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惡中國與當年來台灣避難的中國人,現在正在計畫如何併吞台灣,可是他們稱之為『智』,邪惡中國想用七百顆飛彈征服台灣,而在台灣避難的中國人企圖使用中資媒體,錯亂台灣人主體意識,他們稱之為『勇』,邪惡中國答應在台灣中國人,併吞台灣以後,論功行賞給這些人當官拿好處,他們稱之為『仁』,而在蔣介石代替美軍佔領台灣之時,他們教育台灣人,說世界最崇高的境界就叫『智、仁、勇』。執政黨目前代表流亡政府管理台灣,最大的迷失在於「和解共生」,因為「和解」以後,台灣所有的冤情就全部永無見天之日,數萬名二二八忠烈英靈將死不瞑目,「共生」以後,將會是神秘而殘暴的中國「生」,溫順而勤儉的台灣「亡」,一相情願的台灣執政黨何其愚蠢而不自知,反而每一位台灣人都深切體會,中國對台灣永不停止的領土野心
眾所週知,中國一直對台灣有併吞企圖,明明不符合國際法規範,卻要想出種種歪道理來自欺欺人,企圖以大中國思想慣用的積非成是,改變事實,改變現狀,爲了防止其如願,整理與駁斥如下:
一、中國對台灣長久以前佔有原則(prescription)。
顯然只是對一塊無主的島嶼有效,因為長久以來的佔有,而形成的時效問題,甚至連前任的「地主」都無可考察,也無歷史資料可依據者才有效,台灣與澎湖並不是這種情況,美日戰後台灣有六百四十萬人口,因此原則無效
二、中國的國家繼承原則(nation inheritance)。
根據國際慣例,國與國之間如果簽署條約割讓土地,而且執行完畢,不論是買賣條約或處罰條約,事後就算有發生國家繼承問題,依然不影響該割讓地區的主權歸屬。因此,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立場要求台灣主權。兩個中國對台灣主權的繼承無法理依據。
三、中國的無主土地原則(terra nullius)、
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依照戰爭法,美國指派蔣介石佔領台灣,一九五二年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並不表示台灣是「無主土地」,國際間所謂「無主土地」是指荒島或無人居住之土地,台灣與澎湖不符合此一原則。
四、中國的分裂國家論原則(divided nation)。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來並不承認台灣、澎湖是其領土,一九四九年在北京政變成功以後,中華民國高官逃難至台灣,因為,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前,台灣仍然是日本的領土;台灣主權並沒有任何國際條約證明給予中華民國,這種中國內部革命政變情況,不得認為是「分裂國家」,只是原來政府的「流亡政府」罷了。
伍、中國要維護國家領土的原則(complete territory concept)。
中國常說台灣是其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是中國憲法對國家領土涵蓋範圍卻十分模糊,類似「自古擁有」,但缺乏地理位置規範,中國過去曾征服歐洲,那歐洲是否也是中國自古的領土?以哪個朝代為標準?現代國家應以國際條約當作認定領土範圍的標準。
六、中國爭取時效性的有效統治原則(passage of time)。
「台灣當局確實有效統治台灣、澎湖六十年,該地區的主權屬於中華民
國」,這是故意忽視並且不談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規定的事實,美國並沒有將台灣移轉的任何文件交給中華民國,或其他第三者,是一種「非法佔有」,國際間絕對不會同意與認同。
七、中國企圖誘導台灣行使民族自決權原則(plebiscite)。
依照聯合國憲章保護原則,台灣地區如果舉行「民族自決」公投,在現
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下,兩岸「都是中國人」,都可以投票在台灣主權公投時,中國有十三億人,其結果不問可知。
八、中國堅持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olicy)。
國際間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世界上唯一的中國合法政府,可是仍然有二十五個小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流亡至台灣的政府,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能全部控制中華民國之外交事務,連台灣的簽證或入境許可,中國都沒有能力核發,中國堅持一中原則在法理上意義不大,不能證明中國擁有台灣、澎湖之主權。
九、中國錯誤引用開羅宣言與波次坦宣言的原狀回復權原則(postliminium)。
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波次坦宣言,是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五年的二次大戰期間之「政治主張」,事後最終處理規定之「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沒有將台灣、澎湖交給中國,而且對中國戰後應有的好處也明文定於第二十一條。
十、中國迷失於國際間的佔有保持原則(uti possidetis)。
中國以中華民國是其政治分歧團體,因而引用國際間,對領土的實際佔有人有權變為合法佔有,完全忽略台灣只是中華民國代替美軍執行佔領任務的事實,不會被國際承認與接受。
台灣建國與否,社會有許多不同的解讀,自從一九四五年美日太平洋戰後,
各種理論或學說都有,有以台灣民族感情為出發點,有錯誤引用不適用的聯合國憲章,有主權歸全民說,林林總總,令人眼花撩亂,不知如何執行,但是卻忽略了台灣主權是因為戰爭所引起的後遺問題,自然應該依照戰爭法、佔領法來討論,才符合實際問題,歸納其法理,應該注意兩項法理根據,台灣主權問題才得以解決:
一、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原則(military occupation does not transfer sovereignty)。
自從一八三零年拿破崙時代以後,以前的「佔地為王」或「領土併吞」戰爭野蠻觀念被改變,文明國家遵守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或國際紅十字會規章,作為戰爭遵循的法理原則,國際已經公認「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
二、主要佔領權國之國內法支配原則(determination by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舊金山和平條約確認美國軍事政府,有權處分與支配日本以及其附屬領土,是為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依據其大法官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作為決定 台灣主權的法理依據,台灣被美國憲法定位為:「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未合併領土」。