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8

台灣政府發行「台灣護照」法理依據

美軍佔領西德期間,美國軍事政府針對該被佔領領土,處於「無國籍」或「國籍未定」狀態之原德國籍住民發行「暫時旅行證件取代「護照」。
享有外交權之主權國家政府,才能核發旅行證件性質之所謂「護照」。 在被佔領領土, 無論是「佔領當局」或被佔領領土住民所組成之「民事政府」,並無外交權。皆無立場以「被佔領領土名義」核發「護照」。
台灣既是處於被佔領狀態,依戰爭法及戰爭慣例,無論佔領方「美國軍事政府」或被佔領方「台灣民政府」,皆無發行「護照(passport)」之正當性。因此,當2008年2月2日本土台灣人依照美國法院判決後成立「台灣民政府」,經過組建,2013年3月15日再度由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政府」,並且得到美官方同意,發給證明文件。
佔領當局是「唯一(one and only)」有權利,並應以佔領當局之名義核發「旅行證明書(travel document)」,給法理上處於無國籍狀態之被佔領領土住民。台灣是處於被佔領狀態,依戰爭法、戰爭慣例、舊金山和平條約應該一切依國際法進行恢復台灣正常國際地位的工作。
「台灣民政府」、「台灣政府」必須提醒本土台灣人的是:
It is a principle that no one, even though commanded, is bound to do that which is unlawful.
戰爭法原則是, 即使被命令,沒有人必須做非法之事。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 ˙林 峯弘)
台灣政府  秘書長2013/04/18


參考資料:
1.Military Government for Germany
Temporary Travel Document in lieu of passport for stateless persons and persons of undetermined nationality
2.琉球旅行證件
3.台灣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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