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縱然或許有部分祖先是來自古老中國,經過長期演變,已經是不折不扣的本土台灣人了,提到一個重點:「如果中國人屬台灣族群,那麼,戰前日本人也是台灣族群,請問,為什麼日本人要被遣返日本?」居住在已經屬於日本國土的日本台灣(Japanese Taiwan),而來自本土日本的日本人(和裔國民),中國佔領軍究竟是依據哪一條國際法律,必須將這些居民驅離台灣?中國在日本台灣之佔領軍所發布「驅離命令」合法嗎?
1898年美西戰爭,依據巴黎和約美國佔領古巴島後,美國並沒有將古巴親西班牙人士驅離古巴回到西班牙;1945年美國當時為什麼會「支持」,將在台本土日本人需要被遣返日本本土?中國人在戰後條約簽署並生效前,只不過是代表美軍執行台灣佔領,至於佔領地人民之族群類別應該與佔領之執行無關,佔領軍的義務是無分族群,是要依照國際法保護被佔領地區人民生命和財產。
中國佔領軍在日本台灣的行徑,已經事實違反國際法,包括在台灣驅離本土日本人,佔領期間對仍屬日本籍的台灣精英大屠殺,佔領後對日本人財產沒收、凍結,1949年12月開始強徵日本台灣人服兵役,這些行為的追究沒有時效原則,本土台灣人和日本人應該聯手,由日本政府出面代表當時在台日本人及本土台灣人向國際法庭提訴,要求賠償與追究責任。1945年後隨蔣介石軍隊逃難來台之中國人,非但無意放棄中國籍,以虛假造歷史將台灣視為中國領土,並且將本土台灣人強制集體歸化為中國人,違法在佔領區徵兵,並且不合法的將中國人移民台灣,這是「侵略性殖民」台灣。
現今二千三百萬居住在台灣的人,並非同一國籍屬性,中國佔領軍強制驅離四十萬本土日本人軍民後,又依中國國共內戰,將號稱百萬中國軍民以「武裝難民」身分,帶槍來台「殖民」,問題是,國際法中,流亡政權可以就地合法嗎?軍事佔領可以將佔領地變成「拓殖地」或「殖民地」嗎?想想以色列佔領迦塞走廊三十八年後,在國際社會壓力下,必須撤退的例子就會明白。
很高興有人開始質疑:中國難民殖民日本台灣領土是否合法?Was massive Chinese refugee resettlement into Japanese Formosa a Violat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國際法中,除了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外,佔領地也不得接納中國難民去「殖民」,美國當年佔領日本,並未聞美國人民大舉去日本領土移民,不是嗎?
根據1947年1月10日台北美國領事館所發機密文件:「一群受過良好教育之民眾代表,向美國提出要求,要求美國不要在日本投降後,運送中國軍隊到台灣來。」這是何等莊嚴的要求,1949年底,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失敗後,撤退到日本台灣的,不是只有「軍隊」,還有百萬「難民」,被佔領中的本土台灣人,除了無可奈何外,還是無可奈何,這時候的中國人政權,開啟在台灣的「佔領」「流亡」「殖民」三合一之運作,以至於本土台灣人68年來,陷於美國與中國所共同建構的「政治煉獄」。
蘇聯在日本已經宣布投降後,依然強悍「佔領」「驅離」「殖民」日本北方四島,其行徑幾乎類似中國對日本台灣領土之「佔領」「流亡」「殖民」三合運作,日本政府認為北方四島是在俄羅斯的「不法佔領下」,而所謂「不法」應該是指俄羅斯藉口佔領,而將其移轉「主權」及「人民」是不合國際法。日本「北方四島領土」及「日本台灣領土」在舊金山和約之架構下,其法理地位完全相同,因此,日本政府如果有立場認定:「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為不法佔領」,應該更有立場向國際表明:「不承認中國人之政權對台灣有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是中國人,中華民國的人也是中國人,當兩岸的中國人都在爭吵時,本土台灣人不必介入,因為,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中國人之後裔,如果依據屬人主義來說,父母方之一為台灣人,或依據屬地主義,在台灣出生,或與台灣人結婚,以上條件並認同台灣、效忠台灣為唯一祖國的人,在客觀要件上具備長久定居之事實與目的者,應該可視為「新台灣人」,也是屬於台灣族群的成員。當然,以上「新台灣人」之定義,實屬理想,成立要件在於獲得國際社會承認才能算數。
大清帝國統治下之Taiwan並沒有所謂「台灣人」之稱呼,清治時期,福爾摩沙島上之住民分為「漢人Chinese」、「平地原住民(平輔蕃)Pepo-houan」以及「山地原住民(生蕃)Chin-houan」,日治時期,在福爾摩沙島上之住民則分為「內地人(本土日本人)」、「本島人」、以及「蕃人」(後來該稱高砂族人),實際上,也沒有所謂「台灣人」之說法。另外,清治時期Taiwan(台灣)不等於 Formosa(福爾摩沙),但是,日治時期Taiwan(台灣)等於 Formosa(福爾摩沙),也就因為如此native Formosan才有可能被稱為「台灣人」,在1940年2月11日起,「本島人」可依照「改日本姓名辦法」歸化而成為「台裔日本人」。後來衍生所謂「台灣人」之概念,是來自「無改日本姓名之本島人」加上「高砂族人」之適稱。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福爾摩沙」的法理身分是「日本國民」,生效之後,因為日本已經放棄台灣領土之「管轄權」,失去被管轄的日本國民,住在「管轄之外」,又被日本政府解除日本國籍,雖說本土台灣人已經依照中華民國行政命令,自1945年10月25日集體被「恢復」歸化為中國籍,基於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台灣人之所謂「國籍恢復」是不合乎國際法的規範,當然無效。本土台灣人被依照日華台北和約第十條,被「當做」或「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實也是「非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也因為如此,所謂的「本土台灣人」是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2009年03月18日林志昇v.美政府案聯邦上訴高院判定)。
法理上無國籍的本土台灣人身分是由「管轄政權」所賦予的,也因使隨「管轄政權」之不同而改變,這是本土台灣人的「宿命」,因為本土台灣人的祖先從來沒有「主權概念」,所以,本土台灣人不會建構「臺灣主權」,使台灣成為國家,現在只有等待台灣領土地位正常化以後,才能取得國際承認之最終穩定國籍。在福爾摩沙島上之二千三百萬居民,並非同一國籍屬性,也就是分別屬於不同之「國族」,這種情況下,殖民者的中國人和被殖民的本土台灣人,相互之間,是否能夠具有可代表(representational)「台灣」或「福爾摩沙」?這也就是不能「公投」的原因之一。中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Taipei)能代表本土台灣人嗎?本土台灣人可以被中國流亡政府所設之法院審理嗎?這些問題就是出在美國依台灣關係法,將中國流亡政府「承認」為「台灣治理當局」,而忽視依照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
法理地位還是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台灣領土內,確實是存在兩種不同國族之人民,國際法中有所謂之unrepresented people(無代表人民),亦即government does not represent a part of population within a territory(在領土內之政府不代表部分之人民),目前美國所承認之台灣治理當局,原來是為了配合美國「反共政策」而存在,其本質是中國人「佔領」「流亡」以及「殖民」三合一之政權。本土台灣人應該思考,「軍事政府」不能代表佔領地之人民,而「流亡政府」也不能代表其流亡地之人民,那麼,「殖民政府」之代表性又是什麼?
嚴肅公平檢驗中國殖民政權在其「假裝與詐騙的殖民地(pseudo colony)」的日本台灣領土,對本土台灣人是否具有「可代表性(representational)」?
(一) 對本土台灣人與流亡中國人是否平等待遇?Is the government represents the whole population without distinction?
在中國殖民政權(美稱台灣管理當局)管轄下,社會福利極為不平等,很明顯厚待中國人族群。在司法上也不平等,同樣是捐款,中國人收受稱為「合法」政治獻金,本土台灣人士收受則變成「非法」貪污瀆職。中國殖民政權以台灣管理當局之名號立足於台灣領土,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嚴格治理本土台灣人,對待中國人則是「從優從寬」處理,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領土之管轄確實有「族群race」差異考量(with distinction),因此,中國殖民政權對「法理本土台灣人」之「可代表性(representational)」是具爭議性的。
(二) 對待台灣住民是否有管轄上的民主差異?Is everybody has an equal vote to make a democratic political decision by majority vote?
民主社會中,人人都享有投票權,原則上本來無法成立所謂「無代表性non-representational」,然而,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領土上以「假造歷史」、「威權統治」、「精英屠殺」、「白色恐怖」來「擴大模糊pervasive ambiguity」之策略下,將台灣佔領地與人民「體制化」,納入殖民政權體制以製造(to create)「民主化」假象,讓流亡中國人與本土台灣人混合在一起,賦予投票權以參與民主秩序,前期,以沒收之日本台灣國產充當統治資源,大肆買票,造成台灣選舉之選票結構複雜,同時包含自由意志以及非自由意志(買票、鐵票、綁樁、脅迫等),事實上,在台灣領土上的選舉,非意志選票佔相當高的比例。因此,選舉「過程」或許是民主的,然而,選舉的結果,則未必是有「可代表性」。中國殖民政權就是以「民主制度」之表現掩蓋選舉之「無代表性non-representational」結果之真面目。由於,滯台中國人非常「在意」在台灣的殖民連續性,相反,法理本土台灣人「不在意」選舉結果,「買票」文化在中國國民黨故意縱容下,即使在民主制度下執行選舉之結果,其「可代表性」也是具爭議的。
以上論述表明,中國殖民政權對「法理台灣人」並不具有「可代表性」,實際上,也唯有法理台灣人所組成之「台灣民政府(台灣政府)」,才能真正「代表」台灣人,相對的,「台灣平民政府(台灣政府)」對流亡中國人也不具「可代表性」,如此一來,在日本台灣領土裡應該並存「中國殖民政府」及「台灣民政府(台灣政府)」。問題是:一個領土存在著「雙政府」可行嗎?如果依照國際法規定:符合unrepresented peoples條件者,可以主張「分離secession」。
中國「佔領兼流亡」政權是在日本台灣領土內,執行「虛假兼詐騙殖民」統治,而所以稱「虛假兼詐騙殖民」是因為台灣領土不是國際法之「無主土地」,當年本土台灣人有六百餘萬人民生活在這裡,然而,流亡的中國人確實是因為逃避共產黨殺害,而「移民或殖民」佔領中的台灣,卻因為美國過去為阻嚇共產黨勢力擴張,以不反對甚至支持中國人「殖民台灣領土」,美國的行動,已經明顯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至第四條:「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
日本北方四島領土被俄國人藉著「佔領而殖民」,日本如能取得美國政府「同意及支持」,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至第四條:「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向聯合國訴請「歸還北方四島」。由於日本北方四島領土之歸屬與美國無關,而且該四島已經不存在可以配合日本政府,向俄國爭取日本權益之日本人,必須完全倚賴日本和俄羅斯之間外交談判。
至於台灣問題,台灣領土和美國有直接關聯,只要美國政府「同意及支持」,無須向聯合國訴求,在法理台灣人和日本友台團體共同提醒日本政府,在「尊重日本領土完整原則」之訴求下,比照「北方領土」,重視「台灣領土」,流亡中國人在日本領土內(台灣),建立殖民政權是違反「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原則,也難怪中國殖民政權對齋藤代表的「台灣地位未定」說法,非常介意及在乎,事實上,日本政府依照「主權義務」,透過代表發言制止台灣領土被出賣,有何不對?問題是正中中國殖民政權之「要害」,這真是台灣諺語的「乞丐趕廟公」的最佳寫照。
1898年美西戰爭,依據巴黎和約美國佔領古巴島後,美國並沒有將古巴親西班牙人士驅離古巴回到西班牙;1945年美國當時為什麼會「支持」,將在台本土日本人需要被遣返日本本土?中國人在戰後條約簽署並生效前,只不過是代表美軍執行台灣佔領,至於佔領地人民之族群類別應該與佔領之執行無關,佔領軍的義務是無分族群,是要依照國際法保護被佔領地區人民生命和財產。
中國佔領軍在日本台灣的行徑,已經事實違反國際法,包括在台灣驅離本土日本人,佔領期間對仍屬日本籍的台灣精英大屠殺,佔領後對日本人財產沒收、凍結,1949年12月開始強徵日本台灣人服兵役,這些行為的追究沒有時效原則,本土台灣人和日本人應該聯手,由日本政府出面代表當時在台日本人及本土台灣人向國際法庭提訴,要求賠償與追究責任。1945年後隨蔣介石軍隊逃難來台之中國人,非但無意放棄中國籍,以虛假造歷史將台灣視為中國領土,並且將本土台灣人強制集體歸化為中國人,違法在佔領區徵兵,並且不合法的將中國人移民台灣,這是「侵略性殖民」台灣。
現今二千三百萬居住在台灣的人,並非同一國籍屬性,中國佔領軍強制驅離四十萬本土日本人軍民後,又依中國國共內戰,將號稱百萬中國軍民以「武裝難民」身分,帶槍來台「殖民」,問題是,國際法中,流亡政權可以就地合法嗎?軍事佔領可以將佔領地變成「拓殖地」或「殖民地」嗎?想想以色列佔領迦塞走廊三十八年後,在國際社會壓力下,必須撤退的例子就會明白。
很高興有人開始質疑:中國難民殖民日本台灣領土是否合法?Was massive Chinese refugee resettlement into Japanese Formosa a Violat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國際法中,除了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外,佔領地也不得接納中國難民去「殖民」,美國當年佔領日本,並未聞美國人民大舉去日本領土移民,不是嗎?
根據1947年1月10日台北美國領事館所發機密文件:「一群受過良好教育之民眾代表,向美國提出要求,要求美國不要在日本投降後,運送中國軍隊到台灣來。」這是何等莊嚴的要求,1949年底,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失敗後,撤退到日本台灣的,不是只有「軍隊」,還有百萬「難民」,被佔領中的本土台灣人,除了無可奈何外,還是無可奈何,這時候的中國人政權,開啟在台灣的「佔領」「流亡」「殖民」三合一之運作,以至於本土台灣人68年來,陷於美國與中國所共同建構的「政治煉獄」。
蘇聯在日本已經宣布投降後,依然強悍「佔領」「驅離」「殖民」日本北方四島,其行徑幾乎類似中國對日本台灣領土之「佔領」「流亡」「殖民」三合運作,日本政府認為北方四島是在俄羅斯的「不法佔領下」,而所謂「不法」應該是指俄羅斯藉口佔領,而將其移轉「主權」及「人民」是不合國際法。日本「北方四島領土」及「日本台灣領土」在舊金山和約之架構下,其法理地位完全相同,因此,日本政府如果有立場認定:「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為不法佔領」,應該更有立場向國際表明:「不承認中國人之政權對台灣有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是中國人,中華民國的人也是中國人,當兩岸的中國人都在爭吵時,本土台灣人不必介入,因為,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中國人之後裔,如果依據屬人主義來說,父母方之一為台灣人,或依據屬地主義,在台灣出生,或與台灣人結婚,以上條件並認同台灣、效忠台灣為唯一祖國的人,在客觀要件上具備長久定居之事實與目的者,應該可視為「新台灣人」,也是屬於台灣族群的成員。當然,以上「新台灣人」之定義,實屬理想,成立要件在於獲得國際社會承認才能算數。
大清帝國統治下之Taiwan並沒有所謂「台灣人」之稱呼,清治時期,福爾摩沙島上之住民分為「漢人Chinese」、「平地原住民(平輔蕃)Pepo-houan」以及「山地原住民(生蕃)Chin-houan」,日治時期,在福爾摩沙島上之住民則分為「內地人(本土日本人)」、「本島人」、以及「蕃人」(後來該稱高砂族人),實際上,也沒有所謂「台灣人」之說法。另外,清治時期Taiwan(台灣)不等於 Formosa(福爾摩沙),但是,日治時期Taiwan(台灣)等於 Formosa(福爾摩沙),也就因為如此native Formosan才有可能被稱為「台灣人」,在1940年2月11日起,「本島人」可依照「改日本姓名辦法」歸化而成為「台裔日本人」。後來衍生所謂「台灣人」之概念,是來自「無改日本姓名之本島人」加上「高砂族人」之適稱。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福爾摩沙」的法理身分是「日本國民」,生效之後,因為日本已經放棄台灣領土之「管轄權」,失去被管轄的日本國民,住在「管轄之外」,又被日本政府解除日本國籍,雖說本土台灣人已經依照中華民國行政命令,自1945年10月25日集體被「恢復」歸化為中國籍,基於國際法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台灣人之所謂「國籍恢復」是不合乎國際法的規範,當然無效。本土台灣人被依照日華台北和約第十條,被「當做」或「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實也是「非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也因為如此,所謂的「本土台灣人」是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2009年03月18日林志昇v.美政府案聯邦上訴高院判定)。
法理上無國籍的本土台灣人身分是由「管轄政權」所賦予的,也因使隨「管轄政權」之不同而改變,這是本土台灣人的「宿命」,因為本土台灣人的祖先從來沒有「主權概念」,所以,本土台灣人不會建構「臺灣主權」,使台灣成為國家,現在只有等待台灣領土地位正常化以後,才能取得國際承認之最終穩定國籍。在福爾摩沙島上之二千三百萬居民,並非同一國籍屬性,也就是分別屬於不同之「國族」,這種情況下,殖民者的中國人和被殖民的本土台灣人,相互之間,是否能夠具有可代表(representational)「台灣」或「福爾摩沙」?這也就是不能「公投」的原因之一。中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Taipei)能代表本土台灣人嗎?本土台灣人可以被中國流亡政府所設之法院審理嗎?這些問題就是出在美國依台灣關係法,將中國流亡政府「承認」為「台灣治理當局」,而忽視依照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
法理地位還是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台灣領土內,確實是存在兩種不同國族之人民,國際法中有所謂之unrepresented people(無代表人民),亦即government does not represent a part of population within a territory(在領土內之政府不代表部分之人民),目前美國所承認之台灣治理當局,原來是為了配合美國「反共政策」而存在,其本質是中國人「佔領」「流亡」以及「殖民」三合一之政權。本土台灣人應該思考,「軍事政府」不能代表佔領地之人民,而「流亡政府」也不能代表其流亡地之人民,那麼,「殖民政府」之代表性又是什麼?
嚴肅公平檢驗中國殖民政權在其「假裝與詐騙的殖民地(pseudo colony)」的日本台灣領土,對本土台灣人是否具有「可代表性(representational)」?
(一) 對本土台灣人與流亡中國人是否平等待遇?Is the government represents the whole population without distinction?
在中國殖民政權(美稱台灣管理當局)管轄下,社會福利極為不平等,很明顯厚待中國人族群。在司法上也不平等,同樣是捐款,中國人收受稱為「合法」政治獻金,本土台灣人士收受則變成「非法」貪污瀆職。中國殖民政權以台灣管理當局之名號立足於台灣領土,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嚴格治理本土台灣人,對待中國人則是「從優從寬」處理,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領土之管轄確實有「族群race」差異考量(with distinction),因此,中國殖民政權對「法理本土台灣人」之「可代表性(representational)」是具爭議性的。
(二) 對待台灣住民是否有管轄上的民主差異?Is everybody has an equal vote to make a democratic political decision by majority vote?
民主社會中,人人都享有投票權,原則上本來無法成立所謂「無代表性non-representational」,然而,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領土上以「假造歷史」、「威權統治」、「精英屠殺」、「白色恐怖」來「擴大模糊pervasive ambiguity」之策略下,將台灣佔領地與人民「體制化」,納入殖民政權體制以製造(to create)「民主化」假象,讓流亡中國人與本土台灣人混合在一起,賦予投票權以參與民主秩序,前期,以沒收之日本台灣國產充當統治資源,大肆買票,造成台灣選舉之選票結構複雜,同時包含自由意志以及非自由意志(買票、鐵票、綁樁、脅迫等),事實上,在台灣領土上的選舉,非意志選票佔相當高的比例。因此,選舉「過程」或許是民主的,然而,選舉的結果,則未必是有「可代表性」。中國殖民政權就是以「民主制度」之表現掩蓋選舉之「無代表性non-representational」結果之真面目。由於,滯台中國人非常「在意」在台灣的殖民連續性,相反,法理本土台灣人「不在意」選舉結果,「買票」文化在中國國民黨故意縱容下,即使在民主制度下執行選舉之結果,其「可代表性」也是具爭議的。
以上論述表明,中國殖民政權對「法理台灣人」並不具有「可代表性」,實際上,也唯有法理台灣人所組成之「台灣民政府(台灣政府)」,才能真正「代表」台灣人,相對的,「台灣平民政府(台灣政府)」對流亡中國人也不具「可代表性」,如此一來,在日本台灣領土裡應該並存「中國殖民政府」及「台灣民政府(台灣政府)」。問題是:一個領土存在著「雙政府」可行嗎?如果依照國際法規定:符合unrepresented peoples條件者,可以主張「分離secession」。
中國「佔領兼流亡」政權是在日本台灣領土內,執行「虛假兼詐騙殖民」統治,而所以稱「虛假兼詐騙殖民」是因為台灣領土不是國際法之「無主土地」,當年本土台灣人有六百餘萬人民生活在這裡,然而,流亡的中國人確實是因為逃避共產黨殺害,而「移民或殖民」佔領中的台灣,卻因為美國過去為阻嚇共產黨勢力擴張,以不反對甚至支持中國人「殖民台灣領土」,美國的行動,已經明顯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至第四條:「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
日本北方四島領土被俄國人藉著「佔領而殖民」,日本如能取得美國政府「同意及支持」,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至第四條:「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向聯合國訴請「歸還北方四島」。由於日本北方四島領土之歸屬與美國無關,而且該四島已經不存在可以配合日本政府,向俄國爭取日本權益之日本人,必須完全倚賴日本和俄羅斯之間外交談判。
至於台灣問題,台灣領土和美國有直接關聯,只要美國政府「同意及支持」,無須向聯合國訴求,在法理台灣人和日本友台團體共同提醒日本政府,在「尊重日本領土完整原則」之訴求下,比照「北方領土」,重視「台灣領土」,流亡中國人在日本領土內(台灣),建立殖民政權是違反「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原則,也難怪中國殖民政權對齋藤代表的「台灣地位未定」說法,非常介意及在乎,事實上,日本政府依照「主權義務」,透過代表發言制止台灣領土被出賣,有何不對?問題是正中中國殖民政權之「要害」,這真是台灣諺語的「乞丐趕廟公」的最佳寫照。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11/28初稿 2013/01/08再論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11/28初稿 2013/01/08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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