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日本台灣自治之窗(A Glimpse of Light),美日太平洋戰後,本土台灣人根據國際法、戰爭法,於2008年2月2日成立「台灣民政府」,依法向「征服者美國」報備,也向國際一百九十四個國家「告知」,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2010年4月23日赴台北AIT,向美國「致謝請願」活動,已經圓滿成功,讓台灣地位正常化向前邁進一步,向本土台灣人說明如下:
1. 活動現場依國際法理,揭舉「台灣法理主權國」日本,及「台灣法理佔領權國」美國國旗。讓「Chinese Taipei中國流亡在台北」維安人員不明究理,無從干涉外,也讓美國和日本當局了解,畢竟是無法迴避,應該共同處理台灣地位問題之責任和義務。
2. 日本在治理台灣時期,由於高砂族之歸順,而得以在1945年4月1日,依明治憲法第二章規定,對台灣島人及高砂族全面頒行徵兵令,因此建構完整之台灣主權。「台灣民政府」在高砂族人共同參與下,更具正當性。
3. 美國邀請「台灣民政府」在華府設辦事處。精確的說法是:藏身於美國本土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終於依戰爭法啟動佔領機制,現在進行第一步,就是在美國本土「就近設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諮詢機構,以為下一步設立「台灣民政府」之前置作業。
台灣民政府駐美代表處在2010年7月4日正式掛牌運作,意味台灣地位正常化工程開始起動,事實証明: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是「事實存在」於美國本土, 而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持續存在,即能證明:台灣是仍在美國佔領下之日本領土。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後,美國依Article 23a為主要(principal)佔領權國,透過代理(agent)之運作,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得以藏身美國本土,是幕後操控台灣治理當局之「影武者」。因此,目前,台灣治理當局只是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執行台灣佔領之代理人,其當然不擁有台灣主權,而且,沒有資格代表本土台灣人和中國簽訂任何協議,包括ECFA等。「Chinese Taipei中國流亡在台北」政權,2010年4月21日在日本所成立之「東京台北文化中心」是名副其實,而不可以冠以「台灣」名義。只有未來之「台灣政府(Government of Taiwan)」才有資格使用「台灣」頭銜。
1. 活動現場依國際法理,揭舉「台灣法理主權國」日本,及「台灣法理佔領權國」美國國旗。讓「Chinese Taipei中國流亡在台北」維安人員不明究理,無從干涉外,也讓美國和日本當局了解,畢竟是無法迴避,應該共同處理台灣地位問題之責任和義務。
2. 日本在治理台灣時期,由於高砂族之歸順,而得以在1945年4月1日,依明治憲法第二章規定,對台灣島人及高砂族全面頒行徵兵令,因此建構完整之台灣主權。「台灣民政府」在高砂族人共同參與下,更具正當性。
3. 美國邀請「台灣民政府」在華府設辦事處。精確的說法是:藏身於美國本土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終於依戰爭法啟動佔領機制,現在進行第一步,就是在美國本土「就近設立」台灣美國軍事政府諮詢機構,以為下一步設立「台灣民政府」之前置作業。
台灣民政府駐美代表處在2010年7月4日正式掛牌運作,意味台灣地位正常化工程開始起動,事實証明: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是「事實存在」於美國本土, 而台灣美國軍事政府持續存在,即能證明:台灣是仍在美國佔領下之日本領土。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後,美國依Article 23a為主要(principal)佔領權國,透過代理(agent)之運作,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得以藏身美國本土,是幕後操控台灣治理當局之「影武者」。因此,目前,台灣治理當局只是台灣美國軍事政府執行台灣佔領之代理人,其當然不擁有台灣主權,而且,沒有資格代表本土台灣人和中國簽訂任何協議,包括ECFA等。「Chinese Taipei中國流亡在台北」政權,2010年4月21日在日本所成立之「東京台北文化中心」是名副其實,而不可以冠以「台灣」名義。只有未來之「台灣政府(Government of Taiwan)」才有資格使用「台灣」頭銜。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 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04/25 初稿 2013/01/05 再論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04/25 初稿 2013/01/05 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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