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團18人等赴琉球普天間市 |
新聞 2012-5-14
這是由主席曾根憲昭先生帶領包括國務總理和參議院議長等17位台灣民政府內閣成員,參與5/12在沖縄県普天満宮的遊行及宜野湾市民会館的「沖縄県祖国復帰40周年記念大会」。
遊行的主辦單位特別表達對台灣民政府成員前來祝賀之歡迎與敬意,尤其是安排總理蔡吉源先生持活動標語'站在遊行隊伍最前排,意義非凡且深遠。
記念大会中透過TCG成員們'對與會人士的宣傳,多數人對台灣現階段的法理地位非常新鮮,也表達願意去了解,都明確表達對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的關心,願意深入了解。
同時對(台灣返還祖國大日本連盟)表示支持'與會人士皆主動交換名片'表示願意協助宣傳,代表團也跟二位參議員四位眾議員本人或秘書交換意見' 都表達對台灣議題的高度重視與關切。
這是繼 山谷えり子 參議員向參議院議長提出的関於台灣地位問題質詢書後(日本參議院:質問主意書「第180回國會」(提出番號:43)),再度有國會議員表達將持續追蹤與深入探討台灣法理地位。代表團決定將在沖縄県設立辦事處'
美日太平洋戰後,根據戰前波次坦宣言原則, 原屬日本國土的琉球和台灣被盟軍「拆離」, 原因是害怕日本帝國主義在度復甦,有趣的是, 日本天皇給麥帥一封信後, 美國所託管的琉球1972年美日政治協商後,終於被交還日本。
本土台灣人林志昇等228人於2006年10月24日控告美國政 府,向美國「征服者」主要佔領權國要求:「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 權保護」訴求,經雙方協商,為讓「穩定的台灣」造福台灣島上的所 有居民(流亡在台中國人和本土台灣人),擬先依照戰爭法「釐清」 台灣人身分,擬訂「台灣人民公民權利法」作為「法源」, 確實用心良苦且立意甚佳。然,遺憾的是,台灣地位目前是屬「 被佔領領土(occupied territory)」而非「主權領土(sovereign territory)」,不能牽渋「移民與歸化」情事,因此, 台灣民政府「法治與法務署」花費大量心思,完成「法律條文」,2 011年2月5日將送交「台灣參議院國策諮詢委員會」審查。
以琉球為例子:琉球列島在美國佔領期間, 無論是美國軍政府及在沖繩島、奄美群島、宮古列島和八重山列島, 設立之琉球民政府或是美國民政府,及所設立之琉球政府組織中, 皆不存在且不能涉及「效忠」之「移民局及兵役局」, 琉球民政府是成立「法治與法務局」,掌管有關戶籍、 住民登錄及出入境管理等事務。
附註: 琉球美軍民政府成立於1952年10月10日, 設立民政長官(Governor) - 民政副長官(Deputy Governor) 民政官(Civil Administrator) - 副民政官(Deputy Civil Administrator)、行政官(Executive Officer)、總務課(Administrative Section)、統計課(Programs & Statistics Section)、財政部(Finance Department)、經濟部(Economics Department)、通信部(Communications Department)、民間情報教育部(Civil Information & Education Department)、補給部(Supply Department)、公益事業部(Public Services Department)、公衆衛生福祉部(Public Health & Welfare Department)、行政法務部(Government & Legal Department)、宮古民政官府(Miyako Civil Administration Team)、八重山民政官府(Yaeyama Civil Administration Team)、奄美民政官府(Amami Civil Administration Team)。
1958年1月10日改設立琉球民政府,設有:高等專務官( High Commissioner)、首席民政官室(Office of Civil Administrator)、涉外室(Liaison Office)、涉外報導局(Office of Public Information)、總務部(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s)、財政部(Finance Department)、法製法務部(Legislative & Legal Department)、經濟開發部(Economic Development Department)、司法部(Judicial Department)、保安部(Public Safety Department)、教育部(Education Department)、公眾衛生福祉部(Public Health & Welfare Department)、勞動部(Labor Department)、宮古民政官府(Miyako Civil Administration Team)、八重山民政官府(Yaeyama Civil Administration Team)
依戰爭法原則:
1. Except as restrained by the law of nations, the will of the conqueror is the law of the conquered.
2.
The instituting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country by the commander of a
foreign army is incidental to the state of war and appertains to the
law of nations.
3. Territory u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is considered foreign.
手撫聖經誓言遵守美國憲法之美國總統, 以台灣美國軍政府總指揮官身份,毫無疑問必須在「萬國公法」 架構內,依據戰爭法,設立「台灣民政府」並協助運作。 台灣關係法架構內之「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不是真正戰爭時期的「本土台灣人」, 是不可以模糊或取代萬國公法架構內之「本土台灣人民(the people of Taiwan)」, 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中上海公報內都有明確載明。
「琉球住民」是指琉球列島在美國託管期間, 本籍設在沖繩縣之日本國民。 當時住在琉球之外國人和本籍非沖繩縣之日本國民, 不被視為琉球住民。比照「琉球住民」之定義,則「台灣住民」 應是指台灣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在中國佔領政權統治下, 本籍設在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日本國民。因此,因流亡而居住在台灣( 包括中國之「軍、官、民」等)難民並非「台灣住民」。 就戰爭法而言,「台灣住民」並非顧名思義是「所有住在台灣的人」 ,而是中國佔領軍統治下之「被佔領方」的台灣人,和「佔領方」 之「中國難民」本質是敵對。
「琉球住民」之概念,在琉球回歸日本母國後,即已消滅。因此, 可
以推論,在美國正式結束台灣佔領前,「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所指的是「the people of
Taiwan」,而非包括「Chinese on Taiwan」之「the people on Taiwan」,此由日華台北和約Article
10條文中所稱之「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and Penghu」,事實上,並不包括當時已流亡在台灣之「 Chinese on Taiwan」可為證明。
根據紀錄,1948年11月起,流亡至日本台灣之中國難民, 法理上具有正式中國國籍(formal Chinese nationality)身份至今從未改變, 這是很重要的觀念和法理堅持,而自1952年8月5日起, 因日華台北和約生效,而被中華民國賦予「非正式中國國籍( informal Chinese nationality)」的本土台灣人,同時被日本剝奪「 非天賦可移轉」的日本國民權利,這些台灣住民在法理上, 應是可依「天賦不可移轉」權力拒絕被轉換,然,被雙方( 日本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違法「懸置(suspended)」 其日本國民義務,可是,這些本土台灣人仍然尚具有「 剩餘日本國籍(residual Japanese nationality)」,事實上,簡單解釋其「無國籍」 身份至今也是從未改變。在萬國公法「天賦義務不得變更或免除」 原則拘束下,除了衍生「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外,也衍化包括「 流亡政府及流亡難民」等之「流亡集團無法就地合法」, 這完全是具有法理根據和正當性, 此乃歷來國際社會運作之慣例及事實,「中華台北」 自然是不得也不會例外。
歷年來,美國藉故(假反共與軍售利益)不處理台灣問題, 是背離美國總統Woodrow Wilson1918年所極力伸張之「國際正義」和美國憲法。 日本政府基於對台灣仍具有主權義務, 依台灣民政府提出之訴願和美國政府協商台灣地位正常化, 是完全有正當性。美國擬處理台灣問題, 則應包括美國總統等之任何美國政府官員, 都必須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 台灣民政府務必堅稱美國有責任在萬國公法架構內, 處理中國流亡政府及其人民之善後。美國如企圖掩人耳目,創造「 新模糊」解決「舊模糊」,我們深信,終究逃不過有如「上帝法眼」 之萬國公法。
在中國殖民政權體制內,「佔領方是流亡中國人」而「 被佔領方則是台灣住民」,在台灣美國軍政府體制內,「 佔領方是美軍」而「被佔領則仍是台灣住民」。因此, 美國基於佔領權利所衍生之佔領義務, 有責任授權轄下台灣民政府認證「台灣住民」之身份,以核發「無國 籍台灣人旅行證件(the Travel Document for Stateless People of Taiwan; i.e., Taiwan Passport)」,並無立場違反「世界人權宣言」, 任意將任何外國籍人士歸化成「無國籍台灣人」。
至於流亡中國人,並不因美國親自(USMG返回台灣) 執行台灣佔領,而會改變身份成「被佔領方」,隨著國共和解( 簽署ECFA),中國人在台灣,是既非「佔領亦非流亡更非移民」 。就法理面而言,在台中國人並不因此,而自然成為「台灣住民」, 就政治方面而言,本質上對台灣人是「敵方」之中國人, 因已失去在台正當性,成為「多餘(redundant)」人士, 以致角色尷尬,這是歷史的偶然及法理之必然,實在愛莫能助。
儘管如此,處於被佔領方地位之台灣民政府,無權利治理, 也無義務照顧,曾為美國戰友(cobelligerent) 之中國殖民集團。1949年7月6日被美國國務院所「消除( canceled)並毀滅」形同企圖迴避之解密檔案中, 曾建議美國移除台灣島上之「中國國民黨政權( Nationalist administration)」,設立「臨時美國政權( provisional U.S. regime)」,但是考慮最終可能得面對, 將中國軍隊及中國難民強迫遣返中國之責任,因此迴避。另外, 在代理架構內,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身份, 才有立場處理及安排中國殖民政權結束代理佔領台灣之善後。 對美國而言,如迴避台灣地位正常化, 遲早將面對美國憲法所承認萬國公法之挑戰, 面臨本土台灣人再度興訟,以及面臨目前台灣治理當局親中, 危及美國利益。 美國如起始台灣地位正常化, 勢必得面對處理中國殖民集團之人權問題,流亡難民如可以「 就地合法」,那麼流亡政府也就應可以比照辦理, 這是本土台灣人所不願見到的結果。然而,面對殘酷的事實是「 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也意味著「流亡難民也不得就地合法」。
自美國起始台灣佔領,至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過渡期間, 台灣民政府已經發布
「101103台灣民政府公告」,說明本土台灣人國籍認定規則, 在架構內制訂更完備法案,執行"people of Taiwan"之認證,核發本土台灣人身分證及台灣人旅行證件, 至於"Chinese on Taiwan"的在台中國人, 法理上本來就是具有中國國籍及其所衍生之中華民國身分證和護照, 台灣民政府其實是無勞費心,而也無權管轄。在台灣達最終地位以運 作「台灣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aiwan)」之緩衝期及思考期間, 由台灣美國軍政府比照琉球列島,在美國民政府管轄期間, 執行包括出入境管理等海關(customhouse)業務控管, 暫時行「中華台北政府和台灣民政府」之「雙政府制」,有如印度政 府和西藏流亡政府之個別運作,讓持有台灣民政府之「台灣護照( people of Taiwan)」合法通關。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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