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9

台灣戰爭史回顧(107)

日本與台灣的聯邦初探( Union of Japan and Taiwan)。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有關「台灣處分」條款為: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September 8, 1951)
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和澎湖一切權力、權利及宣有(主張)。

杜勒斯代表美國斡旋對日和約擬訂,曾於1950年11月中旬,向麻薩諸塞州參議員Henry Cabot Lodge, Jr.解釋說:「他之所以將福爾摩沙問題(The Question of Formosa)排入聯合國總會議程首位,是『美國想要將福爾摩沙及其處分事宜,比照義大利殖民地,由聯合國處理(The United States wanted to make the matter of Formosa and its disposition a matter of United Nations treatment like the Italian colonies)」因此,要正確解讀「對日和約(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之放棄條款,就必須先探討「對義和約Article 23-1之放棄條款」。

Peace Treaty with Italy (February 10, 1947)
Article 23-1: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 義大利放棄對其非洲屬地、即利比亞、厄立特里亞和義屬索馬利亞一切之權力及權利。

和「對日和約Article 2(b)」相較之下,「對義和約"Article 23-1中」義大利所放棄之標的是少了一項「領土宣有(claim to territory)」,這並非遺漏,是考量義大利是以「宣有主權(to claim sovereignty)」,而非以「擁有主權(to own sovereignty)」模式,取得其在非洲之殖民地領土。義大利對其殖民地之「領土權力(right to territory)及領土權利(title to territory)」是建構在「領土宣有」之國際法源上。義大利放棄對其殖民地一切「領土權力及領土權利」等同放棄一切「領土宣有」,即「領土主權宣有(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萬國公法不適用殖民地性質領土,因宗主國放棄其建構在「主權宣有(claims of sovereignty)」之「領土權力及領土權利」後,並無保有「殘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之法律基礎,故成為國際法上之「無主地」,其最終地位勢必得由聯合國總會安排。

相對地,萬國公法所適用之國土性質領土,母國即使放棄建構在「主權權利(rights of sovereignty)」之「領土權力」、「領土權利」及「領土宣有」, 依萬國公法仍保有「天賦主權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及其依自然法而衍生之「天賦自衛權利(inherent right of self-defense)」,以為「殘存主權」,故並非成為國際法上之「無主地」。擁有該領土主權之母國只是不能行使主權權利,無涉主權異動,是以「歸屬不變」,其最終地位勢必得經由「征服者或其後繼者(conqueror or his successors)」安排.,因此,讀者可以知道台灣之最終地位應該如何安排。

就義大利殖民地「義屬索馬利亞(Italian Somaliland)」之處分,探討如下:
1. The Italian Somaliland came under British administration from 1943 until 1949. 義屬索馬利亞自1943年至1949年間,是由英國所治理。

2. In November 1949, the United Nations granted Italy trusteeship of Italian Somaliland, but only under close supervision and on condition that Somalia achieve independence within ten years. 聯合國1949年11月,要求在密切監督及讓索馬利亞在10年內,達成獨立條件下,將義大利原已放棄之義屬索馬利亞,交還義大利託管。

3. In 1960, Italian Somaliland united with British Somaliland to form the Republic of Somalia. 1960年,義屬索馬利亞和英屬索馬利亞,合併成為索馬利亞共和國。

4. To the extent that Italy helped the territory by UN mandate, the trusteeship provisions gave the Somalia the opportunity to gain experience in political education and self-government. These were advantages that British Somaliland, which was to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new Somali state and remained a protectorate of Britain until 1960, did not have. 義大利是盡力協助該聯合國所委任管理領土,託管條款給予索馬利亞獲得政治教育及自治政府經驗之機會。這是將要被編入新索馬利亞國,續為英國保護國至1960年之英屬索馬利亞所沒有的利益。義屬索馬利亞處分流程為:先是義大利殖民地,由英國治理(1943年至1949年) 交由聯合國處理,交還義大利託管(1950年至1960年),與英屬索馬利亞合併為索馬利亞共和國(1960年)。義大利於1947年2月10日,依「對義和約」放棄義屬索馬利亞殖民地後,在聯合國委任下,再度治理這個殖民地10年。可見「放棄」治理是一回事,放棄後「恢復」治理又是另一回事。「被迫放棄」是一種懲罰,然而,「使能恢復」則是一種酬勞或策略。因此,所「被迫放棄」之治理權,聯合國或征服者是有權「使能恢復」。故「放棄(renounce)」後,仍可取回,然非「自動」。

The US has undertaken continued negotiations with several countries to install, buy, enlarge or rent an additional number of military bases. 美國持續與一些國家進行協商,以設置、購買、擴建或租借,另外軍事基地。 

美國政府是以各種可行方式,在外國領土設置軍事基地。美國除了在盟邦領土設置軍事基地外,在美軍所曾佔領過領土,包括古巴、德國、義大利、日本、朝鮮、阿富汗及伊拉克,皆設有軍事基地,沒有例外。由於台灣並非美國盟友流亡中華民國之領土,美國有立場在台灣設置軍事基地,是建構在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之Article 6(a),在美日安保架構內,得以在日本台灣持續駐軍及依Article 23(a),為日本台灣主要佔領權國之法律基礎。

美軍在其所佔領之領土,一向先是基於地方民政治理需要而成立軍事政府,之後則是基於區域戰略控管需要,而設立軍事基地,兩者是任務不同,分別運作之軍事機關。古巴之「關達那摩灣海軍基地(Guantanamo Bay Naval Base)」及沖繩之「普天間空軍基地(Futenma Air Base)」就是具體實例。美軍在其所佔領的領土設立軍事基地模式,百年來是始終如一。

美國在被佔領領土成立之「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或民政當局(civil administration)」,終將在治理權移轉予其為被佔領領土住民所設立之「民事政府(civil government)」後撤離。美國在被佔領領土所設立之「軍事基地(military base)」,往往是美國以實現被佔領領土地位正常化,為「回報(in return)」而得以長期或永久租借之領土。 

美國在其所佔領之領土,「依戰爭慣例」,「軍事政府」成立應是先於「軍事基地」之設立。然而就台灣佔領而言,美國如繼續認可中國殖民政權代理佔領日本台灣,即使軍事基地已完工,台灣美國軍政府並非必然也隨著進駐。反之,如情勢需要,台灣美國軍政府在軍事基地落成前,也可設立。也就是說,美國軍事政府進駐和內湖軍事基地,完工與否並沒有絕對關係,隨時美軍可之前來、可同時來、可之後來、也可不來,時間點是完全由美國當局掌控,需要時安排即可。美國如是在台灣回歸日本之條件下,得以租借內湖基地,則美國軍事政府一定會在軍事基地落成「之前」,起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

台灣美國軍政府在內湖美軍基地啟用前,即應進駐運作。內湖美軍基地依媒體所報導,是預定於2014年完工,依美國在被佔領領土成立軍事政府是先於設立美軍基地慣例,成立台灣美國軍政府應是在2014年啟用內湖美軍基地之前置作業。

美國在台灣設立軍事基地重點,並非「軍政府是否進駐」?是「租借案何以成立?」中華台北政權既然只是代理美國佔領日本台灣之台灣治理當局,應該無立場租借美國使用。被佔領領土租借軍事基地,需經所有權人同意。

1951年2月10日,日本天皇接見杜勒斯時,向杜勒斯表明:對於依照美國開設之條件租借基地一事,「美軍將在日本內地及周邊駐軍以為暫時措施(United States armed forces will be stationed in and about Japan as a provisional measure)」,誠如陪同杜勒斯謁見日本天皇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政治顧問「席波(Sebald)」所描述:「天皇表示由衷同意(the Emperor expressed wholehearted agreement)。」

儘管吉田茂前首相不贊成美國在日本設立基地,日本政府終究是遵照日本天皇意向。戰後美國因日本天皇贊成「美日結合」,以維護天皇制而得以租借日本領土(當然包括台灣),維持天皇制,意味台灣領土歸屬天皇不變。因此,美國應是依1951年2月10日,杜勒斯和日本天皇所達成之「租借基地」共識,在台灣設立軍事基地,非中國殖民政權授權。對日本天皇而言,讓美國在台灣設立軍事基地,是確保台灣不致落入中國勢力最佳保障。

二戰期間任職於臺灣總督府之台灣問題專家井出季和太,1950年出版著書:「講和會議台灣歸趨」中,主張台灣的歸屬「以美國的軍事基地為條件,並以聯合國的委任統治為名義,移交給日本的民政管理,是最合理的措施。」構想類似義屬索馬利亞,被宗主國義大利依1947年2月10日簽訂「對義和約」放棄後,在聯合國以讓索馬利亞在10年內,達成獨立為條件之委任下,得以重回義大利治理之模式。

相較於琉球之從日本再兼併,編入日本,戰後聯合國委由美國託管,以至歸還日本之歷史軌跡,台灣是從大清讓與日本,編入日本,以至美國委由中國殖民政權代管。征服日本之美國總統和台灣最終地位安排有關,有責任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台灣最終地位將是比照代表美國政府之尼克森總統,和代表日本政府之佐藤榮作首相,1969年11月19日在美國Washington D.C.協商模式,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循琉球回歸軌跡,以可在台灣長期租借軍事基地為條件,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回歸日本。美國在台灣設立軍事基地,意味美國將會在適當時機啟動台灣地位正常化機制

台北市內湖"New U.S. Compound"究竟何時正式落成?是無法正確得知。然而,其為美國國防部為了「國防目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6(a)及Article 23(a)架構內,在台灣所設立之「美國軍事基地」。其有別於美國國務院為了「外交目的」,在台灣關係法架構內,在台灣所設立「美國在台協會」,基於風險分散原則,美國國防部門和行政部門,依慣例,不應會設置在同一地點。

2007年7月18日,流亡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致函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訴求後,隨即在7月23日遭到聯合國秘書處退回。潘基文接著在7月27日媒體詢及台灣入聯被拒問題時,,再度引用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堅持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有關該事件後續發展,維基解密報導:
1. The same month, the US was reported to have presented a nine-point demarche in the form of a “non-paper” to the then-UN under-secretary-general for political affairs restating the US view that it took no position on Taiwan’s sovereignty and rejected recent UN statements that the world body considers Taiwan for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to be an integral part of China.

2. The cable said that the UN missions of Australia, Canada, Japan and New Zealand had also consulted with the UN on the subject, adding that in reaction to the US demarche, the Canadian mission had followed with a demarche of its own and "received the same commitment that the UN would no longer use the phrase."

3. It added that Australia had held similar low-level exchanges with the UN’s Office of Legal Affairs (OLA), while the Japanese mission had met OLA Assistant Secretary-General Larry Johnson, who confirmed "that in his most recent correspondence on this matter to the correspondence from the Solomon Islands and Swaziland he had dropped the unhelpful phrase."

4. The US’ UN mission also urged New Zealand "to make clear to the UN that they too are monitoring the UN’s terminology and that they share USG [US government] concerns about the need for increased caution during the presidential campaign in Taiwan."

依維基解密,美國重申對台灣主權不持立場,反對聯合國基於一切意圖和目的認定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率先挺身反駁後,加拿大、日本、澳洲、及紐西蘭駐聯合國代表團也陸續向聯合國提出異議。加拿大及澳洲是與聯合國「法務室(Office of Legal Affairs, OLA)」低階職員交換意見,日本代表團則是於8月15日會晤OLA之助理秘書長「強森(Larry Johnson)」。強森證實:他最近發予索羅門群島及史瓦濟蘭函件中,已不再使用此「無益之措辭(unhelpful phrase)」。另外,美國代表團也慫恿紐西蘭出面向聯合國表態,和美國站在同一陣線。

Memorandum by Mr. Robert A. Fearey of the Office of Northeast Asian Affairs CANBERRA, February 17, 1951
1951年2月17日, 美國東北亞事務辨公室Mr. Robert A. Fearey在澳洲坎培拉之備忘錄,提及:

Mr. Spender's second point was with regard to Formosa. He said that if the intention was to confirm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title to the island, Australia would have serious reservations.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has no desire to recognize the Chinese Communist regime but is very unhappy over continued recogni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would be reluctant to strengthen that Government by giving it Formosa.
Spender先生第二點是關於福爾摩沙。他說如意圖是要確認國民政府對該島之權利,澳洲會嚴肅保留。澳洲政府並不想要承認中國共產政權,但對繼續承認國民政府是非常不悅,且不願藉交付台灣而強化該政府。
Ambassador Dulles said that Formosa presented a difficult problem. It was not our intention to confirm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title to Formosa. Mr. Spender suggested that the best solution might be to require Japan to renounce title without indicating to whom title had been transferred.
杜勒斯大使稱,台灣呈現了一個困難的問題。我方並不打算確認國民政府對台灣之權利,Spender先生建議要求日本放棄權利,不指明該權利移轉予何方,或許會是最佳解決
上述備忘錄內容得知:澳洲政府在當時是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有主權。而由杜勒斯說法可以確認,即使國民政府宣稱已光復台灣, 事實上,美國政府並不承認國民政府對台灣有主權。
至於在加拿大方面,在1970年間,中國外交部曾要求加拿大政府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以為雙方建交條件,加拿大政府是提出5點理由予以反駁,表明不承認中國對台灣有主權。
由關心程度來看,美國除了主導反駁聯合國認知台灣是中國一部份的觀點外,所接觸的是「當時聯合國政治事務部秘書長(the then-UN under-secretary-general for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Affairs)」,而日本所接觸的是「聯合國法律事務室助理祕書長(UN Assistant Secretary-General for Office of Legal Affairs)」,有別於加拿大及澳洲是接觸聯合國法律事務室低階職員。足證美國及日本和台灣地位關係層級是高於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美國重申對台灣主權不持立場,其等同鄭重表明台灣主權不歸屬美國。因此,由維基解密就足以推論,出面關心台灣地位之美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日本五國中,日本才是台灣領土之主權國,巧合的是,五國中之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是同為效忠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之「大英國協(Commonwealth of Nations)或通稱British Commonwealth(英聯邦)」之成員。

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Washington, June 23, 1949

Preliminary Comment

We should attempt to obtain an agreed position with all of them excepting the Russians and Chinese regarding the change in the occup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islands, acquainting our friends of our willingness to carry the main weight of the military phase of the operation. To minimize the unilateral appearance of this operation, we should urge the Filipinos, Australians, Indians, Pakistanis, Canadians and New Zealanders to make at least token forces available for the military operation.

美國在對日和約簽署前,曾計劃訴諸武力,移除中國人對日本台灣佔領。美國原計劃慫恿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及菲律賓,至少象徵性出兵以配合美國,移除中國佔領政權之軍事行動。其中,除了過去曾為美國聯邦成員之菲律賓外,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印度及巴基斯坦,皆是本質為「英聯邦」之大英國協成員。美國習慣請大英國協成員介入台灣地位問題,有如意味效終英國女王之英聯邦情義相挺,拔刀相助效終日本天皇之日本,護衛日本皇土台灣。事實上,美國親自執行台灣佔領,是讓台灣得以免於淪為中國統治之最佳保證。 

杜勒斯1951年9月5日,在舊金山和平會議演說中稱:
The Surrender Terms have served their every legitimate purpose. Under them "the authority of the Emperor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to rule the Stat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To perpetuate that subjection, which has existed for 6 years, into more years, would be to pervert the occupation into an instrument of imperialism and colonialism. The United States wants none of that, and we know that most of you want none of that. 
投降條款已達到其每一項合法目的。在這些條款下,「統治國家之天皇和日本政府當局將服從盟軍最高統帥。」已經服從六年了,服從更多年以至於永久,會讓佔領成為帝國主義或殖民主義之手段。美國不想那樣,我們知道你們大多數不想那樣。
然而,杜勒斯錯了,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流亡中華民國,就是「想那樣(want that)」。於是,中國流亡政權促成中國佔領當局永久佔領日本台灣,建立中國殖民政權,最終將台灣併吞於中國。
時光倒退至對日和約簽約前之時點,蔣介石集團即使不再堅持反共立場,轉而追求國共和解,美國政府基於「反共政策」,不允許台灣淪為中國共產黨所控制,台灣也不可能在對日和約中被安排成為中國領土。在對日和約生效60年後之今天,中國國民黨所主導之台灣治理當局已與中國共產黨完成和解,美國政府雖已不再堅持反共,然基於「防共」立場,也不會允許台灣淪為共產黨所控制。美國勢必會在對日和約架構內,安排由美國比照琉球列島「親自(as principal)」佔領,非委任蔣介石之後繼者繼續「代理(as agent)」佔領日本台灣。 

中國國民黨所主導台灣治理當局,在美國的鼓勵下,和中國共產黨完成和解。然而,美國所支持的是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和解統一,不是日本台灣被併為中國一部份。無論是在對日和約簽署前或生效後,在中國國民黨所主導之中國殖民政權和中國共產黨完成和解之時,美國當局為防止國共勢力「得寸進尺」,聯手順勢將台灣併入中國,勢必會啟動親自佔領台灣機制。台灣美國軍政府一旦開始運作,則台灣最終地位將會是和琉球一樣,在代表美國政府之「美國總統」,及代表日本政府之「日本首相」協商下,台灣回歸日本主權。 

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前,日本和台灣是「法理一體」,在杜勒斯和吉田茂運作下,及至2011年9月8日,日本和台灣間「法理一體」的關係,68年以來未曾有任何改變。

日本故首相吉田茂所詮釋台灣地位應是最為權威,其曾勾勒建構「日台聯邦(Union between Japan and Formosa)或日本聯合王國(Japanese United Kingdom)」,以實現日台「再統合(reunion)」藍圖,並在1963年所出版「世界與日本」書中,就台灣地位強調:「日本政府只放棄領土權,至於其歸屬尚未決定。」為日後再度成為世界強權之日本收復台灣埋下伏筆。

The Tydings-McDuffie Act (officially the Philippine Independence Act; Public Law 73-127) approved on March 24, 1934 was a United States federal law which provided for self-government of the Philippines and for Filipino independenc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a period of ten years. It was authored by Maryland Senator Millard E. Tydings and Alabama Representative John McDuffie. The act mandated U.S. recogni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Philippine Islands as a separate and self-governing nation after a ten year transition period. 美國國會於1934年3月24日通過由馬里蘭州參議員Millard E. Tydings及阿拉巴馬州眾議員John McDuffie所擬訂,正式名稱為菲律賓獨立法案之Tydings-McDuffie法案,為美國聯邦法律,規定10年後讓菲律賓成立自治政府及菲律賓自美國獨立。本法案命令美國在10年過渡期後,承認菲律賓群島為分離而自治國家。
目前本土台灣人對台灣前途之各種「渴望(aspirations)」,並無「被實現(realized)」之法律基礎,台灣最終地位之決定,需先進入日本母國體制,取得「內部自決」公投法源。10年期限似乎是國際法上政權移轉過渡期慣例,站在本土台灣人立場,主張參照義屬索馬利亞重回義大利治理後獨立模式,台灣先回歸日本治理10年後,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公投才有正當性:

1. 比照琉球返還模式,先編入「日本體制」。

2. 比照香港回歸為自治之「中國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模式,台灣成為自治之「日本特別行政區」。

3. 比照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以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以英語為「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之「英聯邦(British Commonwealth)」模式,建立以日本天皇為國家元首,以日本語為官方語言之「日本聯邦(Japanese Commonwealth)」,亦即成為「日台聯邦自治國」。

儘管如此,必須提醒,有道是: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本土台灣人唯有循國際法理,及國際慣例之「道」,才能獲得國際社會援助。而如是偏離國際社會所認同之「道」,不顧及美國和日本方面立場和利益,片面只依本土台灣人立場,一廂情願提出願景和希求,歷史的教訓終究會被當成耳邊風,致使繼續淪於政治煉獄。

最新「台灣民政府」計劃:

1. 2011年12月23日、2012年12月23日「台灣民政府」內閣祝壽天皇陛下代表,將會祝賀日本明仁天皇78、79歲華誕(1933年12月23日生)。「台灣民政府」祝賀日本天皇華誕有正當性。 

2. 2013年8月15日安排代表赴明治天皇陵寢、昭和天皇陵寢、靖國神社參拜,「台灣(民)政府」代表本土台灣人參拜供奉於東京靖國神社3萬9千100名,在太平洋戰爭期間陣亡之台灣裔日本兵,完全有正當性。 

3. 鑒於日本政府將自2012年起,依日本眾議院大會於麻生內閣時期2009年6月19日,通過「出入國管理法修正案」,實施「在留卡」,取代現行
「外國人登錄證」,訴請日本政府賦予取得台灣人認證本土台灣人赴日免簽證,及在日本登錄由中國人改為為台灣人。

4. 支持日本政府承認台灣是日本固有國土,行使「自衛權」防衛台灣,讓日本《憲法》禁止的集體自衛權能夠得以實現。集體自衛權是指,在同盟國受到侵略時,可以將其視為對本國的侵略行為,並動用軍事力量的權利。前原誠司在演講中還表示:「應修改相關法律,允許正在參加國際維和行動(PKO)的自衛隊,在外國友軍受到攻擊時也能夠展開反擊。」目前,依憲法規定,自衛隊只能在受到直接攻擊時,才能使用武器。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9/13初論 2013/07/17再論
參考資料:
日本と台湾の合邦を前提とした「台湾州」に関する素案 竹下義朗
(2003.7.13付 靖国英雄氏宛私信より)
靖国英雄先生

 私は「日台合邦」を前提に、「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書きましたが、これはあくまでも私が仮定として考えたものであり、定義も非常に曖昧なものです。

 先生より「日台合邦」論をご披露頂いた後、私なりに合邦後の台湾の地位について色々と考えてみました。その結果、現時点では斯くの如く考えております。
1. 地位
 日本と台湾は、日本国と日本国民統合の象徴である天皇陛下の下、その地位は平等でなければならず、決して支配者・被支配者の関係で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2. 施政権
 台湾の施政権は、最高施政権者である台湾総督(旧台湾総統)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台湾総督府(旧総統府及び行政院)が掌握・行使するものとし、総督は台湾公民の中から公選によって民主的に選出された上で、日本国総理の就任時と同様、天皇陛下の親任を以て正式に就任する。又、台湾総督の地位は、日本国総理に準ずるものとし、「国家元首」としての天皇陛下の下、日本本土(日本国総理)・台湾(台湾総督)の施政権をそれぞれ陛下より委任されていると言う形式を採る。

3. 行政区分
 台湾は行政区分上、「台湾州」(Commonwealth of Taiwan)とし、日本本土の各都道府県(Prefecture)よりも上位にランクされるものとする。これは、都道府県の自治権が「三割自治」と評される程、小さい事とは異なり、台湾の内政自治権が極めて高度である事を示す。
(日本本土の都道府県についても、道州制によって統合再編する)

4. 法制
 台湾の法制については、日本国憲法を最高法典(国家基本法)とした上で、総督府の下に設置された州議院(現立法院)に於いて憲法を逸脱しない範囲内で州独自の法制(州令)を審議・可決し、州内に施行出来るものとする。
(州令は、都道府県あるいは政令指定都市の条例に類する)

5. 防衛
 台湾国防軍は、日本国軍(自衛隊より改称)に統合の上、台湾軍に改組されるものとし、台湾軍司令官は台湾総督の兼任(現行自衛隊の最高司令官は内閣総理大臣)、実際の軍務については台湾軍司令部が管掌する。台湾軍の管轄範囲は、台湾州内に限定されるものとし、その地位は日本本土の各軍管区と対等とする。又、日本国軍が大型正規空母を建造配備する際には、台湾軍に対しても1隻乃至2隻を配備し、海防の要と為す。

6. 外交
 台湾の外交主権は「日台合邦」と共に日本国政府に移管され、内政自治権のみを有すものとするが、合邦以前に台湾が各国に設置していた代表処等は、日本国大使館台湾弁事処・日本国領事館台湾弁事処に改組した上で存続させ、台湾州と各国との文化・経済交流に活用する

2. 加拿大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


中國外交部要求加拿大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加拿大提出5點理由反駁!
加拿大是全球政治最清廉的國家之一,加拿大外交部的回答讓我們不得不佩服!
長久以來,中國一直編造謊言來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在60年代,中共為此鬧了一個國際笑話。中國外交部要求加拿大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但加拿大提出5點理由反駁﹕
(一) 台灣並非加拿大所擁有之領土,所以加拿大沒有權利承認台灣主權歸屬於誰。如果是加拿大所擁有的北極圈諸小島與中國有爭議,加拿大才有權利承認其歸屬。這是從羅馬法以來的所有權法理。國際法當然也依此原則適用。
(二) 沒有任何國際法理論使加拿大有「權利」承認、或有「義務」承認與它無任何關係的台灣的主權歸屬。中國要求加拿大做這種承認毫無道理。
(三) 即使加拿大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份,實際上並無任何效果或意義。因為加拿大國民、飛機、船舶要進入台灣,拿北京政權所發簽證根本無效,還是要向台灣當局申請簽證。這等於是立即又以具體行為否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並承認台灣的實效統治。
(四) 加拿大若在國際條約中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依條約必須履行原理,加拿大勢必派兵攻佔台灣,負責把台灣交給中國以履行條約。這是多麼荒謬的一件事。
(五) 台灣如果的確屬於中國,則北京政權又何必要求各國承認。例如,海南島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中國根本不必要求他國承認。反之,台灣若非中國領土,中國即使到處去要求他國承認,實際上也沒有國際法效果。如果台灣是有紛爭的領土,中國也應該去找與該領土有關的當事國交涉及承認才有國際法效果。強迫無關的第三國承認是毫無意義。
加拿大老兄論理充分說得中國外交部啞口無言,自此之後,中國只能嘴巴嚷嚷,不敢再要求加拿大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