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8

台灣戰爭史回顧(46)

台灣戰爭史回顧(46)


台灣實施「戒嚴」根本就是騙局。軍事佔領下之居然可以宣佈戒嚴令?
Martial Law under Military Occupation? 1949年5月19日,國際戰爭法中本質為中國佔領當局「軍政長官(military governor)」,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警備總司令陳誠,在中國廣州頒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零時起,在本質為「日本台灣(Taiwan, Japan)佔領地」之「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本質為美國台灣關係法之「台灣治理當局領導人」,流亡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佈解嚴為止,創造國際戒嚴紀錄,共持續38年又56天之久。
 
再提供戰爭法之實例,以供參考:
1. British Occupation Castine, Maine 英國對美國緬因州Castine之佔領。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ir occupation of Castine, Maine,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xercised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he place."
(英國)在佔領緬因州Castine期間,英國政府在當地行使一切民政及軍政之權力。

英國在1814年9月1日,佔領美國緬因州Castine後,12月24日和美國簽訂"Treaty of Ghent",1815年4月歸還,撤離Castine,佔領的8個月期間,並未設立當地人之平民政府,而是在當地行使一切民政及軍政權力,因此不會造成Castine成為英國「永久佔領地(permanently occupied territory)」的性質之領土。

這是個永久佔領(permanent occupation)模式,可以立即聯想到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時點,以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自創新名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名義,行使一切民政權力,另外,以本質為「台灣中國軍事政府」之新創名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名義,行使一切軍政權力,未曾在日本台灣佔領地設立「台灣平民政府或台灣政府」,明顯想規避國際戰爭法,向國際使用模糊政策,有「永久」佔領日本台灣之企圖。 

法理上,永久佔領是可依「和平條約、聯合國大會或征服者」之規定而終止。就台灣而言,美國政府將是唯一可終止,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對日本台灣之「永久佔領」,讓本土台灣人回歸歷史的真正法理地位。

2. Wellington's Occupation South of France 英國威靈頓公爵佔領法南部

a. "Title by conquest is acquired and maintained by force of arms."
「佔享權利」可以因征服,以武力維繫而取得。

萬國公法架構內,由「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以及「佔領意願(intention to occupy)」所建構可移轉、領土佔享權(title to territory),非含不可移轉、天賦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成份之「主權(sovereignty)」,這是很重要的法理概念。

b. "When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May, 1851, it was said that martial law had been established by the British commander in 1814 in the south of France,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not martial law, in the sense we use it, was meant."
1851年5月時,英國下院聽說英軍指揮官曾於1814年,在法國南部制定戒嚴令。就我們認知而言,其為「軍事政府而非戒嚴令」。

c. "The Duke of Wellington said: I contend that martial law is neither more nor less than the will of the general who commands the army. In fact, martial law means no law at all. Therefore, the general who declares it, and commands that it be carried into execution, is bound to lay down distinctl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limits according to which his will is to be carried out."
威靈頓公爵稱:我主張戒嚴令,其實就是執行指揮軍隊將領之意志。事實上,戒嚴令其意義,根本不是法律。因此,頒布且下命令務必實施戒嚴令之將領,必須明確地決定,依其意志所要施行之命令、規定、和範圍。

d. "Plainly what the Duke of Wellington here referred to was not martial law as a domestic fact, and as the term is used in this treatise; he was speaking of his conduct in foreign territory, and the methods there pursued to establish and enforce the rule of the conqueror."
坦白說,威靈頓公爵在此所提及的,非國內事件之戒嚴令。如同本論述用辭,他是言及在外國領土行為,尋求在當地制定和施行征服者命令之方法。

英國威靈頓公爵於1814年,在法國南部佔領地實施「戒嚴令」,就戰爭法角度而言,非自己國家內之「戒嚴令」,是佔領地外國領土之「軍事政府運作」。法理上來講,中國陳誠將軍1949年5月20日,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實施「戒嚴令」,是國際笑話一樁,是有另外企圖的動作,在已經是「軍管的台灣」實施「戒嚴」,而且在中國廣州宣佈「戒嚴」,所以,根本稱不上是屬於中國國內事件之「戒嚴令」,只是確保日本台灣領土,自1949年5月20日起,是由「台灣中國軍政府」運作而已。
 
可以正確得到結論,1945年10月25日台灣投降典禮以後,台灣進入戰爭法理的交戰國軍事佔領期,是屬於軍事統治時期。台灣自1949年5月20日至1987年7月15日,實施「台灣戒嚴時期」,其實只是「台灣中國軍事政府」運作期,是對台灣佔領地的管轄形式(方式)。自1987年7月15日後,應該比照美國對琉球佔領模式,改組為「台灣中國民政府」性質的「權宜機構」(instrumentality),然後運作。蔣經國故意讓本土台灣人成立「反對黨」,造成「中國黨」和「台灣黨」廝殺,形成台灣佔領地的「假民主」,實際上,中華民國民主進步黨在1986年9月28日向中華民國體制登記成立,有如台灣地位正常化半路殺出程咬金,招致台灣地位經由「假民主化」而「擴大模糊(pervasive ambiguity)」,更偏離已經不正常化之軌道。很不幸地,原來目前「台灣住民(people on Taiwan)」所享有被美國有意讚揚之「台灣政治民主化」 ,原來是包藏禍心得計謀,是虛假的民主成就,也是阻攔「台灣地位正常化」之絆腳石。
 
中華民國民主進步黨適時在中華民國體制內成立,配合中國國民黨統治台灣的「假民主」選舉,適時透過在日本台灣佔領地所舉行之「荒唐選舉」,以本土台灣人和流亡在台中國人,共演「台灣民主秀」戲碼,欺騙國際社會,迷惑美國相關人士,致使台灣地位越來越「遠離正常」,讓中華民國在台灣得以永遠「萬萬歲」,現今,唯有揭穿並抵制台灣境內「假民主」選舉,才能成就台灣之「真正常地位」。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9/08初稿˙201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