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的台灣佔領(Chinese Occupation of Taiwan)。日本天皇投降後,中國人的政權對日本台灣佔領,可分成兩個階段:
1. 分配佔領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蔣介石元帥是依建構在戰時盟軍間,所達成分配協議,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日本的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門對台灣,如同蘇聯對北朝鮮,以及美國對南朝鮮和琉球,執行受降後佔領並設立軍政府。在「分配佔領」架構內,杜魯門總統和蔣介石元帥間,不存在任何法理關係。 台灣中國軍政府是聽命於中國政府,受制於國際法。基於「應需而變(subject to change)」,美國方面在1949年間,曾考慮「訴諸武力」解除中國佔領政權對台灣治理權之構想,後因韓戰爆發而做作罷。
2. 代理佔領 (1952年4月28日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蔣介石政權是在和約Article 23(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之「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得以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1. 分配佔領 (1945年10月25日至1952年4月27日)
蔣介石元帥是依建構在戰時盟軍間,所達成分配協議,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日本的征服者(the conqueror of Japan)」美國總統杜魯門對台灣,如同蘇聯對北朝鮮,以及美國對南朝鮮和琉球,執行受降後佔領並設立軍政府。在「分配佔領」架構內,杜魯門總統和蔣介石元帥間,不存在任何法理關係。 台灣中國軍政府是聽命於中國政府,受制於國際法。基於「應需而變(subject to change)」,美國方面在1949年間,曾考慮「訴諸武力」解除中國佔領政權對台灣治理權之構想,後因韓戰爆發而做作罷。
2. 代理佔領 (1952年4月28日至今)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蔣介石政權是在和約Article 23(a)架構內,代理「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之「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得以繼續佔領日本台灣。
台灣美國軍政府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架構內,依美國政府「反共政策」和中國殖民政權間建立代理關係。事實上,美國並無需「訴諸武力」而是藉由「調整政策」,即可解除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日本台灣。
結合「佔領及流亡」之中國在台殖民政權,其中「流亡政府」統治台灣身分是非法。然而,「台灣中國軍政府」轉型後之「台灣中國民政府」其佔領治理台灣則是合法。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和解後,中國殖民政權因已失去在台流亡之正當性,還原成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仍受國際法及代理法拘束之中國佔領政權。正因為「中國佔領政權」是「依法佔領日本台灣」,美國才得以無需「訴諸武力」,在美國利益考量下,應可「依法解除台灣代理佔領」,讓台灣回復其正常地位(to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
結合「佔領及流亡」之中國在台殖民政權,其中「流亡政府」統治台灣身分是非法。然而,「台灣中國軍政府」轉型後之「台灣中國民政府」其佔領治理台灣則是合法。中國國民黨和共產黨和解後,中國殖民政權因已失去在台流亡之正當性,還原成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仍受國際法及代理法拘束之中國佔領政權。正因為「中國佔領政權」是「依法佔領日本台灣」,美國才得以無需「訴諸武力」,在美國利益考量下,應可「依法解除台灣代理佔領」,讓台灣回復其正常地位(to restore Taiwan to its normal status)。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0/25初論 2013/07/08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0/25初論 2013/07/08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