凡台灣人民使用之姓名為日本姓氏者,統准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村(里)辦公處申請回復原有之姓名,山地同胞無原有姓名者,準參照中國姓氏自定姓名;隨後,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節參字第零一二九七號訓令:「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玆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應即恢復為我國國籍。」事後,同年三月八月九月美國與英國發表「白皮書」,嚴重抗議,表示:「和平條約尚未簽署,不能擅自將台灣人民國籍變更。」而這個「訓令」,就是後來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台北合約(日華台北合約)」第十條所稱之:「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日籍台灣人從此被「當作shall be deemed to」是中華民國國民,可是,對高砂族人的「適法性」完全不是那一回事,探討如下:
一、 中華民國建立於一九一一年,其所繼承之大清版圖,並不包含蓋早於一八九五年割讓予日本的台灣,台灣已經不屬於大清帝國管轄,更何況台灣是大清之「化外之地」,中華民國無論是依「國際法理」或其制定之「憲法」,並不存在「台灣省」。中國人自己以為「開羅宣言或開羅意向書」,就可以將台灣領土「拿回」,真是國際笑話,這是一位中國「丘八」蔣介石的無知代表傑作。
二、 高砂族人在大清時期既非台灣省人民也非中國籍人士,不能適用該「訓令」而「恢復國籍」,也就是說,縱然高砂族人被日本「非法除籍」後,法理上是先回復為「無國籍」狀態,只是因為「管轄之便」,暫時被「當作」中華民國國民。如果不健忘的話,二零零八年中國人馬英九曾說:「把你們當人看!」言下之意,是說中華民國可以「恩賜」高砂族人取得人格和法律地位之「國籍」,羞辱高砂族人「莫此為甚」。
三、 沒有任何「法理」可以讓高砂族人「回復姓氏」,高砂族人無論是用「日本姓氏」或是「中國姓氏」,皆無涉其「身分」的改變。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07/18 ˙2011/09/16 增文 2013/09/15 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