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戰爭史回顧 ( 3 )
日本放棄台灣「國土」的說法應該是:日本所放棄之標的,只是由right of sovereignty所衍生出來的right to Taiwan, title to Taiwan, claim to Taiwan,,那意味著還有什麼留在日本手上?正如日本前首相吉田茂所說:「日本只是放棄台灣領土權」,這也表示日本並未放棄「承認」台灣領土是日本國土之一部份,換句話說,在國際法「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原則下,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移轉出去,那需不需要有個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後續條約」來明確?
日本前首相吉田茂一九六三年著「世界與日本」書中所述:「日本只是放棄日本台灣之領土主權權利」,也如二零零九年五月一日齋藤正樹駐台代表所說:「目前台灣國際地位未定」,所以,如真需所謂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後續條約」才能解決台灣地位問題,而日本也如傳言已放棄「台灣主權」而無立場參與,那麼無論該條約規定是「台灣割讓予中國」、亦或是「台灣獨立」,都將面臨應由誰來「承認」之窘境。
(一)如果「台灣獨立」,要具備合法性,勢必需比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承認朝鮮獨立之模式,Article 2a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在原先的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之條文內容中,再追加:"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aiwa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因此,非要有日本參與不可,道理很簡單,因為,當初簽署舊金山和約之時,日本天皇確實擁有台灣主權,日本帝國政府擁有治理權,當然,如果再簽續約之時,也會要日本參加。
(二)如果要將台灣移轉與中國,則勢必面臨應由誰執行台灣主權之移轉才是合法。在「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原則下,同盟國對於台灣領土主權,既不能移轉予自己的國家,也不能移轉予他國。而由舊金山和平條約 Article 2b來看,日本有權利針對台灣領土,執行放棄處分,足以證明同盟國於 Article 1b中: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得知條約內所承認之日本主權,是有包括台灣,以致如要將台灣移轉予中國,也非有日本天皇和帝國政府參與不可。由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所尚未解決之台灣地位問題,還有勞日本天皇出面處理之事實,足以推論台灣之法理主權至今仍歸屬日本天皇。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11/23
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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