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由佔領當局所設立之「當地地方政府」,可以是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是征服國之「殖民政府」,並非佔領國憲法所能管轄,而是由軍事政府來管轄,其「地方政府」之行政長官是依照「指派」而非經「選舉」。佔領地如果是由「割讓取得」,則軍事政府移轉管轄權之對象有可能是「殖民政府」,或是在地人民之「民政府」。但是,如果由「非割讓取得」,則軍事政府移轉管轄權給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獨立政府」。下列戰爭後佔領地之軍事政府移轉情況:
(一) 關島(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NAVY),1950年07月01日生效之Guam Organic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民政府)。
(二) 菲律賓(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美國殖民政府),1934年03月24日生效之Tydings McDuffie Act,US Commonwealth 再演變成獨立建國。
(三) 波多黎各(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1900 Foraker Act(美國殖民政府),1917Jones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US Commonwealth。
(四) 古巴(美西戰爭直接佔領),USMG,Platt Amendment,再演變成獨立建國政府。
(五) 南朝鮮(二戰後佔領),USMG,南朝鮮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六) 北朝鮮(二戰後佔領),蘇聯軍事政府(Soviet Civil Authority),北朝鮮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七) 琉球群島(二戰後聯合國託管轉交美軍代行),USMG,1971年06月17日簽定Ryukyu Reversion Agreement,美軍交回日本後,變成日本沖繩縣。
(八) 台灣群島(太平洋戰後,日本放棄)USMG,中華民國代理佔領,一九七九年後,改由台灣當局(流亡中國在台灣政權)佔領至今。
A:台灣如果是日本之殖民地: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中國殖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China.
B:台灣如果是日本國土之一部分: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台灣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Japan.
過去在關島、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的經驗可以得知,美國佔領時期所成立的軍事政府是藉「立法」或「協議」而結束。特別是菲律賓方面,由U.S. Military government移轉主權至U.S. colonial government,並沒有牽渋政權的轉移,然而統治性質不同,軍事政府的governor只要由美國總統任命即可,而殖民政府之governor general,則是除了由總統任命外,還需要經參議院核准。至於南北朝鮮方面,則是在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藉由「政權移轉提前轉給平民政府」,美國及蘇聯的軍事政府已經結束管轄。
(一) 關島(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NAVY),1950年07月01日生效之Guam Organic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民政府)。
(二) 菲律賓(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美國殖民政府),1934年03月24日生效之Tydings McDuffie Act,US Commonwealth 再演變成獨立建國。
(三) 波多黎各(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1900 Foraker Act(美國殖民政府),1917Jones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US Commonwealth。
(四) 古巴(美西戰爭直接佔領),USMG,Platt Amendment,再演變成獨立建國政府。
(五) 南朝鮮(二戰後佔領),USMG,南朝鮮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六) 北朝鮮(二戰後佔領),蘇聯軍事政府(Soviet Civil Authority),北朝鮮民政府,獨立建國政府。
(七) 琉球群島(二戰後聯合國託管轉交美軍代行),USMG,1971年06月17日簽定Ryukyu Reversion Agreement,美軍交回日本後,變成日本沖繩縣。
(八) 台灣群島(太平洋戰後,日本放棄)USMG,中華民國代理佔領,一九七九年後,改由台灣當局(流亡中國在台灣政權)佔領至今。
A:台灣如果是日本之殖民地: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中國殖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China.
B:台灣如果是日本國土之一部分: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台灣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Japan.
過去在關島、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的經驗可以得知,美國佔領時期所成立的軍事政府是藉「立法」或「協議」而結束。特別是菲律賓方面,由U.S. Military government移轉主權至U.S. colonial government,並沒有牽渋政權的轉移,然而統治性質不同,軍事政府的governor只要由美國總統任命即可,而殖民政府之governor general,則是除了由總統任命外,還需要經參議院核准。至於南北朝鮮方面,則是在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藉由「政權移轉提前轉給平民政府」,美國及蘇聯的軍事政府已經結束管轄。
由此看來,軍事政府的運作與和平條約的簽署沒有關聯,重點在於:對於軍事政府的繼承者(successor)需要有妥善的安排。檢驗台灣群島情況,蔣介石集團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在「日本台灣」所執行之軍事佔領,是美國以日本征服者身分,依照戰爭法和台灣關係法TRA之規定,也不排除目前其所承認之台灣治理當局被「台灣民政府」取代之可能性。問題是,至今尚未依照戰爭法的安排territorial governor(地方政府)性質的「台灣民政府」以為中國佔領政權之「繼承者(successor)」。(待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10/30出論 2014/07/10再論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10/30出論 2014/07/10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