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5

台灣戰爭史回顧(44)

台灣戰爭史回顧(44)

戰爭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被佔領者如何宣示領土主權 (Claim to Territory)?
 
自2010年6月30日起,俄羅斯進行解體以來,規模最大的軍事演習,軍演定名為:「東方一2010」,地點選在日本和俄羅斯二戰後,爭議領土北方四島之擇捉島(Etorofu)進行,俄羅斯出動北方艦隊、黑海艦隊、太平洋艦隊等三大艦隊,以40艘大型艦艇和70多架戰機,在千島群島南方水域展開大規模演習。

 
 
中新社駐東京記者7月7日報導:「日本外務省大臣岡田克於7月5日,針對俄羅斯近日,在北方領土擇捉島(Etorofu)之大規模軍事演習,提出正式之外交抗議。」日本方面透過駐俄羅斯大使館,向俄羅斯外交部表示:「依照日本法律, 北方四島屬於日本領土,在此進行軍事演習,我方無法接受,對此深感遺憾,並希望立即終止演習,據我所知,至今日本還從未有過類似演習,日本政府要求俄羅斯取消上述軍演,這將挑起兩國領土爭議。」事後,軍事演習仍然照常進行,俄羅斯方面透過俄新社7月7日則是表示:「依照俄羅斯法律,北方四島屬於俄羅斯領土,我方無法終止演習。」以為回應;顯然日本政府要求俄羅斯停止軍演,用錯「法律」,怎麼用「日本法律」說北方四島主權?當然俄羅斯會回應依照「俄羅斯法律」,如果,日本政府以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作為訴求,相信,俄羅斯將會啞口無言。

這段領土爭議的外交事件而言,依照國際法理,日本向俄羅斯宣示「北方四島」為領土,其立場有正當性的理由:

可以從日俄兩國於1855年2月7日,所簽訂之「下田條約(Treaty of Shimoda)」,雙方明定包括擇捉島以南之千島列島(Kurile Islands),亦即「北方四島」是歸屬日本,而其餘之千島列島則是歸屬俄國,由此,可證明俄國方面早在1855年,即已在國際條約中承認「北方四島」是日本之國土一部份。二戰後至今,日本和俄羅斯尚未簽署「和平條約」,國際法上,俄羅斯必須承認「北方四島」還是日本領土。
 
再從1972年2月21日「美中會談」時,中國總理周恩來與美國總統尼克森,討論及日本北方四島主權問題,其共同看法可得知:「在美蘇中三國認知中,北方四島法理上確實是歸屬日本。」對日本而言,北方四島毫無疑問,依照日本法律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然而,對俄國而言,千島列島是在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宣佈投降後,在8月18日至31日間,才由蘇聯以軍事武力強行完全軍事佔領。
 
日本當時是戰敗國,日本領土千島列島是依同盟國間之分配協議,決定由蘇俄所佔領之日本領土,駐千島列島之日本守軍,縱然是擊敗執行接收佔領之俄軍,仍需向俄軍投降。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c之規定:「日本放棄恢復行使包括其對北方四島之主權權利。」問題是:包括俄國在內之任何國家,都得承認萬國公法之架構內,日本對北方四島仍保有主權義務,其情形和日本對台灣保有主權義務是完全相同。

日本是依照48個同盟國國會同意(蘇聯,中國, 及印度除外),所簽訂之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c之規定,放棄恢復行使其對包括日本北方四島之千島列島之主權權利,然至今尚未與俄方完成二戰後和平條約簽訂。因此,日本只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範圍內,應48個參與和約簽署同盟國要求,放棄恢復行使日本北方四島主權權利。至於日俄間之關係,並不會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而被拘束,尚未簽署戰後和平條約。日本向俄方宣示「北方四島」主權,法理上,並非違反國際法理,是有正當性。 

日本並非只是依照「日本法律」,應該也是依照包括俄國在內之世界各國都承認之萬國公法架構內,對「日本北方四島」仍保有之主權義務,其實際情形和日本台灣是完全相同的情況。俄國自1945年9月2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日本正式向同盟國投降後,隨即在征服者杜魯們總統簽署下發佈General Order No.1,至1952年4月28日General Order No.1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自動解除日本本土之佔領,這段期間,是在戰爭法架構內,依同盟國間戰時之分配協議,代理征服者美國總統杜魯門,執行包括日本北方四島之日本千島列島及南樺太之佔領。然而,自1952年4月28日General Order No.1解除後至今,因為未簽署和平條約,不受舊金山和平條約拘束之俄國,既非代理「日本征服者美國總統」,亦非代理「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北方四島領土,這是還在尚未與日本簽訂戰後和平條約之情勢下,違反國際法理,逕自依照「自創俄羅斯法律」,宣示其對日本北方四島之主權,將來會給蘇聯帶來無限禍害。 

回頭看看,1952年4月28日所簽訂之日華台北和平條約Article 2中,日華兩造僅承認:「日本是依其與不包括中國(PRC/ROC)之48個同盟國,所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而放棄宣示台灣主權。」就台北和約而言,日本和中華民國間,針對台灣則是並無任何協議。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因代表中國之蔣介石政權,已經於1971年10月25日,依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被逐出聯合國,因此,日本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合法中國,視中華民國為已消滅之國家,所以,廢除屬於戰後正式和平條約性質之日本華台北和約。 

另一方面,日本雖亦與其所承認為唯一合法中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理解並尊重」,中國對台灣立場之原則,於1972年9月29日發佈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que),之後,於1978年8月12日簽訂「和平暨友誼條約(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然而,這些公報或條約,皆非戰後用以結束戰爭狀態正式和平條約,因此,無涉領土處分。 

就法理部份而言,日本並非應國際所有國家之要求,宣示放棄日本台灣和日本北方四島主權權利,理由如下:

1. 日本並非單獨應中國(PRC/ROC)方面要求,而放棄宣示台灣主權權利。 

A. 就中華民國(ROC)而言: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及Article 6a,所承認的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有權力指派包括「非和約簽署國」代理征服國美國執行任務,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代表美國繼續在日本台灣「繼續佔領駐軍」,其實,並不包括代理佔領國藉在日本台灣駐軍之便,而大量移入代理佔領國人民,遂行其殖民行為,在日華台北和約中,上述之條約Article 23a及Article6a,並非日本和中華民國兩造所共同承認之標的。因此,中華民國沒有承認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沒有承諾在General Order No.1解除後90天內,撤離其在日本台灣佔領駐軍,也沒有和日本簽訂得以維持在日本台灣駐軍之雙邊條約,很明顯是違反國際法理,逕行移入大量中國難民,改變日本台灣住民結構以殖民,本質上為佔領兼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是代理征服日本之美國,美國片面承認中華民國代理美國台灣軍事政府,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台灣治理當局。美國於1979年4月10日所制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片面自我約束國內法,就是明證。

美國所片面承認為「美國台灣軍政府代理」之中華民國,並沒有公開承認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形同表面上不承認其是代理美國台灣軍政佔領日本台灣, 而是比照俄國佔領日本北方四島模式,逕自宣示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企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所以,可以推論如下:

a. 日本台灣是由中國殖民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所佔領時,日本雖無立場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主動向美國宣示台灣主權,卻完全有立場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外,不必等待本土台灣人行使「天賦抵抗權」來訴願,日本應該主動向自認非美國台灣軍政府代理之中國殖民政權,宣示台灣主權,以制止中國殖民政權永久佔領台灣,或將台灣併入中國之企圖。日本終將是台灣地位在關鍵時刻,有權利及義務,讓台灣得以免於永久淪於中國勢力的「無敵鐵金剛」。

b. 美國可以終止片面承認其和中國殖民政權間代理關係,應該親自佔領日本台灣,反而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拘束下,反而是沒有立場主動向征服者美國宣示台灣主權。這是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缺乏主動和美國協商台灣主權的正當性。然而,日本依聯合國憲章「領土完整」原則,及萬國公法「天賦主權義務不得移轉」原則,在本土台灣人透過琉球人民協助下,向日本政府「要求」反應本土台灣人對台灣地位正常化渴望訴求時,將可以比照琉球模式,被動行使其對台灣仍保有之主權義務,和美國協商有關台灣地位正常化問題,以破滅美國少數政客(例如尼克森總統、季辛吉等)出賣台灣,以及流亡中國政權交給中國之盤算,日本政府責無旁貸而且完全有正當性。

B.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PRC)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雖早在1949年10月1日宣佈建國,然而一直到1972年9月29日,才被日本依「日中共同聲明」,以及至1979年1月1日,則才被美國依「美中建交聯合公報「」,承認是唯一合法中國,實際上無資格代表中國參與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對日多邊和約,以及中國在1952年4月28日對日雙邊和約之簽署。因此,如果台灣「將被或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併吞,那麼,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外,主動向非美國軍政府代理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示台灣主權是完全有正當性。

2. 日本並不是應俄國要求,而放棄宣示「日本北方四島」主權。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外,主動向非美國軍政府代理之俄羅斯宣示日本北方四島主權,是有正當性。因此,日本是完全有立場主動向俄羅斯宣示,目前在俄羅斯佔領下之日本北方四島主權,日本北方四島之領土爭議,需要依照包括聯合國憲章領土完整原則,以及基於萬國公法天賦主權義務不得移轉原則,依循「佔領不移轉主權」國際法則架構內,以行裁決,才有充分之正當性。如果僅依照各爭執國之法律,各持立場,不但是毫無正當性,永遠不可能達成解決之共識。 

日本政府完全有立場主動向俄羅斯宣示「日本北方四島」主權。但是以「日本之國內法」,去解決屬於「國際法領域範疇問題」之法理論述,沒有正當性,是自求其辱,讓俄羅斯得以「以其人之道還諸其人」,將錯就錯,俄羅斯順勢駁回日本政府之抗議聲明。這是笨拙的外交處理處理方式。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7/18初稿˙2013/03/04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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